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關注」……之後
來源:法制日報法學院
作者:田成有 (雲南高院副院長)
案件被關注,註定是法官的宿命。
案件涉及當事人的權利、利益,處於利益對立的兩極,案件自然置於被關注、被盯上、被監督的包圍之中。法院是社會矛盾的聚集地,訴訟是競爭和博奕,審判工作註定處於風口浪尖之中,案件註定要成為關注的焦點。
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人人都成為新聞發布主體,處在「傳媒聚光燈」和「大眾麥克風」之下,司法稍有不公、不慎,便無法躲、無法堵、無法封。如果法院沒有講清、講明、講透民眾心中的困惑,如果審判中犯下的疏漏和錯誤被盯上、被逮住,就有可能被抓住,被無限放大、誇大,成為焦點和熱點。
過去,案件除當事人及辦案的法官、律師關心之外,幾乎無人問津,也不會妄加評論,引不起多大爭議,即便有看法,最多也就是案發地小範圍人群茶餘飯後的談資話題,引不起什麼「關注」,謾罵、質疑也就更少了。如今,輿論環境寬鬆,執法環境改變,各種大案和小案、重案和輕案、命案和要案,都有可能引起社會關注和熱議。
在傳統的訴訟結構中,訴訟是自家個人的私事,案件審理只涉及當事人雙方,他人管不了,案件影響很難擴散。為什麼在當今社會個案能引發如此高的關注、曝光和議論,乃是因為互聯網的作用,歸功於公民權利意識、法律意識的高漲。更重要的是,此類案件本身的公共屬性涉及到全民的公共權力、公共利益,涉及到共同的道德感受、共同的情感。實踐中,比如一些官民衝突案件、權貴身份案件、社會民生案件、複雜疑難案件、道德底線案件、公德困境案件等等,就非常容易引起關注。在一個「連帶」社會裡,誰也無法旁觀於社會之外,沸沸揚揚的個案背後,關注此案,實質是關注此案可能引發的其他問題或者說其他境況的改變。個案引發圍觀、質疑,說明在這些個案中,包含著一些具有普遍意義的同類深層次問題,這類問題感同身受,已經觸動了每個人內心的焦慮,牽動了每個人的心緒和神經。
任何個案都具有標杆性意義,都具有示範性效應。個案一旦被關注,關注的已經不是當事人雙方,實質是關心此類案件「可能」帶來的影響和效果,訴訟中的原被告只不過是充當了「代言人」的角色,在當事人與公眾間建立了「代言」的連帶關係,因此,關注此案,實質是關注各種「可能」帶來的期許或願望,通過關注此案,起到「一葉知秋」的帶動作用。
受到關注是個好事情,說明中國在進步。傳統中國社會是個封閉社會,中國人缺乏權利意識,不好爭訟,民眾不甚關心社會公共事務,「雜音」不多。今天的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多年的普法宣傳,越來越多的人喜歡關注。關注,說明公民的權利意識和法律訴求在改變,說明公民的公共精神和公共參與意識在增長。
縱觀一些被關注的案件,已經不是局限於司法個案本身,它更多地體現了公眾對司法個案處置的某種評價與期待,體現了公眾對案件期盼參與審理和判決的慾望,體現了公眾參與政治、參與社會管理、實施對司法社會監督的某種複雜的社會願望和政治訴求。從這個意義上講,案件受到關注不是壞事。畢竟,審判權的行使不是天馬行空,任意妄為,如果審判與民眾普遍的正義情感、傳統觀念、集體良知背道而馳,如果裁判與民眾的認知和感受太脫節、太離譜,法治之路將越走越遠。畢竟,民意的表達、民憤的平息、民心的理順,能起到引導司法公正的作用,這是衡量社會公正的基礎尺度,也是實現法治國家的共同心愿。
案件不該害怕「被關注」,相反我們要習慣於這種「被關注」。因為,任何權力都必須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督,因為,讓人說話,天塌不下來,還因為,必須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閉門造車」「坐堂問案」已經不能適應新的發展需要,必須要有將個案置於「全球人」關注、監督之中的意識和思維,改變長期以來處理此類事件的慣習,學會在開放的態勢中處理事件,以更大的開放、更有效的公開、更有力的自信和更充分的說理來適應這種變化。
如今的法院審判,不能再以一種秘密或半秘密的方式來運行法律,不能「低調」「神秘」地運送正義,必須根據網路時代「參與式民主」的特點,通過對話與溝通,體現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學會站在「社會大眾」的立場想想應該如何讓自己的裁判為社會接受和認同。
個案被關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眾的心裡狀態和民心期盼。這是普法的好機會,民眾的看法、意見不一定全對,但要學會收集、分析、理解和採納,如果其看法符合大多數人的合理願望和訴求,符合法律的底線和要求,就應該認真傾聽和改變。個案被關注,每個個體的建議、聲援和呼籲,得到回應和重視,這是對審判工作很好的警示和督促,有了這種督促,司法的審判才能理性地在「少數」與「多數」之間尋求與實現真正的社會正義。
案件被關注,法院面臨更大挑戰,應當加強這方面的應對技巧和策略培訓。在相互矛盾、波動起伏的民意和穩定的法律規則之間,就案辦案已經不行,必須積極探索更加合理的、有效的民意表達機制和社會評價制度,增加重大、複雜、爭議案件的風險評估,使司法更加公開、透明;屈從於民意、無原則的跟風,是扭曲的司法,是無權威的司法,必須擦亮眼睛,識別真假,保持清醒的判斷和明白的智慧;法官對法律的適用,必須忍住一時的社會議論、壓力甚至詆毀,堅持底線,秉公執法,嚴格執法,充分闡釋文書,闡明說理,以淵博的學識、智慧、勇氣來推動問題的解決。這才是今後法院需要練就的功夫和本領。
沈德詠:司法審判應堅守公平正義底線,兼顧社會普遍正義
「任何刑事案件都並非孤立的事件,受訴法院不僅要關注案件本身的事實,還要注意分析案件發生的深層原因。」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山東省濟南市主持召開刑事審判工作調研座談會上如此強調。
沈德詠指出,近年來,人民群眾對法治和司法的關注度逐年提高, 「司法引發的一些輿情,成因十分複雜,司法機關必須反躬自省:有的是裁判釋法說理不夠透徹清晰,讓人產生誤解;有的是案件審判過程不夠公開透明,導致外界質疑;有的是觸及道德倫理,引發道德評判等等。」「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
「在新媒體環境下,各級法院要更加積極主動聽取社會公眾意見,認真回應人民群眾關切,讓人民群眾從內心認可並支持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裁判。」沈德詠說,要藉助重大、熱點案件宣傳法治觀念,普及法律知識,上好法治公開課。沈德詠強調,刑事審判工作貫徹法治原則,堅持嚴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動搖的原則,是必須堅守的底線。同時,要高度關注社情民意,將個案的審判置於天理、國法、人情之中綜合考量。「法律在最大程度上體現了對社會正義的分配,一個案件的審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義;同時,要兼顧社會普遍正義。這體現了德治的要求,也體現了對民意的尊重,是講政治的表現。」沈德詠同時指出,人情也是德治應有之義。講人情,不是要照顧某個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眾的樸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訴求,司法審判不能違背人之常情。在刑事審判領域,無論是制定司法政策,還是辦理司法案件,都要統籌兼顧法律正義和社會正義,堅守法律底線和道德底線,努力探討和實現法理情的有機結合。「獨立審判與尊重民意並不矛盾」沈德詠強調,要注意把握刑事案件邊際事實的獨特價值。辦理刑事案件首先要準確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實,包括定罪事實和量刑事實等案件核心事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貫徹證據裁判原則,避免事實認定嚴重偏離客觀真相,確保案件質量經得起法律和實踐的檢驗。同時要認識到,任何刑事案件都並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會生活發生激烈衝突的結果。受訴法院不僅要關注案件本身的事實,還要注意分析案件發生的深層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與案件有關的社會背景、前因後果、傳統文化、民情風俗等邊際事實。沈德詠要求,要準確把握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尊重民意的關係。獨立審判與尊重民意並不矛盾,要堅持辯證法、兩點論,不能走極端、陷入主觀主義和教條主義,堅決防止一強調獨立審判就不考慮人民群眾的期望和關切,一強調傾聽群眾呼聲就放棄獨立審判的原則和要求。一方面要堅持依法獨立審判的司法原則,始終保持理性、客觀、冷靜的司法態度,對案件的處理做到實事求是,決不能做出違反事實和法律的裁判。另一方面要堅持司法的民主性,堅持司法的群眾路線,通過暢通司法公開的渠道,認真傾聽人民群眾訴求,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在人民群眾的參與、見證和監督下以真誠善意的態度,審慎行使司法審判權,努力讓人民群眾真切感受司法機關的公正無偏。沈德詠要求,要努力實現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各級法院在追求「兩個效果」相統一時,必須堅持法律效果優先,決不能為片面追求所謂的社會效果而犧牲法律效果。司法的社會效果是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礎上自然形成的一種司法公信,但任何時候法律效果都是前提、是基礎,「沒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會效果就無從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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