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保障水路運輸業健康發展

《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已經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將於8月1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投入

  ·原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路運輸工作的領導,將水路運輸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積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

  【解讀】

  為引領推動水運經濟更好發揮潛力,《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要求加大對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的投入,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製水路運輸發展規劃,並與航道規劃、港口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條例》規定,水路運輸業的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統籌協調、節能環保的原則,建設暢通、高效、安全、綠色、智慧的水路運輸體系。結合我省實際,《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航道規劃,增強幹線航運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條件,促進長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聯動發展,推進連接長江三角洲主要港區的高等級航道網路建設。

   促進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

  ·原文·

  引導優勢產業臨港布局,在沿江、沿淮形成產業集中度高、輻射力強、與港口布局相協調的臨港產業經濟。

  【解讀】

  為促進水路運輸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並組織實施有關產業政策和措施,加強跨區域合作,實現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和優勢互補;引導優勢產業臨港布局,在沿江、沿淮形成產業集中度高、輻射力強、與港口布局相協調的臨港產業經濟。

  根據該《條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路運輸發展需要,依託長江、淮河等幹線航道,加強各種運輸方式的銜接和綜合交通樞紐建設,推進連接港區與空港、鐵路站場、開發區、物流園區的公路、鐵路、管道以及港口、航道配套的公共基礎設施建設。 《條例》還鼓勵發展干支直達運輸、江海直達運輸和多式聯運,鼓勵發展集裝箱運輸和建設集裝箱中轉系統,支持集裝箱江(河)海聯運;要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水運優勢,推動開展水路運輸金融、保險、船舶交易、船舶租賃等業務,促進現代水路運輸服務業發展。

   港口不得強行提供有償服務

  ·原文·

  港口經營者應當為水路運輸經營者以及託運人、收貨人自行辦理船舶或者貨物進出港口手續提供便利,不得強行提供有償服務。

  【解讀】

  為確保水路運輸安全,《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設專章明確了水路運輸經營者的義務。根據該《條例》,申請經營載客12人以上的水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以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申請從事省內水路運輸、省際普通貨船運輸、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的,應當向設區的市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相關材料。設區的市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水路運輸經營者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運業務的,由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明確,水路運輸經營者、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的,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應當在該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前款規定的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到原許可機關辦理註銷許可手續,交回經營許可證件、船舶營運證件。

  小客船運輸需取得法人資格

  ·原文·

  申請經營載客十二人及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的,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

  【解讀】

  根據《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申請經營載客12人及以下的客運船舶運輸(以下簡稱小型客船運輸)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自有總客位50個以上的安全適航船舶;具備船舶停靠、乘客上下船所必需的安全和服務設施、設備;管理層中專職負責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持有船長或者輪機長適任證書和客船特殊培訓合格證,與企業簽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限內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國家規定的從事客運船舶運輸的其他條件。 《條例》禁止小型客船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客運業務;禁止小型客船運輸經營者超越經營範圍、超越航區和航線從事客運業務;禁止小型客船運輸經營者使用未取得船舶營運證件的船舶從事客運業務。違反規定,由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建設工程不得降低通航條件

  ·原文·

  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設降低航道通航條件。

  【解讀】

  根據《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進行的防洪、供水等特殊工程外,不得因工程建設降低航道通航條件。建設與航道有關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就建設工程對通航條件的影響作出評價,並報送有審核權的航道管理部門審核。除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的建設項目外,規劃確定的四級以上航道上的建設項目,由省航道管理部門審核,其他建設項目由所在地設區的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審核。 《條例》明確,船閘等通航建築物的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所在地設區的市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批准的方案運行,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船舶通行。遇有堵閘或者可能發生堵閘等影響船舶通行情況,船閘等通航建築物經營管理者應當服從所在地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的統一調度。

   鼓勵經營者更新改造船舶

  ·原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對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

  【解讀】

  針對目前存在的老舊船舶數量多、船舶技術狀況差,安全隱患多等突出問題,為保障船舶運輸生產安全,《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採取資金補貼等措施,引導、鼓勵水路運輸經營者對不符合新標準的船舶進行更新、改造;需要強制提前報廢的,應當對船舶所有人給予補償。依據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修訂發布的《關於實施運輸船舶強制報廢制度的意見》,無論船舶屬於海船類還是河船類,客船報廢船齡都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25年;液體貨船的報廢船齡為31年(含)以上;散貨船類的報廢船齡為33年(含)以上。雜貨船類,海船報廢船齡為34年(含)以上,河船報廢船齡為35年(含)以上。

  不得超載或使用貨船載客

  ·原文·

  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船舶核定的載客定額或者載重量載運旅客和貨物,不得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解讀】

  為確保水路運輸安全,《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要求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配備合格船員的船舶,並保證船舶處於安全適航狀態;應當按照船舶核定的載客定額或者載重量載運旅客和貨物,不得超載或者使用貨船載運旅客。

  根據該《條例》,船舶應當在核定的航區內航行,保持安全航速,保障自身安全,不危及其他船舶、浮動設施的安全。船舶安全航速應當根據能見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縱性能和風、浪、水流、船路狀況以及周圍環境等主要因素決定。按照國家規定安裝船載電子海圖系統和船舶自動識別系統的船舶,應當保持系統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條例》明確,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安全設施,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應當為其經營的客運船舶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或者取得相應的財務擔保,並在運營期間保證其有效性。鼓勵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投保承運人責任保險,增強水路運輸經營者抗風險能力。

   託運危險貨物不得謊報隱瞞

  ·原文·

  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不得謊報品名、隱瞞貨物性質或者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解讀】

  根據《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水路貨物運輸經營者運輸危險貨物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使用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配備持有海事管理機構頒發的適任證書和相應的培訓合格證的船員,按照規定的安全技術規範進行配載和運輸,保證運輸安全。託運人託運危險貨物應當按照危險貨物運輸的規定辦理,不得謊報品名、隱瞞貨物性質或者在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貨物。 《條例》明確,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不得為無運輸經營資格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經營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務,不得未接受委託強行代辦業務,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經營活動。違反規定、為無運輸經營資格或者超越經營範圍的經營者及其船舶提供服務的,由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累計3次以上的,處1萬元以上3萬以下罰款。

   設置水上檢查站需經批准

  ·原文·

  未經省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水上檢查站,攔截船舶進行檢查。

  【解讀】

  為查處各種危害水路運輸的違法行為,保障水路運輸安全、有序、暢通,《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水路運輸經營活動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營運證照、經營行為、安全管理以及與經營活動有關的其他事項。監督檢查應當在港區、錨地、經營場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上檢查站進行。未經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置水上檢查站,攔截船舶進行檢查。

  根據該《條例》,水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應當自覺接受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為促進鄉鎮客運渡船健康有序發展,《條例》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的指導,對鄉鎮客運渡船運輸的人員培訓、設施設備維護、安全管理等予以支持。

   建立相關制度規範執法行為

  ·原文·

  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執法單位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解讀】

  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履行職責,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要求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公開辦事程序,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推進行政執法行為全過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執法單位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行政執法信息。

  根據該《條例》,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公布投訴舉報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地址,及時受理公眾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機構許可權範圍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處理;對不屬於本機構許可權範圍的,應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投訴舉報人。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路運輸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若違反規定將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安徽省水路運輸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水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活動的發現違法行為未及時查處的對投訴舉報應當移交有權處理部門未移交的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在行駛的船舶的違法扣留船舶,違法發放或者扣留船舶營運證件的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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