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上交所|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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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

  為了使客戶充分了解上海市場股票期權(以下簡稱「期權」)試點業務風險,開展期權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及其他期權經營機構(以下統稱「期權經營機構」)應當制訂《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向客戶充分揭示相關業務存在的風險,由客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

  《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本風險揭示書的揭示事項僅為列舉性質,未能詳盡列明期權業務的所有風險。客戶在參與期權業務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協議條款,對其他可能存在的風險因素也應當有所了解和掌握,並確信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期權業務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

  一、一般風險事項

  (一) 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充分理解期權投資者應當具備的經濟能力、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全面評估自身的經濟承受能力、投資經歷、產品認知能力、風險控制能力、身體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審慎決定是否參與期權業務。

  (二) 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了解期權的基礎知識、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上海證券交易所[微博](以下簡稱「上交所[微博]」)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信息、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業務規則和各類公告信息以及期權經營機構的相關法律文件。

  (三) 提示客戶在辦理期權業務前,應當充分了解期權業務的風險特點。期權不同於股票交易業務,是具有槓桿性、跨期性、聯動性、高風險性等特徵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權業務採用保證金交易方式,潛在損失可能成倍放大,損失的總額可能超過全部保證金。

  (四) 提示客戶期權業務實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客戶應當滿足中國證監會[微博]、上交所及期權經營機構關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規定。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對客戶的各項要求以及依據制度規定對客戶的綜合評價結果,不構成對客戶的投資建議,也不構成對客戶投資獲利的保證。客戶應根據自身判斷做出投資決定,不得以不符合適當性標準為由拒絕承擔期權交易結果和履約責任。

  (五) 提示客戶期權經營機構對個人客戶參與期權交易的許可權進行分級管理。個人客戶開立衍生品合約賬戶後,其期權交易許可權將根據分級結果確定。期權經營機構可以根據相關規定自行調低個人客戶的交易許可權級別,個人客戶只能根據調整後的交易許可權參與期權交易。

  (六) 提示客戶在與期權經營機構的合同關係存續期間,如提供給期權經營機構的身份證明文件過期、身份信息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提供新的相關材料。否則,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拒絕客戶開倉和出金指令,並有權進一步限制客戶的交易許可權。客戶在開戶時提供的其他信息發生變更時,也應及時向期權經營機構更新。如因客戶未能及時提供更新信息而導致的後果、風險和損失由客戶承擔。

  二、交易風險事項

  (七) 提示客戶期權合約標的由上交所根據相關規則選擇,並非由合約標的發行人自行決定。上交所及合約標的發行人對期權合約的上市、掛牌、合約條款以及期權市場表現不承擔任何責任。期權的買方在行權交收前不享有作為合約標的持有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八) 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買入交易時,可選擇將期權合約平倉、持有至到期行權或者任由期權合約到期但不行權;客戶選擇持有期權至到期行權的,應當確保其相應賬戶內有行權所需的足額合約標的或者資金。持有權利倉的客戶在合約到期時選擇不行權的,客戶將損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資金額,包括權利金及交易費用。

  (九) 提示客戶賣出期權交易的風險一般高於買入期權交易的風險。賣方雖然能獲得權利金,但也因承擔行權履約義務而面臨由於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可能承受遠高於該筆權利金的損失。

  (十) 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關注合約標的價格波動、期權價格波動及其他市場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由於期權標的價格波動導致期權不具行權價值,期權買方將損失付出的所有權利金;期權賣方由於需承擔行權履約義務,因合約標的價格波動導致的損失可能遠大於其收取的權利金。

  (十一)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的漲跌幅限制,期權的漲跌幅限制的計算方式與現貨漲跌幅計算方式不同,投資者應當關注期權合約的每日漲跌停價格。

  (十二)   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關注當合約標的發生分紅、派息、送股、公積金轉增股本、配股、份額拆分或者合併等情況時,會對合約標的進行除權除息處理,上交所將對尚未到期的期權合約的合約單位、行權價格進行調整,合約的交易與結算事宜將按照調整後的合約條款進行。

  (十三)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合約存續期間,合約標的停牌的,對應期權合約交易也停牌;當期權交易出現異常波動或者涉嫌違法違規等情形時,上交所可能對期權合約進行停牌。

  (十四)   提示客戶在進行期權交易時,應當嚴格遵守上交所相關業務規則、市場公告中有關限倉、限購、限開倉的規定,並在上交所要求時,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報告。客戶的持倉量超過規定限額的,將導致其面臨被限制賣出開倉、買入開倉以及強行平倉的風險。

  (十五)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合約可能難以或無法平倉的風險及其可能造成的損失,當市場交易量不足或者連續出現單邊漲跌停價格時,期權合約持有者可能無法在市場上找到平倉機會。

  (十六)   提示客戶關注組合策略持倉不參加每日日終的持倉自動對沖,組合策略持倉存續期間,如遇1個以上成分合約已達到上交所及中國結算規定的自動解除觸發日期,該組合策略於當日日終自動解除。除上交所規定的組合策略類型之外,投資者不得對組合策略對應的成分合約持倉進行單邊平倉。

  (十七)   提示客戶上交所以結算參與人為單位,對結算參與人負責結算的衍生品合約賬戶的賣出開倉、買入開倉等申報進行前端控制。無論客戶的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日間保證金餘額小於賣出開倉申報對應的開倉保證金額度或者買入開倉申報對應的權利金額度的,相應賣出開倉或者買入開倉申報無效。

  三、結算風險事項

  (十八)   提示客戶資金保證金與證券保證金的出入金方式及限制存在差異。客戶向期權經營機構提交的證券保證金,將統一存放在結算參與人在中國結算開立的客戶證券保證金賬戶中,作為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提交的證券保證金,用於結算參與人期權結算和保證期權合約的履行。

  (十九)   提示客戶其交納的保證金將用以承擔相應的交收及違約責任,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代其承擔相應責任的,將取得相應追償權。

  (二十)   提示客戶期權交易二級結算中存在以下風險:客戶未履行資金、合約標的交收義務,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客戶履行資金交收義務而結算參與人未向中國結算履行資金交收義務將導致客戶面臨被限制開新倉、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無法獲得應收合約標的的風險;結算參與人(或期權經營機構)對客戶交收違約而導致客戶未能取得應收合約標的及應收資金的風險。

  (二十一)    提示客戶期權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在進行期權賣出開倉交易時,客戶應當保證各類保證金符合相關標準;當保證金餘額不足時,應在規定時間內存入所需保證金或者自行平倉。否則,客戶將面臨被限制開新倉以及未平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等風險,由此可能導致的一切費用和損失由客戶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強行平倉的費用、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以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

  (二十二)    提示客戶如果其保證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或者備兌證券數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權經營機構規定時間內補足備兌備用證券或者自行平倉的,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以及期權經紀合同的約定對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如果由此導致結算參與人出現保證金不足或者備兌證券不足的,中國結算將根據業務規則的規定對結算參與人實施強行平倉,由此導致的費用和損失將由客戶承擔。

  (二十三)    提示客戶關注無論其保證金是否足額,如果結算參與人客戶保證金賬戶內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或自行平倉的,中國結算將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對結算參與人採取強行平倉措施,有可能導致該客戶持有的合約被實施強行平倉。

  (二十四)    提示客戶在期權交易時,期權合約及備兌證券存在被司法凍結、扣劃等風險。提示客戶進行備兌開倉時,存在因日終沒有足額備兌證券導致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在業務規則規定的情形下,備兌證券還將被提前用於已到期合約義務倉的行權交割。備兌開倉持倉存續期內,因司法執行、合約調整、被提前用於行權交割等原因導致備兌證券不足且未能在規定時間內補足的,客戶將面臨備兌開倉合約被強行平倉的風險。

  (二十五)    提示客戶如使用合約標的除權、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轉增等公司行為形成的無限售流通股作為備兌證券,如行權結算時尚未上市的,將不可用於行權交割,不足部分客戶須及時補足,否則將面臨合約標的行權交割不足的風險。

  (二十六)    提示客戶在期權交易時,如果出現行權資金交收違約、行權證券交割不足的,結算參與人(期權經營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規定及期權經紀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客戶收取違約金等。

  四、行權風險事項

  (二十七)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買方在規定時間未申報行權的,合約權利失效。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最後交易日為每個合約到期月份的第四個星期三(遇法定節假日順延)。提示客戶期權合約最後交易日出現上交所規定的異常情況的,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行權日相應順延,行權事宜將按上交所及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二十八)    提示客戶應當熟悉期權行權的規則和程序,在期權交易行權時,期權合約數量、行權資金及合約標的不足將可能導致不足部分對應的行權為無效申報。

  (二十九)    提示客戶期權行權原則上進行實物交割,但在出現結算參與人未能完成向中國結算的合約標的行權交割義務、期權合約行權日或交收日合約標的交易出現異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國結算規定的其他情形時,期權行權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現金結算的方式進行,客戶須承認行權現金結算的交收結果。

  (三十)   提示客戶以現金結算方式進行行權交割時,合約標的應付方將面臨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公布的價格進行現金結算而不能以實物交割方式進行行權交割的風險;合約標的應收方則存在無法取得合約標的並可能損失一定本金的風險。

  (三十一)    提示客戶如果到期日遇合約標的全天停牌或者盤中臨時停牌的,則期權合約的交易同時停牌,但行權申報照常進行。無論合約標的是否在收盤前復牌,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權日都不作順延。

  (三十二)    提示客戶在期權合約的最後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權合約交易停牌而無法進行正常的開倉與平倉。

  (三十三)    提示客戶當合約標的發生暫停或終止上市,上交所有權將未平倉的期權合約提前至合約標的暫停或終止上市前最後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權合約於該日到期並行權。

  (三十四)    提示客戶關注衍生品合約賬戶內的期權合約通過該賬戶對應的證券賬戶完成合約標的交割。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內存在未平倉合約或清算交收責任尚未了結前,客戶衍生品合約賬戶的銷戶及對應證券賬戶的撤銷指定交易及銷戶將受到限制。

  五、其他風險事項

  (三十五)    提示客戶關注當發生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重大差錯、市場操縱等異常情況影響期權業務正常進行,或者客戶違反期權業務規則並且對市場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上交所及中國結算可以按照相關規則決定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調整保證金、調整漲跌停價格、調整客戶持倉限額、限制交易、取消交易、強行平倉等風險控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客戶自行承擔。

  (三十六)    提示客戶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上交所、中國結算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或者重大差錯等原因,導致期權合約條款、結算價格、漲跌停價格、行權現金結算價格、保證金標準以及與期權交易相關的其他重要數據發生錯誤時,上交所、中國結算可以決定對相關數據進行調整,並向市場公告。

  (三十七)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業務可能面臨各種操作風險、技術系統風險、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並承擔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期權經營機構、結算參與人、上交所或者中國結算因電力、通訊失效、技術系統故障或重大差錯等原因而不能及時完成相關業務或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等情形。

  (三十八)    提示客戶利用互聯網進行期權交易時將存在但不限於以下風險並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由於系統故障、設備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網路故障、受到網路黑客和計算機病毒攻擊及其他因素,可能導致網上交易及行情出現延遲、中斷、數據錯誤或不完全;由於客戶未充分了解期權交易及行情軟體的實際功能、信息來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風險,導致對軟體使用不當,造成決策和操作失誤;客戶網路終端設備及軟體系統與期權經營機構提供的網上交易系統不兼容,可能導致無法下達委託指令或委託失敗;客戶缺乏網上交易經驗,可能因操作不當造成交易失敗或交易失誤;客戶密碼失密或被盜用。

  (三十九)    提示客戶關註上交所、中國結算以及期權經營機構發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其他形式的提醒,了解包括但不限於期權交易相關業務規則、保證金標準、證券保證金範圍及折算率、持倉限額等方面的調整和變化。

  (四十)   提示客戶關注期權業務中面臨的各種政策風險,以及由此可能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因法律法規及政策變動須作出重大調整或者終止該業務。

  以上《股票期權風險揭示書》的各項內容,本人/單位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理解,願意自行承擔股票期權交易的風險和損失。

  (請客戶抄寫以上劃線部分)

  客戶:                 

  委託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註:

  1、除上述各項風險提示外,期權經營機構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其制定的《期權業務風險揭示書》中對期權業務存在的風險作進一步列舉。

  2、本風險揭示書一式二份,一份由期權經營機構留存備查,一份由客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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