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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認識基本法五大特性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國家,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根據中國憲法設立的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在特區享有凌駕地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各項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據與基礎。儘管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具有凌駕地位,但它畢竟不是憲法,它的效力來源於憲法,法律地位低於憲法。

  25年前問世的香港基本法,實施已近十八個年頭。這部法律十分重要、十分獨特。它的重要性自不待言,它是在香港實施「一國兩制」的關鍵,是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法律基石。鄧小平就曾稱譽它是「一個具有創造性的傑作」、「具有歷史意義和國際意義」。基本法也是一部年輕的法律,它要落實的「一國兩制」問題前所未有,面臨的挑戰也前所未有,這使得其獨特性世所罕見。曾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的陳兆愷,在香港回歸後的馬維騉案判詞中就描述「基本法是一個獨一無二的檔……它至少有三個維度:國際的、國內的和憲法的。」基本法及其所規範的特別行政區制度具有多層次、廣涵、複雜的內容構成,必須多面向、多維度地觀察而不能單面向、單維度地觀察。

  「授權法」更是「限權法」

  香港基本法是一部什麼樣的法律?從法學角度視之,至少可以從以下五個方面來概括基本法的特性:

  第一,基本法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通過的國家基本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於憲法、立法法所規定的國家「法律」「基本法律」範疇。首先它是指憲法第31條規定的「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基本法」的提法顯示了這部法律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基本法律在我國的法律體系中主要指涉及國家生活全局性的問題,規範國家基本制度,關係公民權利和義務,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居於主幹地位的最重要的法律。根據《立法法》第七條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根據《立法法》第八條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這些事項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加以規定。

  第二,基本法是規制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的全國性法律。基本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毫無疑問是全國性法律。基本法還具有特別法的一些屬性。根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在全國性法律這一層級上,具有特別法地位的法律優先適用於普通法的全國性法律。

  第三,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的憲法性法律。憲法性法律一般是指有憲法規範存在其中,但形式上又不具備最高法律效力以及嚴格制定和修改程式的法律檔。憲法性法律有三個特點:它是由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檔,不同於憲法慣例;它規定的內容是國家根本問題,但不是根本問題的全部,只是某一個或某一方面的根本問題;最後,它的法律效力低於憲法,其制定程式與憲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相同,沒有特別要求。

  基本法作為憲法性法律,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它全面規定特別行政區制度,而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我國國家制度的創新形式,傳統上國家制度的內容都是由憲法性法律來加以規定。二是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制架構等內容,傳本來應當是由憲法來規定的,但因為1982年憲法制定時「一國兩制」方針雖然已經提出,但憲法來不及對未來的特別行政區的政制架構作出具體規定,只能通過憲法第31條的規定留待基本法作出具體規定。三是基本法在特區具有憲制地位,即基本法是特別行政區內部各項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據與基礎的憲制性法律,在特區具有凌駕地位,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觸。

  第四,基本法既是授權法,又是限權法。基本法是授權法,即中央單方面授予特區各種權力的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高度自治權不是香港固有的,而是由中央授予的。中央授予特別行政區多少權,特別行政區就擁有多少權,不存在所謂的「剩餘權力」問題。從這個角度看,授權本身也意味?限權,即特別行政區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以基本法明確授予的為限。所以基本法是授權法,同時又是限權法,特區高度自治權的所謂高度,正是以基本法明確的授權為限度。

  第五,基本法既是子法,又是母法。說它是子法,是相對於憲法而言的。說它是母法,是相對於特區其他法律而言的,相對於香港的其他法律,基本法具有凌駕地位,違反基本法的法律和行為無效。

  源自憲法地位低於憲法

  如前所述,正因為基本法是憲法性法律,故在起草香港基本法時,曾經對法律的名稱有過討論。稱之為憲法不妥,因為中國是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香港作為中國的一個地方,不能有所謂的「憲法」,但因為這部法律又必須規定一系列在香港所適用的根本的制度和政策、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這些內容傳統上是由憲法來規定的,所以稱之為「基本法」十分合適。「基本法」的稱謂也與當時起草委員會考慮到聯邦德國基本法的名稱有關,可以說起草委員會採取「基本法」的名稱也部分取意於聯邦德國基本法。

  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是國家,不是獨立的政治實體,而是根據中國憲法設立的直轄於中央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基本法在特區享有凌駕地位,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內部各項制度、政策和本地法律的依據與基礎。儘管基本法在特別行政區具有凌駕地位,但它畢竟不是憲法,它的效力來源於憲法,法律地位低於憲法。香港一些媒體和學者喜歡稱基本法是「小憲法」,其實稱「小憲法」是不準確的,因為中國作為單一制國家,全國只有一部憲法,不存在所謂「大憲法」和「小憲法」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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