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問答』妻子私下為他人作擔保,丈夫是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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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女士的好朋友羅某因資金周轉問題需要向銀行貸款,由於羅某無抵押物便找到好朋友廖女士幫忙,廖女士礙於情面,在未與丈夫商量的情況下,在連帶保證擔保合同上簽字認可。事後羅某因生意虧損不知所蹤,銀行便將廖女士及丈夫起訴至法院要求承擔擔保責任,廖女士的丈夫需要負連帶責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如不能證明上述兩種例外情形廖女士的丈夫就應當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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