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與勞務稅制度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

商品與勞務稅制度 (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

 

1、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概念和徵收範圍如何規定的?

答:

(1)增值稅:增值稅是指以生產經營者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和進口貨物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稅。它是我國現行商品勞務稅中最主要的一個稅種。增值稅的徵稅範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或者進口的貨物,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消費稅: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一種稅。消費稅的徵稅範圍為:在我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消費品。

第一類:過度消費會對人身健康、社會秩序、生態環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費品,如煙、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類: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妝品、貴重首飾、珠寶玉器等。

第三類:高能耗及高檔消費品,如摩托車、小汽車等。

第四類: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稀缺資源消費品,如汽油、柴油。第五類:稅基寬廣、消費普遍、徵稅後不影響居民基本生活並具有一定財政意義的消費品,如汽車輪胎。

(3)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是以在中國境內購置規定車輛為課稅對象、在特定的環節向車輛購置者徵收的一種稅。

車輛購置稅以列舉的車輛為徵稅對象,未列舉的車輛不徵稅。其徵稅範圍包括汽車、摩托車、電車、挂車、農用運輸車。

(4)關稅:關稅是由海關根據國家制定的有關法律,以進出關境的貨物和物品為徵稅對象而徵收的一種商品稅。

關稅的徵稅對象是准許進出境的貨物和物品。貨物是指貿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物品、個人郵寄物品、各種運輸工具上的服務人員攜帶進口的自用物品、饋贈物品以及其他方式進入國境的個人物品。

 

2、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答:

 (一)增值稅: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貨物和應稅勞務的增值額;

(二)消費稅:從價定率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從量定額徵稅的應稅消費品,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

(三)車輛購置稅: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來源不同,構成也不盡相同:納稅人購買自用的應稅車輛計稅依據為納稅人購買應稅車輛而支付給銷售方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額);納稅人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以組成計稅價格為計稅依據,組成計稅價格額計算公式為: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是指納稅人直接從境外進口或委託代理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即非貿易方式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

(1)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和以其他方式取得並自用的應稅車輛的計稅依據,凡不能或不能準確提供車輛價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相應類型的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確定。

(2)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於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徵收車輛購置稅。

 

(四)關稅:關稅的計稅依據為進出口貨物價格

3、增值稅、消費稅、車輛購置稅以及關稅的減免稅規定有哪些?

答:

(一)增值稅的減免稅:我國現行增值稅的減免稅政策較為嚴格,在《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列舉的免稅項目僅限於以下八項: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指直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初級農業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指向社會收購再銷售的古書和舊書。

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8.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指個人銷售除遊艇、摩托車、應徵消費稅的汽車以外的貨物。不包括單位和個體經營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貨物。

此外,在增值稅實施的具體實踐中,還陸續完善和規定了一些政策性減免項目,主要包括:

1.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企業為生產《國家高新技術產品目錄》中的產品進口的自用設備、企業按規定捐贈進口的直接用於扶貧、慈善事業的物資等等。

3.承擔糧食收儲任務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的糧食。

4.種子、種苗、飼料、化肥、農藥、農膜、農機等農業生產資料。

5.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自產自用的製劑。

6.邊銷茶。

7.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8.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9.邊境居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用品。

10.特殊部門(如軍隊、司法)的增值稅的優惠。

11.自2001年1月1日其,對下列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利用煤炭開採過程中伴生的捨棄物油母頁岩生產加工的頁岩油及其他產品。

(2)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廢舊瀝青混凝土生產的再生瀝青混凝土。

(3)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產的電力。

(4)在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於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不包括高爐水渣)及其他廢渣生產的水泥。

12.自2001年1月1日起,對下列貨物實行按增值稅應納稅額實行減半徵收的政策:

(1)利用煤矸石、媒泥、油母頁岩和風力生產的電力。

(2)部分新型牆體材料產品。

13.轉讓企業全部產權涉及的應稅貨物的轉讓,不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不徵收增值稅。

14.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標準黃金)和黃金砂礦(含伴生金),免徵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砂礦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生實物交割的,免徵增值稅;發生實物交割的,油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

15.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2007年7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以下增值稅政策:由稅務機關按單位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或減征營業稅。

每位殘疾人每年可退還的增值稅或減征的營業稅的具體限額,按單位所在區縣適用的最低工資標準的6倍確定,但最高不得超過每人每年3.5萬元。兼營增值稅和營業稅業務的單位,可自行選擇退還增值稅或者減征營業稅,選定後12個月內不得變更。

16.增值稅的起征點:為了照顧部分納稅人(從事商品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的個人)收入較少、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困難,增值稅設立了起征點。增值稅起征點的幅度如下:

(1)銷售貨物的起征點為月銷售額2000元—5000元。

(2)銷售應稅勞務的起征點為銷售額1500元—3000元。

 (3)按次納稅的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150元—200元。2004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稅起征點統一調整為:銷售貨物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5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月銷售額3000元,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200元。

(二)消費稅的減免稅規定:

1.特定消費品減免稅:石腦油、溶劑油、潤滑油、燃料油按應納稅額30%徵收;航空煤油暫緩徵收;子午線輪胎免稅;

2.出口免稅或退稅:納稅人出口應稅消費品,除國家限制出口外,免徵消費稅。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可以按照實際出口數量和金額免徵消費稅。外貿企業購進並出口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可以退稅。來料加工復出口的應稅消費品,免徵消費稅。

3.進口環節的免稅:邊境居民購進並出口應稅消費品,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可以退稅。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進口物資,免徵進口環節消費稅。

(三)車輛購置稅的減免稅規定:我國車輛購置稅實行法定減免,減免稅範圍的具體規定是: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車輛免稅;

2.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列入軍隊武器裝備訂貨計劃的車輛免稅;

3.設有固定裝置的非運輸車輛免稅;

4.防汛部門和森林消防等部門購置的由指定廠家生產的指定型號的用於指揮、檢查、調度、報汛(警)、聯絡的專用車輛;

5.回國服務的留學人員用現匯購買1輛個人自用國產小汽車。

6.長期來華定居專家1輛自用小汽車;

7.2004年10月1日起,對三輪農用運輸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8.有國務院規定予以免稅或者減稅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規定免稅或減稅。

(四)關稅的減免稅規定:關稅的減免稅有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三種形式。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除法定減免外其餘減免稅均由國務院決定。

法定減免:

(1)下列貨物、物品予以減免關稅:

a.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貨物;

b.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c.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d.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e.貨物在海關放行前發生損壞或損失,可根據海關認定的受損程度減免關稅。

(2)下列貨物、物品,可以暫不繳納關稅: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的,可予暫時免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a.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b.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c.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d.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e.在第(1)項至第(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f.貨樣;

g.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h.盛裝貨物的容器;

i.其他用於非商業目的的貨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義務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可以申請退還關稅,並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海關說明理由,提供原繳款憑證及相關資料:

a.已征進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的;

b.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原狀退貨復運出境,並已重新繳納因出口而退還的國內環節有關稅收的;

c.已征出口關稅的貨物,因故未裝運出口,申請退關的。

海關應當自受理退稅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並通知納稅義務人辦理退還手續。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有關退稅手續。

特定減免:特定減免是指在法定減免之外,根據國務院頒布或批准的有關進出口貨物減免關稅辦法辦理的政策性減免。如:科教用品、殘疾人專用品、扶貧、慈善性捐贈物資、加工貿易產品、邊境貿易產品、邊境貿易進口物資、保稅區進出口貨物、出口加工區進出口貨物、進口設備以及其他特定行業、用途或地區的減免稅政策等。

臨時減免:臨時減免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減免稅以外的其他減免稅,即由國務院根據我國《海關法》對某個單位、某類商品、某個項目或者某批進出口貨物的特殊情況給予的特殊照顧,一案一批、專文下達的減免稅。「入世」後,國家嚴格控制減免稅,一般不辦理個案臨時減免稅,對特定減免稅也在逐步規範和清理,對不符合國際慣例的稅收優惠政策將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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