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錄:http://hi.baidu.com/zjw0518/blog/item/2fef37c744527dd4d10060fc
.html「另案處理」究竟怎麼處理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807/20080718150726.htm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http://www.teachercn.com/lunwen/2005/2-3/16084939242.Html 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另案處理」的法律監督http://jcy.jindong.gov.cn/news/WZJD_9392/200622822047.aspx淺議對刑事法律文書中「另案處理」的監督http://www.js.jcy.gov.cn/readnews.asp?nid=9164刑事案件「另案處理」機制嚴把監督關 二、全文: 1、「另案處理」究竟怎麼處理 2008年3月,天津市靜海縣檢察院在辦理一起故意傷害案時,發現公安機關對該案中一名犯罪嫌疑人李某註明的是「在逃」。然而,該院在辦案時傳訊了李某,李某立即到案,這就說明李某實際並未在逃。 這件事引起了該院檢察長楊克興的深思。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對未抓獲的嫌疑人員及其他涉案人員往往以括弧註明「在逃」或「另案處理」的方式處理。這些犯罪嫌疑人是否真的在逃?「另案處理」後,有關人員又是如何處理的?隨後,該院舉一反三,開展專項檢查,深究另案處理的原因,發現了共同犯罪案件中註明「另案處理」人員的情況較多,同時也發現有的另案處理的嫌疑人得不到依法及時處理等問題。 但由於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缺乏具體明確的依據和程序規範,偵監、公訴部門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缺乏相互配合的機制,如何實現對案件另案處理環節的有效監督,成為檢察工作的一大難點。為攻克這一難點,靜海縣檢察院的幹警們開始了艱難的探索之路。 2009年4月16日,該院檢察長楊克興向記者介紹了破解「另案處理」監督難的對策:「我們實施了『三個一工程』,即用一個機制來規範另案處理的監督,用一個信息網完善另案處理人員的詳細信息,用一個監督體系對另案處理進行全程監督。」
一個長效機制
針對法律規定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該院規範了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並建立「另案處理」說明制度。 檢察官在辦理案件時,常會看到移送來的法律文書上註明對某某「另案處理」,這是偵查機關對那些無法移送、認為沒有必要移送或已經作出捕、訴、判的涉案人員的一種界定,以示對其在本案不作或暫不作刑事追究。按照刑事訴訟活動的既有分工,偵查機關有權決定對哪些涉案人員移送審查逮捕或起訴。然而,在何種情況下使用「另案處理」尚無法律或司法解釋依據,如果偵查機關使用不當,就可能使犯罪分子逃脫法律制裁。 能不能從確立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入手,形成一個長效機制,既對偵查機關使用「另案處理」進行規範,又可以使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的監督有章可循?靜海縣檢察院的檢察官們帶著這個問題開始了探索。 2009年3月25日,該院制定的《對提請逮捕案件中「另案處理」人員的監督辦法》開始實行。 針對「另案處理」案件法律規定不具體、可操作性不強等問題,該辦法確定了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犯罪嫌疑人在逃,且在同案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期限屆滿前無法抓獲的;因犯罪情節較輕或患有嚴重疾病,不宜與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一併提請逮捕,而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共同犯罪,且在報捕前難以查清其犯罪事實,因偵查需要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且他罪為重刑犯罪,適用「另案處理」更為合適的;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在異地處理更為適當的;被認定為不構成犯罪,擬作行政處罰的;需要移送管轄的。 為全面、準確掌握此類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防止另案處理成為不處理,監督辦法中還規定了建立「另案處理」說明制度,即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要求公安機關在呈捕案件時,對另案處理情況提供詳細的說明材料。包括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要有網上追逃信息或其所在轄區派出所、所在單位、村委會(居委會)、家庭主要成員及其鄰居的證明材料;嫌疑人被勞教、行政拘留的,應說明其理由並附有處理結果的法律文書;嫌疑人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有說明材料及其擬處理的方案;嫌疑人患有疾病被另案處理的,應有相關醫院的證明和病歷材料。此外,對檢察機關如何行使監督職責,監督時應遵循哪些原則和程序,該辦法都有詳盡規定。 辦法出台後,得到了公安機關的認同。他們將此辦法下發到相關科、所、隊,嚴格遵照執行。一位公安幹警說:「監督辦法確立了『另案處理』的適用範圍,使我們在辦理此類案件時心中有底了。」而檢察幹警也有著類似的感受,該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李壽賢認為:「有程序,我們心中就有數。」 一個信息網 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由專人負責錄入,詳細登載另案處理人員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強制措施、另案理由,每周比對,實時追查。
「要對『另案處理』進行有效監督,掌握『另案處理』人員的信息至關重要。從2008年初,我們就開始籌建一個另案處理人員的信息網路。」該院偵查監督科科長李壽賢對記者說。
據李壽賢介紹,該院建立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網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該院偵查監督科建立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二是該院與公安機關建立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通報網路,三是該院偵查監督科與公訴、監所部門之間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通報網路。 另案處理人員信息庫由該院指定專人負責,將另案處理嫌疑人的信息資料錄入,詳細登載其基本情況、案件性質、強制措施、另案處理理由等,每周進行一次比對,實時追查公安機關對另案處理人員的後續處理結果。每月末,檢察官主動走訪公安機關和辦案單位,按照信息庫資料,逐人、逐案地進行跟蹤了解,追查在逃人員的抓捕情況及對另案人員的處理情況,全面掌握案件的動態進展。 為準確掌握另案處理案件的走向,該院與公安機關建立了信息通報網路,雙方約定公安機關每月向偵監部門通報另案處理案件線索是否發生了變化、在逃人員的抓捕歸案情況。該院每月向公安機關通報對另案處理案件跟蹤監督的情況。通過對通報信息的整理、分析,對於長期負案在逃或久偵不結的案件,適時向公安機關發出催辦函,督促公安機關及時抓捕犯罪嫌疑人,及時對另案人員作出處理。 在該院內部,為形成監督工作合力,偵查監督與公訴、監所部門也建立了信息網,偵監科每月向公訴、監所部門通報另案人員信息及跟蹤監督情況。公訴、監所部門按照台賬信息每月對另案處理人員的判決、執行情況進行一次清理,發現另案處理不當的,或移送偵監科立案監督,或直接予以糾正。 「我們建立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網路發揮了巨大作用,我們可隨時對另案處理人員進行法律監督:對於未到案的,重點監督偵查機關所採取的追逃措施;對於偵查機關認為不構成犯罪的,重點監督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對於雖構成犯罪但未移送的,重點監督偵查機關的處理原因和結果。這樣,在審查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時,可以通過信息共享,使我們更全面地掌握犯罪嫌疑人和案件情況,做到不枉不縱、有力打擊犯罪。2008年,我們通過信息網路對190名另案處理人員進行了跟蹤監督,已對18名另案處理人員作出了逮捕決定,維護了法律的公平。」 一個全程監督體系 建立覆蓋「另案處理」立案、偵查、追逃到批捕、起訴、審判全部訴訟環節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嚴格把好受理、審查、追查三關。 在有了長效機制和相應的信息網路之後,該院很快建立起了覆蓋「另案處理」立案、偵查、追逃到批捕、起訴、審判全部訴訟環節的全方位監督體系,嚴格把好受理、審查、追查三關。 在受理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的案件時,該院檢察官對提請批准逮捕書中標明另案處理但案卷中沒有另案處理人員詳細信息的,原則上不予受理;相關信息材料欠缺的,建議其補齊後再提請逮捕或要求其在批捕期限屆滿前補齊相關材料;報捕時尚未作出行政處理或法醫醫學鑒定的,應說明原因及擬處理的方案。該院偵查監督科副科長楊輝春告訴記者:「今年2月,在受理劉某等人盜竊一案時,案卷中沒有共同犯罪嫌疑人趙某的在逃信息材料,我們及時要求公安機關補充了網上追逃信息和在逃證明等材料。」
在審查案件時,該院檢察官不僅要審查已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的情況,而且還要審查另案處理嫌疑人的情況,緊緊抓住是否「立案」這個監督重點,查明公安機關對另案人員特別是涉嫌犯罪且身份明確的另案人員是否已立案、是否採取了強制措施,如發現該立案而未立案或把刑事案件作為非刑事案件處理的,及時啟動偵查監督程序,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該院在審查韓某等人系列搶劫案時,發現涉案人員楊某涉嫌盜竊犯罪,遂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
「另案處理」的「處理」情況也是檢察官監督的重點。該院緊緊抓住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被處理了,處理是否合法這個重點,查明有否另案處理的法律文書、另案處理的犯罪事實是否與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實相符、是否存在執法不公等問題,發現此類情況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如今年4月初,該院在審查一起搶劫案時,發現被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楊某夥同他人搶劫的犯罪事實,檢察官隨即建議公安機關改變強制措施。日前,該院已對楊某作出逮捕決定。 把好三關是為了更好地實現法律公正而不是為了監督而監督,對報捕案件中應當另案處理的,該院就堅決支持,收到了較好的社會效果。2008年4月,在田某等人聚眾鬥毆案件中,某高職學校學生董某和未成年人鄧某犯罪情節較輕,公安機關對兩人作出了另案處理決定。該院在審查該案時,認為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理由充分,適用刑事政策合法合理,遂給予了堅決支持。 全程監督防止了「另案處理」變成「不處理」。該院副檢察長劉聯群介紹:「今年第一季度以來,我院對60名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全程跟蹤監督,已對10名另案處理人員作出逮捕決定。」2、檢察機關如何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 「另案處理」是我們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多存在於共同犯罪案件中。主要見於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另案處理」對及時消化處理案件,將被告人儘快交付審判,杜絕超期羈押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依法適用「另案處理」,有利於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有利於節約司法成本,有利於對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司法實踐中,常見的「另案處理」案件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的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處理」。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即列入「另案處理」。4、級別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實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級別管轄問題,考慮案件處理的需要,可以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5、職能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犯罪,又有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可以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作為「另案處理」。6、個別司法人員或是出於人情,或是出於利益的誘惑,故意放縱罪犯而作「另案處理」。7、因犯罪嫌疑人的其他客觀原因暫時不能進入訴訟程序的。 由於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並未對如何使用「另案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另案處理」至今未制度化、法律化,公、檢、法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靠經驗或習慣,導致有些「另案處理」案件變成「另案不理」,嚴重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歸納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個別辦案人員責任心不強,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採取有效的措施,確保在逃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到案,甚至對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沒有採取任何措施,使得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直逍遙法外,有的甚至還在繼續作案,危害社會; 2、個別偵查人員以犯罪嫌疑人「在逃」為名,徇私枉法,包庇、放縱犯罪,對所謂的「在逃」犯不立案偵查,對已歸案的犯罪嫌疑人因證據不足而難以追究其罪責,致使「另案處理」案件變成了「另案不理」,不少群眾因此而引起不滿,到檢察機關控告、舉報,有的甚至越級反映情況。 3、對因犯罪嫌疑人的客觀原因暫時不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情形消失後,沒有及時進入訴訟程序,致使「另案處理」的案件久拖不決。 某公安機關在辦理一團伙盜竊案件中,提請批捕呂某、孫某時註明樊某在逃。對呂孫二人批捕、判刑以後,公安機關將抓獲的另一團伙成員趙某移送起訴時又註明樊某另案處理。後樊某流竄作案,被外地公安機關抓獲。經調查原辦案人員許某在樊某到案的情況下,以其為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提供重要情況立了功為由擅自決定不予追究,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註明「另案處理」予以掩蓋。後來有人反映樊某其他盜竊犯罪行為,許某等人在巡邏時將其抓獲。樊供認與他人共同作案,許某徇私情,以讓其找同案人為由將樊某放走,致其流竄外地繼續作案。許某涉嫌徇私枉法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本案中,呈請批捕呂某、孫某時樊某的「在逃」可能是由於辦案人員在實施抓捕時安排不當或疏忽大意等原因造成的確實難以抓獲歸案。隨著時間的推移,案件已經辦結,辦案人員再碰到樊某時不願再費神勞心去翻舊帳或者由於個人感情的變化而不願追究其法律責任,「在逃」就變成了「在」是真,「逃」是假。移送起訴趙某時的「另案處理」並不是樊某涉嫌更大的犯罪案件被追究,而是對其放縱、不處理的掩蓋手法。 禹州市梁北鄉郭村跑運輸的郭喜被三名歹徒搶劫,暴力毆打致其重傷。案發後,兩名歹徒相繼落入法網,雙雙被依法判處十四年有徒刑,而另一名兇手卻遲遲未能抓捕歸案。在十年的時間裡受害人先是自己打聽到「外逃者」的詳細情況報告派出所,在遲遲沒有消息後到市裡、省里踏上了漫漫上訪路,最後找到了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偵查監督科調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家與派出所毗鄰,群眾反映犯罪嫌疑人根本就沒有外逃過。經過偵查監督科辦案人員的不懈努力,該犯罪嫌疑人在案發十年後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公安機關的涉案責任人員也被檢察機關立案查處。 上述兩案都以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涉嫌職務犯罪被查處作為共同的尾聲,辦案人員之所以能夠利用職務縱容犯罪分子逃避打擊,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行法律、辦案程序規定不健全。如,我國刑訴法僅對通緝在逃作了籠統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對刑訴法規定的通輯作了進一步明確,但未涉及共同犯罪案件另案處理的情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共同犯罪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在採取必要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後另案移送審查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該條款內容籠統,缺乏可操作性且又無公安機關的辦案程序規定相對應,形同虛設,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為了保證《刑法》、《刑訴法》的正確實施,確保公正執法,杜絕「另案不理」現象的發生,防止出現新的司法腐敗,當前完善法律、建立「另案處理」監督機制迫在眉睫,勢在必行,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有必要對「另案處理」案件實施監督,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另案處理」案件的監督力度,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實質上是對偵查部門的「立案」和「處理」結果的監督,多年來,檢察機關只是在案件到了批捕、起訴環節才能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實施監督,對刑事案件和偵查活動多為事後被動監督,對偵查全程的動態監督未能落到實處。審查監督的重點往往放在對案卷的審閱、程序是否合法和對犯罪事實的認證上,而對疑犯是否在案則疏於追究。公安機關在報捕案件時寫上在逃,檢察機關就只能被動地認為在逃。究竟是否在逃,因監督不到位難以得知。因此,檢察機關應與公安機關、法院商定,建立「另案處理」的操作程序,確定「另案處理」的適用標準,使「另案處理」制度化、法律化、程序化。對此,筆者認為: 1、偵查機關應將對「另案處理」案件的處理情況向檢察機關報送書面材料,說明理由。根據刑訴法第八十七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情況應讓偵查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加以說明,並裝入卷宗。如果說明理由不成立,檢察機關應立即提出糾正。 2、人民檢察院應對「另案處理」進行跟蹤監督。如對偵查機關作出「另案處理」的案件進行審查時,應該將監督貫穿於「另案處理」的全過程,並把跟蹤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3、司法文書中對「另案處理」到底是如何處理的,應作深層次的表述。對已有最終處理結果的案件,更應表述清楚,並且還應註明處理的機關全稱、時間、文書編號等相關的事宜。 3、檢察機關應加強對「另案處理」的法律監督 「另案處理」是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中經常遇到的一種情況。而「另案處理」意味著被「另案」的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種共同犯罪,只是由於某種原因,被列入「另案處理」。然而,在辦案實踐中,在對某些案件進行「另案處理」上,常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涉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甚至於借「另案處理」逃脫了法律的制裁。為此,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有必要對「另案處理」加強法律監督:
一、「另案處理」的情形 從檢察實踐看,「另案處理」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1、地域管理方面的因素。(1)「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若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列入「另案處理」。(2)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是按照犯罪地管轄的原則進行處理,但在嫌疑人居住地進行處理比較合適的,可由其居住地處理,也可以列入「另案處理」。(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偵查完畢,可先行進行處理,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處理」。2、級別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實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級別管轄問題,因考慮案件處理的需要,可以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3、職能管轄方面的因素。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問題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管轄,又有檢察機關立案的管轄。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可以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作為「另案處理」。4、專門管轄方面的因素。在共同犯罪中,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涉及專門司法部門的管轄問題,由專門司法部門對此進行處理更為有利,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分開將某一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 二、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範圍 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實質上是對偵查部門的「立案」和「處理」結果的監督。根據司法實踐,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進行監督的範圍,主要是兩個方面:其一是監督「另案處理」中涉案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實。如果「另案處理」的犯罪事實與共同犯罪事實不相符,那麼這種「另案處理」的背後就有可能隱藏著執法不公的問題。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在對案件進行審查中,發現此類情況必須提出糾正意見。其二是依法監督「另案」 的處理結果。對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後,監督其是否被依法「處理了」。如果把刑事案件作為非刑事案件處理,對此種情況,檢察機關就應該通過啟動法律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對「另案處理」的監督程序
檢察機關對「另案處理」進行監督的程序,筆者認為, 1、偵查機關應將對此類案進行處理情況向檢察機關報送書面材料,說明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7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情況應讓偵查部門形成書面材料加以說明,並裝入卷宗。如果說明理由不成立,檢察機關應立即提出糾正。2、人民檢察院應對「另案處理」進行跟蹤監督。如對偵查機關作出「另案處理」的案件進行審查時,應該將監督貫穿於「另案處理」的全過程,要自始自終地檢查,並把跟蹤的情況形成書面材料。
4、淺議對刑事法律文書中「另案處理」的監督
「另案處理」是偵查機關對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本案中分離出來與其他案件合併處理或單獨處理的處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應用較為廣泛。金華市金東區政法委曾對該區公檢法機關2004年至2005年5月所辦理的375件528人起訴案件中的「另案處理」(包括在逃)情況進行執法檢查,共統計出「另案處理」人員157人(含公檢法機關重複統計的人數),其中檢察機關法律文書中涉及的就有59人。不可否認,「另案處理」對於及時處理案件、將被告人儘快交付審判、杜絕超期羈押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由於目前「另案處理」尚未制度化、法律化,偵查機關適用「另案處理」主要是憑工作經驗的判斷,主觀隨意性較大。因而在辦案實踐中,對於某些案件的「另案處理」上,常存在著一些問題,有的嫌疑人經過「另案處理」後就不了了之或作非犯罪處理,使其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從而放縱了犯罪。為此,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有必要對「另案處理」的案件加強法律監督。
其一、司法實踐中「另案處理」的現狀 (一)、「另案處理」缺乏法律依據。「另案處理」被廣泛應用於辦案實踐中,主要見於公安機關的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刑事判決書中。但是,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兩高」的司法解釋並未對如何使用「另案處理」作出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主要是工作經驗,檢察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也主要是工作經驗或習慣,而法院使用「另案處理」的依據就是檢察院的起訴書。一般而言,檢察院、法院的「另案處理」都是公安機關「另案處理」的延續。如上述的157名「另案處理」人員中,公安機關的有97名,檢察機關的有59名,法院的有1名。 (二)、使用「另案處理」具有隨意性。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沒有專門的審批制度,只是辦案人員在製作法律文書時一併寫上,領導在批准法律文書的同時,也就算對「另案處理」予以認同了。而辦案人員根據工作經驗,往往把應「另案處理」的人在法律文書中註明就行了,有時甚至把一時沒辦法處理和不好處理的人也按「另案處理」辦理。另外,還普遍存在將姓名、住址不清的未抓獲的嫌疑人員也全列入「另案處理」的情況,如上述157名「另案處理」人員中,有姓名的108人,其餘49人則只有「綽號」,而且大多數「另案處理」人員地址不詳。 (三)、實踐中「另案處理」的主要情形。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沒有歸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查清,或者關押時間已到,只好在提請批准逮捕書或起訴意見書中對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處理」。2、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偵查完畢,可先行處理,而對未偵查終結的犯罪嫌疑人可作「另案處理」。3、某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本地、異地均有共同犯罪事實發生,若在異地處理更為合適的,可以列入「另案處理」。4、級別管轄方面的因素。某一犯罪嫌疑人共同犯罪事實既涉及到地域,又有級別管轄問題,因考慮案件處理的需要,可以將其中某一個或幾個犯罪嫌疑人列入「另案處理」。5、職能管轄方面的因素。因某一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對其犯罪事實的偵查管轄問題具有雙重性,既有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犯罪,又有檢察機關管轄的犯罪,為了工作方便,有時可以在偵查階段將某一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作為「另案處理」。6、個別司法人員或是出於人情或是出於利益的誘惑,以「另案處理」為幌子故意放縱罪犯。 其二、「另案處理」查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在辦案實踐中,由於種種現實因素的影響和制約,對「另案處理」人員的查處往往存在一些問題和困難,使部分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另案處理」人員得不到應有的責任追究和處罰。 (一)、經費和警力不適應。近年來,隨著刑事案件總量的不斷增多,「另案處理」的人數也不斷增加,特別是「在逃」人員分散在全國各地,追捕需要大量的警力和經費。如金東公安分局曾去湖南抓捕一名殺人嫌犯,派出幹警4-5人,花去經費數萬元,這樣的追逃與當前公安機關的警力配置和辦案經費不相適應。因此,目前除重大逃犯外,一般案件的逃犯往往只是實行上網追逃,缺少其他相應的更為有效的追逃措施。 (二)、「另案處理」人員信息殘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外來人員增多,流竄作案人員也增多,有的嫌疑人是臨時糾合作案,有的嫌疑人狡詐多端,對同夥也不吐露真實姓名。在公安機關破獲的案件中,就有相當一批嫌疑人的真實姓名、住址無法掌握,只知其一些綽號、外號,致使抓捕、打擊十分困難。 (三)、工作機制有待完善。對刑事案件中的「另案處理」人員沒有建立完整的信息採集、管理、傳遞工作機制,沒有歸口管理單位,無專人統一管理,未建立專門的「另案處理」人員信息資料台帳,導致底數不清、職責不明、措施不到位,工作時緊時松,缺乏長效性。同時,也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對「另案處理」人員的追逃、處理工作進行有力的監督。 其三、對「另案處理」加強監督的幾點建議 檢察機關可根據《形事訴訟法》第八十七和第一百三十七條的相關規定,對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移送審查起訴意見書和法院判決書中的「另案處理」人員進行審查監督,將監督活動貫穿於「另案處理」的全過程,並將跟蹤檢查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在實踐操作中,宜處理好以下幾點: (一)、明確「另案處理」的監督範圍。人民檢察院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實質上是對偵查部門的「立案」和「處理」結果的監督。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司法實踐中對「另案處理」進行監督的範圍,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監督「另案處理」中涉案人的犯罪事實是否涉及本案的共同犯罪事實。如果「另案處理」的犯罪事實與共同犯罪事實不相符,那麼這種「另案處理」的背後就有可能隱藏著執法不公的問題。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人民檢察院,在審查中發現此類情況的必須提出糾正意見。其二是依法監督「另案處理」 的處理結果。對涉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另案處理後,監督其是否被依法「處理了」。如果發現把刑事案件作為非刑事案件處理的情況,檢察機關就應啟動法律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二)、公檢法機關要加強協調,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公安機關在提請逮捕、移送起訴時,對需「另案處理」的要主動向檢察機關說明情況。檢察機關、法院在審查案件時應進行全面審查,不僅要審查已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情況,還要審查「另案處理」人員的情況,未說明情況的要求偵查機關說明「另案處理」的原因,所涉人員的現狀以及準備採取的措施。發現「另案處理」不當的,及時向偵查機關提出建議,補充材料,一併起訴,對於應當「另案處理」的則應堅決給予支持。作為檢察機關,既要在起訴時將需「另案處理」的情況一併向法院說明,又要發揮法律監督作用,通過督促抓捕、追捕、追訴,立案監督等手段加強對「另案處理」的監督。對應追逃未追的和應處理未處理的「另案處理」對象,要及時與公安機關聯繫,該立案監督或發檢察建議的要及時辦理。如金東區內的157名「另案處理」中的「在逃」人員,在檢察機關的跟蹤監督和公安機關的努力下,已有19名「在逃」人員被抓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現「另案處理」對象該追刑的,也要及時與公安、檢察機關聯繫,或發司法建議,督促依法處理。 (三)、確立「另案處理」的適用條件。筆者認為,擬作「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需符合以下條件:不僅參與了本案的犯罪活動,而且還單獨或共同犯有他罪,且在本案訴訟期間內難以查明其他犯罪事實,不能獲取確鑿充分證據的;不僅參與了其他犯罪活動,而且他罪所判刑罰比本罪重,所判處的刑期比本罪長,適用「另案處理」更為適當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短期內無法抓獲的。而對於那些事實證據能夠查清而未查清的,涉及範圍廣,各共犯之間行為聯繫緊密,對其中的一名或幾名犯罪分子另案處理有可能影響全案查處的;犯罪分子有被遺漏或規避從嚴懲處可能的案件,不宜適用「另案處理」。對於案犯死亡的案件,應在法律文書上註明「已死亡」;對於已服刑的同案犯,應註明"已判刑」,而不要濫用「另案處理」一詞。 (四)、建立「另案處理」的審批、建檔、信息通報和監督制度。設立「另案處理」審批表,對需要「另案處理」的犯罪嫌疑人,由案件承辦人及辦案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分管領導決定,並確定專人統一管理,建立「另案處理」人員信息資料庫,記明涉嫌的犯罪事實、批准採取的強制措施、共同犯罪嫌疑人、「另案處理」的原因、時間以及擬處理的結果等。同時,公檢法機關應定期或不定期地相互通報信息資料,以便及時了解進展情況和處理的結果。另外,公檢法機關的內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辦案單位追逃工作及「另案處理」對象查處工作的監督,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對「在逃」人員台帳及追逃情況和「另案處理」對象查處情況定期檢查,並把檢查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依據之一。
5、刑事案件「另案處理」機制嚴把監督關
近年來,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不斷深化公訴改革,積極檢查對「另案處理」進行法律監督的途徑,建立了刑事案件涉案人員另案處理情況監督機制。自2004年1月至2008年6月,依託該機制,對240名另類處理的涉案人員進行了跟蹤監督,目前已有187名犯罪嫌疑人被跟蹤監督到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監督效果。
長期以來,在檢察機關辦理公安機關移送批捕、起訴案件中,存在著大量的「另案處理」案件。「另案處理」對提高訴訟效率、使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儘快進入刑事訴訟程序、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等確實是有積極作用。但從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來看,另案處理中存在不規範情況,甚至出現以罰代刑、降格處理等情況。為了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全面、依法、有效地打擊刑事犯罪,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針對「另案處理」存在的問題,積極探索規範和監督「另案處理」工作的制度,並正式將這一制度作為該院偵查監督、公訴方式改革的重點方案。
為了建立規範有效的另案處理情況監督機制,該院與該區公安分局經討論協商,聯合制定了《關於加強刑事案件涉案人員另案處理情況工作聯繫的意見》,搭建了監督平台,明確了雙方職責,規定了監督方式。該院自建立另案處理人員跟蹤監督機制以來,對45人進行立案監督,追捕52人,追訴56人,被依法追訴的涉案人員法院均作了有罪判決,定性定罪準確率均達100%。 在辦案過程中,該院把握三個重點,有效防遺堵漏。一是認真審查共同犯罪案件。在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人的地位作用不盡相同,在認定同夥是否構成犯罪時容易出現偏差。如該院審查起訴徐某故意傷害案時,發現犯罪嫌疑人徐某與楊某等人在本市體育中心籃球場與張某、朱某等人因瑣事發生爭執,楊毆打朱並糾集人員,徐、楊等10餘人將張圍住毆打,張摔倒在地致顱腦外傷引起持續昏迷,經搶救無效死亡。鑒於楊某的行為已涉嫌聚眾鬥毆罪,而公安機關未將其一併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即向公安機關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後楊某被移送審查起訴,法院以聚眾鬥毆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二是過細審查犯罪過程。盜竊案件中的收贓罪或窩藏罪容易被忽視。該院在審查徐某涉嫌盜竊一案中,通過深入細緻審查,發現徐某將其從本市某染料公司盜竊所得價值11萬餘元的60匹布料以1萬元低價銷贓給陳某,陳明知是贓物而收購,其行為已涉嫌收購贓物罪,但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該院即向公安發出《補充移送起訴通知書》,公安機關將陳某移送審查,後法院對其判處實刑並處罰金。三是注重審查訊問。該院在審查楊某涉嫌搶劫罪一案時,通過訊問犯罪嫌疑人發現,楊還有與顧某、朱某等人結夥搶劫的餘罪未查實,即要求並引導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終查明了楊某與顧某、朱某等人先後4次共同實施搶劫的犯罪事實,後公安機關以顧某、朱某涉嫌搶劫罪向該院移送審查起訴、使他們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無錫市濱湖區檢察院經過幾年的努力探索和實踐,從執法理念轉變到工作機制創新,從基本制度建立到操作程序規範,從工作亮點培育到監督效果提升,使「另案處理」監督機制逐步成熟和完善,實現了規範有序地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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