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戶盜竊」轉化為「搶劫」該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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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的,既侵犯了公私所有權,又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因而一直是我國刑法重點打擊的犯罪之一,而入戶搶劫具有更大的危害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由此可見,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行為人實施了入戶盜竊的行為;二是當場實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三是當場實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原因是「被發現」。據此我們可以清晰認定何種情況下入戶盜竊轉化為入戶搶劫,而轉化後該如何量刑又存在兩種意見分歧。
一種意見是,對被告人應當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關於搶劫罪加重處罰情節的量刑幅度進行處罰,其法定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理由是如果刑法關於搶劫罪八種加重處罰情節不適用於入戶盜竊轉化而成的搶劫罪,立法時肯定會作出例外規定;其次,如果按照搶劫罪一般情節進行量刑處罰,就忽視了行為發生的處所即刑法所規定的的「戶」,這顯然是違背「罪刑相適應原則」的。
另一種意見是,對被告人應當按一般搶劫罪處理。理由是盜竊罪轉化為搶劫罪本身已經蘊含了從重處罰的含義,沒有必要再對入戶盜竊轉化為搶劫罪按照八種加重處罰情形里的「入戶搶劫」進行處罰。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入戶盜竊轉化為搶劫」不宜認定為「入戶搶劫」,具體理由如下:
1、導致刑期相差懸殊,罪刑不相適應。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入戶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轉化為搶劫,則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若認定為「入戶搶劫」,則應當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入戶盜竊轉化為搶劫如果認定為「入戶搶劫」,量刑幅度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提高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刑期相差過於懸殊,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2、背離立法本意。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之所以將「入戶搶劫」列為八種加重處罰情形之一,是因為這類搶劫罪更具有危險性,對公私財產和被害人的人身更具威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即將「臨時起意的戶內搶劫」排除在「入戶搶劫」之外。由此「入戶盜竊轉化搶劫」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更小,更不應該屬於「入戶搶劫」。
3、不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對「入戶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犯罪應當嚴厲打擊,但在具體適用時必須嚴格掌握標準,防止打擊面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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