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鳥被判刑,同情後須尊重法官裁量權

——本文系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大學生小閆發現自家大門外有個鳥窩,和朋友架了個梯子將鳥窩裡的12隻鳥掏了出來,養了一段時間後售賣,後又掏4隻。昨天,記者獲悉,小閆和他的朋友小王分別犯非法收購、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等,被判刑10年半和10年,並處罰款。(12月1日《鄭州晚報》)

這則新聞甫一曝出,瞬間引爆了公眾的同情心理,網上輿論大嘩。確然,以最為直觀樸素的心理認知而言,掏了幾隻鳥兒就被判了10年,何況其中一名還是大學生,小閆和小王確實顯得有些「楚楚可憐」。

從某種程度上說,現代型社會的進程就是向法治型社會邁進的過程,判斷社會是否成熟的標誌就在於社會整體法治思維的普及度,以一時的情緒來判斷事件的性質,往往會使得法治陷入死局。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根據新聞報道,小閆和小王所掏的鳥兒名叫燕隼,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他們第一次一共掏了12隻燕隼,且在飼養過程中死亡一隻,並在網上出售,嘗到甜頭的小閻和小王后來又掏了4隻燕隼。顯然,他們的行為已經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而且從網上出售這個環節看,小閆和小王並非不知曉他們所掏鳥兒的名貴程度。

因此,從法律框架下看,小閆和小王已經構成了以營利為目的盜獵國家保護動物犯罪行為,判刑10年有法可依。

值得注意的是,輿論中還有一些不滿的聲音,雖然聲音「不大」,但聽著總歸有些刺耳。這類輿論認為「撞死人輪姦才判幾年,掏個鳥兒卻判10年」,以及「只怪當事人沒有關係」云云。這類輿論已經脫離了就事論事的特定範疇,變換了議事焦點。不可否定的是,由於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的不科學,人情賄賂、暗箱操作等干擾司法審判的現象確實存在,且此類案例經媒體報道放大後極易給人造成「司法審判很容易受到人情干擾」的錯覺。而實質上,絕大多數的司法審理仍然是公正無私的,且總的來說,隨著我國司法體制的不斷完善,人情案的現象只會越來越少。

從心理學上看,燕隼無論是在體積還是「知名度」上,都構不成對新聞觀者心理的有效反撥。如果將之換成12隻小熊貓,或許輿論就會另呈一種「面貌」。儘管,燕隼和小熊貓一樣,同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

2014年西安一名大學畢業生多次搶劫,雖然只搶到了171.5元,卻仍舊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正值青春年華卻要面臨牢獄生涯,著實令人感到同情。但是,法律的威嚴就在於它的公正無私,一味地同情並不能寬恕他所犯下的罪行。具體於本案例,已經確定的是,被判刑10年有法可依,並無什麼不妥。但在量刑時間內究竟是否還有著可商榷的餘地,我們應充分尊重法官的裁量權。

文/溫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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