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員培訓講稿
[來源:本站 | 作者:原創 | 日期:2011年9月13日 | 瀏覽631 次] 【大 中 小】
人民調解員培訓講稿 白曉波 常見矛盾糾紛特點與調解技巧 當前,我們正處在一個人民內部矛盾凸現,刑事犯罪高發,對敵鬥爭複雜的時期,特別是跨地區、跨行業、跨單位、多主體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複雜,調處難度越來越大,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眾所周知,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由於各種矛盾的發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錯,不可能進行所有的分類。根據基本的類型可以進行簡單的歸類,這樣便於把握矛盾的特點,有利於化解各類矛盾。 比如:甲傷害乙。 如果傷害發生在夫妻、父子等家庭成員之間,我們可以歸類到婚姻家庭糾紛之中。如果發生在兄弟之間,由於雙方都已成年,成為獨自的社會個體,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我們可以歸類到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但如果上述的兩種情況都存在呢?按照發生的主要矛盾來區分。但如果這種傷害達到一定的標準,如輕傷以上,觸犯刑事附帶民事的損害賠償糾紛。 所以一個矛盾的定性,還要看它發生的全過程,而常見矛盾糾紛是依照不同的標準來劃分的,目的是更準確地把握各類矛盾的特點。分類的方式上採取列舉式,並將相近的糾紛歸類的原則。有的糾紛按發生的原因定性,如爭水糾紛、承包爭議糾紛等。 黃灣鄉人民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黃灣鄉的實際情況,將常見矛盾糾紛分為離婚糾紛、家庭糾紛、人身損害糾紛、勞動糾紛、生產糾紛、交通糾紛、消費糾紛、經濟糾紛、墳山糾紛、相鄰糾紛、其他侵權糾紛、公證見證等十二類。 第一講 婚姻家庭糾紛 離婚糾紛和家庭糾紛都屬於婚姻家庭糾紛,這是農村最常見的一類糾紛,由於離婚糾紛的特殊性單列出來。包括夫妻之間、父母、成年子女之間、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它的特點是當事人間有血親和姻親的關係,只有很特殊的情況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組織。 處理這類型矛盾,基層調解人員都有一定的經驗,就是「以和為貴」,作為新從事調解工作的人員要把握好這一點,既要對錯誤的行為批評教育,又要兼顧當事人的情況,不 「上綱上線」,就是遇到有輕微的違法侵權行為,也要以適當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級。介紹幾種調解方法:一種是「模糊調解」,一種是「責任意識」,一種是「冷處理」。 (一)所謂模糊調解,就是對調查到的有損夫妻、家庭成員感情的事件和行為,不公開、不肯定、不透露,而是採取存疑的調解方法,一方面對責任人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對相關人疏導,避重就輕,以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 如糾紛中發現婚外情,在外地與人非法同居,如果公開,會影響到矛盾糾紛的調處,在另一方沒有明顯證據,或雖有證據,不願公開的情況下,要視而不見,採取妥善的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責任意識。婚姻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責任,這是批評教育當事人的準則,也是化解矛盾,縮小差距,平衡對抗心理的一種調解方法。通過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雙方反省自己,以責任化解和沖淡分歧,並且將責任意識延伸到離婚之後,對父母、子女等的責任,防止由於當事人意氣用事,以致家庭分崩離析,造成不良後果。這類糾紛主要適應於結婚時間短、或沒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糾紛。 (三)逆反疏導和冷處理。由於對方有明顯過錯,有的當事人情緒激動,正面做工作效果並不好,也缺乏說服力,需要採取特別的辦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處理。家庭婚姻糾紛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同時要達到和解,歸根到底,還是要當事人自己解決思想問題,才能促成和解,盡量對婚姻家庭糾紛採取婉拒的辦法,或約定一定考慮時間,或先由長輩調解,或推遲調解時間,讓當事人冷靜考慮,權衡利弊,防止意氣用事。同時,也為消除矛盾,留一段緩衝的時間,創造彼此溝通的機會。二是調解思路順著當事人意思,而將後果講明,讓當事人由思想對抗轉為對後果的認識,實際上是一種逆反調解。 特別要說明的,婚約糾紛、非法同居的糾紛不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但其中有兩項的處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間的收入和開支,按照合夥的關係對待,此外同居前財產沒有消耗的,應歸原所有人,共同經營所得歸雙方所有。協議不成的均等處理債權債務。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對待。 總之,在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對待,在調解中要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導,以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為大局,注意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特例:贍養糾紛、遺棄家人的糾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糾紛,要立場堅定,針鋒相對,依法依理反對違法、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張有弛,收到預期的效果。 第二講 生產經營糾紛 涉及到農村承包經營、征地款的分配,集體土地的權屬和經營、土地流轉的政策、法律性很強。所以要根據這類糾紛的特點,嚴格依法調解。 要處理好這類糾紛,需要把握各種法律知識和政策的規定。 一類是與家庭聯產承包相關的糾紛。 (一)土地權屬糾紛 要處理這類糾紛,要深入調查,實地勘查,查閱權利證書。對權屬糾紛注意事項如下: 我縣是在82年—83年聯產承包到戶,耕地由於經過多次調整,很少有爭議,主要是自留山、土,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村民耕作荒閑隙地,這種地如果發生爭議要與附近的山、土區別開來,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征地款中的青苗補償,而土地權屬就是原產權單位的,屬於河道的荒攤、荒塗,按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 但是國土法有一條規定,佔用20年,而未主張權利的,原產權人喪失其權利,這一點在處理問題時要靈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產權集體單位長期佔用和經營,不能視為所有權的變化。 1、查產權歸屬,分三個時段:一看分田、土、山聯產承包到戶時,有無憑證,沒有的話,再看「五領大包干」時,是不是進行過調整,這次還不能確認的,就看土改時的權屬,當時是怎麼劃分的。 怎麼查?看權利證書、查歷史檔案,走訪知情人。 2、對於土、山有地界的,進行現場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溝等。 3、以上的活動仍然不能確認爭議地段的,有兩種方法處理,一是依據管理現狀,對方又長期沒有提出異議的,維持原狀。二是按分配時畝積或人口的比例,在進行實地丈量之後,按比例劃分。哪一種更適合,選擇哪一種。調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單位申請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體與集體之間的產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確權,集體與個人的經營爭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確權。而承包經營糾紛,屬於組上自治範圍的,不能提起訴訟或政府確權,由於村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責令村組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新確定。 (二)斟田、土、山糾紛 首先,我們要分清雙方爭議的是承包經營權還是所有權,如果斟換的田、土、山分別屬不同的村、組,同時涉及到所有權。 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同所有權人交換土地耕作,必須通過產權人書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內的村民互換經營承包權,只要是組上沒有提出異議,雙方又有斟換的事實,且長期無異議,這種斟換成立。 但是現實中情況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而論。由於國家對土地承包採取了長期穩定不變的效果,許多地方在征地時,習慣上將征地款中的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償都分給承包人,斟換後的利益關係就變得很複雜,所以處理這類案件,既要依法依規,又要適應村級自治的村規民約,同時要注意當地習慣做法。下面舉例說明幾種情況: 一是斟換年滿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約定,或期間有發包方提出異議,一般土地流轉已成事實。個人侵佔的荒閑隙地,原則上過了二十年原所有權人也「不能追究」。 至於二十年以內,又沒有文字依據的,也沒有通過村、組同意的,視為斟換無效,但一方已改變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廠,轉包給第三方開發的,維持現狀為好。後者有合法的手續,不能以其他理由相對抗。 所以處理的原則和步驟是:一是查法律依據,有法律憑證的優先確認;二是查雙方協議,查原始記錄或原始經手人的證明;三是雙方協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則處理。 至於由此類糾紛而引發的打架鬥毆要分別處理,兼顧起因上的過錯。 常見糾紛的調解技巧(二) 第三講 人身損賠糾紛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產生的原因很多,我們根據發生的直接原因可以分為暴力造成的人身損害,如鬥毆糾紛、非暴力形成的人身損害,如嬰幼兒吃了三鹿奶粉出現異常引起的糾紛。按責任人的主觀意識又可分為故意和過失,還有一種,是既不是故意,也不是過失,屬於沒有過錯的情形。故意造成的,好理解,過失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放在陽台上的花盤砸傷人,而沒有過錯的情形,如請人建房摔傷,由於雷電引起火災,連累到鄰居的房屋燒毀,燒傷了人。根據受傷的程度,可以分為輕微傷、輕傷、重傷以及死亡等等。 人身損賠糾紛種類很多,起因多種多樣,也是鄉、村兩級調解的典型糾紛。熟悉這類糾紛的處理,十分重要,也體現調解工作能力。 一、我們要了解通過訴訟的處理規則是誰致傷、誰負責。但人民調解體現其優越性的就是更多地考慮矛盾糾紛的發生經過。對糾紛發生作全面的分析,更能在情理上為群眾所接受,明辨是非之後,作出調解的結論,更能從根本上化解矛盾。 二、具體情況具體處理。比如: A:①乙有重大過錯;②乙有違法行為;③乙先挑起事端;④乙正在實施危害他人人身、財產安全;⑤雙方系鬥毆過程中;⑥乙多病;⑦乙在爭執中摔倒致傷,疾病發作。 B:①甲蓄意傷人;②甲過失傷人;③甲為未成年或精神病人;④甲受人唆使;⑤甲酒後傷人;⑥甲間接傷人(包括動物)。 C:①雙方系夫妻;②雙方系親友;③乙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 三、對於損失的認定 輕微傷害原則上只考慮醫藥費用,住院治療的按民法通則119條的規定酌情考慮。在認定費用時逐類考慮。 四、教育與賠償相結合的原則,使雙方達成諒解,提倡互諒互讓,並考慮兌現能力,以當即兌現為宜,數額大的,分期支付。 下面綜合講下調解技巧: 一、一般調解技巧 首先我們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要知道《民法通則》的一般規定,通俗地說就是:「誰致傷,誰負責」。如果對方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肇事一方的責任。 這類糾紛,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是常見的糾紛,也是很複雜的糾紛。有的案件判決之後,仍然不能解決雙方的矛盾,有的判了上訴,有的申訴,有的判決得不到執行。這就體現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中的積極作用。 1、順藤摸瓜的調查技巧。村調委會在調查取證上有自身的優勢,地方群眾中的知情人,一般沒有防備、抵觸的心理,有利於就地調查。 但村調委會調查鬥毆糾紛等複雜的糾紛,從傳統的聽一聽、問一問,有必要轉變為作書面的調查記錄,用法學理論上的話來說,就是固定證據。深入群眾的調查,還可以分析鑒別,反映的情況中,哪些是真實的,哪些是別面的,不真實的。這和律師取證有很大差別,村調委會站在客觀公正的立場。 2、真實再現的分析技巧。事情的發生,有一個過程,在一個環節中,雙方的責任不一樣。不能單純從受損害來歸責,這是人民調解和法院判決的立足點不同。法律的推定,首先是負全部責任,再根據情節判斷是否有減輕、免除的情形。而人民調解綜合各種因素,首先從無責任到有責任的思維模式。從事實逐一歸責,並且將起因作為重要的一個因素。在分析案件中能明辨是非,使當事人信服,逐步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這也符合正常的心理思維方式。而如果首先將責任全部歸於他,辯解的責任又在於自己,往往產生逆反、對抗的心理。 3、情理法交融處理技巧。對簿公堂可以說是冷冰冰,有時還有強烈的交鋒,而人民調解不同,從調解員到當事人,都是鄰里鄉親,調解計劃靈活多樣,調解的討論活動是通過入情入理的疏導、勸解,以及有理有據的明確責任的方式,使糾紛當事人能感受到和諧相處的可貴,對自己過錯的認識,起到以案受教育的社會作用。對結論上體現雙方的互諒互讓的的關係,從而促成了調解的成功。避免了訴辯對抗,減少了不必要按開支,由於有人民調解,也使當事人發生矛盾之後,有了息事寧人的想法。 二、幾種特殊糾紛的調解技巧 不同的糾紛,有不同的法律關係,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同。需要調解人員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和政策規定。下面講幾點特殊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一)狗咬傷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通過常用法律的宣傳普及,很多人都認識到這類案件的責任,狗的主人應該推定為承擔所有責任,具體賠償標準,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19條確定。這是一般人身損害的標準。 但也有特別情形,如被咬傷的人是侵入家中的小偷,有的是受傷的人故意招惹動物,以致受傷,可以不負責任。 而如果傷人的不是狗,而不牛、雞,這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確定,由於這類動物本身不天生具有攻擊性。比如甲養的牛,乙家做喜事放鞭炮而受驚嚇傷了丙,要按照過錯來判斷各方責任的大小,如果均沒有過錯的,按公平原則處理,這就被前面所說的無過錯類型糾紛的公平原則同。 (二)如見義勇為救人,而英雄在救兵中死亡,救火,在救火中受傷,這類怎麼處理?按照法律的規定,受益人應承擔一定的補償責任,標準是多少,接受損傷的程度,避免損失的大小,以及受益人的承受能力。 (三)由於爭山、爭水而引起的鬥毆糾紛。這類糾紛往往和清明墳山糾紛、春耕爭水糾紛、田土山承包糾紛以及相鄰糾紛相關聯。處理這類糾紛,除了對人身損害賠償作出處理之外,尤其要處理好相關糾紛,從源頭上解決矛盾。涉及到有其他主管部門的,應該聯合處理,哪個糾紛先處理,還是一併處理,按輕重緩急來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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