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專欄]牢騷怪論: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不能再拖了

作者:文中思  

        有關反腐倡廉的話題,也是這次兩會的熱議話題,尤其是當有關反腐成敗的問題與政府是否廉政的問題被上升到事關「執政合法性」的高度的時候,一部被拖延了幾十年的名為《官員財產申報法》的法律,更是成了熱議的焦點。然而遺憾的是,儘管本次「兩會」的《政府工作報告》就有關反腐倡廉的內容提到了「要切實加強廉潔自律,認真貫徹執行《廉政準則》,落實領導幹部收入、房產、投資以及配偶子女從業、移居國外等情況定期報告制度,自覺接受監督」等措施,但也僅僅只是道德層面老調重彈,而社會呼喚已久而又事關反腐成敗的《官員財產申報法》,卻好像成了《政府工作報告》的一個「盲點」。

其實,不論是古代還是現代,不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幾千年的發展歷史無不證明「官員財產」是否清白都與反腐成敗有著最為直接的因果關係。道理非常簡單,官員手中的權力既可為廉潔從政所用、也可為貪污腐敗所用,而官員個人的財產除了合法的職務薪金外,超出薪金以外的任何財產都有可能被懷疑為是利用手中的權力牟取的腐敗收入。因此,希望官員財產做到明明白白清清楚楚自然而然也就成了歷朝歷代的從政原則和社會要求,而以道德和法律的雙重手段對官員財產進行監管也就成了必然。雖然我們並不一定完全知道古代社會是怎樣對官員財產進行監管的,但卻知道現代社會普遍認同的「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已知的防範權力腐敗犯罪的最佳監管制度。儘管世界各國在「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具體方式上有所不同,但用法律的方式強制「官員財產申報」卻是已知的最佳監管制度方式,反觀中國,不論是所謂的《廉政準則》還是所謂的「供內部掌握」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也只能算是沒有法律意義的「道德要求」而已,是不足以在如今這個道德潰敗的社會現實面前具有多大的反腐倡廉意義。由此可見,「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不能再拖了」,尤其是在我國權力腐敗已變成「官場文化主流」的難堪環境中,更是如此!

  

  「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不能再拖了」。回眸我國1995年制定的《縣處級以上幹部財產申報規定》和2009年制定的《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的執行情況就不難發現,我國的權力腐敗現象非但沒有得到有效遏制和減少,反而數量一年比一年多、級別一年比一年高、危害一年比一年大、政府公信一年比一年低、人民怒氣一年比一年強……。雖然專政機關在反腐鬥爭中取得了一年比一年大的成績,但這反而從另一個方面證明了權力腐敗已成「官場文化主流」的可怕社會現狀,同時也說明了過去制定的《縣處級以上幹部財產申報規定》和《領導幹部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沒有發揮多大的對權力的監管作用。因此筆者認為,只有制定強制性的《官員財產申報法》(包括無條件向社會公示的內容規定),方才有可能真正改變權力腐敗已成「官場文化主流」的可怕社會現狀,而這部《官員財產申報法》必須一視同仁地涉及所有官員,不能搞任何特例和特殊(也就是立法者常常慣用的「另有法律規定的除外」等曖昧規定)。

  

  綜上不難看出,「官員財產申報立法不能再拖了」才是最為急迫的反腐理由,只不過這種最為急迫的反腐理由在強勢的「未知理由」面前往往顯得有些「微言大義」的尷尬罷了,不知道《官員財產申報法》何時才能制定出來?唉,反腐難,難於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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