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對派稱黃之鋒等獲釋表明政府做錯 特首回應

香港特終審法院日前裁定3名違法「佔中」人士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件上訴維持原判,行政長官林鄭月娥7日到立法會出席質詢環節,批評反對派將此看得過分簡單。她引述判詞,強調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為請求輕判的理由不甚可取。

據香港政府新聞網消息,林鄭月娥7日第二次出席半小時的質詢環節,一共回答了十條問題,包括6名建制派議員、4名反對派議員,議題包括醫療、法治等。民主黨許智峰稱,終審法院裁定黃之鋒等3人衝擊政總東翼前地案件上訴維持原判,證明特區政府上訴完全錯誤。

林鄭月娥回應說,她預計有反對派會得出這樣的結論,但事實並非如此,她建議議員詳細閱讀終審法院的裁決。

林鄭月娥表示,終審法院就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所作裁決,沒有指律政司提出刑期複核做法錯誤;裁決為相關案件立下準則,且認同上訴法庭所做部分工作。林鄭月娥引述裁決指,若涉案行為被裁定為犯罪行為,必然代表涉事者已逾越合法行使憲法權利,以及受制裁和限制違法活動之間的分界線;罪犯以行使憲法權利,包括表達自由權利為理由請求輕判,都是不可取的。

林鄭月娥繼續指出,終審法院認同上訴法庭所指,在香港目前情況下,有相當必要對涉及暴力和大規模非法集結案件判處具有阻嚇性的刑罰,上訴法庭做法十分適當,也符合上訴法庭須為將來判刑事宜作出指引的職責。

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被特區終審法院維持原判。(圖片來源:港媒)

據了解,香港終審法院本月6日對黃之鋒、周永康及羅冠聰等「佔中」分子衝擊特區政府總部案上訴作出維持原審判刑,黃之鋒及羅冠聰分別被判80及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緩刑1年,即三人毋須入獄。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表示,認同上訴庭指面對有暴力成分或非法集結案件,法庭有需要以更嚴峻方式處理,即使有較低暴力成分;以「公民抗命」等作為動機,都不應在判刑上起著太大(抵消刑事判決的)作用。但馬道立說,此次案件在上訴庭覆核刑期時,明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因此裁定3人上訴成功,維持原審判決。

據了解,曾組織和參與非法「佔中」的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2014年闖入特區政府總部廣場,於2016年7月21日被香港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犯有「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和「參與非法集會罪」。特區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監禁,香港高等法院去年8月17日對此作出判決,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周永康被判監禁7個月、羅冠聰被判監禁8個月。而後,3人獲批終審上訴許可,3人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上訴。

對於非法「佔中」香港社會表現出極大不滿(圖片來源:港媒)

對於非法「佔中」這類破壞香港社會秩序、損害香港法治的行為,香港社會表現出極大不滿,特區政府多次表示將嚴肅處理、不容妥協。

當時受「佔中」、「占旺」影響的士小巴團體及大廈業主分別入稟成功申請禁制令清場,於2014年11月26日,執達吏及警察按高院命令清理彌敦道時,涉案20名被告人被指違抗法庭命令占路不走而被控藐視法庭。

2017年3月,當選特首後,林鄭月娥回應「佔中」者被檢控時強調,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修補社會撕裂不等於在法治方面要作妥協,因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

7月,在特區政府就職儀式宣誓儀式上,林鄭月娥表示,她會竭盡所能,堅定擔當「一國兩制」的執行者、基本法的維護者、法治的捍衛者,以無畏無懼地依法處理任何衝擊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的行為。

8月,就黃之鋒等3名違法「佔中」分子由於衝擊特區政府總部廣場被上訴庭改判入獄一事,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回應稱,香港市民的言論、集會等權利受《基本法》保障,政府會竭力去維護。但上訴庭的判決指出,這些權利並不是沒有限制,當市民在表達意見和遊行示威時有違法行為,便要受到法律制裁。有關反東北發展、衝擊立法會及黃之鋒等人衝擊政總兩案,有關人士均涉及違法行為,部分反對派人士指他們屬政治犯,事件屬政治迫害,是完全不正確,必須澄清。

責任編輯:吳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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