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一名1歲半男嬰原原遭10歲女孩摔打併從25樓墜下的事牽動了不少國人的心。因涉事女孩李某隻有10歲,未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刑事案件偵查。網上對李某聲討的聲音不斷,對涉事女孩,只是讓其母親帶離「是非之地」引發不少人質疑,這樣的處罰是否「太輕了」?不滿14周歲就可以輕易逃脫責罰,為所欲為了嗎,這樣規定是不是縱容犯罪呢?
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陳春龍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家長對孩子的教育不夠,家庭教育缺失,而且有的比較粗暴,打罵孩子,對孩子進行錯誤的管教。這樣的「言傳身教」導致孩子會對比自己小的孩子進行打罵。
北京易凱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則認為,這不僅僅是事件本身的悲劇,還是家長的悲劇、社會的悲劇,更是這個國家兒童教育的悲劇,成熟社會應當具備「寬容的素質」。
對於是否降低「最低刑責年齡」,學界的觀點也不相同。有人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被害人、行為人和社會都有好處,立法機關不應再迴避了。也有人認為,犯罪行為低齡化是社會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讓少年替社會擔責。事實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關挽救措施及矯正教育機制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被摔男嬰 第一次手術費用有保障
今天上午,原原的爸爸李生忠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現在原原的左臂完全沒有知覺,左腳僅有一點知覺。據他介紹,原原的病情是:重型顱腦損傷,瀰漫性軸索傷,右側頂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等。
「醫生說,現在原原很虛弱,等他身體狀態再好一點就可以手術了,估計是在下周。」原原的爸爸李生忠在微博上說,「我非常難過,不過,幺兒不要怕,爸媽相信你會痊癒的,像剛學會走路一樣健康,快樂。」
據了解,目前原原的第一次手術費用已經有保障。
未成年人 14周歲以下惡性案件頻發
10歲女孩犯下如此兇案,這雖是一起極端事件,但近年來,隨著社會發展致使兒童「早熟」,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殺人、強姦等惡性刑事案件時有發生。
而對這些無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懲戒措施僅是交給其父母加強監護。
我國1979年頒布的首部刑法中,規定14周歲為「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即未滿14周歲,完全不負刑事責任。
每一起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的出現,都曾引發過關於刑法「最低刑責年齡」的爭議。
有人認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對被害人、行為人和社會都有好處,立法機關不應再迴避了。也有人認為,犯罪行為低齡化是社會多方面原因造成的,不能讓少年替社會擔責。
有專家指出,刑事責任年齡設置過低,雖然有利於個案的解決,卻難免有「重刑」之嫌,治理效果也不一定理想。即使隨著社會的發展以及文化生活的多元化影響,現在的孩子可能比以前 「早熟」,但這並不意味著對其實施的制裁也應當隨之「提前」或者「升格」。事實上,如何健全和完善相關挽救措施及矯正教育機制才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多種原因 導致未成年人惡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教授陳春龍指出,出現這種未成年人惡劣行為有多種因素。
首先,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帶來負面影響。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環境也有了很大變化,社會輿論、媒體、電影、文藝作品關於道德教育處於下滑的趨勢,社會環境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的負面作用很大,再加上一些電視、電影、文藝作品宣傳暴力的主題比較多,未成年人也經常有機會看到,對他們的負面影響也很大。
還有就是,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孩子是父母行為的「鏡子」。現在的一些年輕父母,由於社會競爭比較大,只顧賺錢養家,在其他方面對孩子的教育不夠,而且比較粗暴,打罵孩子。錯誤地對孩子進行管教,而這樣的「言傳身教」有可能導致孩子,對比自己小的孩子進行打罵。
在市場競爭激烈、整個社會道德下滑的情況下,家庭教育更加顯得關鍵。
他山之石 最低刑責年齡 多數國家為14周歲
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規定為14周歲,具有同樣規定的國家還有俄羅斯、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和韓國等大多數國家。
但也有不少國家和地區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較低,如法國為13周歲,印度、丹麥等為12周歲,墨西哥為9周歲。
有的國家規定則較高,如捷克斯洛伐克、瑞典為15周歲,西班牙為16周歲,波蘭為17周歲,巴西為18周歲。
美國針對少年犯罪的司法程序由各州自行決定,但自上個世紀80年代,各州均降低了追究刑事責任的年齡,加大了對少年犯的懲治力度。
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刑案頻發
時間 事件
2004年 黑龍江一名13歲男孩強姦了同村一名14歲女孩
2004年 武漢市新洲區13歲少年吳某殺害一名13歲少女
2006年 不滿14歲的少年莫小衛,在短短的15天內持刀兩次傷人
2006年 13歲的小淘掐死了親生奶奶後,又殺死了太婆
2006年 因勒索不成,少年閆某竟然火燒住著兩個老人和一個小孩的房子
2008年 哈爾濱市明水縣兩個13歲未成年人強姦並焚燒一名18歲少女
(據公開報道整理)
專家講 已到重新研究論證階段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專家衛躍寧教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不管最終是否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但現在已經到了重新研究和認真論證這一重大問題的時候了,據我個人了解,暫時還沒聽說立法機關對這個課題有過相關調研。」
衛躍寧教授說,應當承認,呼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者的手裡握有一些典型案例和統計數據,但由於客觀條件限制,這些統計數據往往都是一時一地的,是片面的。
既不足以表明其發展規律性,也不足以說明全國的情況,而一些典型案例更具有偶發性。「但要想駁倒他們,我們需要更加系統、全面、科學、合理且權威的統計數據和調查結論。」
陳春龍教授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刑法當年的規定到現在已經有很多年的發展,對於犯罪年齡一直沒有改變。
隨著社會進步、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使得未成年人生理、心理、身體的發育相比過去要加快了。」呈現出明顯的「早熟」趨勢。
陳春龍教授建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要考慮到幾十年社會發展情況,對於未成年人負不負刑事責任、怎麼負刑事責任進行調查研究,提出相應的對策措施,弄清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由未成年人早熟引起的,能否通過其他的教育和管理措施避免此類行為的發生。
律師說 成熟社會應有「寬容素質」
北京易凱律師事務所主任林峰在接受法晚記者採訪時則認為,當一種暴力發生後,我們絕不能「以暴制暴」。如果用暴力去譴責暴力,最後得到的還有可能是暴力的危險。
悲劇發生了,我們怎麼能再用社會聚集起來的「語言暴力」來瘋狂譴責未成年的孩子? 語言的暴力會帶來更多、更嚴重的暴力。
儘管這個孩子是暴力的實施者,但她畢竟是一個10歲的孩子。我們更應該深思的是,什麼樣的情況、環境,有多少理由能讓未成年的孩子有這樣多暴力的手段?答案只有一個,那就是我們的家長,我們的社會沒有把好的教育「植入」給孩子,那麼她沉澱下來的可能只有暴力。
這不僅僅是事件本身的悲劇,還是整個社會的悲劇,家長的悲劇,更是這個國家兒童教育的悲劇。
成熟的社會應當具備「寬容的素質」,簡單地對未成年人進行處罰,大家單純地追求「泄憤」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
我們唯一要做的,還是加強各方面的教育。
記者 王選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