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官制改革
清廷「預備立憲」的第一道作業是官制改革,這在1906年9月1日的光緒詔書中說得明確:「以預備立憲基礎」「必從官制入手」。這樣的思路主要來自那些考政大臣。光緒詔書前一周(8月25日),戴鴻慈、端方等上奏,不但建議「以十五年或二十年為實行立憲之期」,而且參照日本立憲以前的兩次大改官制,「即求其可以為我法者」。因為「日本之仿效歐西,事事為我先導……。中國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勢與日本當日正復相似,故於各國得一借鏡之資,實不啻於日本得一前車之鑒。」這一思路主導了預備立憲中的官制改革。
光緒詔書次日,又下詔欽定以載澤為首的官制改革班子,9月4日在圓明園召集第一次會議,6日於恭王府朗潤園成立了編製館,著手編訂改制方案。11月2日方案拿出,6日由朝廷下諭裁定。前後兩個月,中央政府官制改革便告一段落。以新編的官制與舊有相較,除名目有所改變,機構有些並撤,基本上一仍舊貫。觀其大體,不能不說這是一次失敗的政改。
官制改革遭遇阻力
起初,在載澤的上奏中,新的官制編纂有五條基本原則,首條為「此次釐定官制,遵旨為立憲預備,應參仿君主立憲國官制釐定」;然而下面很快出現了但書。這是後面第三條:「立憲國通例,俱分立法行政司法為三權,……現在議院遽難成立,先從行政司法釐定」。這一條實際上和第一條沖抵。本來在梁啟超等人的立憲思路中有兩點很明確:立憲法和開議會。議會不開無以談政改,但既然號稱預備,也有暫時不開議會的理由。因而這次改革註定不是政治改革,而是無以促動其制度基礎的行政改革。後來改革的焦點果然也集中在行政上,它幾乎成為權力者之間重新洗牌的機會,卻並無分解權力和限制權力的憲政內容可言。
這次行政改革是舊部換新名,現有機構增的增,並的並,裁的裁,撤的撤,但俱以成立責任內閣為中心。這裡不否定政府機構換名的意義,至少在換名的背後有一種新的價值認知。比如這次官改參照的就是8月25日戴鴻慈和端方的提案。他們建議原有的刑部改為法部,其說辭是這樣:「司法實兼民事刑事二者,其職在保人民之權利,正國家之紀綱,不以肅殺為功,而以寬仁為用。徒命曰刑,於義尚多偏激,臣等以為宜改名曰法部。」
這不僅是改了個名字而已,而是認知發生了根本的轉變。中國古代法家一向認為法是帝王統治之具,所以韓非有「殺戮之謂刑」之說。至於認為法律是用來「保人民之權利」的,這是法的現代觀念,來自英美,端方等高官在那時即能如此體認並推行,實為可嘉。遺憾在於,該奏摺在論法部時雖然強調「司法之權,各國本皆獨立。中國急應取法。所有各省執法司、各級裁判所及監獄之監督,皆為本部分支,必須層層獨立,然後始為實行。」
然而,這一遺憾竟然成為百年歷史的遺憾了,該普世通例不但未能行之於今;即以當時而論,官制改革雖然將刑部改為法部,但它沒有從行政中獨立出來,依然是傳統內閣中的一個部(雖然聲稱「不為所節制」)。上此奏摺的戴鴻慈恰恰被任命為第一任法部尚書,不知他轉接此任時該作何想。
沒有議會權力可言,司法最終還是隸屬行政,憲政三權,這裡要改革的就剩下行政權了,責任內閣的問題於是被突出。就清末吏治而言,行政改革也自有其意義。慶親王奕劻是這次官改的總司核定大臣之一,官制方案出爐後,他在11月2日上呈該方案的奏疏中,力陳朝廷「職任不明」之病:「今則一堂而設有六官,是數人共一職也,其半為冗員可知;一人而歷官各部,是一人更數職也,其必無專長可見。」這就必然要裁撤官員,眾多官員也就必然要大喊「誰動了我的乳酪」。
這一幕就像當年戊戌維新時的行政改革,許多官員跑向慈禧那裡哭訴,最終慈禧以殺人方式中斷維新,並親自出來訓政。但這次不同,慈禧是同意預備立憲的,她不會停下自己認可的方案。饒是如此,依然有人圍住慈禧,不獨群臣,包括宗室王公、將軍等,甚至太監(傳言要撤掉內務府和太監)。慈禧一度困擾不堪,據說她對左右人訴苦:「我如此為難,真不如跳湖而死」。如果我們打開中華書局出版的《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從長長的目錄中,就不難看到那些御史或翰林們的反對意見。什麼「官制不必多所更張」「請勿輕擬裁員」新制「多有未妥」「不可輕棄舊章」「內閣流弊太多」「不可輕改官制」等。從表面上看,改革的阻力是很大的。不僅是裁員,意見更多集中在責任內閣上。
中央官制,改而未革
什麼是責任內閣,這是君主立憲國家的最高行政機構,這次改革,就是要撤銷滿清以來的軍機處和早已名存實亡的內閣,重新組閣,並推選出國務總理和副總理,並由其代皇帝負責全國政務,舉凡國家一切行政,俱由此出。看來這是效法歐西,但這次政改推出的內閣,卻別有心機。這裡可以參看當時隨同端方等出洋考察的丁士源《梅楞章京筆記》,由奕劻召集「在朗潤園開憲政會議,五大臣均各有所見,而袁則唯張一麐、梁士詒等為其謀劃,故於會議席上,袁往往發自相矛盾之言。」
本來主持官改方案的是載澤,但實際卻操縱在袁世凱手裡,張一麐就是袁的心腹幕僚,也是這次欽定官制改革方案的起草人之一。當時身為練兵處法律科監督的丁士源,因事需請慶親王核定,至慶邸,「慶問此數日中會議憲政,鬧得烏煙瘴氣,汝系攻英國法律者,英國責任內閣之意義,汝不妨一述。丁曰:英國之責任內閣,其憲法之要點,國王無過,有過亦由大臣負責……。慶曰:餘明了矣。」然後讓他去另一核定大臣瞿鴻禨那裡,「瞿之問題與慶相似,丁答亦與答慶同,唯更較詳晰而已。瞿對此事,甚為緘默,故外人未知之也。」
嚴格地說,丁的回答是有問題的。為了勸喻皇帝放權,這樣泛泛而論可以。但英倫的責任內閣,其所負責的對象不是英王,而是議院。內閣由議會中的執政黨組成,它如果得不到議會的信任則必須解散。所以責任內閣是和議會相伴而生的。但清末這次官制改革,由於議會擱置不論,如果再孤立談責任內閣,就有人想在其中渾水摸魚了。這個人就是袁世凱。袁既操縱官制編訂,又讓人上書保奏奕劻為國務總理,自己為副總理。
奕劻早已為袁世凱用錢買通並為其利用,這是世人皆知的秘密。此刻在沒有議院的情況下,責任內閣代皇帝負責,其實就是讓皇帝把權力交到自己手裡。對袁來說,他還有一個當時人都知道的隱衷,那就是戊戌維新時他出賣過光緒,現在慈禧已屆垂老,生死朝夕莫定。一旦光緒親政,自己性命難保。因此,熱衷責任內閣,其實就是提前轉移權力,為自己預留退路。
這一點,那些御史們看得很清楚。因此,在眾多的反對意見中,有些意見固然出於冥頑不化的保守派;但必須注意,有些意見反而是深明立憲之奧,方才反對遽開責任內閣。當時有位御史趙炳麟一周內連續兩次上書,前一折云:「民智未開,下議院一時未能成立,則無以為行政之監督,一切大權皆授諸二三大臣之手,內而各部,外而諸省,皆二三大臣之黨羽布置要區」,如此這般,設若以前是君主專制,現在反而成了「大臣專制」了。第二折中,對這種大臣專製做了更具體的剖析。他舉的例子是內閣中的法制局,由該局擬定的行政法規草案既未經議會議決,也不交議會協議,「是立法行政直出一人」。即使要交付公議,按擬定的內閣官制條目,「開閣議決之,以總理大臣為議長」。
這位御史看到的問題很嚴重:「夫提出法律草案交集議院公議者內閣也,經集議院公議後而操決議之權者仍內閣也,其居議長之席者則內閣總理大臣也。自行交議,又自行議決,而自作議長,是總理大臣非特上對君上代負行政之全權,並下代議院兼操立法之實際,而集議院徒作贅疣,甚或資為政府之傀儡。操立法行政兩大權,則司法之權可不言自在其中。」這種政改,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三權合一。更何況這種「政柄之倒持、權臣之專國」的大臣集權,不獨滿清未有,亦自周秦以來三千年所未有。不獨中國沒有,即使維新後的日本也沒有,更無論歐美。當然,看出問題的不僅是一些御史們。
軍機大臣瞿鴻禨在聽了丁士源解說英國責任內閣後,緘默不語,那不是他反對憲政,而是不肯附和奕、袁。他很清楚對方熱衷責任內閣的機心,並且據近人劉厚生在《張謇傳記》中的研究,他在慈禧那裡也做了中止責任內閣的工作。何況慈禧一生好權,又對權力敏感,她豈不擔心皇權旁落。結果,11月6日光緒詔下,「明白宣喻」:「內閣軍機處一切規制,著照舊行」,亦即維持原來格局不變。擾攘兩個多月的中央官制改革,大體落下帷幕。
這次預備立憲,從政治改革蛻變為行政改革,結果行政改革又是改而未革。憲政的要義是分權,朝廷要的是集權(所謂「大權統於朝廷」)。且不說該集權是在君主之手,還是權臣之手,俱與憲政無關。就憲政而言,分權首在議會,而議會又需兩黨,這放在當時,確實不夠條件。因此,預備立憲以改革中央官製為首要,看來沒有必要。即使盯住官制,那也是地方而非中央,不少官員的奏摺都提及這一點,建議官改從地方自治開始。然而,清廷官改效法的是日本,這本來就是一個錯誤的學習對象。當初載澤到倫敦時,給其上課的政治老師傳經授寶:「夫倫敦地方自治,為英國憲法之起點。英之憲法,先於各國。其地方自治,又為各國所推崇取法者。」政治改革,意圖可以自上而下,作法卻應自下而上。尤其議院與選舉有關,只有先經地方選舉的訓練,才能往上不出亂子。措手地方自治,含義正在於此。好在群臣有奏,在中央體制改革浮皮潦草的情況下,清廷接著就準備嘗試地方了。
作者為南京曉庄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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