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探索
「案多人少」是我國法院普遍面臨的突出問題,中級人民法院也不例外。解決「案多人少」矛盾主要有兩種途徑:一是增加司法資源,即司法供給,如增加人員及硬體配置等;2、在司法資源不增加的情況下,通過體制及機制的改革和創新實現,如簡繁分流、簡化程序、優化資源配置等。人民的訴訟需求不斷地增長,寄希望於通過不斷增加司法供給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是不現實的。在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以有限的司法資源來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訴訟需求,就需要我們在體制機制上不斷探索、創新,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通過建立科學、合法的二審快速審理機制,能夠以較少的司法資源審理較多的案件,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速裁合議庭基本上以7%的民事審判力量審結了20%以上的二審民事案件 。同時,充分發揮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作用,能夠解放其他審判人員,優化人力資源配置,使其他審判人員有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去審理複雜、疑難的案件,進一步保證審判的公正與效率。
(二)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效率」一詞源自經濟學,原指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較大的效果的比率。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動中以最小的司法資源的消耗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投入(包括訴訟時間的耗費)以獲得司法價值目標最大程度的實現。司法效率是衡量司法活動的法律經濟價值的量化指標。這就要求在司法制度設計中,要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避免程序繁瑣、訴訟拖延、耗費過大。 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作用就是在維護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二審民事案件,通過簡化二審訴訟程序,迅速作出裁判,最直觀的表現就是結案周期縮短。通過縮短結案周期,達到優化司法資源配置,提高訴訟效率的效果。 同時,民事二審快速審理機制也順應國際司法改革的潮流。為應對訴訟爆炸時代的到來,各國都開始了司法改革,如美國、日本、台灣的小額訴訟制度、法國關於提高民事訴訟效率的改革以及德國關於民事訴訟程序的簡化與加快。我國目前同樣面臨著訴訟爆炸的新局面,創造性地探索簡化訴訟、提高訴訟效率的機制,也是必由之路。 (三)減少當事人訴累的需要 正如英國的著名法諺所說「遲來的正義是非正義」。然而,訴訟長年累月,案件久拖不決,時而有之。「審限之困」是法院之困,更是當事人之害。訴訟成為對當事人的長期拖累,而一份姍姍來遲的判決,有時對當事人亦已失去了意義。司法欠缺效率,久拖不決,已經成為人民群眾對法院的一大詬病。 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對類型化案件的快速審理,能夠迅速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防止矛盾的長期積累放大,並能有效的減少當事人的訴累。通過優化司法資源配置,使得使用很少的司法資源就能解決較多的社會矛盾,其他審判人員也能夠集中精力解決疑難複雜案件,亦有助於疑難複雜案件的早日審結,減輕當事人的訴累。 (四)加強審判管理、提高案件質效的需要 審判管理是指人民法院運用組織、領導、指導、評價、監督、制約等方法,對審判工作進行合理安排,對審判過程進行嚴格規範,對審判質效進行科學考評,對司法資源進行有效整合,以確保司法公正、廉潔、高效。審判績效考評指標是「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管理的重要依據」。民事二審快速審理機制通過優化資源配置、縮短審理期限,提高司法效率,是創新審判管理方式,服務司法,為民司法的具體體現。同時,通過對類型化民事案件的快速審理能夠進一步提高審判績效考評指標,如對簡單集團案件的快速審理,能夠起到較好的提高指標的作用。
二、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價值性分析: 圍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題,公正與效率始終是我國司法制度所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 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是相伴相隨的、兩位一體的概念,司法公正本身就含有對司法效率的要求,沒有司法效率,就談不上司法公正;司法不公正,司法效率也無從說起。同時,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又存在著衝突。在訴訟中,公正和效率在某一方面的價值被過分強調的場合,程序的公正和訴訟效率確實存在著衝突和矛盾一般情況下,對司法公正的保障和充實會直接導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另外,對司法效率的不恰當追求,往往會使司法公正無法在訴訟活動中得以實現,從而導致冤獄叢生 。因此,如何妥善處理二者的關係,實現高效率的公正,達到兩者的和諧統一,始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 「快速審理」,突出的就是一個「快」字。因此,效率是二審快速審理機制首要的價值追求。在二審快速審理機制的設計過程中,為了獲得或突出「效率」價值,會通過限制甚至縮減當事人的一部分訴訟權利來保障。但在追求效率時,公正也不能被遺忘。是故,「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而不公的裁判甚至枉法的裁判不僅不能及時解決衝突和糾紛,而且會誘發社會的情緒和行為,導致社會的無序和混亂狀忐的加劇。因此它是最沒有效率的。」 在強調司法效率價值時,如何找到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最佳平衡點,是二審快速審理機制設計的核心。 三、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政策依據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明確要求:基層人民法院應當建立健全案件繁簡分流和速裁工作機制,著重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快速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201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部分基層人民法院開展小額速裁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部署全國90個基層法院自2011年5月1日起試點小額速裁。在基層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機制有了明確的政策依據,且《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一審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一般來講,速裁程序是簡易程序的再簡化」 。因此在基層法院建立速裁工作機制是有相當的政策和法律基礎的。 關於二審程序中是否能夠建立快速審理機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25日發布的《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司法為民長效機制。探索推行遠程立案、網上立案查詢、巡迴審判、速裁法庭、遠程審理等便民利民措施。該綱要並未限制只有基層法院才能建立速裁法庭。速裁法庭不同於只能在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的小額速裁程序。小額速裁程序是對當事人起訴的案件法律關係單一,事實清楚,爭議標的金額在法律規定數額之下的給付之訴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快速審結案件的程序。與小額訴訟程序同時存在的還有速裁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和速裁程序皆為我國民事訴訟簡易化程序改革之產物,兩者既有相同之處又有相異之點。目前國內很多中級人民法院已經開始了這方面的探索,提供了實踐範本,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就開始這方面的嘗試,並取得了顯著的審判效益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筆者認為在保障司法公正的前提下,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通過能動地簡化二審民事案件的相關程序,建立民事案件二審快速審理機制,達到提高訴訟效率,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是完全可行的。 (二)現實基礎二審民事案件能否適用快速審理機制,最主要的擔憂是二審民事訴訟程序是因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裁決提起上訴而發動,在我國二審終審的訴訟體系下,二審民事訴訟程序是「補救一審人民法院未確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濟程序,立法目的在於糾正一審裁判的錯誤,維護當事人利益,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實現法制的統一」 ,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適用快速審理機制,有可能侵犯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司法不公。
然而,二審民事訴訟程序雖是對一審人民法院未確定的裁判瑕疵的救濟程序,但是仍然存在著繁簡分流的問題。甚至正是因為有一審訴訟程序的存在,一部分的二審民事訴訟相對一審而言才更為簡單,如雙方對一審裁決認定的事實不存在意義,只是對法律的適用存在爭議;對一審裁決認定的事實沒有意義,只是有新事實等等。通過簡繁分流,簡案快審,可以大大提高訴訟效率。只要在進行快速審理機制設計時,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不違背《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找到公正與效率之間最佳的平衡點,並不會侵害當事人的權益。實踐中,當事人對通過二審快速審理機制處理的糾紛還是普遍感到滿意的。因此,對效率的追求並不必然要以犧牲公正為代價。 (三)法律與實踐基礎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8條中明確四類案件可以逕行判決、裁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明確:第一,二審民事案件並非必須全部進行公開開庭審理;第二,不進入公開開庭審理的案件類型有一定的範圍與要求;第三,人民法院及合議庭享有一定的決定權。 雖然法律法規及相關司法解釋較為簡單、模糊,但還是為簡化民事二審程序、建立民事二審快速審理機制的建立留下了較大的改革空間。在實踐,第二審人民法院普遍採取合併審理、詢問後逕行裁判的方式來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同時也總結出了一套提高二審庭審效率的經驗,如規制審前準備工作、簡化開庭審理程序、縮短公開宣判期間等。 各地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的速裁組、速裁庭,實質也是在法律規定的框架內,簡化相關程序,以達到快速審理的目的。 四、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的機制設計: 如前所述,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顧名思義,意在「快速」。 民事二審快速審理機制的基本價值取向就是訴訟效率。但是在強調快速,對二審程序進行簡化的同時,更應當建立一系列與之配套、兼顧公正的制度。 (一)機構設置及人員配備 對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的機構設置,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設置:一種是設置在立案庭,在立案階段就對符合標準的案件進行快速審理;一種是設置在審判業務庭,有各業務庭的法官對符合標準的案件進行審理。設置在立案庭,在立案之初就能對案件進行篩選,可以減少案件流轉環節,從而更快地審結案件。但是這種設置有立審不分的嫌疑,混淆了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不利於法院隊伍的專業化建設。設置在各審判業務庭,因各審判業務庭對某些類型案件的處理更專業,能夠更好地區分案件難易,對案件進行篩選,其專業性也是對程序簡化而可能造成的不利影響的一種防禦,同時在審判業務庭設置相應機構也是順應法官隊伍專業化的要求。只是對於民事審判業務庭而言,分管案件範圍不同,不同業務庭都有適宜快速審理的案件,就需要在各民事審判業務庭都設立相應的機構,不能發揮整合人力資源配置的優勢。但相對於案件的公正審理及法官專業化的趨勢而言,筆者認為在審判業務庭設置相應機構更為科學。 通過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符合司法的本質規律,能夠將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有機地統一在司法制度框架內協調運行。 資源優化配置中人力資源的配置尤其關鍵。合理配置快速審理機制的人員是發揮快速審理機制功用的前提條件。在人員配置上,應當配備經驗豐富、業務能力強的審判人員,並做到一審一書配置。 (二)適用範圍:並非所有的二審民事案件都能適用快速審理機制。民事二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就第一審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我國實行二審終審制。民事二審程序是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程序保障。這決定了立法者對二審民事程序的審慎態度,確立了開庭審理為主、逕行裁判為輔的原則,並沒有像一審程序一樣規定一個單獨的簡易程序。
然而,隨著經濟發展,訴訟爆炸時代的到來,二審民事案件數量與日俱增,但是也仍然存在難易區別。對簡單的案件,由專人集中快速審理,使其他人員能夠有更充足的時間和精力審理疑難複雜案件,以達到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司法的目的,正是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價值所在。對民事案件和訴訟程序進行繁簡分流,其目的在於以合乎理性的規範緩解司法資源與司法需求的劇烈衝突,從而使不同案件獲得不同的程序保障,並使普通程序的正當化具有現實可能性。 因此,「要進一步明確簡易案件與疑難複雜案件的分類標準,完善簡易案件速裁工作機制,通過科學合理的案件分流,實現當繁則繁,宜簡則簡,難案精審,簡案快審」 。 關於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適用範圍,各地規定雖有不同,但總的原則均是要求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才能適用快速審理機制。但是這種規定過於抽象,缺乏操作性,因此一般採取抽象性概括加列舉與排除的方式加以確定。 關於簡易案件與疑難複雜案件的分類標準,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在區分上有不同的界定標準:一是按案件的類型性質劃分;二是根據案件的情節劃分;三是按照訴訟標的金額劃分;四是根據案件影響力的大小劃分。目前,大多數地區的法院採取第一種方式,即通過對案件類型進行劃分。如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適用速裁工作機制的主要的案件類型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離婚糾紛、相鄰關係糾紛、物業管理糾紛、買賣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糾紛等。 根據我院《關於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暫行規定》規定,適用快速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的案件主要有: 1、事實清楚、法律關係簡單、權利義務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第二審民事案件。這是快速審理機制適用範圍的概括規定,並未進一步明確難易案件的區分標準,因為快速審理機制當前只是在民事審判第四庭進行摸索、試點。就目前而言,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案件主要包括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及勞動爭議。 2. 矛盾不突出、社會影響不大的第二審集團訴訟民事案件。集團訴訟案件增多是當前民事訴訟領域的一大特點,以物業管理糾紛、商品房預售及買賣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為甚。在這些糾紛中,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另一方當事人確定,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關於共同訴訟的規定,經當事人同意進行合併審理,能夠顯著提高訴訟效率。 3. 第一審人民法院通過速裁方式審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一審人民法院通過速裁方式審理的案件一般案情較為簡單、法律關係較為清楚,在二審程序中一般也應適用快速審理機制。 4. 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對於一審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的第二審民事案件,主要審查當事人的起訴是否符合起訴條件,且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對這類案件,由專門審判人員進行審理,能夠解放其他審判人員,提高司法效率。 5.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及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這兩類案件屬於特殊類型案件,但是相對較為簡單。關於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件(包括商事仲裁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人民法院主要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關於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案件,一般事實比較清楚,法律關係比較明確,當事人只是對仲裁協議的理解存在偏差,適用快速審理程序,能夠較快明確雙方之間的爭議解決方式,化解社會矛盾。不適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案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達的第二審民事案件。對於當事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達的案件,適用快速審理機制不利保護當事人的權利,並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明確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這類案件也不存在適用快速審理機制的基礎。 2. 非集團訴訟案件中第一審人民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第二審民事案件。該類型案件一般案情較為複雜,適用快速審理機制過快結案,有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三)案件流轉程序 順暢的案件流轉程序是快速審理機制的基礎。從立案到案件移送審判業務庭,並分案,再到不適宜案件的退回,這一整套流轉程序的建立對快速審理機制至關重要。 關於立案,要求各基層法院在移送民事上訴案件卷宗材料時,第一審系適用速裁方式進行審理的,應當在第一審卷宗和案件移送函上予以註明。各基層法院審結的第一審集團訴訟民事案件,當事人上訴的,應當向上級法院一次性移送全部案件的上訴卷宗材料。對於第一審人民法院適用速裁方式進行審理的第二審民事案件,立案庭應當優先立案,快速移送審判業務庭。第二審民事案件為集團訴訟的,本院立案庭應當統一立案,將全部上訴卷宗材料一次性移送審判業務庭。 哪些案件屬於快速審理機制的審理範圍,大多是根據案件類型及審判經驗做出快速判斷,因而可能存在已收案件不適宜用快速審理機制審理的情形。快速審理合議庭已經受理的案件,如認為不應適用快速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的,應當在收案後2日內提出。其他合議庭認為受理的案件應當適用快速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的,應當在收案後2日內提出。對案件是否應當適用快速審理方式進行審理有異議的,報相關審判業務庭庭長決定。快速審理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繼續採用快速審理方式進行審理的,經報相關審判業務庭庭長批准後,由快速審理合議庭直接按照法定審限要求進行審理。這種制度設計既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能提高司法效率。 (四)工作方法 快速審理的「快速」是以司法公正為前提的,只有公正的司法才是最有效率的。在快速的同時,更要妥善的化解矛盾,做到案結事了。從實踐看,調解的工作方法是比較適合速裁工作需要的,因為調解結案一般都自動履行,能夠較好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併當場結案,有利於案結事了,達到較好的社會效果。因此,快速審理應當堅持調解優先原則,靈活運用各種調解方法和策略,爭取以調解方式結案,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五)審理周期快速審理機制強調「快速」,最直觀的表現就是審理周期的縮短。相對於一審的小額速裁一個月結案而言,因二審程序是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救濟程序,不宜強制規定過短的審理周期,否則不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也可能認為法院的二審裁判過於草率,不利於案結事了。
適用快速審理方式審理案件,應當遵循以下審理期間要求:1、受理案件後15日內完成詢問或開庭;2、詢問或開庭後15日內提交合議庭評議;3、合議庭評議後15日內完成法律文書的審批和印製並送達。 適用快速審理方式審理的案件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審結,需要延長審理期間的,應當在快速審理期間屆滿5日以前呈報審判業務庭庭長審批,可以適當延長快速審理期間。 (六)送達 「送達難」是當前審判工作面臨的普遍難題。如何高效送達關係到快速審理機制能否真正快起來。快速審理機制應當採取以電話送達為主、傳票送達為輔的方式。在立案時,由立案人員嚴格要求當事人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提供自己的聯繫電話、送達地址及對方可能的聯繫方式和地址,以方便送達。送達時先採取電話送達的形式,對不能送達的,採取傳票送達的方式。實踐中,電話送達存在著「高效率、低效力」的現象,建議賦予電話送達更高的法律效力。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通過簡訊平台、電子郵箱等形式的電子送達應運而生。在快速審理機制中試用電子送達,無疑將大大提高司法效率。 五、我院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的運行情況 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在我院民事審判第四庭試點,設立兩個合議庭,有審判人員六人(含分管庭長),書記員四人。自試點以來,機制運行狀況良好,取得了較好的審判質效。 以2012年1月至2012年3月為統計期間,二審民事快速審理合議庭共計受理二審民事案件397件,佔全庭二審民事案件收案總量的51%;審結二審民事案件296件,佔全庭二審民事案件結案總量的57%;調解二審民事案件84件,調解率為28.4%,佔全庭二審民事案件調解總量的75%;二審民事案件撤訴40件,撤訴率為13.5%,佔全庭二審民事案件撤訴總量的57%;開庭審理二審民事案件147件,二審開庭率為49.7%,佔全庭二審民事案件開庭數量的67%;二審民事案件的平均結案天數為35天,全庭二審民事案件平均結案天數為45天。 二審民事案件快速審理機制是為緩解「案多人少」矛盾,通過創新審判方式,實現繁簡分流,簡案快審,力求在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找到最佳平衡點。雖然有一定的政策依據、法律和現實基礎,但是立法並未明確規定,存在地位的不確定性、操作的隨意性,同時也存在著侵害當事人權益的可能性。因此,需要對快速審理機制的運行進行嚴格監督和管理,做好案件流程管理和質量評查,在強調「快速」 注釋1 袁秀挺:《二審速裁為訴訟便民提速》,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2 邵東華:《論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價值衝突與消解》,載《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07年第3期(總第87期),第126頁。3 王勝俊:《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確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國大法官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頁。4 同上,第6頁。5 曾憲義:《司法公正與司法效率的保障機制研究》,載《法律適用》2002年第1期總第190期,第14頁。6 邵東華:《論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價值衝突與消解》,載《中共鄭州市委黨校學報》2007年第3期(總第87期),第126頁。7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頁。8 劉爍玲:《論我國速裁法庭的價值與完善路徑》,載《求實》2011年第5期,第70頁。9 小額速裁程序與速裁程序的差別在於:程序價值目標不同、案件適用範圍不同、審理機構設置不同、庭前準備程序不同、審理期限不同等。參見陳冬艷:《小額訴訟程序與速裁程序的比較及立法選擇》,載《韶關學院學報?6?1社會科學》2010年第10期,第51頁。10 袁秀挺等:《民事訴訟速裁機制的探索與完善——對上海市基層和中級法院實踐的考察分析》,載《人民司法》2007第21期,第49頁。11 劉敏:《論我國民事訴訟二審程序的完善》,載《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第32頁。
12 周峰:《民事二審簡化審機制之構建與完善——以司法效率和程序保障的價值平衡為視角展開》,載http://www.a-court.gov.cn/platformData/infoplat/pub/no1court_2802/docs/200708/d_491043.html,於2012年3月3日訪問。13 王伯文、徐曉立:《關於南京市、上海市、青島市中院二審庭審效率的考察報告》,載http://cq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0987,於2012年3月10日訪問。14 沈明磊、蔣飛:《資源配置視野下的司法效率》,載《人民司法》2008年第17期,第13頁。15 傅鬱林:《繁簡分流與程序保障》,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第50頁。16 王勝俊:《創新和加強審判管理確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國大法官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載《人民司法》2010年第17期,第5頁。17 袁秀挺:《二審速裁為訴訟便民提速》,載《人民法院報》2007年12月30日第006版。 (作者單位: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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