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顯: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

   同志們:

  我非常榮幸有這樣一個機會,與中央國家機關的同志們彙報和交流學習與研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些體會。題目就叫做「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吧。

  我們知道,「理念」,是包括理論、理想、信念等在內的一個概念。法治理念是指人們關於法治的理論、理想和信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人們對什麼是法治、什麼是社會主義法治、為什麼實行社會主義法治、怎樣實行和實現社會主義法治的認識結晶,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美好理想,是尊重法治、崇尚法治、積极參与法治實踐的堅定信念。由此可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內在精神和靈魂,有什麼樣的法治理念,就會表現出什麼樣的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行為。先進的法治理念引領、指導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的法律活動,是國家機關依法行使國家權力、服務人民、管理社會的行動指南,是社會組織和人民群眾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的思想基礎和價值標準。所以,在全社會普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讓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轉化為執政黨、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全體公民的自覺行動,是十分必要的。

  下面,我談三個問題:

  一、「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命題的針對性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胡錦濤總書記2005年提出來的一個重大命題。這個命題具有豐富而深刻的內涵,有著鮮明的現實針對性。我個人認為有三個針對性。一是針對封建主義的人治和專制理念,二是針對「左」的政治理念,三是針對資本主義的法治理念。只有劃清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封建主義人治和專制理念的界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左」的政治理念的界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資本主義法治理念的界限,才能保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先進性,即保持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科學性和正確性,堅持法治理念的社會主義方向,才能做到用正確的法治理念統一立法、執法和司法思想,保證社會主義法治事業沿著正確方向健康發展。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一是針對封建主義的人治和專制理念的。按照人類歷史的進化或變遷規律,社會主義是從資本主義發展而來的,因此,社會主義法治只有一個對立面,即資本主義法治。然而,由於特殊的歷史條件,中國社會主義社會是從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走過來的,加上我國封建社會的歷史大約有3000多年,舊社會留給我們的民主法治傳統很少,更多的是封建的專制主義,所以,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針對的首先是封建主義的東西,即封建主義的人治和專制理念與傳統。封建主義的人治和專制理念以君權神授、君臨天下、專制獨裁、權大於法為核心,強調國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義務本位,漠視個人權利及其保護;主張德主刑輔、法律道德化;信奉重刑主義,實行嚴刑峻法,諸法合一,以刑為本;依靠刑訊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明裁判。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整個進程中,將始終伴隨著反對封建主義的人治和專制的歷史任務。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二是針對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理念的。「左」的政治理念與封建的人治和專制遺傳往往交織在一起。其主要表現是法律虛無主義,要人治,不要法治;熱衷於大轟大嗡、無法無天的群眾運動,依靠群眾運動解決社會矛盾,而無視法律程序;把政法機關簡單地視為階級鬥爭的工具和無產階級專政的「刀把子」,重視法律的強制和懲罰功能,忽視其保護人權的功能。「左」的政治理念還突出表現為領導人凌駕於法律和法律機關之上的特權思想,無視法律的制約和監督,特別是當個人意志和主張與法律衝突的時候往往以權代法、以言廢法。在黨和國家政治生活中,「左」的東西根深蒂固,由來已久,危害很大。其政治根源可以追溯到斯大林政權的極「左」路線,其理論根源可以追溯到蘇聯法學家維辛斯基的法學理論。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理念在20世紀50年代後期的中國達到頂峰。在1958年8月北戴河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上,毛澤東就提出:「法律這個東西沒有也不行,但我們有我們的一套。」「大躍進以來,都搞生產,大鳴大放大字報,就沒有時間犯法了。對付盜竊犯不靠群眾不行。不能靠法制治多數人。……民法、刑法那樣多的條文誰記得住?憲法是我參加制定的,我也記不得。」「我們每個決議都是法,開會也是法,治安條例也要養成了習慣才能遵守。」「主要靠決議、開會,一年搞四次,實際靠人,不靠民法、刑法來維持秩序。」 劉少奇同志講得更徹底:「到底是法治還是人治,實際靠人,法律只能作為辦事的參考。」 黨的主要領導同志這種法律虛無主義思想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政治主張,使我國建國後開局良好的法制建設從此處於停滯狀態以至發生大倒退,最終助長了黨和國家生活中的家長制、一言堂,並導致了「文化大革命」那樣的災難。在這場災難中,國家主席和一批開國元勛都未能幸免於難。鑒於在政治和法治領域,「左」的東西根深蒂固、危害極大,所以,必須始終警惕和反對「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理念,牢記我們黨的章程所規定的,要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更是針對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的。現代法治起源於西方,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較之封建主義人治和專制理念具有文明意義上的歷史進步性,例如,提倡依法而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約自由,承認私人勞動成果、保護私有財產,注重法律程序,無罪推定,等等。我們應當在立足國情的基礎上對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經驗加以借鑒,改革開放以來,我們借鑒吸收了西方法治的有益經驗,加速了我國立法進程,在不太長的時間內初步建立起適應我國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體系,同時提高了我國執法、司法的水平。但是,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並不具有普適性,不是人類法治文明的唯一坐標,對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對於發展社會主義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是有害的。事實上,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理念給我們帶來的消極影響也不可忽視。我們看到,在法律實踐中,有的簡單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術語」(例如「有利被告」),造成執法思想和執法活動的混亂;有的不從我國國情出發,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制度,甚至盲目崇拜「三權分立」、「多黨制」等;有的打著研究司法改革的旗號,鼓吹「三權分立」,否定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否定黨對法治工作的領導,尤其是否定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主張政法機關非黨化、非政治化等等。

  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是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有三個組成部分,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以來以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為核心的理論體系。在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和諧社會理論中包含著豐富的法治理念。

  鄧小平同志在創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領導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過程中,深刻地總結了我國和其他社會主義國家在民主和法制建設方面的經驗教訓,並根據我國新時期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實踐經驗,創造性提出了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理論。鄧小平民主法制理論有一個十分鮮明的特徵,那就是:他總是從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戰略高度來思考民主和法制問題,把民主法制建設放在什麼是社會主義、如何建設社會主義的總體框架之內論述,強調「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 「我們要在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產力的同時,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的經濟制度和政治制度,發展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和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制。」 鄧小平同志注重從總結歷史經驗和教訓、防止出現大失誤和嚴重錯誤、特別是避免像「文化大革命」那樣的悲劇重演的深度論述民主和法制問題,強調國家的穩定和長治久安不能寄托在一兩個人身上,搞人治危險得很,而搞法制才靠得住。鄧小平同志強調從保證政治穩定、推進經濟發展、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高度重視民主和法制這一新課題,要求黨和政府要學會運用法律辦事,依靠法律治國,要把民主法律化制度化。由於問題提得如此敏銳和鮮明,所以,鄧小平反覆強調民主法制建設是我們黨和國家堅定不移的基本方針,什麼時候都不能動搖。鄧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內容非常豐富,構成了改革開放新時期民主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

  20世紀90年代以後,以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三代領導集體在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實施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方略的偉大實踐中,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以新的理論觀點和工作經驗豐富和深化了馬克思法學理論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江澤民同志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奮鬥目標,全面地揭示了依法治國的本質,闡述了法治的基本內容;在鄧小平「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著名論斷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把法制與社會主義更加緊密地聯繫起來,突出了法制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內容和本質規定,在此基礎上把法治國家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基本目標;進一步闡明了黨與法治的關係,法制與文明的關係,經濟和社會發展與法制的關係;提出併科學闡述了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關係,依法治國屬於政治文明,以德治國屬於精神文明,兩個文明相輔相成;他還根據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現實和方向,提出了法制建設的目標和任務,明確了立法、執法、司法、法制監督、法制教育等法制建設的各個環節的核心或重心問題。

  黨的十六大以後,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舉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偉大旗幟,領導全國人民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執政、全面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在這些的新的偉大實踐中,胡錦濤同志豐富、發展和創新了中國特色馬克思主義理論,創立了具有歷史高度、時代內涵和實踐要求的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理論。在科學發展觀與和諧社會的理論體系中,包含「以人為本」、「政治文明」、「依憲治國」、「依法執政」、「和諧社會」、「公平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社會全面進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等等命題,以及「法治是人類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法治是以和平理性的方式解決社會矛盾的最佳途徑」、「人與人的和睦相處,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國家與國家的和平共處,都需要法治加以規範和維護」等等論斷。在這些命題和論斷之下,包括著深刻而先進的法治理念。現在,胡錦濤總書記又明確提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命題,促使我們深入研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一系列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認真檢討法治理論、法治實踐和政法工作中種種不符合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思想、體制和做法,進一步解放思想,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

  總之,以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為理論基礎和指導思想的法治理念是我們黨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創新的必然繼續和延伸,是我們黨堅持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基本方略的精神力量。所以,要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就應當深入學習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和諧社會理論,全面總結其中包含的社會主義民主法治理論。

  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

  這一部分是我今天要談的重點。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書記羅干同志在中央政法委舉辦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研討班上指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先進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廣大人民群眾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內涵可以概括為依法治國、執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五個方面。羅干同志還指出,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內容,執法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使命,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這五個方面相輔相成,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羅干同志的概括既全面深刻,又突出重點,對於政法機關來說,非常有針對性和現實性。對於政法機關以外的國家機關和全體人民深刻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也具有重要指導意義。10月4日的《人民日報》發表了5位法學家的專題文章,分別就這五個方面作了解讀和闡述。

  從著眼於在全社會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角度,可以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分為七項。這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堅持依法治國,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遵循正當程序,實行和諧善治。

  (一)堅持黨的領導

  彭真同志在總結我國法制建設和政法工作的經驗和教訓時,指出建設社會主義法制這件事,不由共產黨來領導,誰也領導不好。江澤民同志在1998年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和黨的十五屆二中全會上反覆強調: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整個過程中,堅持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方向,這是一條根本原則,不能含糊。

  為什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由中國共產黨來領導呢?這是因為:第一,法治是全體人民通過立法、執法、司法、法制監督、法治教育和法律實踐等環節所建立起來的社會主義法律秩序,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和人民性。而作為工人階級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的中國共產黨正是這種階級性和人民性的集中體現。第二,社會主義民主是法治的基礎和前提,沒有民主就不會有真正的法治,而共產黨是爭取民主、發揚民主、擴大民主、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領導核心,沒有黨的領導就不會有真正的民主,也就不會有社會主義法治。第三,法律的制定過程是把黨的意志轉化為國家意志,把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轉化為法律原則和規則的過程,是黨領導立法機關統一認識、集中智慧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使我們的立法符合黨的基本路線,符合國家和社會的發展戰略,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需要,並找准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平衡點。第四,法律的實施經常遇到區域性乃至全國性的大局問題,觸及經濟、政治、生態、文化、民族、宗教、外交、軍事等方面的熱點問題,牽涉到諸多政法機關以及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這些全局問題、熱點問題、跨部門、跨地區的重大問題的解決,都需要由各級黨委乃至黨中央來指導和協調。所以,在依法治國的整個過程和各個主要環節上,都必須強調堅持黨的領導,防止淡化黨的領導講法治,脫離黨的領導搞法治。

  當然,在法治的範疇內,黨的領導是通過依法執政實現的,而不是超越法律之外的領導。

  (二)堅持人民民主

  法治與民主有著不可分割的聯繫。民主是法治的基礎,所以,講法治,實行法治,必須堅持人民民主,即堅持人民當家作主。堅持人民民主,首先是要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國家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內容包括: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在普選的基礎上選派代表,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組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並集中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其他國家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大常委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最終實現人民當家作主。

  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為了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的作用,必須強調既要堅持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同時也要不斷改進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要保證權力屬於人民,又要保證人民行使權力。應當說,在法理上,在憲法上,在人大組織法、立法法、人民代表法等法律上,我們已經解決了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地位、作用、權力運行問題。但是,在實踐中,我們還沒有完全做到,在有些地方甚至做的很差。人大的實際運行和作用還沒有充分體現出人民民主的本質要求。解決這些問題的重要途徑是完善和創新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一是探索人大代表產生和行使職權。我們要通過堅持和完善人代會制度及其運行機制,保證各級人大代表真正做到由人民選舉產生、代表人民行使權力、並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從而保證人代會不是「代表」的大會而是「代表」人民的大會,真正代表人民立場,表達人民心聲,體現人民意願,維護人民利益。為此,要修改《代表法》,要進一步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關於進一步發揮全國人大代表作用、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度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央9號文件)。

  二是探索人大常委會委員構成。人大常委會委員既要有從黨委和政府退下來的領導同志,有社會各界的代表性人物(兼職委員),也要有一批專職委員,並不斷擴大專職委員的人數。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除了要有豐富的政治經驗和工作經驗的老同志之外,還應當體現年輕化和專業化,避免演化為上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龔學平同志接受《瞭望周刊》訪談中所批評的「政治養老院」、「敬老院」、「俱樂部」。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年輕化、專業化不僅對於人代會制度、而且對於國家整個政權建設都是大有好處的,正如龔學平同志所說幹部應該先當人大委員,再當黨政官員。很多年輕幹部先到人大常委會做委員,有助於增強法制觀念、群眾觀念、政權觀念。在這個問題上,應當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的構成情況要比地方人大常委會的情況好得多。在這方面,可以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一個委員構成比例的原則性規定。

  三是探索代議民主與協商民主的有機統一,也可以說是民主與共和的有機統一。人代會制度就其起源和實際運行看,更多地是體現民主理念,特別是代議民主理念。這種代議民主制度完全符合中國國情。但是,如同任何形式的代議民主一樣,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實際運行中也可能存在缺陷。主要的缺陷是:第一,由於代議民主的間接民主性,可能導致民主政治局限於少數代表的事務;第二,有些代表偏離選民的意志和利益,他們的發言純粹是個人意見,而不是選民的意見,甚至利用人大代表的身份以權謀私。第三,當代表們在重大事項的決定上無法取得一致意見時,可能採取簡單多數的方式表決,客觀上造成多數人無視少數人意見、甚至損害少數人利益的情形。克服代議民主局限的方式各種各樣,最主要的是弘揚共和精神,發展協商民主,通過協商達到協和與和諧。以共和為價值理念的協商民主是當代世界民主發展的主導方向。充分發揮代議民主和協商民主兩種機制,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完善和創新應當關注的問題之一。要積極探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之內的政治協商機制,運用協商機制,建立正確、及時反映各方利益的法律機制,讓不同社會利益群體、階層都能有平等的機會和渠道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利益表達方面,弱勢群體的利益表達已經成為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現在弱勢群體儘管人數很多,但沒有發言權,沒有代言人,自身利益受到強勢階層侵害時,他們往往束手無策,少數激進的分子可能會採取極端手段來尋求利益表達和利益訴求(例如靜坐、集體上訪、非法舉行集會遊行、圍堵和衝擊黨政機關等),形成社會動亂源。目前,「三農」、農民工、流動人口、城市拆遷戶等社會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很大程度上和這些群體沒有一個真正能為自己說話、爭取自身利益的「代言人」,進而造成在公共政策決策中缺失話語權有關。所以,除了各級黨委和政府之外,人民代表大會也應當為各個利益階層群體提供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訴求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社會的各種利益訴求能夠通過公正、規範、有效的渠道輸入立法程序,供立法機關整合和選擇,從而制定出得到社會普遍認可的公共政策和法律。這樣的制度性平台很多,例如民意調查制度、信息公開制度、聽證會制度、對話協商談判制度、一定範圍內公民直接表決制度等。

  (三)堅持依法治國

  依法治國理念來源於法治的理念。「法治」是一個內含極其豐富的辭彙。一個完整的「法治」概念,同現代社會的制度文明密不可分,法治主要是制度範疇,而不是簡單的依法辦事。任何現代法治都意味著對國家公共權力的限制,對權力濫用的制約,對公民自由與權利的平等保護等;意味著國家機關的立法、行政、司法以及其他公共活動必須服從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則,諸如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正義的原則、公平合理且迅捷的程序保障原則等等。法治要求政府維護和保障法律秩序,同樣也要求人民服從法律。在上述意義上,「法治」是一個內涵民主、自由、平等、人權、理性、文明、秩序、正義、效益與合法性等諸社會價值的綜合觀念。

  在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我們的法治理念,核心是依法治國。這裡的「國」並不是「國度」意義上的國,而是作為國家機器和公共權力意義上的「國」。所以,依法治國就是要依法治權,把權力納入法治的軌道。依法治國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其中最重要的是憲法,所以,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實施社會主義憲政。依法治國的「法」本質上是「良法」,即體現人民意志、維護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權利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所以,依法治國是良法之治。

  依法治國是法治理念與國家制度的有機結合。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基本內容,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憲法修正案的方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載入憲法。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把依法治國和法治國家提升為政治文明的範疇。這對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具有深遠的意義。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對依法治國內含所作的科學闡述,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核心理論。

  (四)尊重和保障人權

  講法治,首先要講人權。作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理論基礎的科學發展觀是以人為本的發展觀。以人為本,用法律語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權利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權。我們要建設的法治社會,就是以人為本的社會。尊重和保障權利和人權是法治社會的基本特徵,也是構建法治社會的前提。因此,尊重和保障人權構成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最重要的內在的要素。考察法治的歷史,法治是適應人權的需要而產生出來的,並隨著人權需要的擴展而演進。社會主義法治更應當高舉人權旗幟。2004年現行憲法第四次修改時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進憲法,使我們的憲法更具有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意蘊,更具有親和力、凝聚力和公信力,也為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注入了鮮活的精神要素。

  過去,我們不講法治,因此也就不講人權,而人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才想到法治。我看過劉少奇同志的親屬寫的一本書《你所不知道的劉少奇》,其中講到1967年8月5日中南海批鬥(侮辱)劉少奇大會之後,劉少奇拿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義正詞嚴地抗議說:「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席,你們怎樣對待我個人,這無關緊要,但我要捍衛國家主席的尊嚴。誰罷免了我國家主席?要審判,也要通過人民代表大會。你們這樣做,是在侮辱我們的國家。我個人也是一個公民,為什麼不讓我講話?《憲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破壞《憲法》的人是要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的。」 少奇同志這個時候想到用憲法捍衛國家的尊嚴,維護自己的權利,想到憲法應有的權威,為時已經晚了。同樣的事情也發生在毛澤東身上。1964年12月15日至1965年1月14日,中央利用三屆人大期間各地負責人在京的機會交流、總結「四清」的經驗,鄧小平原以為是中央書記處召集的一般彙報會,出於好意對毛主席說:主席身體不好,可以不必參加。在這個期間,毛澤東同劉少奇在「四清」運動的性質和重點上發生衝突,劉少奇多次反駁毛澤東的發言。有一天,毛澤東非常惱火,一手拿著《黨章》,一手拿著《憲法》,到會場大聲喊道:「一個不讓我開會(指鄧小平),一個不叫我講話(指劉少奇)。為什麼剝奪《黨章》、《憲法》給我的權利?」 這兩個實例充分說明,人們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或者自認為受到侵害的時候,就會本能地想到憲法和法律,求助於憲法和法律,也充分說明法治與人權的必然聯繫。

  當前,尊重和保障人權的一個現實問題是社會弱勢群體的權利保護。在經濟改革和社會轉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社會弱勢群體,例如,國企下崗職工、城鎮農民工、失業或待業者、殘疾人以及其他在經濟上、文化上、政治上、心理上處於弱勢地位或不利狀態的人群或階層。我國的弱勢群體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分布廣泛。據中央黨校學者的統計,目前我國弱勢群體的規模在1.4億左右,約佔全國總人口的10% 。在我國社會弱勢群體當中,一部分人處於絕對貧困狀態,他們基本生活沒有保證,溫飽沒有解決,生存發生危機;一部分人處於相對貧困狀態,他們的溫飽基本解決,但低於社會公認的基本生活水平。

  如何對待和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和發展環境,是實行法治、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必需解決的問題。弱勢群體的利益本質上屬於人權範疇。尊重和保障人權首先想到的應該是社會弱勢群體的人權。當我們把弱勢群體的利益上升到人權的高度時,就會倍加關注和重視他們的處境,增強改善他們處境的法律意識和憲法責任。在憲法面前,對弱勢群體的人權關注和保護,不僅是我們應有的道德關懷和福利救濟,更是我們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組織肩負的憲法責任,是我們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社會責任。

  (五)維護公平正義

  講法治,就要講公平正義。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價值取向。公平正義,是自古以來人類社會共同的嚮往,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目標。公平正義更是我們黨堅定不移的理想信念,我們黨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政黨,是為實現全社會、全人類公平和正義而奮鬥的政黨。公平正義與法治有著本質聯繫。古人早就說過,法律是公平正義的藝術。只有貫通公平正義的理念,法律才是受到普遍尊重的良法,才能真正維護人民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公平正義更關乎法律秩序,沒有公正,人心不會有平靜;沒有公正,各種矛盾就會滋生和蔓延;沒有公正,單位和社會就不得安寧;總之,沒有公正,就沒有法律秩序。公平正義是法律調整的根本標準,在建設法治社會的過程中要始終把公平正義作為協調各方面利益關係、處理各種矛盾和問題的根本尺度。

  公平正義,首先是機會平等。機會平等是人類從身份社會進入契約社會的過程中提出來的反對封建等級制度和世襲制度的革命綱領,是社會主義社會必須吸取、利用的文明成果。機會平等綱領要求摒棄先賦性特權、身份等級等不公正因素的影響,保證每個社會成員能夠有一個平等競爭的條件,從而拓展個人自由創造的空間,最大限度發揮自己的能力和潛能。在現代社會,機會平等堪稱最重要的正義原則,因為機會平等是起點平等,如果沒有起點平等,後續的平等就是畫餅充饑。機會平等意味著對權利的普遍尊重,即權利平等。權利平等就是要求在公共領域公正地對待和確保每一個人的應有權利。各種職位對一切符合條件的人開放,允許並鼓勵不同階層、地域互相開放,允許社會成員互相流動。機會平等原則不僅要求在進入上平等,也要求在退出上平等。如果沒有退出機制和流動機制,在職位有限的情況下優秀人才便無法脫穎而出,那也是一種機會不平等。所以,要堅決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反對領導職務的世襲制、接班制,實行領導職務任期制、退休制,為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施展才華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機會平等還應當包括代際平等,不僅要切實保證當代人平等機會,而且應當關注和保證後代人機會平等。當前,我國有相當多的農民和困難群眾子女享受不到社會公認的公共教育資源,不能接受平等教育,這必將導致他們普遍缺乏在未來社會的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形成新的代際不公。我們的政策和法律能否創造機會平等的制度環境,是檢驗能否實現全社會公平正義的試金石。為了保證機會平等,還必須旗幟鮮明地反對出於性別、地域、種族、民族、語言等因素的任何形式的偏見和歧視,並防止政策上、法律上的失衡。

  公平正義,其次是要公正合理地調理利益關係。之所以提出公正合理地協調各種利益關係這一問題,是因為目前利益關係失衡。這主要表現在兩點:一是國家、集體、個人的利益沒有處理好。據統計,從1979年到2004年,我國經濟高速發展,GDP總量增長了10倍,平均發展速度為9.4%,是世界上發展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然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並沒有像經濟增長速度一樣提高。一些地方政府把公共財政主要用於樓堂館所和形象工程,很少用於教育、衛生和社會保障,致使相當多人上不起學、看不起病,社會保障的覆蓋率不到20%。二是收入差別擴大,貧富兩極分化日益明顯。可以這麼說,在富人使用彩電、冰箱,而窮人無錢可以不用這些產品的時候,我們說這是貧富差異。而當富人開寶馬、住別墅,而窮人住在貧民窟里甚至根本無房可居、有病看不起、有學上不起的時候,就不是貧富差異,而是社會嚴重不公,因為這涉及到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即公民的受教育權、健康權、生存權、發展權等基本人權。社會不公,一方面是由於收入不公造成的;另一方面是由於政策失衡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將土地、廠房、商標轉讓給商人,使他們一夜之間成為暴發戶,成為擁有百萬、千萬甚至億萬資產的富翁。而在貧困群體當中,有些人則是因為政府與商人勾結在一起運作土地徵用、房屋拆遷、國企出讓,一夜之間失去了賴以生存和生活的土地、廠房、工作單位和勞動崗位,成為無依無靠的赤貧者。如果這些問題得不到解決,談論法治社會,法治理念,那就是空話。

  當然,主張分配公正,並不是殺富濟貧,也不是均貧富。而是在公平正義理念和和諧精神的指導下,實現各個階層、群體利益的最大化。正像胡錦濤總書記講的,要實現各個集團、各個階層各盡其能、各得其所又和諧相處。

  公平正義,第三要求司法公正。黨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的決定明確要求,要在黨的領導和人大監督下,堅持「公正與效率」的法院工作主題和「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要以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標、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重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反覆強調促進司法公正,提高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能力,保障社會公平和正義的能力。這表明,公正是社會主義司法的首要價值追求和行業規範。十六大提出,社會主義司法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與正義,這對社會主義司法提出了更高的標準和要求。司法公正要求法官應該具有法律之內的思考視角和法律責任感,社會公平與正義則需要法官同時兼備法律之外的社會視角和社會責任感。社會公平與正義較之司法公正具有更高層次的價值意義,我們要以社會公平正義來檢驗司法是不是公正。司法公正要從屬於、服務於社會公正,從而使社會成員的權利訴求可以不因社會成員之間存在的訴訟資源和訴訟能力上的事實差異,平等地獲得司法救濟。

  司法公正往往需要由司法效率來保證。效率意味著及時獲取證據,防止因時過境遷證據被轉移、毀損滅失,使得當事人受到損害的合法權益無法補救。提高司法效率,不僅可以使被害人的權利及時得到救濟,還可以使受損害的法律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同時有助於公眾增強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如果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結,必將使糾紛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當事人之間長期處於對抗或敵對狀態;在當事人疲憊不堪的情況下拿到一個「公正」的判決,此時的當事人對司法機關已經沒有什麼感激,更談不上什麼公正感、信任感。因此,在社會主義司法領域,應堅持公正與效率的辯證法,以公正統領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

  (六)遵循正當程序

  我們通常說,行為要有規則,辦事要講程序。任何一個組織行為(有組織的活動)都涉及三個問題:第一,幹什麼;第二,為什麼而干;第三,怎麼干。這怎麼干就涉及到程序問題。無論是從事什麼公務活動,都應當遵循程序。在法治領域和公共管理領域,程序問題至關重要。程序給人一種信心,程序保證效率,程序減少失誤。

  程序包括時間和空間兩種要素。時間要素包括時序和時限,時序是行為的先後順序,先幹什麼,後幹什麼,一環扣一環;時限是行為所佔時間的長短,一項工作、一個任務、一個案件的審理在什麼時間內完成,時間上的效力如何。空間要素包括如何排列各種公務,採用什麼途徑和方式去活動,是公開的,還是閉門的,是直接的還是間接的,是職權範圍內還是職權範圍外的授權,是採用會議決定的方式,還是採用首長決定的方式,等等。無論是從時間上看,還是從空間上看,程序的設計都要符合科學、理性、民主、公正的原理和原則,換句話說,就是要設計出科學的程序,理性的程序,民主的程序,公正的程序。通過這樣的程序決策和管理,

  在法律工作中,無論是立法工作,還是執法和司法工作,必須強調正當程序(程序正義)。尤其是涉及當事人利害關係的事務必須做到程序公正。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包括:(1)當事人權利平等,即衝突和糾紛雙方均應得到有關程序的公平通告,並有公平的機會去回答對方的辯論和證據。裁決的內容應當有法律的根據和事實的根據,並為公認的正義觀所支持。(2)堅持對當事人一碗水端平,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法律規範的適用一把尺子度量,同樣的情況同樣處理。(3)嚴格執行迴避制度,任何人不應審理與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案件,就是說法律糾紛應由超然於當事人的第三者來審理;執法公開,案件的處理必須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和法制監督,但不受輿論所左右。(4)案件的審理應當有時間上的基本規定,要及時高效,不得遲誤。(5)應有上訴和審訴制度,容許對初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把初審法院的法官置於「被告」的地位,由上級法院審查下級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6)法律援助,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對於社會弱勢群體和弱者無償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的權利得以平等的實現。

  我們經常說,正義不僅應當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就是正當程序的重要價值所在。程序正義不僅是實體正義實現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獨立的價值。

  在現代社會,程序法(包括立法程序、行政程序、司法程序等)是否完備並得到嚴格的遵守執行,是衡量一個國家法治文明、司法公正、訴訟民主、人權保障程度的重要標誌。在程序問題上,必須破除很多誤區,堅持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並重。我不贊成程序優先和程序正義優先,但是由於「重實體輕程序」的慣性以及「程序虛無主義」的影響非常嚴重,有必要強調程序的重要性。程序不僅是實現實體公正的手段,更是防止、限制司法權被濫用,保障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並提供救濟途徑的重要機制。重視程序的價值,維護程序正義是法制進步、司法文明的重要標誌。要切實維護正當程序的嚴肅性,必須加強對違反程序規定的行為的監督、糾正、責任追究力度。走程序雖然需要時間,有時候也很麻煩,有時候還會遇到來自上級、社會、輿論的壓力,但是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可以避免發生嚴重錯誤,避免發生錯案、冤案。在這個問題上,血的教訓太多,太沉重。去年以來,陸續曝光的佘祥林、孫萬剛、黃亞全等典型錯案、冤案一再敲響警鐘。這些錯案和冤案的發生,均與嚴重違反司法程序、不按法定程序辦案有關。公安機關一味追求有罪、罪重的證據,忽視無罪、罪輕的證據,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在疑犯的口供前後矛盾時又先入為主,選擇有罪供述。檢察機關在發現法醫鑒定存在諸多疑點、證據不到位、犯罪嫌疑人屢屢翻供的情況下,仍然片面採信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並以這些「證據」作為事實予以起訴。審判機關更是「有罪推定」,不從依法維護當事人合法利益的角度出發,全面審查和判斷各種證據以及疑犯的口供,認真聽取疑犯的辯解。結果導致冤假錯案發生。這些忽視程序法規定、不按正當程序辦案的錯誤,給當事人帶來巨大的、難以挽回的傷害,給司法機關嚴重摸黑,也給黨和國家造成惡劣影響。

  (七)實行和諧善治

  法治並不是我們的最高理想,走向法的善治才是我們的最高理想。人類社會治理模式的有過兩次革命。第一次,從人治到法治。第二次,從依法而治到法的善治。善治是21世紀法治文明的表徵。法的善治意味著:第一,良法之治。所謂良法,應當是符合社會發展規律、自然演化規律、人生存和發展規律的理性之法,應當是正義之法、民主之法,應當是在技術表達方面科學完美的法律。第二,以善的態度和方式執法和司法,即通常所說的文明執法和司法;第三,以善為核心價值的治理。每個時代都有善的最高標準,在當代中國「和諧」是最高的善,以和諧為善的最高標準,就是要求人們信仰和諧,實踐和諧,實現和諧。

  「和諧」是一個非常古老而又經久不衰的概念,是一個跨學科的概念,也是當前最流行、最時髦的概念。在2005年,「和諧」和「創新」兩個概念是互聯網上出現頻率最高的概念。這就意味著人們普遍關注和諧和創新。

  中國共產黨在全面推進小康社會建設的過程中,以馬克思主義的社會理想為理論基礎,吸收歷史上的和諧理念,提出了富有21世紀時代特點的「和諧」理念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綱領,並進行了不斷深化的闡述。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主題,並就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作出了決定。應當說,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命題的凝練、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它表明我們黨在認識上完成了從革命黨向執政黨的轉變,也表明我們黨的指導思想從毛澤東的鬥爭哲學徹底轉向了胡錦濤的和諧哲學。

  和諧是當代中國的最強音。也構成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精髓。只有把和諧精神、進而把善治的理念融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之中,牢固樹立和諧理念,才能真正做到立法為民、執法為民、司法為民,做到服務大局、服務全局。黨中央要求政法機關執法為民、司法為民,最大限度地保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讓經濟確有困難得群眾打得起官司,確保有理有據的當事人得贏官司,讓打贏官司且具備條件執行的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維護國家法律權威;要弘揚司法民主,依法擴大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進一步提高司法效率;要注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協調,發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重作用,做到既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又要立足於穩定社會,及時化解矛盾,消除糾紛,息訟寧人,努力減少社會對抗。所有這些,都是實現構建和諧社會總目標在政法戰線的具體要求,是黨中央善治理念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要求,是達到善治與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得上述七項基本內容可以劃分為兩個層面:第一層面包括前三項,即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堅持依法治國。這是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他們決定著法治的性質、宗旨、基本任務和基本原則。這三項又是相輔修成、有機統一的。正如胡錦濤總書記2004年在首都各界紀念憲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中說:「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這是我們黨在總結社會主義國家興衰成敗的經驗,特別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建設、法制建設的經驗,借鑒現代法治理論合理成份的基礎上形成的基本理念。

  第二層面包括後四項,即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遵循正當程序,實行和諧善治。它們體現現代法治的普遍規律、普適精神和普遍要求,代表人類社會政治文明和法治文明的共同成果。

  這裡,要指出的是:以上所說的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是各個社會主體應當樹立的共同理念。在堅持這些基本的、共同的要素的前提下,在法治工作的不同領域,各社會主體的法治理念的重心或側重點是有所不同。例如,

  對於執政黨即中國共產黨來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心是依法執政。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實現執政興國的歷史使命,就要突出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強調依法執政;通過依法執政實現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在法治範疇內,黨的領導應當體現為共產黨依法執政。

  對於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來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民主立法、科學立法、依法決定重大事項和人事任免、依法監督。制定反映經濟、社會、自然發展規律、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併科學表述的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權利、促進社會全面進步、規範社會建設和管理、維護社會安定的法律法規,並監督法律法規在全社會的實行。

  對於各級人民政府來說,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建設法治政府,做到執法為民、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實行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堅持民主理政、政務公開;建立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侵權要賠償的監督機制。

  對於政法機關來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心是執法為民、公正司法、服務大局。以解決制約司法公正和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重點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和工作機制改革,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作用,促進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

  對於廣大人民群眾來說,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心是樹立科學的、理性的、民主的法律觀,增強法律意識,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崇尚法治;樹立正確的權利和義務觀念,正確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在自己的實踐中體現法定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守法與用法的一致性;對一切合法的權利(包括個人的、集體的、國家的、人類的權利)給予同等的尊重和維護;樹立依照法律有序參與的意識,無論是提出政策、法律建議和工作意見,還是表達意願、訴求,宣洩不滿情緒,都應當依據法律規定,遵循法定程序。全體社會成員認同、崇尚和信仰法律,無疑是法治生成和成熟所不可缺少的精神文化基礎。

  同志們,以上是我學習和研究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一些體會,供大家參考。不對的地方懇請各位領導批評指正。0作者張文顯的更多文章責任編輯:luris
推薦閱讀:

有哪些經典的畫餅(思想、理論)一直用來阻止人走向成功?
音樂大師課有哪些節目理念?
南方某市一堂語文課過後的思考
黑格爾:「絕對理念的內容」就是我們迄今所有的全部生活經歷
為什麼安慕希、純甄、莫斯利安的包裝盒要設計成這種形狀?

TAG:社會 | 法治 | 理念 | 主義 | 社會主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