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等熱點問題的專家觀點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等熱點問題的專家觀點
來源:2016-06-15法制日報——法制網
□ 苑寧寧
關於降低刑事責任年齡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低齡化趨勢明顯,媒體披露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令人觸目驚心。一些未達刑事年齡的未成年人只是經過簡單的批評教育便一放了之,不用承擔任何實質性的不利後果。這在社會上引起了不小的爭議,甚至有人調侃稱未成年人保護法成為了「未成年人渣保護法」。有人主張,應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讓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承擔刑事責任。對此,與會專家認為,應對未成年人低齡化的犯罪趨勢,不能簡單地採取入罪入刑的辦法,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不會取得預期效果。主要理由有四:一是近現代歷史上,我國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設定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最終形成了目前14歲、16歲、18歲的劃分標準,有著合理的科學依據,也契合我國的國情,冒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違背歷史規律的做法;二是從域外的經驗與教訓來看,長期實踐和大量實證數據已經表明,一味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會起到震懾和預防犯罪的作用;三是從未成年人產生問題的原因來看,最根本的是成人社會與家庭出現了問題,未成年人出現的種種越軌行為其實是社會與家庭問題的一種表現。比如說,某些地方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有大量是處於失學失管的留守兒童。在缺少父母關愛、學校教育引導的環境下,未成年人的性格很容易受到社會上不良因素的影響,一些黑惡勢力往往教唆利用他們進行犯罪;四是從成長發育的規律來看,青春期是一個生理和心理急劇變動而又充滿矛盾的時期。根據「青少年成長危機理論」,這個時期的未成年人容易出現反社會行為,如果預防與干預到位,絕大多數過渡到成年後會得以自然緩解。對此,應當理性認識到,對未成年人在青春期的衝動行為,要採取專業的干預矯治手段,幫助他們順利度過青春期。
與會專家認為,對出現了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建立分層級的早期干預機制,及時進行有效地矯治,糾正他們存在的行為偏差或者心理偏差。具體而言,學校應當首先配備專業力量篩查和矯治具有不良行為的學生,如果效果不明顯,應當配合其父母,對未成年人進行專業評估,確有必要的,根據情況轉至專業的矯治機構或者專門學校接受矯治或教育;對於實施了危害行為而父母、學校管教無效的,或者確有其它必要的,應當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通過司法程序由法院決定對其進行收容教養。
關於校園暴力
校園暴力,主要指學齡期青少年與同學之間發生的鬥毆、性侵、敲詐財物等暴力行為。近年來,由於傳統媒體集中報道、自媒體日益興起、網路傳播發達,暴露在社會公眾視野下的校園暴力事件越來越多,特別是某些未成年人以「炫暴」為榮,故意用手機、相機等拍下施暴過程傳至網路,引發社會輿論嘩然。從互聯網上看,校園暴力發生的數量和影響,正越來越大。據此,有人得出結論,認為校園暴力現象愈演愈烈,有明顯的增長趨勢。與會專家認為,校園欺凌現象其實一直存在,只是由於我國目前缺少統一的事件報告、統計制度,難以了解我國校園暴力發生的真實情況。從某些地方法院披露的情況來看,近些年來審理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並無明顯增長。
比如,根據北京市高院今年通報的情況,全市法院近五年間共審結校園暴力犯罪案件近200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0.19%,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數量平穩,整體波動不大。又比如,廣州市中院2014年底發布《廣州法院未成年案件綜合審判工作報告白皮書》顯示,沒有明確數據指向廣州校園暴力犯罪呈增長趨勢。當然,進入到司法程序審判階段的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數量並不必然反映出校園暴力的現狀與趨勢。在此只是說明,校園暴力事件近來是否有所增長,仍有待進一步科學地統計觀察,不能貿然地得出日益嚴重的結論,誤導社會公眾。無論校園暴力事件多寡,對待校園欺凌,既不能簡單強調打擊,甚至片面入罪入刑,也不能放任不管,重點應當是防控。
首先,加強未成年人的道德和法制教育,提升他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懂得尊重他人和珍惜生命;其次,在學校建立常態化的防控機制,配備專業的人員或者駐校社工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對有行為偏差的學生及時進行心理干預;再次,對於施暴的學生進行專業性和針對性的教育、處罰、矯治與短期跟蹤,預防再犯。對於嚴重暴力犯罪,移送司法程序;同時對於被欺凌的學生,藉助專業力量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和幫助,學校採取必要措施儘快幫助他們恢復正常的學習生活;最後,有關政府部門應當聯合發力,加強校整治校園周邊環境,加大治理網吧、酒吧等場所違法接待未成年人的現象,儘快制定和出台未成年人互聯網保護措施。
關於追究父母責任
政府、社會、學校及家長都具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其中,父母的責任應當是第一位的。對於父母不履行監護職責,要不要追究以及如何追究責任,社會上一直存在不同的聲音。據了解,在貴州省畢節市和凱里市農村地區,公安部門抓獲了具有偷搶行為的留守兒童進行訓誡時,或者民政部門發現或得知困境兒童進行關愛救助時,時常碰到有能力的父母變相遺棄孩子的現象,比如有的父母在離異、喪偶或者外出務工後一走了之,對孩子不聞不問,或者故意不接聽有關部門的電話,或者一味推脫、消極監護。在這些情況下,政府部門除了想方設法聯繫其父母做工作外,沒有有效辦法。如果父母仍然不履行監護職責,只能暫時由民政等部門先養起來,以至於在某些地方形成了「只生不養」的怪像。對此,與會專家認為,在明確政府、學校和父母責任邊界的基礎上,應當強化家庭監護的主體責任,嚴格父母的撫養教育職責,對於嚴重監護失職的父母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首先,父母撫養教育未成年人子女,既是人性與親情的自然流露和表達,也是人類道德倫理的底線,各國法律對此都進行了規定。違背這一共通價值和自然法規則,理應受到否定性的評價,除了在道德上進行譴責外,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其次,未成年人最佳的成長環境必然是家庭,與父母共同生活,得到家庭的關愛、呵護和教育,這是任何社會保障和學校都難以取代的;最後,城鎮化加速推進,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社會制度尚不健全,的確在某種程度上給父母履行監護職責客觀上帶了一些困難和衝擊。但是,這並不能成為父母疏忽照料甚至是變相遺棄孩子的正當理由,更不能成為父母免責的依據。
有必要通過追責發揮法律的震懾作用,強化父母的責任意識。具體而言,如果父母或受委託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村(居)民委員會、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干預。對於存在經濟困難等客觀原因的,政府應當予以必要救助和支持,對於主觀故意或者疏漏的,應當予以勸誡、制止,必要時進行教育;對經過救助、勸誡、制止或者教育引導,仍然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的,可通過罰款或者行政拘留來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於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當然,在明確追責父母的同時,必須強化政府和學校的職責,而要要落實到位,比如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社會保障在內的政策與制度,為父母履行監護職責提供保障與支持,必要時進行干預、補位與兜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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