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真的合理嗎?
幾乎整個歐陸法系國家都採納了14周歲作為承擔刑事責任年齡的界限。德國、日本和中國台灣的刑法都規定不滿14周歲者,不承擔刑事責任。那我們的刑法只有八類犯罪才是14歲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合理?憑什麼判斷14歲對殺人有認知而對綁架沒有?對強姦有認知而對猥褻沒有?要不要增加14歲起刑點的犯罪種類?綁架、猥褻、侮辱、強迫賣淫??能不能增加到14歲起刑點的犯罪類型里?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只考慮年齡這麼單一的標準?惡意補足年齡的原則能不能寫進刑法??這些問題都是值得商榷的。現行刑法自1997年施行至今已有19年,無論是社會發展、青少年身心發育、犯罪類型等,都發生了急劇的變化,重新審視目前過於僵化的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甚為必要。
本人認為,在少年司法體系尚未完善、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調查尚未啟動的情況下,一刀切把全部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定到14歲,恐怕造成巨大的社會影響。但在面對現在越來越嚴峻的未成年人暴力事件,在法律的修正上提出以下設想: 一、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可「附條件降低」。 (一)嚴重暴力犯罪的累犯應剝奪刑事責任豁免權。現行刑法規定的14~16周歲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八類嚴重暴力犯罪,即使在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第二次犯這八類犯罪的(不同罪名也算),應當剝奪刑事責任豁免權,追究其刑事責任。(二)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應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與擴充入刑的犯罪行為。未成年人侵害成年人和未成年人應區別對待,體現雙向保護原則。成年人從體格或防護能力都比未成年人強,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功率、傷害程度肯定比侵害成年人更高,立法時應體現對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優先保護的原則,加大對未成年人侵害人的懲罰力度。一方面,若被侵害人是未成年人,八類嚴重暴力犯罪的刑事責任年齡可降低到12周歲;另一方面,把故意傷害或尋釁滋事致未成年人輕傷、侮辱、猥褻、綁架未成年人等嚴重傷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行為也納入到嚴重暴力犯罪的範疇,與一般犯罪區別對待。
(三)3人以上聚眾犯罪造成他人重傷、死亡或嚴重損害身心健康(如輪姦),刑事責任年齡應降低到12歲。 (四)引入惡意補足原則。考慮到按照年齡處理易流於僵化,英美法系國家往往採用「惡意補足年齡」原則。即:對於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之少年,若有證據表明他們的危害行為是出於惡意,就可將其看作年齡達標,追究刑事責任。其中「惡意」指對危害行為具有辨別能力,意味著了解某行為在法律上是錯誤的,或者即使不了解這一點,也了解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例如湖南三男孩兒殺教師案,顯示出極強的反偵查能力,手段相當殘忍,若增加惡意補足原則,就能追究這類案件的涉案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 二、通過從輕或減輕處罰以及附條件不起訴,來體現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 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不應盲目地反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而是應對一些特別惡性的犯罪附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增強阻嚇性。同時,在追究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可通過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甚至是附條件不起訴來體現對涉案未成年人的保護。對附條件不起訴的,要建立強制的矯正制度和觀護制度,真正實現懲治與教育相結合,預防再犯罪。三、啟動刑事責任年齡的實證研究。
需要組織犯罪學、心理學、法學、社會學等專家對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作實證研究,建議至少選取兩個省份(一個沿海發達地區、一個中西部欠發達地區)作為試點研究,採集未成年人暴力事件(被追究刑事責任和不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據、抽樣心理調查分析不同年齡層次未成年人對暴力事件的認知程度、分析除刑罰以外其他替代的教化措施的可行性及其實效等,再橫向對比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作系統調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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