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個婚姻法小知識,你不知道就虧大了
婚姻家庭在社會生活中佔據著舉足重輕地位,然而婚姻家庭關係又比較特殊,它既摻雜著感情因素,又攜帶著利益關係。當婚姻感情出現問題後,雙方之間涉及的利益分割就成了他們的主要矛盾,比如財產分割、債務償還、子女撫養等問題。
下面是小編通過幾本書籍整理的七條婚姻法小知識,願君受用:
1、共同財產不能瞞。即使離婚了,離婚後若發現對方有隱藏的共同財產,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但要注意時效限制】從發現隱藏財產的次日開始兩年之後,對於權利人的訴訟法院不予支持
2、結婚期間欠下的債務不能要求離婚後的一方償還。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以及下列情況可由一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擔負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3、關於婚前購置的財產,離婚時財產劃分情況分以下兩類:
1)婚前財產若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得的增值,如開公司、做買賣、投資入股當股東所得的利益,所分的紅利,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按夫妻共同財產劃分。
2)一方婚前存款的利息,婚前房屋的自然增值,出租而未通過勞動所得的房屋租金,應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4、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小三不合法,該贈與行為無效。贈與小三的財物是可以被追回來的。【注意保留各種財產證據材料】
5、婚前協議在離婚時也有效。【雙方自願,書面約定形式】
6、婚後所贈怎麼分?婚後所得的贈與,如果沒有明確說明歸屬,則該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配偶在離婚時可以要求分割;若明確表示是只贈與某一方時,則是個人財產。
7、婚前買房屬於誰?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認定是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認定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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