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離婚糾紛面面觀

一、基本特點

「再婚夫妻」包括一方再婚和雙方再婚(含復婚)情形。近年來,本院離婚訴訟案件中的再婚夫妻糾紛日趨增長。2016年以來涉再婚夫妻離婚及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40餘件。

(一)年齡段的不同:「70前」中老年夫妻占絕大多數,超過七成,主要是雙方再婚情形;而「80、90」再婚夫妻以一方再婚的居多。

(二)理由的性別差異:男方當事人多訴稱女方騙婚、不盡扶養義務等,女方當事人多訴稱子女撫養、財產分配不公正等。

(三)「假離婚」的原因:「假離婚」原因多為購二套房、申購經濟適用房或生二胎等,復婚後又因財產分配、一方出軌等問題訴訟離婚。

(四)與初婚的差別:離婚事由不同:初婚多為「一方出軌」,復婚這類問題罕見。家庭成員對糾紛的介入影響程度不同:初婚離婚案中,當事人特別是「80後」不獨立,雙方家人介入多,導致糾紛擴大化複雜化;再婚離婚案中,往往經濟條件優越的當事人一方,家庭成員關注和介入多。

二、原因分析

(一)宏觀因素:社會發展變化的必然結果。

1.社會婚戀觀進步。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條件的改善,法律倡導的婚姻自由觀念日益深入人心,再婚不再是新鮮事物。再婚人群受到了社會、家人的更多包容、理解和關愛。全社會婚戀觀的進步,也催生了廣場舞社交等多元交際模式、婚戀市場和中介機構的發展,而這也為再婚提供了更多便利和可能。

2.人口老齡化趨勢。中國已成為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也是人口老齡化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目前,我國1億多老人中,35%喪偶,其中四成有再婚意願或進入再婚。隨著人均壽命增長,這些老人可能再活三四十年甚至半個世紀,再婚夫妻規模必然強勢增長。

3.社會轉型期矛盾。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迅速發展,中老年人群能夠取得可觀的收入、退休工資,實現了經濟上的富足,但物質進步與情感缺失之間的矛盾仍然突出,再婚夫妻同樣面臨家庭生活壓力的考驗。而獨生子女政策使家庭生活方式特別是養老模式出現變化,空巢老人問題突出。據統計,城市有54%的老年家庭呈現空巢現象,而農村的比例超過半數。由於親生子女的精神贍養無法滿足老人的情感需求,尋找新的另一半成為必然選擇。

(二)微觀因素:再婚夫妻不能承受之重。

1.相互信任問題。「半路夫妻多為財」,這是懸在很多再婚夫妻及其家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對此,男女雙方有不同的解讀,其中關鍵是相互信任問題。女方認為,再婚不辦婚禮、不拍婚紗就已經做出巨大犧牲和讓步,男方還捨不得將經濟大權交出或不願公開,就是對女方不信任。男方則認為,再婚就是找個伴搭夥過日子,女方一提錢就是居心叵測。

2.繼子女撫養問題。再婚夫妻的子女,有些隨繼父母共同生活,有些隨另一方共同生活。兩種都會存在撫養過程中的矛盾。共同生活的繼子女,夫妻雙方會對兩邊孩子的消費層次、發展計劃(是否出國求學)、房產分配的區別對待,產生矛盾。不共同生活的繼子女,一方會對另一方的探視時間、撫養費的支付、額外花費的開支產生矛盾。

3.財產分配問題。再婚夫妻的財產多是婚前財產,雙方對這些財產如何在生前死後進行處分和安排,是非常敏感和棘手的問題,極易發生情感危機。比如,雙方都會在合適時候將財產安排到自己子女名下,但如未事先告知對方或雙方協商一致,就會引發夫妻矛盾。

4.與前任「藕斷絲連」問題。部分再婚夫妻,因系喪偶後重新結合成家,因一方顧及舊情在現任婚姻存續期間仍與前任有聯繫,另一方不能理解和接受,引發夫妻矛盾。

(三)個人因素:再婚夫妻缺乏愛的能力。

1.再婚觀念和能力仍顯落後,追求愛卻不會愛。發達國家如歐洲70%的再婚夫妻表示,二婚更幸福。理由是:受過婚姻生活創傷的人,會通過學習改善認知,對生活習慣、金錢態度、感情磨合等有更為全面和深刻的了解。相比之下,離婚訴訟的再婚當事人尚未學會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學習和提高婚姻能力。

2.物質條件充足但精神不獨立,情感受到財產束縛。近年來,我國經濟條件有了明顯改善,特別是房產市場異軍突起,令多數家庭的生活狀況與房產密切相關。特別是再婚家庭的夫妻感情面臨嚴峻的現實考驗。如精神不獨立,情感不穩定,一旦涉及房產的分配問題,就可能直接引發夫妻與家人的關係變化。

3.再婚動機目的不一致,埋下基礎不牢的婚姻隱患。當下社會,再婚的動機各式各樣,有的是為了追求新的感情歸屬,有的是追求生活物質幫助,有的是找人生子圓夢,有的是找人照顧晚年飲食起居等。如雙方不能充分了解各自心理狀態,並通過溝通取得共識,一旦再婚後不能滿足或出現落差,心態極易失衡,矛盾糾紛接踵而至。

三、法官建議

(一)找人要靠譜。相親時,要擦亮雙眼識人。要利用自己生活經驗多方了解對方性格和愛好、觀點和品德,特別是了解對方前次婚姻有關情況,知彼知己,夯實再婚感情基礎。

(二)動機要端正。目的性過強的再婚,當事人往往會因目的不能達成而心態失衡,最終影響婚姻生活。端正動機,拒絕投機,看重彼此情感交流,更容易保持婚姻長久幸福,也提高矛盾糾紛抵禦能力。

(三)準備要充分。心理上和物質上都要提前做好準備,特別是總結好前次婚姻的經驗教訓,有可能的還要對個人婚前財產和婚後共同財產包括雙方子女安排做好安排。

(四)利益要兼顧。無論是處分自己婚前財產還是婚後所得財產,無論是想把自己的財產留給自己的子女還是對方的子女,要儘可能兼顧雙方利益,多溝通多協調,秉持公道,一碗水端平。

(五)緣分要珍惜。少年夫妻老來伴,老來得伴更難得。要珍惜再婚難得的人生緣分,心存感激。特別是再遇矛盾糾紛不傷感,不氣餒,不灰心,多寬容,多總結,多改進,切不可重蹈此前草率離婚、衝動離婚的覆轍,二次留下人生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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