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披露賴昌星在加拿大12年訴訟歷程

媒體披露賴昌星在加拿大12年訴訟歷程

2011年07月27日 01:40

來源:法治周末 作者:廉穎婷

身在中國,不管專業人士還是一般老百姓,人們無法理解,加拿大政府將賴昌星遣返回中國,為何能夠「馬拉松」似地地歷時12年?到底是什麼法律程序需要漫長的12年才能窮盡救濟手段?

12年來,被中國公安部全球通緝的遠華走私案頭號嫌疑犯賴昌星,與加拿大政府展開了一場曠日持久的戰爭。最終,賴昌昌星沒有贏得這場由加拿大法官主導的訟戰,在利用了所有能夠被利用的手段後,他無法逃脫被遣返回中國接受審判的命運

本報記者 廉穎婷

2011年7月23日,53歲的賴昌星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中國。

逃亡12年的賴昌星,終於窮盡了加拿大避難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

賴昌星之所以能夠在加拿大滯留12年,並非孤例。除去加拿大司法程序的繁冗,還有一個重要的法律上的原因是,由於加拿大法院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缺乏了解,導致了法庭對中國司法制度公正性的懷疑。

在遣返問題上,死刑和酷刑問題成為了最大的障礙。

事實上,凡是從中國逃到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幾乎都會以此為由要求庇護。而在疑犯遣返問題上,酷刑已經成為比死刑更加難以解決的難題。

賴昌星的律師馬塔斯便不斷以「賴昌星回到中國後會受到迫害和不公正的待遇,會面臨酷刑、刑訊逼供」為由,為賴昌星辯護,以延緩遣返。

在經歷漫長的12年後,在中加尚未簽訂引渡條約的背景下,加拿大政府以遣返的方式,將受到中國司法機關刑事指控的在逃嫌疑犯賴昌星遞解出境,不僅使加拿大甩掉了一個政治包袱,而且為中加兩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合作建立了信任。

「賴昌星的成功遣返開闢了一個先例,為以後類似人物的遣返鋪平了道路。」香港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鄭戈對《法治周末》記者說。

申請難民資格

1999年8月,賴昌星和妻子曾明娜帶著三個孩子,揣著旅遊簽證出現在加拿大溫哥華機場。

彼時的中國,廈門遠華案案發。

根據廈門特大走私案專案組公布的資料:賴昌星是廈門特大走私案的首要嫌疑犯。1996年到1999年,他所領導的走私集團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價值高達人民幣530億元,偷逃稅款300億元,是1949年以來中國最大的經濟犯罪案件。

持香港護照者可以免簽進入加拿大並逗留6個月,但在簽證過期後,賴昌星一家拒絕離開加拿大。

2000年11月23日,加拿大移民局以非法移民罪將賴昌星夫婦拘捕。

加拿大刑法改革與刑事政策國際中心高級研究員楊誠曾對媒體說:「從當地報刊報道的情況來看,賴昌星揮金如土這點恐怕是有的。因為當時皇家騎警抓他的時候,他正在加拿大東部的尼加拉小鎮一個賭場,據說是連續在裡面豪賭了19天。」

在5個月前的2000年6月8日,賴昌星夫婦為避免被遣送回中國,以回國會受到迫害甚至被判處死刑等理由,已經向加拿大政府提交了政治避難申請,即申請「難民資格」。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國際刑法研究所所長黃風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難民申請制度是行政制度,移民局相當於行政機關。

加拿大難民制度中有兩個重要機構:一個是加拿大聯邦移民局(CIC);另一個是移民及難民局(IRB)。

移民局對移民及難民事務負有全面的責任,不論是在加拿大本土還是在加拿大使、領館內提出的難民申請,都由移民局首先進行審查。

移民及難民局則是加拿大最大的獨立行政法庭,具有準司法的性質。它的責任是對移民和難民事務作出理由充分、高效和公平的裁決。移民及難民局下屬的難民法庭每年要對數以千計的難民申請作出裁定。

賴昌星夫婦被拘捕後,移民局立刻派人到中國,在中國有關部門的幫助下,對賴昌星本人和遠華案進行了全面的調查。

楊誠說:「就是因為加拿大方面缺乏對中國刑事司法制度的了解,所以他們要找那麼多的證據,花那麼大的力氣,專門到中國國內的監獄去訪問這些人(賴昌星的同案犯),然後取證,再拿回加拿大去。」

在進行了耗時8個多月的調查以後,2001年7月3日,賴昌星一家的難民申請聆訊第一次開庭。

判決在2002年6月21日才作出———加拿大難民事務委員會駁回了賴昌星的避難申請。

這也是賴昌星在加拿大經歷的唯一一次開庭審理,此後繁瑣的複議和上訴等工作一直在律師與法院之間進行。

聯合國難民公約對「難民」的定義是:由於政治觀點、宗教、種族或者屬於特定的社會群體的原因而受到迫害的人屬於難民。公約同時規定,被指控犯有嚴重的刑事罪行者不是難民。

按照加拿大難民公約和聯合國難民公約的規定,「由於嚴重的刑事犯罪,逃避了本國司法管轄」的人不符合難民條件。

移民局從一開始就表示賴昌星不符合難民標準。

可以說,自2001年賴昌星被加拿大移民局驅逐開始的近10年來,賴昌星一直與加拿大移民局在「過招」。移民局始終沒有放棄對賴昌星全家的驅逐,一直對賴昌星一家非法居留加以控告。

據媒體報道,移民局之所以一定要驅逐賴昌星,一是他的簽證已經失效;二是他嚴重的刑事犯罪記錄使移民局官員如鯁在喉。

但是,由於加拿大是英美法系國家,其程序法極為繁瑣,這也是賴昌星得以長期「賴」在加拿大的根本原因。

難民法庭在2002年6月對賴昌星一案作出的判決長達294頁。這份加拿大有史以來篇幅最長的難民案判決書,對每個出庭證人的證詞都做了評價。

楊誠曾在2001年作為加拿大移民局的專家證人,參加了賴昌星難民案的第一次審判。他看到雙方律師為此花了很大功夫。出庭時,雙方律師都是推著裝滿了案件的卷宗和材料的車子進入法庭。

據楊誠回憶,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賴昌星夫婦就坐在距離他不到一米的地方。「整個庭審都是用英文進行的,他們一個字也聽不懂,靠旁邊坐著的一個翻譯耳語同傳。我們的語速很快,又是專業問題,翻譯很累,他們聽得更累。後來他夫妻二人乾脆趴在桌子上睡覺。」

就在賴昌星申請難民資格的期間,2002年,香港特別行政區以申報資料不實為由撤銷了他的護照,此時他已在加拿大非法逗留了兩年多。

至此,與難民申請相關的所有行政程序已經走完。

儘管申請難民資格被駁回,「但是按照加拿大的法律,賴昌星還可以向聯邦法院上訴,即啟動司法程序。在上訴期間,他仍可以繼續逗留在加拿大。如果對聯邦法院『不允許進行司法審查』的裁決不服,則可向上訴法院上訴直至最高法院。」黃風說。

此後,賴昌星正是針對「申請難民資格被駁回」這一行政決定打官司,一直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

2002年8月26日,賴昌星向加拿大聯邦地方法院提出正式上訴申請;2003年7月14日,賴昌星難民上訴案開庭聆訊。

這次法院的調查也是歷時一年多。2004年2月3日加拿大聯邦法院駁回賴昌星難民申請的司法複議請求。

賴昌星又上訴至上訴法院。2005年4月14日,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再次駁回賴昌星難民申請的司法複議請求。

2005年,賴昌星又上訴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當年9月,最高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了難民委員會對賴昌星「不授予難民資格」的決定。

至此,賴昌星之前所提出的延緩遣返的法律程序,基本上全部走完,賴昌星申請難民資格的司法程序告一段落。

走完這些程序,為時5年。「不可否認,加拿大的法律程序繁冗,甚至拖沓。」黃風說。

賴昌星一案又回到了難民局和移民局的手中。

但是,只要賴昌星再次提出回國會有「風險」,移民局仍不得立即採取遣返行動,此案必須進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

如果評估的結果對他不利,賴昌星還可以向聯邦法院申請對評估結果的司法複議,謀求再次進入司法程序。

2005年6月21日,賴昌星被裁決批准離婚,財產大多轉移給妻子所有。這也是賴昌星的策略———為拖延居留在加拿大的時間。

遣返程序再啟動

鄭戈告訴《法治周末》記者,由於賴昌星沒有獲得在加拿大逗留的合法身份,本來理應遣返,但由於加拿大已於1976年廢除死刑,且加入並批准了一系列人權公約,所以加拿大拒絕將當事人遣返到可能會令其遭受刑訊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決的國家。

加拿大政府因此對賴昌星展開遣返前的風險評估。

加拿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遣返前,即使是被認定為不是難民而是外國逃犯的人,也有權申請進行遣返前的風險評估,也就是說要評估他被遣返後會不會遭遇到死刑、酷刑等風險。

如此,才算是進入了遣返程序。而這又是一個複雜而漫長的過程。

一般來說,遣返前風險評估這一行政程序,至少需要6個月的時間。遣返前的風險評估是在移民局內部進行,不需其他機構認定其評估結果。成功申請評估的案例大概在5%左右。

在特別個案中,申請人可以提出局部評估,但這些人如果在本國有刑事犯罪記錄,就會被排除在難民庇護之外。因此,賴昌星只符合申請局部評估的資格。

如果評估人對結論不滿意,可以提出司法複議推翻評估,再重新評估;如果對評估還不滿意,還得重新評估。

如此,只要有錢打官司,便可利用「上訴———評估———再上訴———再評估」長期滯留加拿大。

移民局在2006年5月完成第一次評估,認為賴昌星遣返回中國沒有風險。

於是,2006年5月16日,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拘捕了賴昌星,理由是加拿大移民局已經在5月11日和12日完成了對他的遣返風險評估,並決定於5月26日將其遣返回中國。

邊境服務局已準備好一切遣返文件及機票。為了防止賴昌星在既定遣返日期前逃脫,還對其實行了拘捕。

據媒體報道,賴昌星在邊境服務局拘捕他的時候,一頭撞向一根鐵柱,企圖以自殘的方式來逃避遣返。導致這次遣返失敗。

賴昌星及其律師馬塔斯遂就遣返後的風險評估問題提出異議。

進行遣返前風險評估,意味著賴昌星的難民申請行政程序的結束。但是只要啟動司法程序,賴昌星仍可以繼續留在加拿大。

接到"遣返令"後的賴昌星,隨即向加拿大聯邦地方法院申請延緩遣返。

2006年5月30日,加拿大聯邦法院舉行聽證會,以決定是否延緩遣返。6月1日作出裁定,暫緩執行加拿大移民局對賴昌星作出的"遣返令",以審議決定是否接受賴昌星提出的對其遣返前風險評估報告進行司法審查的請求。

2007年4月5日,聯邦法院裁定認為移民局的風險評估說服力不夠。

主審法官萊頓斯蒂文森在裁定書中稱,由於對賴昌星被遣返後不會遭受酷刑及其他不公平的對待沒有足夠的保證,為了賴昌星的利益和為他提供公平的訴求機會,決定予以暫緩遣送。

於是,移民局開始重新評估賴昌星回國的風險。

2007年4月,移民及難民局取消了賴昌星所有的宵禁限制;2008年2月,賴昌星取得了工作許可。

移民局重新評估遣返前風險,此過程長達數年,直到2011年加拿大外長約翰·貝爾德訪華之前,才得出結論說,賴昌星回中國不會遭受刑訊或司法不公或死刑判決。

今年7月7日,移民局下屬的加拿大邊境事務處(CBSA)的官員將賴昌星拘捕,準備迅速遣返中國,但移民及難民局要求將其釋放。

這次是邊境事務處向加聯邦法院申請司法複核,要求撤銷移民及難民局的決定。聯邦法院最終支持了加拿大邊境事務處的請求。

加拿大聯邦法院在7月21日決定駁回賴昌星關於暫緩執行遣返令的申請。

鄭戈說,賴昌星的確已經窮盡了避難和遣返的所有法律程序,實屬無路可走了。

為什麼是遣返而非引渡

自2000年我國引渡法頒行以來,已經與數個國家達成雙邊引渡協議。目前,中國尚未與加拿大政府簽訂引渡條約,只是在1994年簽訂了《中加刑事司法協助條約》。

"引渡程序和遣返程序不一樣,引渡程序是專門針對刑事逃犯的。"黃風說。

"遣返"是一種非正式的國際協助方式,主要用於將難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們的國籍所屬國。

對賴昌星在中國涉嫌的嚴重刑事犯罪,加拿大行政司法當局並不持有任何異議,這符合國際法引渡中的"雙重犯罪"原則,也是引渡的前提條件。

但是,引渡的適用,除了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外,還必須依照雙方國家簽訂的引渡公約、條約或協議才能進行。在雙方國家沒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運用"難民遣返"程序比較務實,易於操作。

在遣返和引渡問題上,最大的障礙是死刑和酷刑問題。

"死刑不引渡"規則在國際引渡合作領域內,已經成為一個普遍的規則。

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國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嫌疑犯,即使與加拿大定有引渡條約,原則上也必須作出對被引渡嫌疑犯不判處死刑的承諾。

對此,中國政府於2001年10月向加拿大政府發出外交照會,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承諾,對賴昌星的走私、賄賂案件不判處死刑和死緩,且已經知會將來審理賴昌星案件的地方法院。

此後,中國外交部向加拿大政府發出外交照會,再次肯定上一份外交照會的有效性。該份照會曾經被作為移民局駁回賴昌星難民申請的證據。

在公開場合,中國也多次作出賴昌星回國後不會被判處死刑的承諾。

為查清案情,加拿大政府設立專案小組,多次派人到中國調查取證,其中包括到監所向在押人員直接錄像取證。所有重要證據都進行翻譯,案件的一審提供全程同傳。

此外,還特別邀請參與辦理遠華案的中國官員和律師專程赴加作證,並挑選了國際上一批著名中國問題專家從法律、政治、外交等各個角度提供專家證言,為法庭的判決提供了大量的可靠根據。

"如果加拿大都信任中國能秉持司法公正,其示範作用很強。正如米歇爾·碩爾法官在7月21日的判決中指出,中加兩國和其他國家都會密切關注賴昌星案的進展,並確保遣返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判斷(即賴昌星會享受公正司法之保障)之正確性。"鄭戈說。

黃風認為,賴昌星的成功遣返,有司法先例的作用。它的意義已經超越了案件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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