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國家文物局建立長效機制 加強文物安全防範
為全面貫徹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落實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有關要求,近日,公安部、國家文物局聯合發出《關於印發<公安部、國家文物局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聯合長效工作機制>的通知》,決定共同建立「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聯合長效工作機制」,旨在切實增強文物安全防範能力,為文物事業繁榮發展提供堅強保障,確保文物安全。工作機制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共同建立日常協調工作機構
由公安部刑偵局和國家文物局督察司聯合設立「打擊文物犯罪工作協調組」,公安部刑偵局局長和國家文物局督察司司長任組長,組成人員相對固定。協調組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通報、總結全國文物安全工作情況,分析研判文物安全形勢,研究部署打擊文物犯罪工作,督察、督辦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協調重大文物案件偵辦事宜,指導各地加強文物安全防範工作。
二、部署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工作
督促指導各級公安機關將文物犯罪列入日常重點打擊範圍,各級文物部門將文物安全防範和配合公安機關打擊文物犯罪作為日常重點工作。公安部和國家文物局適時選擇文物犯罪案件高發地區,部署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偵破大案要案,打擊犯罪團伙,追繳涉案文物,震懾文物犯罪。
三、推進打擊文物犯罪信息化建設
共同加強「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物犯罪信息中心」建設,明確信息中心的組織機構和運行方式,實現全國各地公安、文物部門共建共享。拓展「全國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統」功能,及時彙集、統計和研判全國文物犯罪信息,將涉嫌文物違法犯罪高危人員納入動態管控範圍。充分發揮信息中心的信息支撐作用,推動對文物犯罪案件的跨區域協查偵辦,提升破案攻堅能力。
四、加強文物犯罪案件督察督辦
建立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聯合督察督辦制度,對各地公安機關報告和文物部門通報的重大文物犯罪案件掛牌督辦,明確責任人。公安部刑偵局與國家文物局督察司組成督察組,不定期對掛牌督辦案件的偵辦與安全防範工作整改情況進行巡視、督辦。
五、協調做好涉案文物鑒定和移交
督促協調各級文物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本地區文物資源情況和文物安全狀況,發現文物犯罪行為及時報案並提供線索;對涉案文物積極提供鑒定服務,為公安機關存放涉案文物提供便利條件。督促協調各級公安和文物部門按有關規定做好涉案文物移交工作。
六、建立文物安全信息溝通制度
建立通暢的信息溝通交流渠道,及時互相通報各自掌握的文物犯罪案件信息和防範與打擊文物犯罪工作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文物犯罪案件統計數據,為雙方及時總結全國打擊和防範文物犯罪工作情況,分析文物安全形勢,研究採取政策措施提供依據。
七、深化打擊文物犯罪國際合作
落實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關於防止盜竊、盜掘和非法進出境文物的政府間雙邊協定中關於打擊防範文物犯罪的各項工作。積極開展文物安全與執法領域國際交流,建立、健全向國際組織通報涉案文物信息機制等國際合作機制,有序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國際刑事司法合作,堅決維護國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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