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將非法證據作為定案依據被以玩忽職守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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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舞陽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案號:(2011)舞刑初字第167號
公訴機關舞陽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桂榮,女,
辯護人史國輝,河南團結律師事務所律師。
舞陽縣人民檢察院以舞檢刑訴(2011)13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桂榮犯玩忽職守罪,經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於
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桂榮在2002年辦理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於某某詐騙案件時,對該案證據不嚴格依法審查,對據以定罪的證據之間的矛盾沒有合理排除,同時錯誤採納了程序違法的無效證據,於
被告人王桂榮辯稱,自己當時作為於某某詐騙案件的主審人和審判長嚴格履行了庭前審查,開庭前彙報院領導並提出讓審委會委員參加旁聽,組織合議庭進行了四次合議,三次提交審委會討論,並在罪與非罪問題上向市中院請示,市中院也作出構成詐騙罪的書面答覆。同時,自己與案件雙方均素不相識,無利害關係,亦未收受任何人的宴請及錢財,又如實向領導彙報請示,判決的結果也是經審委會討論決定的,只是因為業務能力有限,在證據上的採用上自己當時不知道什麼是「三無」證據,在檢察院申請撤訴時進行了工作慣例的口頭裁定,特別是於某某案件被再審改判,是因為證人翻供等新證據出現而改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合議庭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應不承擔責任。
辯護人提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桂榮構成玩忽職守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其行為只屬於一般的工作失誤。因為玩忽職守行為是其在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而工作失誤是指行為人由於政策不明確,業務水平不高和能力有限等原因,以致決策不當,從而造成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損失的行為。被告人王桂榮作為案件主審人員,依法對公訴機關移送卷宗進行審查,在審理過程中不存在程序違法之處,在判決過程中依法進行了合議,向主管院長進行了彙報,並經審委會討論,後又向市中院請示,且根據中院的書面答覆又重新進行合議、彙報、審委會討論,最終依據審委會決議予以判決,王桂榮應當是認真履行了審判職責,不存在違法審判之處。同時當時案件審理過程是公開透明的,並且案件第二次起訴時,王桂榮又彙報院長讓相關審判委員參加旁聽,請示時又將全部卷宗移送,審理報告中也將於某某及辯護人無罪辯解予以詳載,卷宗中可以完整地審閱到全部於某某無罪的書面材料,這也說明王桂榮在主觀上不存在故意枉法裁判的行為,對構成於某某錯案的損害後果根本無法預見。同時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存在重大損失,於某某被國家賠償的賠償數額與國家損失的標準有質的差別。即使造成賠償,也是因工作失誤或過失,依法不屬於刑事追究的範圍,再者於某某案件最終無罪是有新證據導致,根據最高法相關規定,合議庭不應負責,王桂榮在合議庭評議案件時發表意見亦依法不受追究。
經審理查明,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檢察院於
另查明,被告人王桂榮在2002年兩次審理於某某詐騙案件中,一直未發現公訴機關提供的定罪證據中存在矛盾及來源不合法的「三無」證據,並將其作為定案依據,同時對於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沒有進行調查核實,在向院審委會和市中院彙報的審理報告中均認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誤導院審委會和市中院作出錯誤決定。
再查明,被告人王桂榮玩忽職守一案於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告人王桂榮供述證明自己在兩次審理於某某詐騙案件的相關經過及存在的工作過錯,與查證相一致。
2、被害人於某某陳述證明被告人王桂榮在審理於某某案件中未認真調查核實於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無罪辯解和對據以定罪的相關相互矛盾的書證。
3、證人司某某、董某某證言證明於某某詐騙案兩次起訴到法院的相關情況及違法撤訴、違法重新起訴等情況。與王桂榮供述相印證。
4、證人黃某某、趙某某、王某某證言證明作為刑庭辦案人員對於某某詐騙案兩次審理的情況,與王桂榮供述相印證。
5、證人王某某、王一某、陳某某、翟某某、劉某某、王二某、釗某某、李某某、滿某某、楚某某、孔某某等證言證明被告人王桂榮在審理於某某詐騙案件時向審委會及院長彙報案件及討論情況。
6、證人杜某某、李一某、王某某、張三某、張四某等證言證明原於某某詐騙案件中據以定罪的相關證言均系偽證。
7、原於某某詐騙案件兩次審判的正副卷宗材料及公訴機關提供的相關證據證明被告人王桂榮違法准予川匯區檢察院撤訴、合議庭對於某某詐騙案多次的合議意見、向院審委會及市中院彙報情況,最終以詐騙罪判處於某某有期徒刑十年的事實。
8、於某某被判刑及改判無罪的一、二審判決書,兩次再審刑事判決書證明於某某被錯判十年,最終無罪釋放的情況。
9、周口市中院、河南省高院對於某某的國家賠償決定書證明國家對於某某作出賠償20餘萬元的事實。
10、於某某提供的原於某某詐騙案件的相關真實票據證明被告人王桂榮在審理於某某詐騙案件時據以定罪的相關匯票及委託書均系偽造。
11、淮陽縣土地局檔案資料原於某某在辦理土地調查表的簽字及相關文件鑒定結論證明調查表簽名不是於某某書寫,亦證明被告人王桂榮在審理過程中未對於某某的辯解依法調查核實。
12、相關任命文件、戶籍證明及相關書證證明王桂榮的身份情況,與查證相一致。
13、歸案經過證明王桂榮系主動投案的自首。
上述證據,經法庭舉證、質證,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桂榮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舞陽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桂榮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依法從輕處罰。關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在工作中認真履行責任,只是因能力不高造成工作失誤,且不應受刑事追究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王桂榮在經院審委會討論決定擬判處於某某無罪的情況下,合議庭評議同意川匯區檢察院後擅自准許其撤訴,且在該案件第二次重新起訴後的開庭審理過程中,無論其工作態度上如何儘力,程序如何完善,但卻始終沒有審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關重要書證,亦無核實出卷宗中來源不合法的證據及證據複印件,並對於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沒有認真調查核實,且據該類證據作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審理報告相繼彙報到院審委會和市中院,後導致院審委會和市中院作出錯誤決定,最終使於某某被錯判有期徒刑十年,實際服刑2085天,國家賠償2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無論是從物質形態上還是社會政治影響上均屬於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不能認定為一般工作失誤,應依法予以刑事追究,該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關於被害人於某某提出的王桂榮構成枉法裁判罪的辯論意見。經查,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桂榮在審理於某某詐騙案時不存在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亦不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只是屬於對證據和事實審核錯誤認定的過失犯罪,故該辯論意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桂榮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審判長效榮先
審判員王德新
審判員程攀峰
二O
書記員張金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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