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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回應「已經二次宣誓的議員會否被剝奪公職」

原標題:全國人大就網路安全法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等法律案問題舉行發布會

10月31日開幕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正在審議網路安全法草案、民辦教育促進法修正案草案、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海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等。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於今日(11月7日)10時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新聞發布會,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新聞局局長何紹仁主持發布會。

何紹仁:我們很高興地邀請到9位嘉賓來共同回答大家關心的問題。這9位嘉賓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先生,李主任負責回答與釋法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許安標先生、教育部副部長朱之文先生、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先生,他們三位共同回答與關於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的決定有關的問題。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副局長閻曉宏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立法規劃室主任王瑞賀先生,他們兩位共同回答與電影產業促進法有關的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網路安全協調局局長趙澤良先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副主任楊合慶先生,他們兩位共同回答與網路安全法有關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先生,他負責回答與關於修改海洋環境保護法的決定有關的問題。

香港電台記者:想問李飛主任一個問題。想了解一下,這次人大常委會啟動釋法程序會不會變成一個慣例,以後在香港的行動或者香港的情況都會按照這樣的事件去「插手」或主動釋法,有關「港獨」的問題會不會再有其他釋法的情況?我們知道除了兩位議員之外,還有幾位之前都是第二次宣誓的,這幾位會不會也受到這次釋法的影響,他們的公職會不會被剝奪?謝謝。

香港有線電視記者:李飛主任,剛剛香港電台的第二個問題想補充一下,三位議員之前也是第二次宣誓,我們很想確認這次釋法之後有沒有追溯力或者追溯期,三位議員會不會被剝奪議員的資格?另外,之前行政長官在宣誓的時候,這個情況怎樣處理?現在監誓人可以去決定到底議員的誓言是不是真誠的,或者有沒有違反的?監誓人的權力會不會太大?謝謝。

中國評論通訊社記者:這個問題想問李飛主任。據我了解,之前全國人大釋法一共有四次,這次是第五次。之前都是在香港基本法受到挑戰時提出的,請問第五次全國人大釋法是否可以理解為目前香港「港獨」問題已經上升到了一定的高度?謝謝。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香港基本法委員會主任李飛:今天發布會這個桌子快坐不下了,本來我還要請我的副主任張榮順同志來。所以,我一併回答三個人的問題,還要把時間留給其他人。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的新聞發布會,不只是香港這一件事。第一,啟動釋法的條件和背景,是不是作為常態?你所關心的是不是這個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法律,這是憲制權力,也是憲制責任,保障法律的實施也是憲法規定的人大常委會的職責。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對在特別行政區實施「一國兩制」至關重要,所以,人大常委會為了保證基本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在必要的時候對基本法的有關條款作出解釋,目的是使這部法律能夠得到正確地貫徹執行。實際上大家看人大常委會釋法都是重大問題才釋法,而且對屬於基本法規定的特區自治範圍內的事情,人大基本上沒有做過釋法。

有些人講人大要自我約束,權力不要用盡,我們講權力必須要用,這是職責,但是我們也不會去干預特區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情,如果出現基本法在香港得不到正確實施,損害了香港根本利益,危及「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的情況,人大常委會就要行使權力。現在都直播,我看香港所有人都能看到。

你們講的「港獨」問題,「港獨」問題不是香港有些人講的是不同政見,任何國家的政見必須守法,違反法律的就不是所謂的政見。基本法很多的地方都規定,香港是中國的一部分,是直轄中央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分裂國家、破壞「一國兩制」是違法,不是一般的政見。它是重大的法律問題,違法還不是法律問題嗎?違法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以,現在不是上升不上升的問題。

回歸之前,香港就存在著一股企圖顛覆中央政府、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這樣的反動勢力和反對勢力,回歸以後香港出現這樣的情況,始終是這股反對勢力不認同「一國」,以各種所謂包裝的口號,侵蝕「一國兩制」、侵蝕基本法,架空人大。你們可以好好看看,這股思潮不是現在出現的,只是過去隱性「港獨」不敢公開,到現在這些人也不敢公開地打出「港獨」的旗號,但是它有一個非常險惡的辦法就是挑動年輕人。當然,香港回歸時這些年輕人還沒出生,他怎麼能夠受那個時候的影響呢?我想這些年輕人就受到了這些人的影響,受到他們的灌輸,而且是有組織的灌輸。所以,我相信這些年輕人再過若干年以後,也能看到背後挑動他、教唆他的這部分反對勢力的真實面目,他也會受到教育的。這是就你們講講的所謂「港獨」問題,這是第二點。

第二個問題,關於溯及力的問題。如果我說的不完整,許安標主任可能會回答得更權威。法律解釋是對法律規定的原意一個闡明,它不是重新立法。所以,它的效力是它所解釋的法律生效時就存在的,但是有一個情況,考慮到基本法要在特區實施,而香港過去實施的是普通法,所以它對法律作出的解釋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個別案件是可以豁免的。但是這個豁免不是法律解釋從它公布時才產生效力,這個效力和它所解釋的法律是同時存在的。只是考慮到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穩定性,特別是已經既判終局判決的執行,所以大家再回到第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上來,「已經作出的終局的判決不受影響」,這只是對個別案件的豁免,不是說這個解釋從公布時才有效力。

我帶來一本書,是我們修改了立法法以後,法工委國家法室對立法法的逐條解釋,這本書第159頁,大家可以看,有專門一段講「釋法的效力問題」,由於時間關係,我不念了。不知道你們聽明白沒有,沒聽明白把錄像重新放一遍,好好理解理解。

第三個問題,在這之前已經出現的情況。我剛才講了,按照基本法考慮到香港原來的法律制度,只要終審法院已經下了終審判決的可以例外,我已經把問題說明白了。再有,監誓人的權力問題。大家看這次解釋第二條最後一款最後一項,對監誓人的職責,根據立法的原意作了闡明。我也看到香港有的貌似法律權威講,基本法104條里讀不出「監誓人」,我反過來要問他,公職人員的宣誓是不是很莊嚴的宣誓,監誓人監誓是宣誓必備的,所以監誓人負有重要的職責。不妨我把這一條再認真學習一下,宣誓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監誓人面前進行,監誓人負有確保宣誓合法進行的責任。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有效宣誓。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這就是說,監誓人的職責已經包含在基本法和有關法律對宣誓整個程序的規定當中,他的職責是非常重要的。

我在這順便也要講一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釋法草案的時候,有不少的委員提出,按照全國人大香港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作出的關於第一任行政長官人選的產生辦法和臨時立法會產生辦法以及第一屆立法會產生辦法中都對參選人提出了明確的資格要求。另外,籌委會對上述這些就職人員,當然不限於他們,還有政府的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以及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的宣誓,專門作出了一個規定。這個規定里是這樣安排的,行政長官宣誓的監誓人是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總理或中央政府的代表,其他公職人員的監誓都是行政長官,所以人大常委委員提出,按照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的憲制體制,行政長官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別行政區的首長,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負責。那麼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個宣誓就是我們現在解釋條文里所講的,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它不是一個地方宣誓,執行的是基本法憲制層面確定的制度。所以,監誓人應該是在法律上能夠代表特別行政區,而且能夠向中央負責的這樣的人。我想這樣的監誓人能夠起到監誓的作用,擔負起監誓的職責。任何國家公職人員的宣誓,從總統到法官到主要官員到議員,他的宣誓的監誓人必須是非常有權威,很公正,是要嚴格執法的。

我們這次解釋當中,大家可以看到,監誓人自己的裁量權是有限的,誰的宣誓符合法定的條件和法定的內容,只能按照人大釋法所明確的含義和法律的規定,不能濫用權力,既不能對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宣誓不讓人家通過宣誓。反過來,凡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宣誓也不能放過去。關於你們講到的還有某些人在宣誓當中出現的這種或那種情況,張榮順副主任在解釋條文的說明中也講到了,在某種情況下因為非故意的原因,他在宣誓時出現個別疏漏,當即監誓人就有責任指出來,他馬上就要改正。如果已經違反了宣誓的法定要求,裁定他已經是無效宣誓就不存在重新宣誓的問題。這個情況我們也考慮進去了,而現實當中也是這麼操作的。所以我想評論個案,大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按照法律來處理事情。你們從不同角度提出的其他相同問題,我想按我的記錄都回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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