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國」:法治建設進入拐點

「法治中國」:法治建設進入拐點

作者:封麗霞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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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以來,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對「依法治國」作出重要部署。在十八屆三中全會上,習近平總書記代表黨中央首次提出「法治中國」的宏偉目標,明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戰略部署。「法治中國」是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繼承與發展,是對其內涵與要求的深化與升級。從「依法治國」到「法治中國」,亦是黨對新的歷史條件下法治建設的經驗總結和莊嚴定位,意味著當前法治建設走到了一個關鍵拐點。

  從有「法」可依到有「良法」可依,從「數量法治」到「質量法治」的更高要求

  從立法數量上看,我國的法律制度建設已經達到相當規模。但總體而言,我國法制發展基本上屬於數量增長型的「粗放」式發展。與「數量」的顯著增長相比,「質量」還有待提升。這主要表現為:長期以來,我國奉行「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指導思想,很多法律的前瞻性和創新性不足、滯後於社會需求,立法對於社會的積極引領和推動作用發揮不夠。另一方面,在立法實踐當中,又常常採取「快比慢好,多比少好、有比沒有好」的超前立法模式,一些立法「不接地氣」、大大超出社會的承受力,嚴重損害法律的權威。還有一些「短平快」立法,由於缺乏長期論證與嚴密的調查研究,科學性、可操作性亟需加強。

  有無「良法」直接關係到法治建設的成敗。正如習總書記所說「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國,也不是什麼法都能治好國;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期盼,已經不是有沒有,而是好不好、管不管用、能不能解決問題」。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之下,實現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增強法律的可執行性和可操作性,發揮立法在推進改革與發展中的作用,已成為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的重要共識和基本思路。

從「法制」向「法治」,從「法律大國」向「法治強國」的升級

  立法是法治運行過程的起點,執法、司法、守法是對其的延續和發展。法律的生命在於被賦予真正意義上的實施。法治的目標與價值最終需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來實現。如果靜態的「法制」(法律制度)不能轉變為真正意義上的動態「法治」(法律實施),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有法不依、有法難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那麼即使有規模宏大、形式完備的法律體系,法律也將形同虛設,民眾就會失望,法律的權威就樹立不起來。法治建設也將流於「口惠而實不至」的境地。簡言之,如果法治只是作為一種應然的「法制」、停留在紙上,而並不對民眾行為和社會生活產生影響,那麼,法治還只是一種神話、而非現實。

  建設法治中國,是立法、執法、司法和守法整體推進、協同發展的綜合性系統工程。十八大以來,我國法治建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更加註重法律的實效性,逐步將法治工作的重點轉移到通過深化執法和司法體制改革保障法律實施,強調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來實現建設法治中國的總體目標。

  「法治中國」不僅僅是加強立法,更重要的是要形成立法與執法、司法、守法的系統對接與整體貫通,是要把「紙面上的法」(靜態法制)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真正轉化為「行動中的法」(動態法治),是要實現從「法律體系」向「法治體系」、從「法律大國」向「法治強國」的升級。

從「政府推進」向「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的全方位推進

  在中國這樣一個現代法治資源匱乏、又有著強烈法治現代化要求的國家,選擇政府推進型法治道路有其深刻的歷史必然。與西方自然演進的法治道路相較,我國的法治進程很大程度上是「政府自上而下推進」的。其特點是,政府是法治建設的領導者和主要推動者,民眾的作用則比較消極被動。然而,直接決定法治建設成敗的卻是民眾的法治意識。盧梭曾說過,「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確如其言,有什麼樣的人民,就有什麼樣的法治,就有什麼樣的國家。「法治中國」建設,唯有「政府」「國家」與「社會」的共同行動、共同努力才能實現。

  「法治中國」的內涵,更加註重法治建設的整體性、綜合性和協同性,強調法治建設是國家、政府與社會三方力量共同推進的系統工程。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目標。言下之意,法治國家建設,不僅需要通過大力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來實現,而且要以法治社會建設、在全社會培育法律意識和提升法律信仰作為依託和支撐。只有讓法治成為一種全民信仰,民眾才能認同法治的實踐力量,法治社會才能得以建成,法治國家才能得以實現。

  從「依法行政」「依法治國」「依法執政」到三者的共同推進

  1993年,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各級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這是第一次以黨的文件形式規定「依法行政」原則。1997年,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治國方略,這是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國」的要求。2004年,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這是第一次提出黨要「依法執政」的任務。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的目標。就三者關係而言,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略,也是依法行政和依法執政的目標指向。黨依法執政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政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關鍵所在。

  在全面落實依法治國方略、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過程中,首要前提在於加快轉變與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同志重申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堅持依法治國,必然要求黨加快轉變領導方式與執政方式,實現依法執政。在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同志再次強調,必須在改善黨對政法工作領導方式的基礎上、不斷提高黨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黨必須充分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必須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領導立法、保證執法、維護司法和帶頭守法。

從「治民」到重在「治官」的法治建設方位轉變

  當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重點任務就是要破除官員群體中根深蒂固的「法是管老百姓的官法王法」「法就是馭民之具」「刑不上大夫」的人治觀念,努力消除他們「有權就有一切」「當官就是人上人」「權大於法」的「法外特權」思想。十八大以來,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的能力已成為社會各界共識。習近平同志要求各級黨員領導幹部帶頭厲行法治,樹立法律許可權不能突破、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法治觀念,始終對憲法法律存敬畏之心,絕不允許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堅決反對任何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做好經濟發展和社會矛盾化解等各項工作。這其實就是對法治重在「治官」的現代法治理念的生動詮釋。十八大以來,席捲黨政軍的雷厲風行、暴風驟雨般的「強力」反腐,也充分體現了中央高層依法治官、以猛葯去痾、刮骨療毒的強大決心。

  綜上所言,從「依法治國」邁向「法治中國」,意味著作為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治建設已被提升到黨和國家事業全局的高度,將滲透到從科學立法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各個環節,將全方位覆蓋國家、政府與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將更加註重人民在法治建設中的主導地位,將對黨依法執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這也意味著,法治作為國家治理基本手段與根本保障的地位更加穩固,法治建設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宏大戰略布局中將佔據更為重要的位置,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也將更加引人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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