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盜墓歷史情況

盜墓,是淵源古遠的社會文化現象。我國盜掘古墓之事由來已久。新石器時代的考古資料已經可以看到有意識的墓葬被破壞的遺存。歷史上有記載的最早被盜的墓葬是商朝第一代王商湯之冢,距今約3600年。春秋時期「禮壞樂崩」的社會變化之後,厚葬之風興起,於是盜墓行為日益盛行。

  唐人所謂「群盜多蚊虻」、「荒冢入鋤聲」、「髓髏半出地」、「白骨下縱橫」等詩句,也反映了盜墓風習的普遍。唐代宗時,郭子儀父親的墓葬被盜掘,有人疑心是魚朝恩指使。而郭子儀在御前說到此事時,承認自己所統領的軍隊也多有破壞陵墓的行為。據史書記載,自唐末至五代初,關中的唐帝陵墓除唐高宗、武則天合葬乾陵之外,被逐一盜掘,無一倖免。

  宋元明清時代的冢墓發掘和冢墓破壞事件史不絕於書。作為政府行為的掘墓事件,最為典型的是金王朝扶植的偽齊政權在中原地區對兩京冢墓的大規模破壞。劉豫曾經專設主管盜掘陵墓的官員「河南淘沙官」和「汴京淘沙官」。元代蒙古貴族信用的僧侶,也有發掘南宋陵墓的行為。明萬曆年間,宦官陳奉處理民間盜發李林甫妻楊氏墓一案,為「得黃金巨萬」所誘使,竟然「悉發境內諸墓」,武昌市民反對其惡行,掀起激烈的抗議風潮,幾乎形成暴動。

  中國歷史上曾經出現過三次盜墓高峰。第一次是在西漢,當時官方允許民間私人鑄錢,而春秋戰國和秦代的墓葬中陪葬品最多的也是銅器和兵器,這成為鑄幣者盜墓的直接動力。第二次是在清代,是歷史和文物研究者為了考據歷史的研究性盜墓,這一次盜墓高峰對古墓的破壞性不大,也的確給後來的史學研究提供了大量珍貴資料。後來時間持續最長的盜墓高峰出現在現代,文物走私的暴利成為更純粹的誘因。

  文物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精神食糧不是商品。目前,我國只允許一部分文物進入流通領域,主要是傳世文物。我國法律規定,地下出土文物均歸國有。盜墓者的行為,極大地破壞了文物的歷史價值和研究價值,也破壞了人類對古文明研究的進程。

  盜墓這種極不光彩的行為,除了對文物的破壞之外,有時卻可以導致古代秘器重見天日,促進文化藝術的傳遞和發展。

  漢明帝時,符節令宋元推測秦昭王與呂不韋陵墓隨葬有秦始皇未焚經書,曾經請求發掘這兩座陵墓。西晉時,汲郡人盜掘戰國時魏王墓,從中得到有文字的簡牘數十車。後來經過學者整理,計有簡牘圖書75篇,包括《竹書紀年》、《穆天子傳》等重要文獻。

  此類有典型意義的史例還有一些,比如王羲之的書法作品曾經通過盜墓而得到傳播;宋代以來的古董收藏之風刺激了盜墓風習,而盜墓發現又為當時金石研究的興起提供了條件等等。

  然而,墓葬對於考古工作的意義,並不僅僅表現為隨葬品的數量和質量,墓葬形制、葬式等看來並不直接具有商業價值的遺迹現象,其實都包涵有非常重要的歷史文化信息,而野蠻的盜掘,往往使這些現象遭到不可挽救的破壞。盜墓行為對考古工作的嚴重損害,在近期仍然有明顯的表現。一些非常重要的文物因盜掘而出土,其發現地點以及其它有關遺迹現象至今仍不能明朗,其考古學的價值於是無法實現,以至於通過科學考古工作本來可能為認識古代社會歷史表現出重要意義的資料不能夠發揮作用。這些都使關心和愛護中國歷史文化的人們深為痛心。

  當決定打開一座古墓時,考古工作者會使用專業工具,比如小竹籤、細毛刷等細細地探尋,對每一件物品的擺放、位置、大小、色澤等等都會畫圖、拍照、作詳細的記錄,而盜墓者因文化品味的低下、鑒識眼光的鄙劣以及行止習慣的粗暴,導致許多有重要價值的文物直接在盜墓現場或轉賣途中即被破壞。這對中國古代物質文化遺存的嚴重損害,無疑是不可寬恕的。通常情況下,盜墓者一般只看重輕便易攜而又價值昂貴的金屬器,對於陶器有時會因無法從狹窄的盜洞中搬出而惡意毀壞,另外,他們對墓葬的風俗、宗教文明等毫不在意,往往將現場破壞得無法複製,令珍貴遺迹失去價值。

  不過英國學者克利·馬頓和凱瑞·劉易斯·托馬斯所說的話又給我們以希望:

  「我們還有機會,現在還不太晚,我們必須立即改變。我們每個人都比自己想像的要強大得多。我們要用這種力量帶著強烈的責任感去創造一個更美好的世界:一個不把物質置於精神之上的世界,一個人類與宇宙自然和諧共處的世界。」

  但願我們能為了這樣一個「世界」,人人都負起反盜護寶的歷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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