吵架後,老公為哄老婆將房產改名,離婚時傻眼了……婚前婚後財產,到底該怎麼算?
兩家合資買的婚房
吵了一架後丈夫說房子歸你獨有
浙江建德有對小夫妻。男方1991年生,女方1988年生,2014年結婚。
婚房是雙方家長買的,男方出了70萬元,女方出資10萬元。
父母們用這80萬元在建德市區買了套90平方米的房子,房屋產權登記在小兩口名下,系夫妻共同所有。
小兩口婚後感情並不好,常常吵架。
2015年12月,兩人又吵了起來,女方一氣之下說離婚。男方為了讓老婆消火,就說房屋歸你獨有。
於是兩人簽訂婚內財產協議,在雙方大人不知道的情況下,去房屋管理部門辦了房屋產權變更手續,也就是說,房子從兩人共有變成了老婆一人獨有。
兩人還是離婚了
那麼,房子到底歸誰?
雙方的感情並沒有因此而好轉。
2016年,女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當時她已經有了身孕。法官認為雙方的感情尚未破裂,駁回了女方起訴。
2017年6月,女方再次來到法院起訴離婚,態度十分堅決,說兩人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後常因瑣事發生爭吵,感情日漸淡漠,請求法院判令離婚並且未滿周歲的孩子由自己撫養。
男方不同意離婚,說兩人間沒有實質性的矛盾。
承辦法官深入了解後,發現房子是雙方最大的心結。男方家長一聽說房子歸女方一人所有,痛心疾首道「人財兩空,人財兩空吶」。
幾經周折
男方給女方45萬元拿到房子
根據《婚姻法》第19條之規定,本案中雙方作出書面夫妻財產約定,約定房屋歸屬女方一人所有,系雙方自願,也無證據表明附加條件,應為合法有效。
也就是說,如果女方執意要離婚,房子也不納入談判,男人確實有可能面臨人財兩空的局面。
好在女方通情達理,她說,只要男方同意離婚,房子可以再談的。
最終經法官調解,雙方自願離婚:孩子由女方撫養,房屋歸男方所有,但男方需在三個月內給女方房屋款45萬元,款項付清後辦理過戶手續;若違約,違約方再支付對方違約金5萬元。
建德的房子在這幾年漲幅並不大,2014年80萬買進的,現在市場價格約在100萬元左右,考慮到當初男方出資多,也考慮到小倆口婚後有了重新協議,所以最後調解的基礎基本上還是房子一人一半。
兩個吵吵鬧鬧的冤家終於平和地分開了。
法官也蠻感慨:現今父母出資買房的情況很多,房屋產權登記或產權份額的約定要謹慎。婚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是兩個家庭的事情,父母出資給孩子置辦財產的,應多與父母溝通交流。婚姻不是兒戲,房屋加減名字,房屋產權約定,也不是兒戲,都需要謹慎再謹慎。
漲知識+
不是說婚姻期間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什麼情況下會算個人所有
這則新聞在網上也炸開了鍋。不是說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管老公老婆,誰賺的多賺的少,不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嗎?男方把房產劃歸到女方名下,當時女方還是他老婆,難道這就不算夫妻共同財產了?
浙江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柯直說,即使婚姻關係內,也可以有個人獨有的財產。
比如本案例。雙方大人出資買房是在小夫妻結婚登記後,又登記在小兩口名下,那麼房產屬於夫妻共有。之後男方跟女方說,房子歸你獨有。其實從法律上來說,就是男方把自己所擁有的這套房產的1∕2份額「贈與」女方。而且,這對小夫妻辦了過戶,那麼房子就算女方一人獨有了。一旦離婚,房產就是女方的個人財產。
同理,涉及到婚內存款贈與,如果雙方約定好並經過公證,然後將錢從某一方的賬戶劃歸到另一方賬戶。那麼,這筆錢就屬於另一方的個人財產了。贈與完成。
雖然,
談錢真的很傷感情!
但有些事情還是弄清楚比較好。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
哪些財產婚後還是個人的,
哪些會在婚後轉化成共同的?
這些法律知識你應該知道!
◎來源:文章綜合錢江晚報、新聞晨報、@經濟日報、新浪微博;轉自法制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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