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來發訴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道路運輸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齊來發訴山東省交通運輸廳 道路運輸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7日,齊來發與濟南長途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簽訂協議,承包魯A48307號客車,營運路線為濟南至角峪。2012年11月9日,齊來發向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郵寄申請,認為魯S30886號客車超線路經營,侵佔了其營運路線,要求:依法查處該車超線路經營行為;禁止該車侵佔其路線營運;吊銷客運經營者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該局收到申請後,一直未作出答覆。

  (二)裁判結果

  濟南市市中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道路運輸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進行查處,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案中,山東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是魯S30886客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發證機關,齊來發認為上述客車不按規定路線行駛,應當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投訴舉報,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認定違法情節嚴重的,才轉交山東省交通廳道路運輸局處理。齊來發以自我認定魯S30886客車違法情節嚴重,要求省級道路運輸主管部門處理,不符合上述級別管轄規定,應予駁回。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山東省道路交通運輸條例》等明確規定,由省內各級交通稽查機構對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行為進行查處。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雖然是魯S30886客車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許可證的頒證機關,但不具有對該客車是否存在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行為進行路檢路查的執法許可權,只有在客運經營者存在不按規定線路行駛的行為、且情節嚴重的情況下,該局才具有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權力。但鑒於上述規定屬於行政許可法規定的行政許可機關對被許可人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職責的一項特殊規定,因此該局收到申請後,應當根據其職權範圍的規定作出相應指導。判決撤銷原審判決,責令山東省交通運輸廳道路運輸局自接到判決之日起60日內,按照其職權範圍的規定對齊來發的申請作出處理。

(三)典型意義

  推進行政領域辦事制度公開,確保權力行使公開高效便民,是十八大報告賦予法院的歷史任務。而推動行政機關履行釋明義務,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的事項,即使不在被申請機關職責範圍之內,也要求該機關給予適當指導,是法院推動行政領域辦事制度公開、促進權力高效便民公開的重要抓手。但在當前,司法審查對行政機關的要求,仍然停留在依法履責的層面,對釋明義務問題缺乏關注。本案突出了行政機關的釋明義務,明確了在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時,行政機關不能因內部職權劃分問題而置之不理,應該給予必要的說明和指導,有力推進了行政權力的公開高效和便民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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