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打假人向電視台要封口費,難謂敲詐

職業打假人向電視台要封口費,難謂敲詐

2011年12月05日 09:27:42分類:未分類

12月1日,成都職業打假人劉江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在重慶萬州區法院開庭審理。劉江被控以舉報電視台播發虛假廣告為由,敲詐勒索全國300餘家電視台,金額共計242萬元。檢方指控,劉江一旦索取到電視台錢財後,不管對方是否整改,都承諾一年之內不會再舉報。律師辯護稱,劉獲取的是勞務費、獎勵費。

 

 這個案子聽聽都不像犯罪,一個公民哪來這麼大的能力,去敲詐勒索全國300多家電視台?電視台可不是吃素的,裡面的編輯、記者見識多廣,也經常曝光打假新聞,怎麼可能輕易被別人勒索。而案發地在重慶,眾所周知,自打黑以來,刑法在重慶一直在高壓運行,故職業打假人落網於其地,並不偶然,當然同時也給社會帶來疑惑,法律是否用過頭了。最近幾年來,敲詐勒索罪漸漸成口袋罪,甚至出現敲詐政府、敲詐法院被判刑,這些都與生活經驗背離,政府、法院這麼強勢,誰敢去太歲爺上動土?這些罪名基本上是經受不起考驗的。

 

 言歸正傳,敲詐勒索罪的擴大化適用,在於法律規定過於簡單,而對法律的理解過於嚴厲所致。刑法第274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理上,通常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實踐中,處理敲詐勒索案最大的分歧是:其一、敲詐勒索的對象是否局限於自然人,即是否包括單位。其二、如果原先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乘機要高價,是否屬於敲詐。本律師認為,敲詐的對象一般只能是公民,因為單位並沒有意志(它們是擬制意識),因此不存在要挾或威脅單位,使之因恐懼而不情願交出財物。對於無理要求,單位完全可以其名義拒絕,對於由於害怕損害單位利益而交出財物,是違反公序良俗的無效民事行為,屬民事範疇,無涉刑法。而對於原先有真實的債權債務,債務人乘機高價索賠的,屬於濫用民事權利或過度維權,也屬民事範疇。此時,根據刑法謙抑性原則,對於民法能調整的社會關係,刑法不介入。

 

 就案例而言,黃靜因筆記本電腦故障,向華碩公司主張500萬賠償案,已認定為不構成犯罪,而是過度維權。而沸沸揚揚的北大博士劉四新因妻子被某學院院長欺負,要其賠償一案,雖然法院認定敲詐成立,但爭議至今未休。本律師承辦的德清陸松柏一案,亦是遲遲難斷。該案中,陸松柏因化工廠污染村莊,向其索賠,雙方簽訂協議後,被以敲詐化工廠老闆的名義被逮捕。但實際上,這是一起環境污染索賠民事糾紛,並不存在敲詐的犯意,因為化工廠本來就應該向村民賠償的,其次化工廠作為單位也不存在主觀上被要挾、威脅。

 

 以上敲詐勒索案的理論和實踐表明,這個罪名在被曲解,最高法院應該及時出台司法解釋,明確敲詐勒索的構成要件。本質上,敲詐是一種無事生非,向他人強要財物的流氓行為,對於因民事糾紛引起的過高索賠以及向單位要錢行為,都不應該列為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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