另一半借的債,還要我來還嗎?
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的生活越來越富足,賺錢的渠道也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風險也在增加。既然結為夫妻,不光要同甘,更要能共苦。可有時候這個苦卻是惡意造成,你該怎麼辦?
甘薇曾經是身家20億的女王,可此次回國,卻是資產被拍、房產被封、銀行卡被凍結;劉濤從息影到重出江湖,據說也是為了還清老公的巨額債務……
以上這些不管他們債務背後的故事,但作為能同甘共苦的另一半,她們在困難時挺身而出,還是受到大眾的肯定;可也有一些夫妻卻是一方遭受欺騙,莫名欠下巨額財產,這時候這種「被負債」變成了一種惡意。
套路
丈夫A和妻子B要離婚,A和朋友C串通好,從C那裡借100萬,然後A和B離婚時,法院判決100萬為夫妻共同債務,B要承擔償還義務。
這樣的「套路」近年來愈演愈烈,其中大多數是利用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二十四條規定為「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為何要出台這樣的規定?是因為2003年和以前,司法實踐中出現不少夫妻「假離婚、真逃債」的問題。
套路
丈夫A向其朋友C借了100萬,但是為了不還這筆錢,A把財產都轉到妻子B名下,然後離婚凈身出戶,還跟C說「錢沒有,要命一條」……
好在,有了新的司法解釋,不用再擔心這些套路了。
今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的司法解釋,就當前司法實踐中爭議較大的夫妻共同債務認定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併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平衡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無論你是丈夫A,是妻子B,還是債權人/朋友C,請注意,劃重點時間到了!
別忘了讓夫妻二人
都在借條上簽字
司法解釋條文
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如果你是債權人,借出一大筆錢給別人,最好讓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據上簽字。這叫夫妻共同債務形成時的「共債共簽」。
司法解釋加大了債權人防範風險的注意義務,意在引導債權人在形成債務尤其是大額債務時,為避免事後引發不必要的紛爭,加強事前風險防範,儘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簽字。
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於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債務形成源頭上儘可能杜絕夫妻一方「被負債」,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後無法舉證證明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案例
姚先生與鍾女士是夫妻,他們因生產經營需要向朱某借款100萬元,並出具借條一張,夫妻倆共同在借條上簽字捺印。
後來,夫妻倆沒有按照約定的期限還款,朱某便將姚先生與鍾女士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借條上有姚先生與鍾女士的共同簽字,且朱某將出借款項直接匯入鍾女士賬戶,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鍾女士與姚先生二人需共同償還。
想打贏官司
你得清楚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條文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麼情況下需要夫妻一方舉證?
從舉證責任分配的角度看,對於日常家事範疇內的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一般無需舉證;夫妻一方如果反駁主張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則需要舉證證明舉債人所負債務並非用於家庭日常生活。
什麼情況下需要債權人舉證?
對於超出日常家事範疇的債務,原則上不作為共同債務,債權人主張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舉證證明。如果債權人不能證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
林先生和周女士本是一對夫妻。在被人追債後,林先生才知道周女士在外面借了超過2000萬元的債。
後來,雙方協議離婚。因周女士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歷某以周女士所欠債務為夫妻共同負債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周女士、林先生共同償還債務。
法院認為,周女士的債務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歷某又沒能對該債務屬於夫妻共同生產生活所負債務進行有效舉證。法院最終判決該債務由周女士一人承擔。
新司法解釋通過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有效平衡了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護,防止出現不合理的「被負債」,最大化地保護了夫妻雙方未負債一方的合法權益。
所以,該結的婚還是要結,不要因為過分擔心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而阻卻了你追求幸福的腳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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