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祥:繪就法治藍圖 實現中國夢想

 

王洪祥:繪就法治藍圖 實現中國夢想

2015-01-06 宣講家 王洪祥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局長

 

核心提示:報告人從參與起草的角度對《決定》繪就的法治新藍圖進行了全面解讀,系統總結了四中全會《決定》的七個特點,深入解讀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並對《決定》的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進行了精要講解。另外,報告人還結合起草過程中的一些討論,對《決定》中的一些條文進行了細緻地分析和解讀。

王洪祥 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局局長

 

四中全會公布的《決定》,一共是七個部分,三十條,一共是一萬六千七百八十七個字。這個《決定》主題鮮明,內容豐富、博大精深,思想深邃、系統謀劃,內容充實、措詞有力。我們對於四中全會《決定》如何來評價,或者說我們看了四中全會《決定》以後,我們有一些什麼樣的印象?為什麼四中全會是這個謀局部篇,是這樣一個框架?從四中全會《決定》洋洋一萬多字後面,我們可以看出它有哪些特點?關於四中全會《決定》的起草應當說是一個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過程,是發揚民主(包括黨內民主和社會民主)、集思廣益、凝聚全黨全社會共識的過程,也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攻堅克難,不斷推進體制機制創新的過程,最終才形成了最後四中全會《決定》的內容。

一、四中全會《決定》的七大特點

通過這一段時間的學習、感悟、體會,我覺得四中全會《決定》有以下幾個特點,可供我們在學習的時候來把握或感知。

1.高瞻遠矚、立意深遠

第一個特點,高瞻遠矚、立意深遠。我們說的法治是一個比較專業化的領域,作為一個黨的中央全會,確定法治作為主題,一開始,就有一個擔心,會不會把這個《決定》起草成一個好象部門工作部署的文件,擔心它過於專業化。總書記和中央的要求必須站得高、看得遠,要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戰略和全局的高度,站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站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高度,站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樣的高度和視野來謀劃、來推進法治建設事業,所以大家看《決定》的內容,它站位是很高的。比如說《決定》裡面提出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用了三個「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事關人民幸福安康,事關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然後又用了四個「越」,「越是黨和國家向前發展,越是我們改革開放不斷深入,越是人民生活不斷得到改善,越要把依法治國提高到更高的戰略高度,越要把黨和國家的各項事業納入法治化的軌道」。

2.高舉旗幟、明確方向

第二個特點,高舉旗幟、明確方向。搞法治,首要的、關鍵的前提是要明確方向,方向不正確,用總書記的話來說,就是「南轅北轍」,再提什麼措施和任務都沒有意義了。大家知道,因為法治屬於政治領域,具有強烈的意識形態特點,世界上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法治模式,只能根據自己的國情。總書記在今年1月份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講的,這個問題不解決,不解決方向道路,不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到時候我們的腦袋掉了都不知道怎麼掉的。所以對於四中全會的《決定》來說,高舉旗幟明確方向道路,性質至為關鍵重要。這就是大家可以看到的,為什麼在四中全會正式召開之前,社會上、輿論界、學術界就有一些雜音、噪音,就是中國認為要搞法治,就要向西方學習,有的就主張搞憲政。就是說為什麼共產黨不是主張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嗎,依法執政首先不是依憲執政嗎,你們把憲法推崇到這麼高的地位,為什麼你們不敢提憲政民主。所以說這種說法,很具有蠱惑性。因此在這個問題上,必須明確方向,高舉旗幟,有一條紅線,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在四中全會《決定》裡面,從頭到尾全篇貫穿了一條紅線,就是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大家可以看到,第一部分的標題,就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且這一面旗幟,一直貫穿在《決定》的始終。比如說,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講的就是總目標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社會主義制度,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大家看,這就是後面的三句話,講了共產黨的領導,這是根本保證;講了制度,這是我們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礎平台;講了理論指導,貫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就是講的制度自信、理論自信、道路自信。後面的內容同樣也貫穿了這條紅線,依法行政裡面強調政府,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各項工作,講的是政府。比如說,律師,對律師的要求,就明確提出來,「要把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律師職業的基本條件,增強律師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這個是《決定》裡面的原文,對律師提出來的要求,總書記在四中全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講,說兩個擁護,就是基本要求,對這一要求,不能放鬆,更不能放棄。

3.統籌協調、系統謀劃

第三個特點,統籌協調、系統謀劃。依法治國的涉及面很廣,大家看到的《決定》的內容,涉及到改革、發展、穩定,涉及到內政、外交、軍事、國防,涉及到治黨、治國、治軍。因此,必須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有一個總體謀劃,統籌協調、系統布局。最後形成的《決定》,它體現了一個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特點,不光是對一些重大的問題,比如說指導思想、總的目標、基本原則、法治工作的布局等有了頂層設計,同時對法治建設的各個環節,也作出了具體的部署。比如說,從系統論的觀點,這一次提出了,我們建設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且提出來了,這就是建設五大體系: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和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大家看,這是不是一個系統,這個系統跟過去我們說的提法不一樣,過去我們講了,我們已經建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這一次這個法治體系,跟法律體系的提法是有區別的,它是一種動態的、立體的,多維的,是包括了法治建設各個層次、各個方面的要素在內,是對法治建設實踐規律的深刻認識和把握。比如說我們如果光提一個法律規範體系,大家看,我們到2011年,就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但是我們能說我們已經是法治國家了嗎?沒有,不能說,最多我們只能說我們走在通往走向法治國家的路上,只能說這樣的話。

為什麼呢?因為法治建設的重點在實施,法律的權威在實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實施,而我們現在,實施當中的問題,是比較多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比較多,這且不說,就是我們法律體系本身也存在一些問題,比如說,雖然我們是大的方面有法可依了,但是我們現有的立法反映客觀規律、反映人民意願不夠;有一些法律是立出來了,不好用、不管用,已經過時了,已經休眠了,已經有很多殭屍條款。比如說我們講的,在法院、檢察院工作,這兩個部門的《組織法》是1979年制定的,到現在35年了,沒有做過系統的修改,只有個別條款,大家知道1983年嚴打的時候,當時叫法院死刑複核權,下放到省級高級法院來行使,到2007年又收回來,只有個別條款,現在兩院的《組織法》,基本上叫做刀槍入庫,馬放南山,在實踐中根本不能適用,這就說明我們的立法,不能反映、不能跟上改革發展的步伐,不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的意願。還有一個,大家知道立法當中的部門化色彩很濃,大家都想綁定立法,搞定立法,把自己的部門利益和願望強加在立法當中去,所以叫公共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法定化,所以說呈現了這樣一個狀態。

我講的就是說,這次法治體系的五大體系的提出,它是一個我黨的法治裡面的一個重要的創新,體現了系統性、協調性和整體性,告知我們立法是基礎,法律適用執法是關鍵,司法是保障,全民守法是核心。它就是一個動態的實施體系,有監督體系,有保障體系,這是一個系統謀劃,就是在《決定》裡面,它是整體性、系統性、協調性的特點非常突出,非常鮮明。同時在謀劃《決定》的內容裡面,把個別的改革措施和整體的部署相結合,把當前現實的考量和長遠的思考相結合,立足於全面的解決部署法治建設當中的措施、任務。比如說立法當中的,一方面大家可能注意到了,一方面它講,要依法賦予設區的是立法權,我們現在國家裡面還有233個設區的地級市沒有賦予它立法權,這個是規定要依法賦予立法權。還有一個表述,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這個是什麼含義呢?就是禁止地方以紅頭文件代替具有立法權的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規範性的法律文件,這裡面的文件是最狹義的紅頭文件,不能用普通的紅頭文件,就規定只有法律、地方性法規才能規定的內容,這是不是一種系統的考慮?所以,它有整體、有局部、有思路、有措施、有路徑、有方法,體現了它一種統籌協調、系統謀劃。

另外,大家還看到,在《決定》內容裡面,它把法治建設和我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能夠很好的銜接融合起來,請大家看看《決定》的第二部分,關於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專門有一部分,叫做「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加強經濟領域、政治領域、社會領域、生態領域和文化領域的立法,就在這一部分,準確的反映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各個方面的發展,對法治建設提出的要求。比如說在經濟領域,它的就要提出,要完善市場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和發揮政府監管作用的法律制度,明確規定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完善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編纂民法典,明確規定任何企業和組織有權拒絕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要求,這就是反映了一種平等,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對法律制度的要求。

比如說,政治領域的立法提出了,要完善國家機關組織法,完善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等等。我舉這些例子,《決定》裡面它將依法治國,與五位一體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有機的銜接,用法治的方式來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格局向前發展實現,這是第三個特點。

4.直面問題、回應關切

第四個特點,直面問題、回應關切。總書記曾經說過,搞這個《決定》,如果我們搞一個不痛不癢的《決定》,還不如不做。從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黨中央的風格就是這樣,要立行立改,善做善成,踏石留印、抓鐵有痕。「八項規定」反「四風」,過去很多人都在觀望,在等待一陣風,那麼這陣風並沒有刮過去,還在刮,堅持刮下去,法治建設也是這樣,總書記講了,我們法治建設不能喊口號、擺架子、練虛功,短時間內可能看不出什麼危害,一旦年代已久,就造成危害,叫做積重難返,所以他說,要強調在起草的時候,要求你們要認真調研,廣泛聽取意見,真正把我們人民群眾對法治建設的訴求,把我們法治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及其病因找准,才能開出治病良方。所以大家看到這個《決定》內容裡面,有好多就是很了解我們社會中的情況,很解渴,令人振奮,受到了極大的鼓舞,就是從這個出發點,要直面問題,回應關切。

那什麼問題呢?比如說,在司法裡面,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總書記講了,除了有的司法人員缺乏職業良知不能堅守法治底線以外,還在於深層次的體制方面的問題。什麼體制方面的問題呢?就是司法機關腰杆子不硬,頂不住外來的干預。所以,這又一個硬性的制度,任何一個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任何司法機關都不得接受黨政機關或領導幹部要求違反法定職責、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如果這樣做了,要依照黨紀、政紀來進行處罰,造成冤假錯案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就立起了一條高壓線,這就直面問題。

再比如說,回應關切,越是第一次做法治建設的《決定》,社會上的各種說法也很多,比如說,究竟是黨大還是法大,究竟是人治還是法治,究竟是權大還是法大?黨的領導與依法治國的關係,黨的領導與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關係等等,這些問題人們都在拭目以待,期待著四中全會的《決定》能夠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一系列法治建設的理論上和實踐上的問題,都需要四中全會這個《決定》來予以回應,來發出明確而正確的信號。那麼,四中全會《決定》的特點就在這個,直面矛盾、問題意識,強烈的具有問題意識和問題導向,回應理論和實踐上社會各方面關注的問題。

5.改革創新、攻堅克難

第五個特點,改革創新、攻堅克難。四中全會的《決定》裡面,秉承著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這樣一種風格,針對法治領域的突出問題,重點或難點來破冰前行、攻堅克難,體現了一種自我革新的勇氣和壯士斷腕的胸襟。總書記講過,法治領域的改革,存在的問題就要靠改革,但是法治領域的改革涉及面廣、社會關注度大,主要涉及國家機關或公檢法司等強力部門,哪有不觸動你的職權、利益的,總書記是這樣講的。總書記最後在四中全會二次全體會議上就講,凡是寫上《決定》的,都是我們看準的,必須改的,各部門不能就看著自己的一畝三分地,必須在大局下思考,大局下行動,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只要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有利於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維護人民權益,維護公平正義,維護國家的安全和穩定,就必須改,絕不允許討價還價,貪易怕難,推諉拖拉。看這個《決定》裡面,秉持這樣的精神提出了很多新的觀點、新的論斷、新的思想和重大的改革舉措。因此,這一次最終四中全會對這些任務進行分揀,一共有180多項新的改革措施和舉措,涉及到方方面面,這個是第五個特點。

6.強化監督、重在治權

第六個特點,強化監督、重在治權。因為我們知道法治是人類歷史上,迄今為止治國理政的最佳方式。法治的核心要義是依法治權、依法治官,這是它的關鍵,而不是依法治民,民也要在法律的軌道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但是它的關鍵是要用法律這個最大的制度籠子,管束公共權力,防止去擴張、越軌乃至走向腐敗。那麼,綜觀《決定》的全文,應當說,充分充滿了或者彰顯了權力監督制約的思想,我認為這應當說抓住了依法治國的要義。在基本原則的第三條裡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提出,必須以約束和規範公共權力為重點,加強監督制約,堅決糾正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被追究,就是這樣一個原則裡面。而後在具體的內容裡面,法治環節裡面,大家可以看到,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這一部分,明確的提出了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加強對行政權的黨內監督、人大監督、民主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要形成監督的合力,增強監督的時效。在司法這一塊,也是專門有一節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而且大家可以看到,除了這個之外,設定權力的邊界,把包括黨內的權力,把包括行政權力、立法權力、司法權力都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都要關進位度的籠子。

有人說立法,你怎麼對它進行監督?立法專門有一句話,「明確立法權力的邊界」,這是什麼意思?就告知你,你要老老實實按照《立法法》的規定,法律規定什麼,行政法規規定什麼,地方性法規規定什麼,地方規章規定什麼,司法解釋規定什麼,你按照這個邊界。所以,明確提出要依法撤銷或糾正與憲法相違背的所有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權力是這麼講的,要實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堅決消除權力設租、權力尋租的空間。所以,我覺得這些例子《決定》裡面充分體現了依法治國重在依法治權,保護公民的私權,體現了這一個特點。

7.國法黨紀、協調銜接

第七個特點,國法黨紀、協調銜接。因為中央提出了依法執政,既要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依據黨紀黨規,管黨治黨,因此在我們這樣有8600多萬黨員的國家,共產黨依法執政肯定就要明確的、透徹的闡述你的黨紀、黨的政策和國家法律的相互關係。那麼,在《決定》裡面就很好地處理了這個關係,很精闢的闡述了兩者的關係。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裡面,五大體系當中,除了完善的法律規範體系之外,還有一個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那麼,我們黨不光要靠憲法和法律治國理政,還要靠黨內法規來管黨治黨,而且這兩者要互聯互動,要協調銜接。黨內法規明確提出,黨內法規嚴於國家法律,因為法律是針對全體公民的要求,而黨內法規是對我們先進份子提出的要求。因此,我們的黨員不光要模範的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還要按照黨紀黨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來約束自己。

通過使黨紀黨規來發揮作用,促進幹部、黨員模範的遵守國家的法律,就是這樣的觀點,這兩者重在形成一種銜接協調的關係。所以,在《決定》裡面明確提出,黨紀黨規,既是管黨治黨的重要依據,又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保障。一些黨內的規定成熟了之後,就可以上升為國家的法律,來加以規定。大家可以看到這些,所以,在《決定》裡面專門有一部分論述要完善黨內法規體系,要求要做到黨內法規與國家的法律相互銜接或協調,共同發揮作用。

上面七個方面的特點,不一定全面,也不一定準確,大家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學習體會還可以概括出新的特點。

那麼,與之相關有一個問題,就是大家學習或者看報紙上的評價,就是四中全會的《決定》與三中全會是姊妹篇,如何理解這兩個《決定》是姊妹篇。我的體會認為,之所以兩者是姊妹篇,可以從三個不同的角度來進行分析。

第一個角度就是從時間上,它們是一個總體戰略部署在時間軸上的逐步展開。這是一個緯度,就是從時間的順序連接,2012年召開了十八大,全面部署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奮鬥目標和總任務,2013年開的三中全會,部署的是全面深化改革,2014年四中全會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它是在時間軸的逐步展開,這是一個角度。

第二個角度就是從風格上,我體會,就是四中全會要秉承三中全會那種與時俱進、改革創新那種風格,善做善成。三中全會部署了全面深化改革60條,最後分解了336項改革任務,大家可以看到,經常從媒體上,從新聞上看到,總書記親自擔任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的組長,今年這個領導小組開了多達六次會議,很多改革措施都已經如期出台,惠及全體人民。比如說二胎的問題,比如說戶籍改革的問題,比如說科技管理創新的問題等等,包括足球改革今年都要相關的措施都要出台。四中全會一開始,也是要求我們秉承這樣的風格,所以當時在起草的時候,中央領導組織我們起草這個工作班子的時候,就說這個不行,你們思想還不解放,你們還得要打磨,還得從創新的角度來發現問題,找到改革的措施,真正的體現四中全會是三中全會的姊妹篇。所以,我們又把各部門反饋的意見,逐一地梳理和排查,又在幾個重要的中央法治部門,請他們提出重大的具有創新性的改革舉措來再次提出意見和方案,不斷滾動,不斷豐富改革的思路和措施。

第三個角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支撐和保障。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的奮鬥目標。全面小康也是一個法治社會,大家可以看到十八大提出的奮鬥目標裡面,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民權利得到了可靠地保障。就改革來講,也離不開法治的引領和規範作用,因為大家知道我們現在改革走過了這麼多年的道路,步入了深水區和攻堅期,好改的都改了,現在就是啃硬骨頭、涉深水灘,改革必然要觸動利益固化的藩籬,必須要衝破落後觀點的束縛,改革是一種破,你破不好,就可能引發社會的振動,要以最小的代價,來保障改革順利地推進,而法治是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數,因為立法的過程,司法的過程,它就是最大限度地凝聚共識,它是以全體人民共同意志的名義,而且改革法治,它是有強制力的,能夠通過法治的方式,能夠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再一個,我們現在的法治體系,法律體系已經建成,法律體系建成了,我們就必須維護法律的權威,我們就不能自己執政的基礎給衝擊、給破壞。所以,我們不像改革當初,法治不健全,沒有法律規定,要求你摸著石頭過河,要求你先改再立法了,現在有法了,要求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必須在改革的框架內推進改革。而且通過法治,我們可以最大限度化解改革的風險,為改革提供正當性和合法性。

比如說,對企業註冊的改革,原來叫實繳制註冊資金,現在改為認繳制,不需要你的註冊資金到賬。過去,我在最高檢察院研究室也工作了很多年,主要工作就是做司法解釋。當時的《公司法》出來了,那就是貫徹實施《公司法》,後來刑法的規定,就有一個虛報註冊資本罪,抽逃資金罪。當時,你註冊資金予與申報不實的,那就以刑事犯罪來追究你,你到賬之後又抽走了,也追究你,現在為了激發社會的活力,因此就規定把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有障礙,有諸多部法律,必須是實繳。因此,為了去除這樣的現象,去年年底到今年上半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十多部部門法律類似這種實繳制的規定,予以了修改,改為認繳制。那麼,法律修改了,就為改革鋪平了道路,讓你在改革、法治的道路上推行。

所以,我們說四中全會的《決定》和三中全會的《決定》,他們是姊妹篇,從這三個角度。

二、深刻認識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

依法治國是關係到我們黨執政興國的根本性的問題,概括起來就是它有三個方面的意義:

1.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在深刻總結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教訓的基礎上,所作出的重大決策

我們黨在根據地時期就有法治建設的經驗,在建國以後,我們黨根本充分運用根據地時期的法治建設的經驗,抓緊立法,建設司法隊伍,法治建設有了明顯的成就,初步奠定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格局。但是在五十年代後期,我們指導思想上發生了偏差,不那麼重視法治了,特別是文化大革命,法治建設遭到了踐踏,我們經歷了一場浩劫,正因為這樣,痛定思痛,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我們黨不斷深化對法治的認識,不斷把法治建設放在大局下,思考謀劃推進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所以,雖然我們現在法治建設當中,還有諸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現在社會工作的有切身的感受,但是我們回過頭來講,十一屆三中全會,我們的法治建設取得了巨大的進步和成就的。

大家可以看到,我們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78年以來,為什麼能夠順利推進?與周圍上層建築的法治來支撐、來保障、來推進我們的經濟基礎,為改革開放事業向前發展提供有力保障是分不開的,否則很難解釋。如果說上層建築和經濟基礎不對勁,發生了裂痕,上層建築只能破壞經濟基礎,而不可能起到支撐和推進保障的作用。所以,小平同志說:「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小平同志這段話是有感而發,痛定思痛,我們要在有13億人口,國情複雜,地區發展不平衡,矛盾眾多,這樣一個國家,保證國家的統一、政令的統一、法治的統一和市場的統一,就必須運用法治這個準繩來衡量、規範、引領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態等各方面的發展。所以,總書記講了,我們只所以在三中全會之後就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作為四中全會的主題,就是基於這個考慮,做的重大決策。

2.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保障

我們現在改革發展還是比較穩定的,但是不科學、不平衡、不可持續的問題多,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矛盾凸顯,很多都是與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有關係,包括我們黨風建設當中的問題,「四風」的問題。那麼,要解決這些問題靠什麼,就必須密織法律之網,強化法律之力,堅守法治精神,認認真真講法治,老老實實抓法治,使全社會都立規矩、講規矩、守規矩,堅持在法治的軌道上統領各種社會力量,協調各種社會關係,規範各種社會行為,解決各種社會問題,使我們國家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這是第二點意義。

3.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著眼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長遠要求

第三點意義,就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著眼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長遠要求。這第三點意義,就是圍繞總書記的話,我們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深層次來講,是為子孫萬代計,為長遠幸福謀。我們現在確立了小康社會的目標,2020年,如果國際國內不發生重大變化,實現這個目標是沒有變化。但是小康之後怎麼辦?小康之後的路怎麼走?我們如何能夠避免黃炎培先生當初問毛澤東主席的如何跳出「其興也勃焉,其亡也忽焉」這個執政周期律,如何來做到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黨和國家長治久安,那要靠什麼呢?必須要找到一個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的制度保障,而法治就是這樣一個手段,就是這樣一個治國理政最大的規矩,最有效的一個規矩。因為,從近代來看,凡是一個實現了現代化的國家,無疑不是解決好了人治和法治問題的國家,如果沒有解決好,雖然一時發展的比較快,也會遇到這樣那樣的陷井。大家知道前南斯拉夫,是社會主義國家中發展得比較快的,但是前南斯拉夫鐵托沒有了,這個國家、這個制度都沒有了,它就是沒有解決好人治和法治的問題。所以,我們說,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現代化最大的依託是什麼?就是法治化。所以,一個現代化的國家首先是一個法治化的國家,治理體系的或能力的現代化,必然伴隨著法治的現代化。從這個角度來講,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就是深層次的考慮,就是要完善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為我們的長治久安提供根本性、長遠性、全局性的制度保障。

三、全面準確理解《決定》的內容和精神實質

(一)深刻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和基本原則

首先,我們要深刻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指導思想、總目標和基本原則。關於指導思想,《決定》提出要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講話精神,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堅決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依法維護人民權利,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維護國家安全穩定,為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鬥目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這裡面,在指導思想上,除了明確堅持走中國特色法治道路,做到「四個維護」之外,還明確提出了與習近平總書記的系列講話為指導思想,一些媒體、一些分析人士專門就此發表了文章或評論,認為這是第一次在黨的中央全會文件裡面提出以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精神來作為指導思想。

第二個就是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兩句話,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起草過程中,開始就這麼兩句話,後來說這個法治體系是什麼,你的法治國家包括哪些內容,包括什麼樣的工作格局,需要在《決定》裡面有一個更清晰、更具體的闡述。所以,後來在充分討論、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又加了後面這一段解釋性的話。這個總目標,是兩句話,這兩句話缺一不可,這兩句話相互之間是什麼關係?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我們的藍圖願景,是我們的方向,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我們的抓手,是我們的實施路徑。兩者是這樣的關係,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就必須以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為總目標為一條紅線、一個總抓手來推進法治建設的各個方面。必須有一個重點突出,這就是各方面的工作都要圍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來進行。

提出這樣一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這樣一個奮鬥目標,這樣一個總目標,它有三層含義:第一,向社會釋放明確而正確的信號,那就是我們在方向道路上我們走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而不是別的什麼道路,我們要建立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什麼體系,在這個問題上不能含含糊糊,必須旗幟鮮明,理直氣壯。第二,明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要求各方面的法治建設工作都要圍繞著這一條紅線,圍繞它來落實、來抓細。第三,它是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相銜接。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標就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立了這樣一個體系,就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提供了一個最大的制度依託。我們講了,治理的現代化就是法治的現代化,建設的法治體系,自然而然就使得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和治理體系的現代化實實在在的內容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可靠的依託。

在《決定》裡面除了提出這兩句話外,還進一步解釋了這個目標,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這三句話,就是根本保證、制度基礎、理論指南,就是制度自信、道路自信和理論自信,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這是五大體系。然後總目標下面還有法治建設的格局,三個共同推進,三個一體建設,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是法治工作的總體格局,就是這三個推進、三個建設。而後努力的方向是什麼?就是四句話,又叫做社會主義法治的「新十六字」,那就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我們知道,當時在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法治建設的四句話十六個字,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十六個字到現在沒有過時,但是適應新的形勢,我們就要提出新的要求,這個法治建設的目標,新四句話十六個字是對原來十六個字進一步的升華和完善,那就是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應該是更全面、更深化了。

那麼在法治體系裡面的五大體系,究竟是哪些具體的內容?

一是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從廣義上來說,按照《決定》精神,它實際上提出要把那些鄉規民約、行業章程、團體章程,這些社會規範納入到廣泛的法律規範體系裡面。雖然社會規範是有區別的,不像法律那樣有嚴格的程序、強有力的國家強制力做後盾,但畢竟是我們社會治理的基礎,是我們社會規範約束、引領人們行為的規範。

二是有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它是指加強憲法的實施,努力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就是強調我們要把字面上的法律,變成現實生活中活的法律,而不能把法律寫在紙上、掛在牆上而得不到落實,這才是一個國家的悲哀。

三是有力的保障體系。包括這幾個方面:第一,黨的領導。黨自身要依法執政,自覺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黨同時要善於領導法治建設的推進,這是提供最根本的政治保障。第二,人才保障。要有法治工作隊伍,立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司法機關,還有律師、公證、仲裁、基層法律工作者,為我們法治建設提供人才和物質保障,包括經費、設備的投入。第三,體制機制保障。就是要形成一個符合規律、符合依法治國的良好的機制體制,如果這樣的機制體制落後了,我們就要破除,我們就要重新設計。另外,在全社會要建設一個崇法、信法、用法、守法、護法的氛圍。

四是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在《決定》裡面已經提出了八個方面:黨的監督、人大監督、政協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讓它們增強合力,提高監督效能。《決定》裡面進一步提出,黨的領導和法治的關係是什麼,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依靠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推進社會主義的法治,這兩者是一致的。而後,進一步提出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這四句話,黨的領導與法治的關係,怎麼體現黨對法治建設的領導,就是與法治建設的四個方面相一致,就是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

那麼最關鍵的是,《決定》裡面,透徹的闡述、分析、論證了黨的領導與法治建設的關係,並且將其概括為「三個統一」、「四個善於」。三個統一就是將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與依法執政的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與黨發揮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或實施憲法或法律,同黨帶頭在憲法、法律範圍內進行活動統一起來。黨領導不等於替代,不等於包辦,黨對法治建設的監督不等於干預。所以,大家就能理解為什麼要總攬全局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你要依法依職責來履行職責、開展工作統一起來。在具體的案件上,任何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都不得干預司法活動和插手具體案件的處理。司法機關的黨組織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向黨委報告的制度,這是堅持黨的領導,但是作為一級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就必須要處理好這個關係,這是三個統一。

四個善於是什麼呢?《決定》上講,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機關來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維護黨的權威、維護全黨全社會的團結統一。這是鮮明地概括了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就是三個統一、四個善於,這也是我們經驗的累計。

關於堅持人民的主體地位,這是我們社會主義法治的力量源泉和制度優勢。關於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石,是我們社會主義法治權威性、統一性的根本體現。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利,履行責任或者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於憲法或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憲法法律的統一尊嚴和權威,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

第四個就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這是社會主義法治的鮮明特色。為什麼要將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作為一個原則?有的人不理解,或者不甚理解,認為都搞法治了,一切都靠法治能夠解決問題。不是的,沒有法律不行,但僅僅有法律不是萬能的。我們可以看到很多的國家,法治很完善,但是法律多如牛毛,不勝其煩,它是法治化嗎?不是。所以,過去孔子講,「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就是你光是來約束他,光對他違反的處以刑法,老百姓可以不做,但是心裡沒有羞恥感」;「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就有格調,有思想境界,就是這個道理。我們國家有豐富的深厚的傳統文化,現在又提出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24個字的理念。所以,依法治國要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讓法治體現道德理念,讓道德來滋養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德治和法治相得益彰,兩者相輔相成。

最後一個是要從中國的實際出發。我們要不斷發展體現中國特色、反映客觀規律、符合中國實際的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南和學理支撐,要吸收中華法律文化傳統,借鑒國外有益做法,但絕不照搬國外的法治理念和模式。這裡面我講的,一個就是與之相聯繫的,西方的憲政問題。我們強調,憲法是我們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法律權威。所以,堅持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是依憲執政。但是並不等於我們實行西方的所謂「憲政」,不是我們不尊崇憲法,不維護憲法的權威,而是我們依憲執政和西方講的憲政有天淵之別,不同的語境,西方的憲政是與多黨制、輪流執政、三權分立直接相聯繫的。已經明確表示了,我們不會搞西方的民主,不會搞多黨執政,而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我想在這個問題上,我們要有清醒的頭腦,我們要理直氣壯、旗幟鮮明的講。

(二)科學立法

第二個問題就是關於科學立法。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經過長期的努力,我們國家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和經濟社會生活各方面基本實現有法可依;同時我們的法律體系必須與時俱進,不斷發展完善。要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立改廢釋並舉,要進一步完善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機制,要進一步樹立由人大主導立法的機制。《決定》在第二部分,以「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憲法實施」為題,在這一部分提出了四個方面的主要任務:

第一,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要求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憲法監督制度,健全憲法解釋的程序和機制,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把所有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的範圍,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這是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對憲法的實施大家都很關注,能不能有更大的力度,比如說設立憲法法院,這個問題十分重大,我們國家憲法有明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既是立法機關,又是最高權力監督機關,具有最高的監督權,憲法賦予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憲法實施的監督職權,我們必須要充分發揮完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憲法監督的制度。要把所有的規範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的範圍。迄今為止,全國人大一共備案審查了502件行政法規,22253件地方性法規,同時,還受理審查了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189件司法解釋,這就是全覆蓋、無遺漏、無死角,全部規範性文件都要納入審查,同時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

加強憲法和法律的實施,還提出了以下的舉措:確定每年12月4日為國家的憲法日。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憲法精神。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大家看到這三層意思,是由三個句號分開的,如果用逗號,就使人理解,12月4號是憲法日,只有在這一天才開展憲法宣傳,弘揚憲法精神。這個是句號,就是除了12月4號這一天是國家憲法日以外,在平常,宣傳憲法的精神、弘揚憲法的權威都要常態化。另外,建立憲法宣誓制度,就是凡是經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時候,就要公開向憲法進行宣誓。大家可以看到,美國的奧巴馬,他就服從他的憲法,美利堅合眾國的憲法,他宣誓作為總統,忠於憲法,克盡職守。我們建立這樣一個制度,也是借鑒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目前有成文憲法的142個國家中,有97個確立了憲法宣誓制度。建立這項制度,有利於彰顯人民主權的理念,告知你,你是人民選舉出來的,你要從就職這一天就要明白,你的權從何來,為誰掌權,為誰服務,告知你是面對憲法宣誓,弘揚憲法理念,培育憲法精神,培養忠誠憲法、尊崇憲法、信仰憲法的理念和精神。

第二,完善立法體制。主要是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完善黨對立法工作中重大問題的決策程序,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的體制機制。加強和改進政府立法制度建設,完善公眾參與政府立法的機制,依法賦予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同時禁止地方制髮帶有立法性質的文件。這裡面講一個問題,就是黨中央就憲法修改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依照憲法修改程序,進行憲法修改。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和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有權對憲法的修改提出建議,現在寫的黨中央就憲法修改向全國人大建議,是不是把其他渠道都取消了?不是,原來表述的是憲法修改由黨中央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那更容易引起誤解,好象是黨中央把所有的修改憲法的建議權都壟斷了,只此一家,別無他途。不是,現在就是要強化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對於立法工作的重大問題、重大體制、重大政策有調整的,要報黨中央決定。黨中央就憲法修改,覺得有必要,黨中央有權就憲法修改的問題向全國人大提出建議,然後法律起草和修改中的重大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黨組要報黨中央來決定。另外,就是規定要有立法權的人大來主導立法的機制,這是有感而發,有針對性的,因為現在有一些部門總想部門利益法定化,總想在立法當中塞進一點私貨,擴大部門許可權。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決定》就明確提出,要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的機制。

第三,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的途徑和機制,完善立法項目的徵集和論證制度,完善法律草案的表決程序。這一塊也是一個重要的方面,我們現在立法有的過程不透明、不科學,沒有反映科學規律,沒有充分的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所以,我覺得北京市的公交票價提價,充分體現尊重民意、集思廣益這種一種精神最後出台的方案,一定會為絕大多數社會公眾所能接受和支持,這就是立法過程當中,有一個民主的機制。所以,這一次提出,完善立法項目的徵集和論證制度,要建立基層立法的聯繫點,健全立法的起草論證、協商審議制度,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的人數,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並且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現在由利益相關方起草,很難拿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手,很難忍痛割愛,決策機關也很難超脫,就提出這樣一種改革方案,探索第三方主體參與立法,所謂第三方主體,就是與立法項目沒有直接厲害關係的第三方,比如說有關的科研機構、有關的專家學者,他們比較超脫,所以我們國家《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剛剛通過的《行政訴訟法》修改的時候,都有委託有關的專家學者起草專家建議稿,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第三方的意見,供立法的時候作為參考。

第四,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主要是使我們的法治建設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總體布局相銜接。比如說,《決定》裡面規定,要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和基本的政治權利,增強全社會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意識,健全公民權利的救濟渠道和方式。然後,在政治建設方面明確提出,要完善和發展基層民主制度,依法推進基層民主和行業自律,專門針對性地提到要完善國家機關的組織法,要完善選舉制度和工作機制,加快推進反腐敗國家立法,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體制機制,堅決遏制和預防腐敗現象,完善懲治貪污賄賂罪的法律規定,將賄賂犯罪的對象由財物修改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

我跟大家稍微講一下,這個是根據最高檢察院的建議採納的,到後期審議的時候,有的部門說,為什麼寫得這麼具體呢?只要寫上一句話就行了,完善貪污賄賂犯罪的法律規定,其中就包括對對象的調整。但是,這一次四中全會起草的時候就說,有高度的表述,高度要上去,同時要有一些具體的抓手,實質性的切入點,你光寫完善,貪污賄賂的犯罪法律規定還比較抽象,比較模糊,就是要突出一些需要具體推進的制度安排。大家知道,這次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涉及了貪污賄賂犯罪完善的規定,將過去貪污賄賂數額起點標準五千塊錢作了修改,不再提具體的數額標準,而是數額較大、數額巨大,這樣使我們的數額起點標準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能夠相適應,及時地調整。

我全程參與了1997年《刑法》的修改,1988年《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測算是2000塊錢的起點,到了97年就變成了5000塊錢,因為什麼問題?數額標準比較低,你說5000塊錢就把國家工作人員治罪,合不合適?這是一。第二,五千塊錢,現在刑法規定的貪污賄賂罪的量刑檔次,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那就是說,十萬就是十年,一百萬甚至幾千萬就是有期徒刑就是十五年,拉不開檔次,無非體現他的罪刑相適應,而且你這個五千的標準,確實很難和黨紀相銜接。曾經有一年,也考慮過調整,但是怎麼調整,調整了以後,如何防止執法的不統一,甲地甲地的標準,乙地乙地的標準,盜竊罪,數額較大,是500到2000,有的地方是2000,有的地方是500,那就構成了盜竊罪,如何避免這個問題,當時沒有好的辦法,97年仍然維持了5000塊錢,這樣有利有弊,但是至少維繫了在全國範圍的統一。但是仍然維繫五千塊錢有什麼問題?有的地方的標準並沒有制定,到五萬塊錢,甚至更高,因為辦不過來,這是第一。第二,黨紀、政紀無法有效的銜接。還有就是立法上,我們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有一些人選擇性執法,或者為達到其他目的留下了可乘之機,有的時候逢年過節,給你送,送一個特產,送一個卡,就是禮金吧,一次就五百塊錢,一千塊錢,按照法律規定的就是未經處理的要累計計算,有些地方可能是五萬,或者更多的才立案偵查,有一些地方圍繞利用這種手段達到其他的目的,就累計計算,這樣執法標準不平衡。我舉這個例子,就介紹一下完善貪污賄賂立法,既要保持嚴厲懲治腐敗的這種強勁勢頭,又要完善我們國家關於腐敗犯罪的有關規定,做到科學合理。

(三)嚴格執法

第三個方面,主要內容就是關於嚴格執法。法律的生命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政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政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在這第三部分,《決定》以「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為題,提出了嚴格執法六個方面的主要任務:

第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職責。要求推進政府機構、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法定化,推進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推進各級政府事權規範化、法律化,明確了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裡面我稍微提示一下,就是使各級政府的事權規範化、法定化,就是現在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自的許可權劃分,有一小部分是清晰的,就是國防、外交,那是由中央負責的,由中央去承擔,其它的就不明確、不清晰、不合理、不規範,本來是中央的事項卻由地方來承擔,或者本來應該由地方承擔的本區域內的發展事項要中央來掏錢,這就造成不規範,隨機性比較大,誰會要項目,誰會取得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支持,那誰的財政口袋就飽飽的。

大家可以看到,今天我們檢察系統查辦的發改委能源局的一批案件,現在又是北京市檢查機關檢查的價格司的,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系列塌方式的腐敗,與我們這種體制機制的不完善有沒有關係?審批權太大,而後國家的治理、政府的管理不規範,留下了可乘之機。批一個煤礦、一個項目,中央隨之要配套專項轉移支付,為了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職責法定,要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相互許可權。所以過去來講,司法權本來是中央事權,但卻歸地方管,人財物,所以就形成了吃誰的飯為誰干,端誰的碗服誰管。帽子、票子、位子都在地方黨委頭上,他能不對黨委的黨政機關,不對地方領導幹部打招呼、干預辦案馬首是瞻嗎?不可能。所以,像這樣司法權是中央事權,地方的司法機關是中央設在地方的司法機關,當然應該由中央來負擔,所以這一次就明確了,就是中央政府強化中央政府的制度設定權、統籌權和必要的執法權,強化省級政府在本區域內推行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職責,強化市縣兩級政府的執行職責。市縣兩級政府別搞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別搞變通,上面政策已經制定了,你的任務就是老老實實把它落實到位,因為你直接面向基層,直接面向群眾,也不要來一個搞統籌權,你也不要來一個通過地方政府的文件,我對你投資商免稅多少年,那不行的。稅收法定,規定稅收只有國家法律才有規定的,這次明確了,目前我們國家有18個稅種,只有3個稅是以法律的名義,還有15個稅是以條例的名義,今後就可能要把這些條例修改完善以後,上升到立法,地方隨意減免稅那是不行的。

第二,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尤其在行政決策過程當中,把公眾參與、集體討論、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決策的內部合法性審查。沒有經過審查或審查不過關的不得提交討論,覺得這個是不可行,那你就不能提交討論。另外積極推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法律顧問,由法治機構的人員,吸收專家或律師來參加,建立重大決策終生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推進綜合執法,理順城管執法體制,嚴格實行行政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全面落實健全行政執法或刑事司法銜接的機制。這裡邊我就說一個問題就是關於推進綜合執法。這一次鑒於目前我們大蓋帽滿天飛,九龍治水治不了水。據統計,全國行政執法隊伍大概是一百多萬,其中正式公務員編製的是18萬,然後事業編製的117萬,一共是135萬。出現一個什麼亂相呢?就是省市區還有縣,執法隊伍都是一致的,而不是執法力量放在一線基層,這是一;第二,有的領域多部門執法,比如說食品藥品安全,除了食品藥品監管局以外,還有農業、工商、質檢都到這個槽子裡面來吃飯,都可以執法。有的是一個部門有多支執法隊伍,比如說我們交通部門,有高速公路、有車輛、運輸、計程車,有的地方行政機關本身就是行政執法機關,除了行政執法大隊以外,還有一個行政監察綜合執法大隊,搞得非常亂。所以這一次就按照減少層次、整合隊伍、提高效率的原則,合理配製執法力量,大幅度減少市縣兩級政府執法隊伍的種類,完善城管執法體制,完善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機制。

第四,堅持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第五,加強對行政權利的制約和監督。

第六,全面推進政務公開。

(四)公正司法

第四個方面的內容,就是關於公正司法。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領作用,司法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壞作用。司法是最後一道底線,是維繫人民群眾對司法信心的一個重要關口,如果說司法都不能得到公正,人民群眾就沒有說話的地方,就沒有權利救濟的渠道,肯定會灰心失望,會對社會仇恨、憎恨、仇視,那可能就要採取其他的方式來對抗社會。正是因為如此,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每一個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當中感受到公平性,各項政法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目的來努力。我理解就是,一個案件肯定有輸有贏,但是要讓你贏得堂堂正正,輸的口服心服,讓他相信自己的權利主體地位得到了尊重,權利得到了充分地行使,這個結果是能夠接受的,程序也是公正的、透明的,這就是他感受的公平性。所以,司法要達到勝敗皆服,要達到這樣一種效果,現在是打官司就是打關係,贏了的就認為自己找的人幫了忙,輸了認為自己沒有找人,或者找的人不靠譜,不給力,所以造成了一種人情、關係、金錢的較量,我們司法是沒有公信力的。所以針對這一問題,這一次對司法這一塊也提出了六個方面的要求,並且提出了一些有剛性約束力的制度設計。

第一,完善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制度。包括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包括要健全行政機關出庭行政訴訟,尊重人民法院的判決,自覺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包括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的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對法官、檢察官免職、調離或者做出降職、降級的處分。因為我是有過體會的,我們一些司法人員秉公執法受到打擊報復,打了招呼,地方有權有勢的領導不聽,就把他調離,有的是明升暗降,連以身殉職的機會都沒有。當時我們起草的時候就是把法官、檢察官法的相關規定,將它具體化,將它用制度來予以保障,為他提供「保護傘」。

第二,優化司法職權配製。包括這次提出的措施,推進審判權與執行權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最高法院設立巡迴法庭,這樣能夠使最高法院集中精力,來審理對全國有指導意義的重大案件,也使這些矛盾糾紛就近解決,方便人民群眾訴訟,也能夠有效地維護首都的穩定。最高法院一年接受來訪5萬多人,審理的案件超過了11000件,都到北京來,對我們首都維穩造成很大壓力,這樣能起到分流的作用,從機制上解決問題。另外還設立了兩項新的制度,就是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構成了兩種機制,普通案件由按區化設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受理,要是跨案情、跨行政區劃的,或者可能存在地方干預的危險的,由跨區域設立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辦理,它是一種補充,不是一種常態。有的說,這會不會對我們國家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造成衝擊,因為你的法院、檢察院是人大選舉的,向他做報告,接受他監督,這種情況不是不接受監督,是在機制上有所調整,他總要向一級人大做報告,不一定向區人大做報告,向市人大做報告,也是接受人大的監督,必須要有這樣的勇氣。現在這項工作正在抓緊進行,可能是根據原來北京鐵道運輸法院、中級法院或鐵路檢查運輸檢查院的分院來進行轉型改造,正在緊鑼密鼓設計。

另外還有檢查機關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行使職權的,應當督促糾正,探索檢查機關建立公益訴訟制度。這兩項是新的改革措施或制度安排。有的行政機關不作為、亂作為,在這樣的情況下,檢查機關在目前來講,只能對構成職務犯罪的進行偵查,但是這種行為不能置之不理,任其發展。法律監督機關在履行職責的時候,比如你在偵查這個部門某某主任、某某一把手職務犯罪的時候,你就發現他做出的某個行政決定是有錯誤的,與這個腐敗行為是有關聯的,你不能光查本人的職務犯罪,你還要糾正他錯誤的行政決定的影響,所以你還要對他提出建議,督促他糾正。

另外就是有些情況,涉及到國家或公共利益的,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相對人得到好處,他佔到便宜了,他肯定不會告行政機關,所以他不會,也不能去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比如前一階段大家看到的,電視上曝光的,一個排污企業公然在我們國家沙漠裡面,長時間、大幅度排放污染物,沒人管,行政機關你幹啥去了?但是企業得到了好處,沙漠裡面有一些公民沒有直接的利益聯繫,他不會去出這個頭,所以這種情況,對於行政機關不作為的、亂作為的,必須要有一個途徑,有一個司法機關來對他們進行監督,通過這種方式將你告上法庭,告知你,你這不作為、亂作為的亂相有人管,有人監督,起到這樣一個作用,所以這也是這次司法改革的一個重大舉措。

第三,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或錯案責任問責,要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推進陽光司法。

第四,保障人民群眾參與司法。

第五,加強司法的人權保障,從源頭上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發生。

第六,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完善監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規定,加強對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並且專門強調,絕不允許潛規則,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或關心案,堅決反對仇報執法、野蠻執法,堅決反對和克服衙門作風、特權思想、霸道作風,對司法領域的腐敗堅持零容忍。

大家說一個《決定》裡面提這個話,又沒有實質性的內容,但是作為一個執政黨,站在這樣的高度,必須表明鮮明的立場。總書記在《決定》的說明裡面,說明了十個問題,其中有五個問題是關於司法的,佔了二分之一,這說明什麼呢?司法,一個穩定、成熟、有權威的司法,是一個法治社會的基石,而司法不公、司法沒有權威,是一個法治社會的悲哀,它無法起到維護公民權利、彰顯正義的作用。

(五)全民守法

第五個部分就是關於全民守法。在《決定》當中,以增強全民的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為題,提出了全民守法的四個方面的主要任務。

第一,推進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普法教育和宣傳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以領導幹部和國家工作人員為重點,納入到黨組、黨委、中心組學習,納入到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黨校的必修課程,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和精神文明創建的內容,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社會誠信建設。我們現在不管法治建設還有方方面面的問題,最大的問題是對法律的崇尚、信仰、尊重、守護不夠,法律不具有權威。所以有學者說過,如果法律不被信仰,那麼法律就成為一紙空文;還有一個哲人說過,如果法律沒有力量,一切合法的東西都不再有力量。你法律不是定紛止爭嗎?但是現在我們的民眾信權、信錢、信關係,信鬧、信訪、信鬼神,就是不信法。我們的領導幹部也不把法當成一回事,按法辦事很麻煩,條條框框多,認為自己管轄的區域就是自己的私人領地,在這樣的情況下,惡性循環,一個社會像這樣沒有對法律的崇尚信仰,這個社會就缺乏依法治國的堅實的社會基礎、群眾基礎和心理基礎。

第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的依法治理

第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

第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的機制。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完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複議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這裡面特彆強調,要發揮行政機關與它的執法活動相聯繫的行政裁決制度的作用。1989年我們建立了行政訴訟制度以後,行政機關都不願意管那些平等主體之間的那些民事糾紛,包括交通肇事,包括其它的。這樣就萎縮了,一定要打官司,一定要對簿公堂,但是行政機關有它的優勢,而且今後可能要這些從事法治工作的要經過統一的資格考試,現在是叫做司法考試,就是律師、法官、檢察官要通過,立法部門的、人大的、政府法治部門的行政機關不需要通過考試,按照《決定》的要求就是,健全法律職業統一考試製度,按照這個可能大家要在這樣一個統一標準下,統一入門的門檻。

另外,發展法律服務隊伍,再就是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

最後一個部分是加強和改善黨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加強和改進黨的依法治國的領導,有七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依法行政;二是完善黨內法規體系;三是提高黨員領導幹部法治司法和法治能力;四是依法治軍、從嚴治軍;五是加強涉外法律工作;六是加強基層的法治建設;七是依法保障一國兩制的實踐和兩岸的統一。

四中全會的內容是博大精深、亮點紛呈、思想深邃,我上面向大家介紹的只是初步的學習體會,還需要進一步地深化、感悟來學習。總之,四中全會開啟了我們法治中國建設的新征程,藍圖已經繪就,方向已經明確,號角已經吹響,所以現在我們要做的就是一分部署,九分落實。相信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全黨全社會上下,按照四中全會的部署,我們一定能夠實現我們期盼已久的法治中國夢。

謝謝大家!

 


推薦閱讀:

小男孩Mieguel的勇氣,我是沒有的
《舞后》|那個讓你想起夢想的地方
破滅
他把三歲的夢想,堅持了五十年,成為歷史上第一人
倪夕婷單曲溫暖上線 勵志新歌《夢盛開的地方》首發

TAG:中國 | 夢想 | 法治 | 王洪祥 | 實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