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國強:人治不是「中國模式」的法寶

丁國強:人治不是「中國模式」的法寶標籤:中國模式● 丁國強2011年5月9日《中國經濟時報》第5版刊載北京師範大學中國市場經濟研究中心一位副主任(該文作者林永生,因編輯疏忽未標明——編者注)的文章《解讀「中國模式」需創新西方經濟學理論》。文章稱,「中國模式」除了包括鼓勵競爭、發展自由市場以外,還包括四個方面的「中國特色」:一是經濟上,堅持公有制基礎上的多種所有制經濟並存和集約型的農業現代化之路;二是政治上,尋求一黨制與自由市場經濟的最佳結合點;三是社會上,強調發掘家庭在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過程中的重要功能;四是文化上,探索人治社會與法治社會並重,以德治國與依法治國相結合。將人治作為「中國模式」的重要特徵,是這篇文章的獨創,也令人無比驚詫。中國正在實施依法治國方略,走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克服長期「人治」帶來的種種弊端,努力實現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強調人治與法治並重,勢必會導致治理目標和執政理論的混亂。法治是中國在現代化道路上歷經坎坷崎嶇所達成的共識。法治不單純是西方文化的產物,中國文化傳統中也富有法治的精神。法治是在尊重憲法和法律權威前提下的制度安排和行為方式,具有公開性、平等性、穩定性和可預期性,使整個社會處於理性狀態中。法治既是一種政治智慧,又是一種政治倫理。依照法律治理國家可以防止濫用權力、獨斷專行,可以給擁有權力的人更多的約束,給人民以更加充分的權利保障。沒有法律的規範和制約,越軌和放縱就是常態。人天生就是不安分的,人性中「惡」的一面隨時都可能釋放出來,對社會秩序和公正造成威脅。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愛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經驗。」權力是一種公共產品,憲法和法律劃定了權力的邊界。政治的清廉顯然無法靠權力者的自我剋制或作秀,權力的運作總是被腐敗的陰影所籠罩,這是由人性的局限所決定的。法治並不是一種完美的理想,但卻是一種人類治惡的有效手段。固然,在人類政治史上,不乏堪稱道德楷模的清明官員,但不能將社會公平維繫在單個人的脆弱力量之上。事實上,人類關於清官的種種傳說,帶有很大的「烏托邦敘事」色彩,仔細分析一下那些清官主持公道、為民除害的故事細節,幾乎都能找到濫用權力的法律漏洞。敘事者為了渲染清官的人格力量,而把法律程序看得無足輕重。這無疑將清官推到了法律的對立面。多少個清官也抵不上一個公正的法律制度和權力機制。一個理性的社會總是試圖用規則來制約權力,而不是讓權力者來支配或任意更改規則。中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法治的肌體尚未成熟壯大,種種潛規則在無形中削減著法律的力度。最大限度地縮小人治空間,讓法治成為社會治理的常態特別是黨政官員的自覺,正是完善「中國模式」的重點和努力方向,而絕非是什麼優勢和特色。歷史證明,人治是與專制、無法無天、權力失去監督緊密聯繫在一起的。當然,法治離不開人的實施和推動。孟子早就說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治建設必須要從提高掌握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的人的法律素質入手。即使是加強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建設,也不能像儒家那樣寄希望於「聖人之治」,而是要建立規則之治,以身作則不如老老實實地遵守規則。法治是現代生活方式,是社會治理的最基本方式。《中國經濟時報》這篇文章所提的「並重說」、「結合說」,實質上是對法治的貶抑。文章說「自由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中國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始終加強法治建設。但任何法律都有盲點,你走進一家小商店買東西付錢後,店主把你叫回來,耍賴堅稱『你沒付錢』,單憑法律很難解決這樣的民事糾紛,就要尋找更為靈活的因素,像道德、誠信,予以補充。」這段論述充滿了邏輯錯誤。法治建設首要任務就是要奠定法律的道德基礎,道德領域並不是法律的盲點。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不用法律來防惡,致善就是一句空話。正如黃宗羲所言:「有治法而後有治人。」之所以現實中還存在法律不起作用的問題,正是因為全社會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風氣尚未形成。法治是現代社會所認同的治理技術。從中國社會現狀來看,無論是國家、社會還是公民對法律的需求都越來越強烈,召喚社會公平正義的聲音越來越迫切。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中國邁向法治國家的步伐越來越快。在這個時候,將人治說成是「中國模式」的一大特色,不僅誤讀了「中國模式」,而且容易淡化全社會正在形成的法治理想和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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