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治信仰即無法治中國
05-29
無法治信仰即無法治中國
作者:詹正茂 來源:學習時報 字數:1922
沒有法治信仰,法治中國就沒有靈魂。1978年以來,我國公民的法治觀念和法治意識不斷提高,法治已逐漸成為全社會的價值共識。但是由於經濟社會發展不均衡與傳統依賴非法律權威的人治觀念交叉影響,不少領導幹部和普通民眾對法治的敬畏意識並未建立起來,在諸多領域和很多方面,有法不依、違法辦事的現象時有發生,客觀上反映出法治信仰培育存在的問題。
培育法治信仰還存在哪些問題「信訪不信法」,「走關係」強於「走程序」的傾向較為普遍,權力等法外因素干預司法的現象依然存在。當代中國處於社會轉型期和矛盾多發期。「信法不如信訪,信訪不如信網」幾乎成了超越法律之上的「規則信仰」。而一些黨政領導由於潛意識中權大於法、以言代法的「人治」思維作祟,以「輿論關注」「事關地方大局」等種種名義,以個人意志代替黨紀國法,喜歡對涉法涉訴案件進行打招呼、做批示,給司法機關施加壓力,加劇了司法中的關係案、人情案和金錢案等潛規則,滋長了社會上「信訪不信法」的風氣。
法治宣傳教育實施主體有待明確,普法形式陳舊的問題值得注意。雖然從中央到地方在普法工作中明確了「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的大原則,但是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及立法機關在普法工作中的主體責任不明確,關於普法工作的監督檢查的實施主體也並不明確,這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普法工作的優化提升。此外,法制宣傳講座、法律諮詢、普法橫幅標語這些「老三樣」的普法方式在很多地方尤其是農村地區依然較為普遍,普法中一直沿用「一擺」(擺攤諮詢)、「二賽」(知識競賽)、「三訓」(以會代訓)「四考」(開卷測試)等做法逐漸流於形式。 公眾參與立法在具體法治實踐中缺少廣度和深度,公眾立法參與的制度保障不足。受現有機制設計、政治文化條件、公民主體意識、政府信息公開不足等因素的制約,使公民參與法治建設缺少一定的廣度和深度。並且公眾立法參與的制度保障也相對欠缺,雖然我國憲法對公眾參與做了原則性規定,憲法第二條也確立了公眾參與原則,但具體法律規定過於籠統和抽象,並沒有對公眾參與地方立法的具體形式、程序、內容以及配套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由此帶來了參與制度的不健全,這些因素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民眾參與立法的熱情。創新法治信仰培育的途徑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讓法治成為社會共同信仰,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顯迫切。因此,必須積極創新法治信仰培育途徑,讓法治植入社會文明土壤,成長為民眾信仰。
創新法治宣傳教育,在全社會大力營造法律至上的法治環境。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培育法治信仰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內容。在全民教育基礎上,繼續推進針對不同領域、不同群體的法治教育,不斷創新法治宣傳方式,提升新媒體時代輿論引導能力,藉助互聯網等新興媒體努力打造法治宣傳教育新平台(如微信、微博等自媒體),以精準滴灌和春風化雨的形式,將生硬抽象的專業語言轉化為生動鮮活、通俗易懂的群眾語言,讓民眾在學法守法用法中深化對社會主義法治精神的認識和信仰,形成崇尚法治的風尚,最終在法治文化的熏陶下使得法治信仰在廣大人民群眾中落地生根,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奠定堅實社會基礎。 推進司法去行政化,創新制度安排提升司法公信力。培育法治信仰,離不開法律的公正實施。一方面,將法治信仰的塑造與司法工作的實踐相結合,以去行政化為重點完善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在司法權與地方黨政權力之間建立起強有力的絕緣設計,進一步擴大司法公開,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正司法的陽光,以公開促公正,及時回應社會對司法公正的高度關切,增強人民群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另一方面,積極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堵住黨政領導任意干預司法的漏洞。通過設立政府權力清單,約束好「有形之手」,依法把權力關進位度的籠子里。通過科學周密的制度安排,把領導幹部濫用權力干預司法、插手具體案件,進行全程留痕並通報追責。同時要強化各級黨政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堅決克服「權大於法」的人治思維。 拓寬民眾有序參與立法的渠道,以完善的公眾立法參與制度助力法治信仰的培育。擴大民眾有序的立法參與,既是一個體現人民當家做主的過程,也是一個將法治信仰潛移默化融入民眾思想觀念的過程。一方面,對於傳統的信函、電話、傳真、意見箱、電子郵件、網站留言板、面談、問卷調查、座談會、聽證會等行之有效的公眾參與立法渠道,要用好用足,進一步優化其參與便捷性,降低公眾參與的門檻,提高參與的廣泛性。另一方面,對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等廣義法律的制定,應積極完善立法信息公開制度,並搭建公眾有效參與的制度平台,積極引導公眾事前參與,同時鼓勵人們以輿論監督等形式進行事後參與。讓公眾參與得到更多的渠道、更堅實的制度保障,讓公眾意見得到充分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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