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啟超:中國人注重「私德」 但缺少「公德」
在我國,公德、私德的區劃始於梁啟超。他在一九○二年寫的《論公德》一文,強調中國人缺少「公德」,而「私德」充斥生活。在國外,則有歌德的「自我化」和「無我化」及馬克斯·韋伯的「意向倫理」、「責任倫理」。
「公德」即社會公共道德,可稱為社會性道德;「私德」關係到個體一己的安身立命、終極追求,可稱為「宗教性」道德。公德、私德是有重大區別的,但在個體身上,往往有「一身而二任」既有公德又有私德的相互重迭、各自區分的狀態。視情境不同,側重、突出點不同。因此,二者的區分是很困難的。
康德本人的理論就展示了這一點。那個「位我上者燦爛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的「絕對命令」即「私德」,是康德的「道德人」的理想設定。但是,他又感到如果這體現「實踐理性」的「絕對命令」如此這般地「絕對」下去,人在社會中便難以立足。於是在《實用人類學》一書中又專列一節《可以允許的道德假象》。例如,在女性面前,男性假裝莊重,本不應該,但是卻能造成「以免一方成為另一方的單純享樂工具」的好結果。這「莊重」是出於無奈,康德並不推崇它,但這好比拋一隻桶給鯨魚玩,以拯救船隻。所以,比起「船」,「桶」雖小,也可以成為附庸的權宜之計。這相當於今日西方「境遇倫理學」訴說的那一套東西,也可戲稱為「隨機倫理」。
由康德可知,公、私德雖然完全區分開來非常困難,但完全不區分,又會造成更尷尬的局面和理論上的混淆。因此,問題主要方面是對於公、私德的劃界。之所以提出劃界問題,不僅是理論上的清晰概念要求,更是民族傳統積澱的負面效應仍在的緣故。從古典說,孔子「子為父隱」,「父為子隱」這一為今人詬病的偽證,曾發展為「法律」的允許:「自令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漢書·宣帝紀》)從今天說,有些父母毆打孩子,還強辯說「打死了孩子,也是我個人的事,不用你管」。如此等等,觸目驚心。
關於公、私德的關係。公德關係到社會對個體要求的責任、義務,與法律、風俗、習慣相連,必須遵循,不能例外;私德更側重於個人理想、信仰,可以期待,但不能強求。後者有某種絕對性、不變性,前者卻有相對性、可變性。前者重他律,後者重自律。後者崇高,可以范導前者;前者雖平凡,亦可以建構後者。私德難以證實和證偽,而公德總是在事實中以經驗(教訓)形式出現。分清二者,使之各得其所,不至於一種傾向掩蓋另一種傾向;見到二者的聯繫,以促成良性互動,「極高明而道中庸」。
現在的首要問題,我以為主要不是倫理學的「失語」,而是某種解構一切的後現代心態作祟。當然,倫理學的「失語」也可能加重了後現代心態的蔓延。某些大講否定規範倫學的看法相反,我認為現在要重建規範倫理的權威,以推動公德即社會性道德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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