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彥林:軍事立法必須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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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胡彥林在辦公室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近日,記者走進胡彥林的辦公室,他正在看書,身後一排書櫃里,擺滿了法律的「大部頭」。海軍原政委胡彥林,現為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自從2008年我來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以來,每天都在看法律書籍,思索研讀一些法律問題,也經常到各地去調研。」胡彥林笑著說。胡彥林是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裡唯一一名來自軍隊的委員。他說,他現在最關注的是軍事立法問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軍事法律法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的重要保障。加強軍事立法,也是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方面。」胡彥林認為。截至今年4月底,我國現行有效的軍事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18件。「這些法律法規,為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推進軍事鬥爭準備、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和推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胡彥林說。據統計,十一屆全國人大以來,制定和修改了5部軍事法律:制定了人民武裝警察法、國防動員法、軍人保險法,修改了預備役軍官法和兵役法。作為這些法律制定和修改的親歷者,胡彥林說:「十一屆全國人大期間,我國軍事立法建設取得了歷史性進步,出台和修改如此多的法律,是往屆人大所沒有的。」胡彥林擔任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近五年來,數十次參加立法調研和一些法律草案和有關法律問題決定案的審議工作,深知每部法律制定與修改的過程。「國防動員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了與突發事件應對法的銜接問題,使國防動員體系的應急功能很好的與突發事件應急體系相契合。預備役軍官法、兵役法的修改、軍人保險法的制定都很好地與國防法、社會保險法銜接起來。」胡彥林說,軍事立法既要與國家法律法規相統一,又要從軍隊建設實際出發,切實反映和體現軍隊建設的特殊要求。談及軍事立法的特點,胡彥林認為,堅持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為指導,是軍事立法建設不斷適應時代發展、實現歷史進步的根本保證,也是軍事立法建設繼往開來、蓬勃發展的力量源泉。作為軍人,胡彥林特彆強調,軍事立法必須堅持從法律和制度上保證黨對軍隊絕對領導。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是我軍建軍的根本原則,是人民軍隊的軍魂。軍事立法建設的首要任務就是從法律和制度上維護好、發展好、實現好黨對軍隊絕對領導這一根本原則,這是我軍軍事法制建設必須始終堅持的黨性原則和政治品格。胡彥林介紹,當前,我國軍事立法與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新要求還不相完全符合,特別是在新形勢下,隨著國內外形勢的不斷發展變化和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軍事立法在鞏固國家政權、維護國家長治久安、推進軍隊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地位越來越突出,進一步加強軍事立法顯得更加重要。1982年憲法,第一次從國家根本制度的層面,明確了武裝力量在國家體制中的地位和基本活動準則,奠定了國防和軍隊建設法制化的憲政基石。1997年國防法公布施行,確立了國防和軍隊建設的基本法律制度,為國防和軍隊建設事業發展提供了基本依據,標誌著國防和軍隊建設全面步入法制化軌道。「在關於國防和軍隊建設科學發展的一些領域我國仍處於缺法、法陳的狀態,這需要我們進一步加大軍事立法的力度。進一步加強軍事立法是鞏固國防和軍隊建設法制化根基的需要。」胡彥林說。據悉,1991年,中央軍委將依法治軍確立為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依法治軍作為軍隊建設的一項全局性、基礎性和長期性工作,日益受到全軍各級黨委、首長和機關的重視,擺上重要工作日程。1997年國防法將依法治軍、科學管理作為我軍建設和管理的根本模式。2004年中央軍委進一步強調,要把依照法規制度指導和開展工作作為我軍基本的領導方式和領導方法。時任海軍政委的胡彥林經歷了這一切:「我有幸經歷了這些,也從中深切感受到,從上世紀90年代至今,黨委依法決策、機關依法指導、官兵依法履職的局面在部隊已經形成,所以現在更需要法律來支撐。進一步加強軍事立法是鞏強黨對軍隊絕對領導根本原則的需要,也是深入貫徹依法治軍方針的需要。」面對新世紀新階段的重要戰略機遇期,面對軍隊建設、改革和發展的繁重任務,應該怎樣切實加強軍事立法工作?對此,胡彥林進行了深深地思考。胡彥林認為,當前,有一些重要的軍事立法項目亟待展開:——需要對軍事設施保護法進行修改。胡彥林調研中發現,近些年來,軍事設施遭破壞的現象日趨嚴重,軍事設施保護面臨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軍事設施保護法頒布近20年,現行法律的許多規定已不能有效調整規範新形勢下的軍事設施保護工作,亟需作出調整修改,進一步完善軍事設施保護措施,細化相關責任和獎懲規定,糾正和遏制因行政違法違規危害軍事設施的問題,促進軍事設施保護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需要制定國防交通法。胡彥林說,制定國防交通法是在新形勢下加強國防交通建設,確保有效維護國防安全和處置重大突發事件的迫切需要,是堅持軍民結合、寓軍於民、統籌兼顧,促進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客觀要求。此法主要要明確國防交通保障的方針、原則和國防交通管理體制,規定國家、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在國防交通建設與管理中的權利義務,規範國防交通專業保障隊伍建設、保障力量動員、應急保障、物資儲備、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相關制度。「這部法律對於提高我國國防潛力、提升我軍核心戰鬥力、確保順利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需要加快軍隊境外和平行動法的立法工作。胡彥林介紹,隨著我軍執行維和任務不斷增多的實際,以及聯合軍演、打擊海盜的需要,需要儘快對我軍隊跨出國境後執行聯合軍演、反恐、維和、打擊海盜、護漁護航、災害救援等和平行動時的法律地位、使用武力規則、法律責任等事項作出規定,為我軍境外執行和平行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需要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辦法進行修改。「修改主要是需要解決部隊各級在選舉中重複環節過多,程序過於複雜,代表辭職程序不明確,代表罷免程序難落實等問題。」胡彥林坦言,現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是1981年制定的,在1996年作了修訂,一些內容與新形勢下軍隊開展選舉工作的實際情況不相適應,也與2010年修改後的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選舉法的有關原則和規定不盡一致,亟需修改完善。胡彥林表示,開創軍事立法建設的新局面,主要在幾個方面需要進一步加強:需要在進一步尊重和研究軍事發展的客觀規律上下功夫、需要在進一步注重借鑒以往的成功經驗和外國軍事立法的有益經驗上下功夫、需要在進一步統籌好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關係上下功夫、需要在進一步加強軍事立法隊伍建設上功夫、需要在進一步提高軍事立法技術上下功夫,「立法法和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對軍事法律、軍事法規和軍事規章的制定技術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更高標準。依照這兩個重要法律法規制定軍事法, 對於提高我軍軍事法規範表述的準確性、立法計劃的科學性、法規內在的統一性、條款設置的邏輯性等方面,都有很好地促進作用,需要我們認真的貫徹落實。」胡彥林最後說。(記者於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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