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討]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攜兇器搶奪不宜定搶劫

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攜兇器搶奪不宜定搶劫

張理恆 劉振

 

我國刑法第269條和第267條第2款分別規定了事後搶劫和攜帶兇器搶奪擬製為搶劫的兩種特殊類型的搶劫罪。關於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能否構成事後搶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持否定態度。但上述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若攜帶兇器搶奪能否認定為擬制型搶劫,由於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則認識不一。肯定說認為,擬制搶劫屬於搶劫罪的一種類型,已滿14周歲的人員應對所有類型搶劫承擔刑事責任。否定說認為,擬制搶劫與普通搶劫不具有等質性,將其適用於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不符合我國對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筆者贊同否定說,理由如下:

第一,否定說所主張的違法程度與攜帶兇器搶奪的客觀違法性大小相一致。從刑法保護目的看,立法者主要是考慮到攜帶兇器搶奪這一特定類型的搶奪行為具有轉化為嚴重暴力致人傷亡的高度風險,所以出於提前預防的需要對這一行為加重擬製為搶劫罪定罪處罰。在行為人客觀上沒有實施暴力行為的情況下,攜帶兇器搶奪的行為對人身權利的侵害處於相對緩和的狀態,本質上仍屬於搶奪。因此擬制搶劫與普通搶劫不具有等質性。從司法實踐來看,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犯罪的預謀性通常較低,一般都是臨時起意實施犯罪,且犯罪類型相對單一,因而其攜帶兇器搶奪的危害程度要低於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第二,否定說所堅持的危險性程度與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險性相一致。在主觀罪責及人身危險性方面,相對刑事責任年齡未成年人並不具備成年人那樣對兇器的準確辨識,尤其缺乏對攜帶兇器高度危險性的充分認識。相對刑事責任年齡人對管制刀具等兇器往往具有強烈的獵奇心理,其攜帶的目的通常並非用於實施犯罪行為,更多的是用於把玩、炫耀、滿足虛榮心。這決定了其主觀罪責和人身危險性相對較低。

第三,否定說符合刑法17條第2款的立法本意。該條款規定了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八種行為。同樣為暴力行為的攜帶兇器搶奪,與前述八種行為所列舉的暴力行為不具有等價性。攜帶兇器搶奪,其暴力作用的主要對象仍然是物而不是人本身。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等暴力行為相比,攜帶兇器搶奪無論是在暴力程度,還是在客觀危害性上均明顯較低。

第四,否定說是當然解釋下的合理結論。《解釋》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就意味著,這部分人在上述情況下當場使用暴力未造成重傷、死亡結果的,不追究刑事責任。相比較而言,攜帶兇器搶奪(未對人使用暴力)在客觀違法性上相對更加輕微,基於出罪時「舉重以明輕」的當然解釋方法,這種情形也應作無罪處理。

(作者單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山東省沂源縣人民檢察院)


  另摘錄:對司法解釋規定的「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以搶劫罪論處的質疑。首先,「為了實施犯罪」的含義不明,其中的「犯罪」是否包括一切犯罪?考慮立法原意,這裡的「犯罪」應當理解為搶劫罪和搶奪罪。由此而來,為了實施犯罪而攜帶其他器械進行搶奪的行為應當是搶劫或搶奪的預備行為和搶奪的實行行為的結合。在搶奪的預備行為和搶奪的實行行為結合的情形下,應構成搶奪罪;在搶劫的預備行為和搶奪的實行行為結合的情形下,雖然實施了搶劫的預備行為,但在具體實行行為中,行為人是在搶奪犯意的支配下實行了搶奪的行為,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應構成搶奪罪;在搶劫的預備行為與行為人在實行搶奪行為時向被害人暗示其攜帶兇器的行為和搶奪的實行行為結合的情形下,行為人隨身攜帶其他器械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用於搶劫犯罪,客觀上實施了隱蔽的威脅行為。抑制被害人的反抗,應構成搶劫罪。從以上幾種情形的分析可知,無論行為人是攜帶國家禁止個人攜帶的器械或是攜帶其他器械,只有行為人在實行搶奪行為時向被害人暗示其攜帶兇器的行為才構成搶劫罪,而其他幾種情形的搶奪行為仍然構成搶奪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17條2款規定的「搶劫」是否包含攜帶兇器搶奪的「准搶劫」?267條2款的准搶劫,是法律擬制,將這種不符合搶劫的行為擬製為搶劫行為,轉化型搶劫和准搶劫,從行為性質和後果來看,轉化型搶劫使用暴力,後果都更為嚴重,但14至16歲的人對轉化型搶劫都不承擔刑事責任,所以,未成年人也不應當對更輕的准搶劫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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