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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案不批捕並不代表不追責

 公安機關依然可以採取非羈押強制措施,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審查起訴,只要合乎法律標準,案件就能到達法院,並作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判決。

    備受關注的南京虐童案昨天有了新進展:在專門舉行審查逮捕聽證會後,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對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對虐童感到義憤填膺的人可能會有些失落。在我們的文化敘事中,「養母+虐待」足以讓世人舉起道德大棒對施暴者窮追猛打,何況網上瘋傳布滿傷痕的男童照片,早已讓網民感到「鐵證如山」,執法部門怎麼不趕緊抓起來判刑反而把人放了呢?其實,從司法程序上講,不批捕並不意味著不追究法律責任,更不意味著對虐童行為的放縱。作為刑事執法的一個正常環節,我感到檢察機關的不批捕決定,凸顯出更多的法治意味。

    作為一種刑事強制措施,逮捕是對嫌疑人、被告人最為嚴重的權利限制,也是最耗費國家司法資源的強制措施。出於對保障人權和節約資源的考慮,現代法治國家大多確立了「羈押為例外、保釋為常態」的法律原則,只要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礙作證、不再危害社會,一般都不會逮捕羈押。

    我國刑事訴訟法曾規定逮捕的條件為: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必要。因其過於寬泛和原則,導致刑事執法中逮捕率畸高。來自檢察機關的數據顯示,2007年全國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別是91.6%、90.5%、89.2%。這一比例遠遠高於許多法治國家——羈押的適用率通常在40%左右。其結果是既造成監所不堪重負和司法資源的浪費,也給被羈押嫌疑人的權利帶來風險。

    2012年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細化了逮捕的條件,具體列舉了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五種「應當逮捕」情形,只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這意味著新法將大幅度壓減不必要的逮捕,折射出法治的進步。

    具體到本案,虐童行為雖然在道德上不可容忍,但從法律上判斷,是否具備逮捕的必要性,需要綜合各種因素考量:一是受害兒童屬輕傷,二是嫌疑人在聽證會上發布致歉信,三是嫌疑人與被虐兒童生母是表姐妹關係。綜合評定,檢察機關的最終決定是適當的,符合新刑事訴訟法從嚴適用逮捕的立法精神。

    當然,不批捕並非意味案件就此了結,公安機關依然可以採取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非羈押強制措施,在偵查終結後向檢察機關提出審查起訴,只要合乎法律標準,案件就能到達法院,並作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判決,警示、教育社會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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