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永年:「小政治」與中國法治困境
對很多中國老百姓來說,實在很難理解2016年年末所發生的兩件事情的一致性。第一件是聶樹斌案在經過20來年的沉冤之後被「平反」;第二件是北京雷洋案的「結局」。這兩件司法領域的事情相差沒有多少天,都牽涉到老百姓的「人命」,牽涉到政府和人民之間的關係。
第一件事情令很多人感激涕零,總算對冤死了20多年的那個年輕人,和為他叫冤了20多年的父母親有了交代。也正因為如此,人們看到了中國司法的進步和法治社會的曙光。可是,沒有多久,雷洋案的「結局」則使得同樣一些人再次迷惑起來,不知道中國法治的明天在哪裡。
雷洋案的發生對中國社會所產生的激蕩並不難理解,它標誌著人民權利意識的覺醒,因為很多人都覺得自己隨時都可以成為另一個雷洋。雷洋案的如此結局,儘管也是可以預想到的,卻很難讓人接受。正如人們不知道聶樹斌案為什麼可以「平反」那樣,人們也不知道雷洋案怎麼會有如此的「結局」。
但有一點非常清楚。比起20多年前發生聶樹斌案時,今天中國老百姓的權利意識越來越強,至少他們要求對一位平民百姓的死亡有一個「說法」。在改革開放之前的年代裡,大多數中國人並沒有這樣的權利意識。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階級鬥爭時期,官民互相傷害的案例比比皆是。改革開放的年代,也是老百姓權利意識覺醒的年代。
很多年來,每當發生平民和政府的司法案例,總會引出中國社會的大爭論,引出人們對個人、社會和國家前途的擔憂。無論是早年的南京彭宇案和上海的楊佳案,還是近年來的709律師案、太原的周秀雲案和河北的賈敬龍案,都說明了這個大趨勢。
權利意識有了,不過權利的實現仍然遙遠。老百姓對實現這種權利的期待之高毋庸置疑。這就是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出台以「法治」為核心的治理改革方案之後,中國社會大受鼓舞的社會背景,人們從中看到了法治社會的大方向。當然,「法治」這一改革和發展方向的確立表明,執政黨已經意識到了「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有效方式。
人的權利的實現,每進一小步都是人類社會進步的一大步。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進步和人的權利的實現密不可分。今天很多人把實現發展權,視為是中國改革開放以來的主要議程,這並不那麼確切。
文化大革命結束之後,中國政府的確把工作重點,從文化大革命期間的「繼續革命」和「階級鬥爭」,轉移到了經濟建設,但就制度建設而言,真正具有意義的便是法制建設。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可以說,改革是法制建設為主,經濟建設為輔。鄧小平、陳雲、彭真這一代領導人,把法制建設提高到執政黨的最高議事日程。
結束文革「無法無天」的日子、平反之前的冤假錯案、法制建設十六字(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等,為當時中國各方面的進步奠定了基礎。在此基礎上,1997年中共十五大把喬石委員長力主的「法治」寫入了執政黨和政府的文件。十八大四中全會更進一步,執政黨專門召開一次全會來討論法治建設,並且把法治建設提高到最高的議事日程。
為何法治實踐的進步那麼艱難
但是,就法治實踐而言,為什麼進步那麼艱難呢?儘管法治建設既關乎執政黨及其政府,也關乎社會,在中國的政治背景中,執政黨及其政府無疑起主導作用。很顯然,法治實踐受執政黨及其政府內部的「大政治」和「小政治」的影響。
如果執政黨行「大政治」,法治就會進步;如果執政黨行「小政治」,法治進步就出現困難。這裡所說的「大政治」指的是執政黨對其執政的社會基礎的追求,「小政治」指的是執政黨內部的局部利益。「大政治」和「小政治」對應於是中國經常使用的「大格局」和「小格局」。
毛澤東具有大政治觀,他所關切的是官僚主導但脫離社會的狀況。不過,他所使用的方法極其錯誤,即用階級鬥爭的方法。這一方法使得「大政治」演變成「小政治」,黨政官員和社會之間惡鬥,最終造成了貧窮社會主義的局面,而這種局面便是對執政黨本身的威脅。
鄧小平也具有大局觀,他做了兩件大事情,一件是前面所說的法制建設,另一件是搞經濟建設。鄧小平之後,儘管在法治方面進步不大,但其他方面也還是能夠認識大局的。
江澤民時代,執政黨「講政治」,這裡的「講政治」是講政治大局,主要是要擴展執政黨的社會基礎,容許民營企業家入黨,參與政治。「三個代表」因此是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中的一件大事情,促成了執政黨轉型成為一個包容性和開放性政黨。
胡錦濤時代,法治建設可以說沒有什麼大進步,甚至有倒退的跡象,主要表現在維穩系統的出現,政府方面過度使用暴力手段來管控社會,包括今天人們所看到的一些實踐,可以追溯到那個時代;不過,另一方面,執政黨也意識到執政黨社會基礎的重要性,開始進行社會建設,出台了一系列社會政策和社會保護舉措。普惠性社會政策的建設,是這個時期的主要貢獻。
十八大之後,再次回到了「大政治」的格局。權力集中、頂層設計和反腐敗等逐一展開,在此基礎上,四中全會出台了以法治為核心的標誌性改革文件,被外界解讀為中國最為重要的政治改革文件。但為什麼在現實中會出現本文開頭提到的這種情況呢?
簡單地說,「小政治」又開始在一些方面佔據主導地位。一些部門領導人用自己的利益充當部門的利益,用部門的利益充當國家的利益,促使他們使用最危險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既得利益,把司法制度演變成政府的一種簡單工具。
當「大政治」犧牲於小政治時
無論是聶樹斌案還是雷洋案,人們最終所看到的只是一個簡單以司法形式出現的「政治判決」。司法領域,過程和程序至為關鍵。人們不能簡單地斷定執法人員就是有罪的,因為在執行過程中也會發生問題甚至錯誤,但做出結論的過程必須是公開透明的,才能給雙方一個公正的結論,給社會一個交待。
當「大政治」犧牲於小政治的時候,司法正義就消失了。政府方或者代表政府的法官方,用政治力量或者行政力量來保護自己利益的時候,老百姓或者代表老百姓一方的律師,也同樣會訴諸於不同形式的政治。這些年來已經發生了很多律師訴諸於街頭政治、社交媒體、海外聲援等方法,來獲取司法正義的情況。
當律師走出法庭而走上街頭的時候,法治就止步了,政治就開始了。在中國,這種行為不但被人們所接受,而且也被褒揚。這背後是有政治原因的。一句話,「小政治」經常使中國的司法陷入一種惡性循環。
即使是在踐行法治的西方,司法正義也是「小政治」犧牲於「大政治」的結果。西方的法治遠早於民主,這是因為無論是統治者還是被統治者,大家都意識到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司法不獨立,人人都沒有安全感;如果一個社會處於沒有法律的無政府狀態下,沒有人會是安全的。因此,司法成為第三方,是獨立的一方。
任何國家,執政黨都控制立法,因為立法過程永遠是一個政治過程。不過,一旦法律產生了,政治就要止步,把司法讓位給專門的法律人員。儘管不存在一個完全獨立的司法制度,但相對獨立則是可能的。司法的獨立和民主也不那麼相關。
香港的法治在港英當局時代就已經確立起來,現在香港在民主化,法治反而經常遭到破壞。新加坡一直被西方視為權威主義政權,但其健全的法治體系為西方所稱道,新加坡在一黨獨大體制下,實現了司法的獨立。
也就是說,司法的進步是「大政治」的結果。沒有「大政治」格局,法治永遠建立不起來,司法正義難以實現。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政府還是社會,沒有一方可以感到安全。可以這麼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在「大政治」觀主導下確立了「法治」建設的目標,今天法治理念的實現仍然需要「大政治」的格局。
不管怎樣,有一點是非常明確和確定的:對執政黨來說,司法相對獨立犧牲的只是絕少數人的利益,而贏得的則是民心的信任,因此也是整個政權。
作者是新加坡國立大學東亞研究所所長
文章僅代表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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