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地位如何才算真正提高
漫畫/曹一 |
馬建紅(法學博士)
一般來說,如果有屬於某個群體的特殊節日,大致可以判定這個群體是相對弱勢的,比如說三八婦女節的婦女、六一兒童節的兒童、九九重陽節的老人等。節日一來,大家一窩蜂地撲上去尋找靈感,平日里司空見慣的事,也要解讀出點兒不一樣的意義;節日一過,一切復歸平靜,彷彿什麼事也不曾發生。比如說三八婦女節,職場上的女性從單位領了條小絲巾或一桶洗衣液,樂顛顛地逛了一個下午的街;大學裡的女生們興奮地瀏覽了一整天各種煽情誇張的標語口號後,這個節日就這麼一陣兒風似的過去了。節後還在談論女人的話題,立馬就顯得有些不合時宜,因為植樹節、消費者權益保護日接踵而至,誰樂意總和女人們糾纏不清呢。
這種通過過節解決問題的模式雖不可取,但它畢竟還是會引起社會的一些關注。比如我們大可以借著三八節的餘緒,繼續討論與婦女相關的問題,與舊時強調三從四德相比,今天女性的社會地位確實有了提高。這麼說似乎有點兒不著邊際,不過,看看一百多年前的史料,我們就會有直觀感性的了解。
在田濤、李祝環先生的《接觸與碰撞——16世紀以來西方人眼中的中國法律》一書中,記載了英國劍橋大學第一任漢學教授威妥瑪,在其《文件自邇集》中所收錄的清朝同治年間的一份「賣人契」。該契約中載明:「立賣契人吳鳳鳴,今因貧苦,將本身親生女吳月珍,年十七歲,憑中人杜二,賣與余老爺為妾。當下三面言明,身價銀六百兩整。俱已眼同兌清收訖。自賣之後,任憑將親女吳月珍領去,身與身妻丁氏永無異言,並議定永無來往看視等情。如身女干犯余宅家規,任憑家主處治,身不能干預。至疾病夭亡,各聽天命。若有勾串欺騙情弊,惟中人杜二是問。恐後無憑,立此賣契為據。」契約下面是立約的時間、立賣契人手印花押及中人花押。
僅從表面來看,這份簡單的契約,包含了合同所應有的幾乎全部要件,言簡意賅,沒有一個多餘的字。古代社會之所以「官有政法,民從私契」,正是因為這私契的水平已達到了一定的高度,它可以有效地調整絕大多數民事關係,預防各種民事糾紛的發生,而一個「從」字也說明了私契在民間的認同度。只是在這份高水準的賣人契中,背後卻包含了無盡的恓惶和悲苦。契約中「因貧苦」三字,揭示了「賣人」的理由,雙方買賣的「標的物」是十七歲的女孩兒吳月珍,「買方」為余老爺,而吳月珍去余家後的身份為妾,她的身價為銀六百兩。在這個由吳氏父母經手的買賣中,考慮到了所有可能出現的情況,唯有這個女孩的情感需求不在考慮之列。
這短短百餘字的「契約」,就決定了一個十七歲花季少女一生的命運。在古代社會像吳女這般命運的女孩子不知凡幾。生活在那個年代的女孩子,甚至連身體健康權也沒有。因為延續一千多年的纏足陋習,使女孩子們從三四歲時起就不得不忍受非人的折磨,把腳纏成三寸金蓮的模樣,以社會上一半人口的殘疾,來滿足一種畸形變態的「審美觀」。當英美國家的女性已在為婦女的選舉權、參政權而鬥爭時,中國的女人們卻連健康地活著都是一種奢望。因此,身體的解放是中國婦女解放的先導。
說到這一點,我們就不能忘記孫中山先生。從「歷史上的今天」來看,1912年3月11日,孫先生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的名義,發布了「勸禁纏足文」。令文內容為:「夫將欲圖國力之堅強,必先圖國民體力之發達。至纏足一事,殘毀肢體,阻閼血脈,害雖加於一人,病實施於子孫,生理所證,豈得雲誣?……當此除舊布新之際,此等惡俗,尢其先事革除,以培國本。」令文的頒布,使得千百年來婦女纏足的陋習得以革除,也使婦女可以走出家門,走向社會,在謀求自身價值實現的同時,實現其社會價值。
經過一百多年的奮鬥,女性已取得了和男子幾乎一樣的成就。而在理論層面上女性也幾乎取得了與男子同等的權利。只不過傳統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對女性的歧視仍為常見,而這在就業中體現尤為明顯。許是女子善於考試的特點,在大學裡的某些專業中,女生早已佔據了半壁江上,比如筆者所在學校的校區名曰「洪樓」,而這個校區有外國語、藝術、法學等院系,女生超多,所以這個校區又被學生們戲稱為「洪樓庵」。「庵」里的姑娘們無論顏值還是智商,都沒得說,而且在三八節時也收穫了男生們各種「示好」的橫幅標語,可這一切都擋不住在畢業季時籠罩在她們身邊的愁雲慘霧。雖然用人單位倒也不敢明目張胆地說不招女生,但招到小伙兒時的樂意和痛快他們也絲毫不加掩飾。
91年前,1925年的3月12日,孫中山先生去世。他留下的臨終遺囑「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雖意涵豐富,但用它來激勵仍在為平等而奮鬥著的女性也未嘗不可。或許什麼時候不再刻意為女性過節了,女性的地位才真正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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