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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局]四中全會前的定調:禮法合治 德主刑輔

編者按

十八屆四中全會今日召開,將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作出決定。這意味著法治中國頂層設計將藍圖初現。

這次「依法治國」主題,與以往有何不同?「禮法合治,德主刑輔」。一周前,也就是10月13日,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體學習時強調的這句話,被外界視為給四中全會依法治國方略提前定調。

此次學習也是中央政治局在十八屆四中全會前最後一次集體學習。

「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則是我國傳統的法律思想。儒家提倡以德治國,在實踐中一直是「禮法合治」,將道德倫常與法律制度結合起來治理國家。孔子強調禮治,荀子則闡述了禮法並施思想。西漢時期,董仲舒將孔子思想進行總結,明確「德主刑輔」,主張用道德教化作為訓導臣民的主要手段,刑法作為必要的補充以及輔助。

翻開任何一本介紹中國傳統法律歷史的教課書,幾乎都會看到「禮法結合」、「德主刑輔」。這是中國傳統法律的最基本特點,植根於中國傳統社會與文化,也是有別於世界其他法律體系的重要標誌。

那麼,何謂「禮法合治、德主刑輔」?

釋義

「禮」的起源有多種解釋,王國維提出的「禮源於祭祀」現在基本為通說。後來經過儒家不斷闡釋與帝王的豐富,逐步演變為調整人與人之間、人與社會之間、人與國家之間的行為準則和規範,禮的主要功能在古代主要用於「別貴賤」、「序尊卑」,以「三綱五常」為核心。


「法」在古代一般主要是指「刑」。由於概念上的分類不同,中國古代雖然也有調整民事、行政、經濟等層面的法律規範,但基本還是以「刑」為主。比如中華法系的頂峰《唐律》,就是一部包含各種法律關係的刑律。所以,「禮法合治」是指兩種形式不同卻又存在內在聯繫的行為規範,同時在國家和社會治理中發揮作用。


「德主刑輔」強調在治理社會時要重視「德治」而非單純用刑典,德治在儒家思想中佔據重要地位,提倡道德教化。一句廣為引用的孔子名言「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大意為,用政令和刑罰這種強制手段來治民,只能使人民暫時免於犯罪,卻不能使人民感到犯罪可恥,只有以禮德為治,才能使人民有羞恥之心,而從內心歸服。這也基本奠定德與刑在中國古代的地位,並不是說不用刑,而是與刑罰相比,德化更優。在德治過程中,禮是最重要的教化規範。


「禮法合治」與「德主刑輔」的歷史演變脈絡基本一致:興於周,隆於漢,成於唐。唐以後,雖然也有略微調整,但德治與刑罰、禮法關係的基本格調則沒有大的變化。

禮法、德刑之始

從已有文獻來看,全面記載「禮治」的是在西周,西周之禮是在繼承夏商基礎上的增改。周公制禮,對夏商以來的傳統儀禮習俗進行整理、修訂與補充,使之成為一套較為完整的典章和規範,可稱為「周禮」。周禮包含的內容極為豐富,大到國家政製法度,小到人們日常生活細節,比如《禮記·王制》將其分為冠、婚、喪、祭、鄉飲酒、相見六禮。


周禮貫穿的一條基本原則是「親親」、「尊尊」。所謂「親親」就是要求父慈子孝、兄愛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婦聽,男女有別,長幼有序,旨在維護家族內部的倫理道德秩序。而「尊尊」則要求下級對上級、臣對君的服從與尊敬,嚴格遵守社會等級秩序。後世大儒董仲舒將其發展為以「三綱五常」為中心,基本也是周禮思想的延續。


西周之法主要是從原始社會末期形成的習慣風俗演變而來,而一部分禮也是習慣法的組成部分,具有強制力。西周也制定出成文法,比如「九刑」與「呂刑」。


西周奉行「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也就是說,不同社會階層適用不同的禮,比如乘坐什麼樣的車、或者奏樂的規格,都不一樣,貴族適用的禮,平民是不得享用的。另一個層面的意思是,貴族的活動主要靠禮來約束,而普通民眾主要靠刑,而且,貴族適用的刑罰也與民眾不同。後世禮刑的關係日益複雜,不同禮的適用在社會中也沒得到那麼嚴格的執行,所謂「禮崩樂壞」,視為秩序的混亂。


周代已經開始出現德刑關係的發展,即「明德慎罰」。周創造了「以德配天」,因為相信統治是由「天」所賜,只有以德治民,慎用刑罰,才能贏得天命,長久維繫統治。「德」的概念在周廣為傳播,這表明周將夏商延續下來嚴刑酷法中注入了「德」的因素,為後世的「德主刑輔」提供準備。

儒法之爭

春秋戰國時期的儒法兩家,關於禮法、德刑關係展開針鋒相對的討論,為後世典型思想基礎。生於亂世的孔子渴望安定,極力推崇禮治、德治,呼籲「克己復禮」,一心希望恢復西周的傳統禮樂。


孔子繼承周公的禮治思想,治國理政要尊禮,人們的一舉一動也不能違背,「非禮勿視,非禮勿聽,非禮勿言,非禮勿動。」在治理理念上,孔子追求「無訟」,即使用刑法治理,也是為了達到沒有訴訟的目的,所以,對能夠教化人心的禮治自然更為推崇。


孔子重禮,強調仁,從此出發,「德」在儒家思想中又得到進一步豐富。「為政以德」,如果當政者能夠以德治國,四方之民自然會歸附。


「德主刑輔」由孔子首倡。孔子關於德刑關係可概括為:第一,與刑罰相比,禮德是根本,刑罰也必須以禮為依據,否則不會得當;第二,從效果看,刑罰不如禮德,刑罰只是懲辦於犯罪之後,而禮德教化卻能防患於未然;第三,從使用順序看,主張先德後刑,先教後誅,反對「不教而殺」。德主刑輔為後世創造出基本治國之策,也成為中西古代法律的重要區別。以孔子為發端的儒家,為後來君王提供了一套完整的國家理念。


儒家提倡的禮法合治、德主刑輔並沒有在春秋戰國的亂世贏得君王欣賞,而是法家佔了先機。法家的代表性的人物有商鞅、韓非等,重視法律的作用,強調使用嚴刑峻法治國,與儒家提倡的德主刑輔相對。法家思想為秦推崇,建立秦朝。

禮法、德刑有機融合

秦的覆滅也使得漢朝統治者開始反思,並尋找新的治國理念,於是儒家思想有了機會,並一舉成為幾千年中華文明的主流。漢朝將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思想真正貫徹到統治之中,並發展成為一種輪廓清晰的政治實踐。


漢初推崇無為的黃老之學,隨著國力強盛和治理的需要,漢武帝時期,儒學上升為國學。董仲舒則是具體的思想締造者,提出「大一統」,在政治上,實行君主集權,將一切權力集中到漢武帝手裡;在思想上,「罷黜百家、獨尊儒術」,以儒家來統一諸子百家;在法律上,德主刑輔。


「引禮入法」是漢朝的重要政治實踐之一,即將禮的理念和要求直接納入法之中。較有代表性的就是「親親相隱」,即親屬之間可以相互隱匿犯罪行為,不予告發或作證。在漢朝正式成為刑法原則確定下來,一直延續到清朝。


董仲舒發展了儒家思想,確立「三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並將其作為法律的指導思想。比如為了維護父權與夫權,法律規定了「不孝」、「大逆」等罪名。凡是控告父母的,或者在居父母喪時發生兩性關係,為「不孝」,應處死刑。子女毆打父母,也為死刑。


「春秋決獄」是禮法合治的另一重要表現。漢武帝時期,董仲舒等人提出,以儒家思想作為審判案件的指導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審案時要用儒家經典,特別是《春秋》一書的思想作為分析案情、認定犯罪的依據,並按照經義的精神解釋和施用法律。後來的魏晉南北朝也延續了這種司法審判方式。


在德與刑的兩手之中,董仲舒也主張以德為主,以刑為輔,先德後刑。他說,「刑者,德之輔」。

儒家的「德治」與法家的「刑治」這相反兩股力量在彼此壓制對方的同時,另一方面卻是在相互吸收,支持和促進對方的發展與完善。儒家與法家雖然思想上有很多對立,但其最終目的都是為了維護統治。從儒法之爭的本質出發,秦滅漢興的歷史進程進一步證明,在治國上「德治」與「刑治」應二者並舉,缺一不可,必須緊密結合起來。「德治」與「刑治」,道德和法律,確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一個靠人們的內心信念和社會輿論,一個靠國家強力機器和威嚴,殊途同歸,其目的都是要達到調節社會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對於一個正常社會的健康運行,各自起著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它們只有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才能確保社會調節手段的完備和有效。

在漢朝的基礎上,唐朝成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集大成者,以唐律為代表的禮法治理體系,也是中華法系的頂峰。在制度上,禮的精神內核和規範要求與法律有機的融合在一起,無論法律條文,還是刑律之外的法律規範,一以貫之。比如,親親相隱的範圍更為擴展,「同居相隱不為罪」,而且,向有罪的親屬通風報信,使之得以逃亡,也不為罪。

紀曉嵐支持編撰的《四庫全書》稱唐律「一準乎禮」,完全以儒家禮教綱常作為指導,而且,反對重刑,提倡寬仁慎刑。唐高宗時制訂的《唐律疏議》說,「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是為大總結。這種思路也一直為後世明清等所繼承。

在儒法合流的基礎上,「德主刑輔」、「禮法合治」的治國策略最終成型。「德主刑輔」、「禮法合治」就是指將道德教化與法律強制的結合,賢人政治與以刑治國的結合。它一方面表現了禮、法在制度上由原先的對立走向統一,另一方面表現了禮、法在統治方法上的相互補充和交替使用。同時,在禮、法結合的基礎上,還吸收了其他有利於維護統治的觀點和主張。


「德主刑輔」、「禮法合治」的形成標誌著儒法兩家思想及政治方略經過長期的鬥爭與融合形成了一種成熟的治國策略:它代表了一種兼容並蓄的政治心態,這樣,就既避免了純任儒家的迂腐柔弱,也避免了純任法家的苛察嚴酷。公開倡導儒家思想德治,說明治國者已經清楚地認識到教化人心和思想宣傳的重要性,這是治國技巧更加圓熟的標誌。在實際政治活動中推行並依靠法家刑治,說明治國者已經告別了傳統儒家的空洞的政治理想主義,而具有了清醒的政治現實感。

由此「德主刑輔」、「禮法合治」最終成為傳統中國國家治理的主流思想。

只是隨著近現代的社會轉型,原有宗法社會結構發生巨變,加之西學的引進,中國傳統的禮法合治、德主刑輔的治理體系開始逐步瓦解。

創新執政話語

為何此時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

前日出版的學習時報也有背景分析。在《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執政話語體系創新》一文中,這家中共中央黨校主辦報紙認為,「黨的執政話語體系創新,既要賦予執政話語體系親和力,又要合理解釋社會的變化,由此,才能爭取受眾,促進社會認同」:「執政話語體系創新服務於國家政權建設,它為國家的政治主張進行論證和說明,並以規範醒目的語言表述國家的政治意圖和方向,使人們建立起對執政權威和政治秩序的認可,藉此引導思想輿論,整合分散的力量,共同致力於國家建設。」

在學習時報看來,能否促進社會認同是衡量執政話語體系成功與否的一個標準。具體表現在:「成功地解釋社會可觀察到的變化的同時保持適度的靈活性和兼容性,才能夠與時俱進地實現自我更新的意識形態,才稱得上是先進的意識形態」、「執政話語就應該兼收並蓄,在實踐上和空間上變得更 加圓潤,並且能夠突破一定群體或階層的局限性,在具備思想上的系統性和抽象性之外,還要具有適度的靈活性,以保證及時更新」。

參照學習時報給出標準可以認定,這是一個較為成功的執政話語的創新:以國家治理現代化高度,對治國思路進行「統一」,提出「禮法合治、德主刑輔」。

「禮法合治」,恰正切合今天的中國。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以重點治腐,堅決剷除貪腐、整頓吏治,收穫頗豐。下一步怎麼走?以後怎麼辦?「禮法合治、德主刑輔」,就是最佳選擇。這是一種思路、一種理念、一種哲學,把中國優秀的政治歷史文化積澱與馬克思主義國家治理學說有機的結合,探尋一條屬於自己的正確道路。是中央領導集體的英明決策,也是華夏兒女的福音。


子曰:「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眾星拱之。」執政黨與革命黨最大的不同,就在於後者是以鬥爭壯大自己,而前者則是以德、仁來獲得認同。從鬥爭到仁政的轉型並不容易,它既涉及觀念的理順,也關乎既得利益的調整,但它卻是執政黨實現依法進行國家治理的必經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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