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經濟犯罪的民事案件程序系列之 【生效民事判決執行與刑事訴訟的衝突】

涉及經濟犯罪的民事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與刑事案件的爆發往往會有先後。既有民事案件先發,訴訟中發現刑事因素;也有刑事案件先發,後發生民事訴訟;也有基本同步爆發的。常見的情況如,民間借貸案件與非法集資犯罪。有可能是多個民間借貸案件先訴訟到法院,後在訴訟中或執行過程中有當事人到公安機關報案或法院移送;也有可能是先非法集資犯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後當事人到法院起訴借貸關係中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發生刑事因素,我們已討論過移送的問題,但對於民事訴訟案件已經判決生效或已經進入執行程序,這時刑事訴訟案件立案,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如何處理?

案例

中郵器材集團與安捷聯公司、京房公司委託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安捷聯公司向中郵器材集團給付欠款1.2億餘元,安捷聯公司不履行該給付義務時,中郵器材集團對京房公司提供的京房他證市其字第009061號《房屋他項權證》載明的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判決生效後,由於安捷聯公司、京房公司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中郵器材集團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查封了京房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產。京房公司對此提出異議,稱其因受中郵器材集團與安捷聯公司共同詐騙才提供上述房產為安捷聯公司擔保,現公安機關已對該詐騙行為立案偵查。按照「先刑後民」的原則,法院應當中止對本案的執行,解除對上述房產的查封,由公安機關偵查本案涉及的犯罪行為及財產。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京房公司未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法院查封京房公司提供抵押擔保的房產,符合法律規定。在生效判決作出後,京房公司以本案涉嫌刑事犯罪為由,要求解除對其房產的查封,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京房公司的異議請求,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裁定予以駁回。

分析

98年最高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於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的交叉中的程序規定,基於同一事實的,有三個方式處理:線索移送、全案移送、通知移送。上述案件中,①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並未發現有詐騙犯罪的嫌疑,故未進行線索移送;②本案已經由法院審理完畢,並作出相應的民事判決,可以證明法院不認為本案是純粹的刑事案件或經濟犯罪案件,而且不認為發生了犯罪行為;③已經對上述糾紛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也沒有通知人民法院就本案進行相關材料進行移送;況且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第12條規定,即使公安機關發出移送函件,人民法院也要進行認真的審查,並且這種審查是實質性審查,對於人民法院認為確實屬於經濟糾紛的,不予移送。因此人民法院對申請要求將本案移送公安機關的主張予以駁回是正確的處理方式。

救濟方式

公安機關已經對本案中相關的行為以涉嫌詐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申請人可以等待刑事案件偵查的結果,如果刑事案件經過偵查、公訴、審判認定該行為構成犯罪。①那麼該刑事判決就可以做為證據,對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否定民事判決的事實認定。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津01民再26號案件中認為:張某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本案屬於出現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同時說明原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張某偽造的。本案中,張某簽字的工程聯繫單和工程變更籤證單屬於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而該證據經本院刑事判決認定,屬於偽造的情形,不能準確反映實際施工工程的工程量,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裁定發回重審。②刑事判決後,啟動再審否定民事判決的效力。刑事判決認定構成犯罪,民事案件的訴訟執行過程結束後,應根據刑事判決作出對民事判決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審,不是新證據重審,該行為不是經濟糾紛而該案件屬於經濟犯罪導致撤銷民事判決。

特別規定

目前對於已經生效的民事判決,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規定較少,導致實踐中遇到這些問題,呈現無法可依的局面。為此,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七、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這就是說,對涉及非法集資類犯罪,民間借貸的問題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對涉及非法集資類的案件,民事訴訟無論是處於哪個階段,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審理中的要移送公安、檢察機關,已經判決正在申請執行的,法院也要中止執行或移送。當事人的民事糾紛由刑事案件處理或刑事認定的事實來決定。

已經判決民事案件發現牽涉刑事案件,除非法集資類犯罪有了單獨的司法解釋,其他的經濟犯罪均無相關規定,到底如何處理不僅僅是涉及到程序上的安排,更關係到各方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的維護,畢竟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所關注的重心不同,導致處理的結果必然不同。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約束的情況下,同案不同判或同案不同處理將無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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