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法治之美和民主政治之善

說到底,政治清明、社會發展、法律公正、權利保障,其實都是在為人的道德生活、為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創造條件

  胡水君

  法治在中國歷史上曾經是遭受道德貶抑的政治話語。然時至今日,無論是在中國還是在全球,法治正在日益成為一種時代潮流和世界共識。法治境遇的古今變化,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出現代政治的成長和成熟。現代政治不是專制的或仁慈的君主政治,而是理性的民主政治。這一政治在性質上決定了必須充分發揮法律和制度在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主導作用。在黨的十五大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作為治國方略正式提出後的十年,特別有必要回過頭去進一步思考和明確現代法治之美和民主政治之善之間的關係。

  其一,法治是實現民主制度化和法律化的理性方式。現代法治與古代法治的一個關鍵區別在於民主政制。中國古代有通過施行仁政獲得政治認同的民本治道,但長期缺乏民主政制。這不僅造就了長期重視民本而忽視民主的價值偏頗,也在很大程度上導致了「一治一亂」的循環往複。克服傳統治國方式的不足,首先在於建立和完善民主政制。民主政制下的政治不是把國家和天下寄託於一人、受制於一人的政治,而是以法律確立人民當家作主地位並設定穩固政治架構以求長遠發展、開萬世太平的政治。因此,民主政治高度重視憲法和法律在政制設定以及政治實踐中的積極作用。憲法和法律對政治的基礎作用在於,使各種政治活動依照既定的規範統一在國家體制下以理性有序的方式開展。民主是法治中的民主,法治是民主下的法治。或者說,依法治國是人民民主政治的制度形式和理性方式,是現代民主政制下的安邦定國之道。

  其二,法治是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的重要方法。人權價值是現代法治與古代法治的另一個關鍵區別。古代法家側重於君主集權,正所謂「權斷於主」、「治民一眾」;現代法治則重在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與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是依法治國的兩個聯繫緊密的基本方面。使政治權力的享有和運行都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說到底是為了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而要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則必須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從政治的角度看,現代法治的崛興正始於對政治權力的屬性和運行規律的深刻認知。對於社會的維持和存續而言,政治權力是必要的;然而,在不受規制的情況下,政治權力又是容易侵害人權、產生危害的。因此,政治權力必須受到約束和規範。在現代民主政制下,法律是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的最主要方式。依法治國,至為重要的方面就在於為政治權力設定憲法框架、約束機制和規範軌道。

  其三,法治是促進社會有序發展的有效途徑。古今中外的法治儘管在性質和內容上多有不同,但在促進社會客觀發展這一點上,則具有較為明顯的相通之處。就此而言,「依法治國」在中國現代化進程中被提升到基本治國方略的高度,很大程度上既與中國近代落後挨打的屈辱歷史相關,也與富強、民主、文明的現代化目標緊密聯繫在一起。從長遠背景看,獨立和富強是中國近代歷史的重要使命,在當前發展尚不均衡的國際政治中,它們仍然是中國需要進一步鞏固的基本方面。國富民強既是為了免遭欺凌,也是為了解決民生問題,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要。從近期背景看,法治作為治國方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之後提出的,這表明了法律與經濟發展之間的內在關聯。就此聯繫而言,「依法治國」方略與「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實際上是息息相通的。法律對於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在國際和國內層面都顯現出相應的政治意義。

  其四,法治是維護公民道德生活的必要條件。無論是從歷史還是從經驗上看,法律通常並不能用來直接解決人的道德問題。道德源於人心向上的一種積極力量,雖然法律通過命令和制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觸動人心,也可以維護基本的社會倫理,但源於人心的積極力量並不能僅僅依靠外在法律的消極強制調動起來。不過,這並不意味著法治與道德生活毫不相關。其實,中國古代諸如設立政府是為了「全生」、「養性」、「全德」之類的政治智慧,早已蘊涵了在政治和法律體制下為人的道德生活存留廣闊自主空間的想法。說到底,政治清明、社會發展、法律公正、權利保障,其實都是在為人的道德生活、為人的自由而全面發展創造條件。畢竟,能夠在倫理意義上成為政治目標的只有人的道德生活本身。現代法治在人的道德生活上顯現其政治意義,主要在於通過約束和規範政治權力、促進社會秩序和發展、保障人權和公民權利來為培育公民責任和個人美德創造良好的外在條件,而不在於一味片面地立基於人性惡而「以刑去刑」、「以殺去殺」。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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