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冒充「職業打假人」干這件事,被判刑!

有人冒充「職業打假人」干這件事,被判刑!(附判例)2018-01-20 智榮君整理 市場監督管理交流本案例僅供交流學習!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17)浙0191刑初137號

公訴機關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章君宋,男,1985年11月4日出生,漢族,文化程度初中,經商,戶籍所在地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因本案於201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現押於杭州市看守所。

辯護人羅來平,浙江渡平律師事務所律師。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以杭經開檢公訴刑訴[2017]13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章君宋犯詐騙罪,於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指派代理檢察員李雪蕾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章君宋及其辯護人羅來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章君宋虛構自己在做「職業打假」項目並有高額利潤的事實,騙得被害人徐芳芳於同日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月雅路上通過招商銀行手機銀行向被告人章君宋的中國農業銀行賬戶(賬號62×××78)匯入人民幣20000元。

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章君宋虛構需要交納產品檢測費的事實,騙得被害人徐芳芳於同日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東郡國際3期6幢1603室通過支付寶向被告人章君宋支付寶賬戶匯入人民幣4000元。

2017年1月8日,被告人章君宋虛構需要向相關人員支付傭金的事實,騙得被害人徐某於同日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德勝東路通過招商銀行手機銀行向被告人章君宋指定的賬戶(開戶名林某,賬號62×××15)匯入人民幣12000元。

被告人章君宋後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借款及利息。

2017年2月6日,被告人章君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案發後,被告人章君宋的親屬已向被害人徐某退賠全部贓款,被告人章君宋獲得被害人徐某諒解。

被告人章君宋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上述事實無異議,並有被害人徐某的陳述,證人李某,4、陳某、呂某、殷某、章某的證言,辨認筆錄、搜查筆錄,光碟,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照片、扣押筆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接受證據清單、銀行卡交易明細、支付寶轉賬記錄、賬戶信息、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賬戶信息、手機信息照片、貸款業務憑證、諒解書及被告人章君宋的供述等證據證明。

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本院認為,被告人章君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章君宋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君宋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獲得被害人諒解,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關於被告人章君宋的辯護人所提被告人章君宋某成自首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章君宋系在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一定的證據,懷疑被告人章君宋涉嫌犯罪的情況下,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到案,被告人章君宋缺乏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宜認定為自首,但可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所提對被告人章君宋宣告緩刑的辯護意見,與法不符,本院不予採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章君宋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杭州市公安局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未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三星、華為牌手機各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 許希抗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書記員 胡 玉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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