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妻子名字給情人買房 妻子告二人討回房產

[2016-11-24 16:30:00] 來源:鳳凰網 

 

   結婚20多年的韓志偉(化名)和賈麗萍(化名),如今孩子都已成家立業,可是讓妻子賈麗萍沒想到的是,丈夫韓志偉外出做生意的時候,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小他十幾歲的女子丁倩(化名),並且還給丁倩買了一套價值40多萬元的商品房。然而,世事無常,韓志偉和丁倩同居沒多久,丁倩就提出了分手,房子落到了丁倩手中。賈麗萍知道這件事之後,將丈夫和小三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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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賈麗萍介紹,她和韓志偉在1996年7月21日登記結婚,至今兒女也已成家立業。賈麗萍說,2014年9月,丈夫韓志偉到東方市做生意,經身邊朋友介紹,韓志偉認識了小她13歲的女子丁倩,並迅速發展為情人關係。更讓賈麗萍沒有想到的是,韓志偉用她的名字與房地產公司簽訂購房合同,購買了位於東方市某小區的一套商品房,購房款總計44.3萬元,一次性付款送給了丁倩。

  除了買房子,賈麗萍說,韓志偉還給丁倩買了摩托車、金項鏈、戒指等物品,價值總計約6.8萬元。

  2014年國慶節,韓志偉和丁倩入住新房,開始同居生活。

  這對於賈麗萍而言,無疑是一種很大的傷害。然而隨後發生的事,更讓賈麗萍心中五味陳雜。「韓志偉和丁倩同居幾天後,丁倩就以種種理由提出分手。」對於丈夫的處境,賈麗萍又氣又恨。

  「丁倩明知我丈夫韓志偉已經結婚,卻仍以情人身份和他同居,並且韓志偉沒有經過我的同意就將夫妻共有財產用於買房並送給丁倩,這種贈與行為不應當生效。」關於韓志偉給丁倩買的房子,賈麗萍認為丁倩應該退回,故向東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贈與行為無效。

  法院判決:贈與購房行為無效

  在法庭上,賈麗萍站在原告席上,丈夫韓志偉和他已經分手的情人丁倩站在被告席上。對於妻子的指控,韓志偉稱妻子所說屬實,也同意妻子的意見。

  丁倩稱,韓志偉購買的房屋屬於他的個人財產,並非被告韓志偉和原告賈麗萍的夫妻共同財產,韓志偉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正常的狀態下處置個人財產的行為沒有違法,退一步講,如果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那麼被告韓志偉也應佔50%的份額。因此韓志偉將屬於個人的財產即涉案房屋贈與丁倩的行為合法有效,或部分無效。

  東方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韓志偉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將夫妻共有財產443000元用於支付購房款無償贈與被告丁倩,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違背公平原則,故這一贈與行為無效。被告丁倩的代理人認為贈與行為有效或部分無效的意見,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還請求將爭議的房產過戶,鑒於該房屋的產權至今尚未登記確認,未取得物權,過戶條件尚未達成,故此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被告韓志偉以夫妻共有財產443000元贈與被告丁倩購房的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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