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時,更加註重利用法治思維分析問題,運用法制規範解決問題,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對於新情況新問題,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搞「關門主義」,更不能當「鴕鳥」,而是要堅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
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都不存在特權。裁判一斷於法,不搞法外從寬從嚴。只有在案件的處置中,人民感受到正義的存在,人民才能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
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重要講話中,第一次對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作出了「八個堅持」的精闢概括。其中重要一條就是堅持依法治國。新形勢下,民族工作要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貢獻力量,就必須堅持用法律保障民族團結,切實提高民族事務法治化水平。
第一,必須在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事件中旗幟鮮明地捍衛社會主義法律尊嚴。這是歷史經驗,也是血的教訓。1992年至1993年期間,寧夏發生「西吉事件」,造成數十人死傷。如何定性「西吉事件」?是民族問題還是宗教問題?如果都不是,又是什麼問題?中央經過深入調研,旗幟鮮明地提出「兩個維護」,即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要求不管是什麼人,只要侵害了人民利益,違反了法律,就要依法懲處。後來事情得到迅速處理。20世紀90年代,在尋訪十世班禪轉世靈童過程中,為粉碎達賴集團的分裂「陰謀」,中央在處理「西吉事件」形成「兩個維護」的基礎上,又增加了「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形成了「四個維護」的基本原則。進入21世紀,我們高舉「四個維護」的旗幟,迅速平息了拉薩「3·14」事件和烏魯木齊「7·5」事件。回顧總結這些事件,可以說處理得較好,既保護了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又維護了社會秩序,避免了授人以柄。之所以如此,在於我們堅持了「四個維護」。「四個維護」是一個有機整體,核心是維護法律尊嚴。
當前,我國民族關係總體是和諧的,但近年來也出現了新情況和新問題。究其根源,原因之一就是沒有旗幟鮮明地捍衛社會主義法律尊嚴。有的地方和部門,在涉及民族因素的事情上患了「過敏症」,往往繞著走、躲著走,不敢依法管、不願用法管、不會靠法管,一味簡單地「花錢買平安」,只求趕快送走「瘟神」。這不僅損害了法律的公正與尊嚴,而且助長了攀比效仿的歪風邪氣,無異於飲鴆止渴,禍患無窮。還有的地方和部門對暴力恐怖活動及其根源認識不清,將其簡單地歸結為民族問題或宗教問題,處理起來要麼優柔寡斷,要麼急躁冒進。個別幹部甚至還一味誇大某些民族矛盾或宗教糾紛,藉以掩飾自己的無能和失職。這些在政治上是不對的,實踐中是有害的,都丟了法律這面旗幟。
建設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推動中華民族的發展進步,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在這一過程中,要充分發揮法治對民族關係的引領作用,正確認識和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是什麼問題就按什麼問題處理,切實做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堅持講政治原則、講政策策略、講法治規範」。在處理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時,更加註重利用法治思維分析問題,運用法制規範解決問題,切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第二,必須旗幟鮮明地用法律維護各民族的平等合法權益。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民族歧視和壓迫,每個公民都有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要把憲法原則和憲法義務貫穿到各項法律和制度中,依法平等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形成了一套以憲法有關規定為根本、以民族區域自治法為主幹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在保障各民族平等權益方面,無論是理念還是立法,我們在世界上都是先進的。但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對少數民族的拒住、拒載、拒租、拒賣,搞特殊安檢、抬高門檻等現象。一些地方企業的招聘信息赤裸裸地對一些民族持拒絕態度。個別地方政府推出反恐宣傳畫,將暴恐分子畫成特定的少數民族形象。因此,這次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上鮮明指出,要堅決糾正和杜絕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群眾的言行。之所以出現歧視,跟習近平總書記說的「三個相互不適應」密切相關,也跟少數民族到內地後通過聚眾鬧事等非法方式維權有關。
隨著新型工業化、城鎮化、信息化、農業現代化的迅猛發展,我國已進入各民族跨區域大流動的活躍期,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呈現易發高發態勢,歧視或變相歧視少數民族的言行和少數民族遇事不找法的情況都不少。對於新情況新問題,既不能放任自流,又不能搞「關門主義」,更不能當「鴕鳥」,而是要堅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保障各民族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都沒有超越法律的特權。不管哪個民族的公民,信仰哪種宗教的公民,違了法,犯了罪,都要依法處置。另一方面,對少數民族的特殊需求要予以保障,對於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和正常宗教信仰要予以尊重。總之,保障我國公民不分民族、信仰、性別、職業、地域,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和義務,實現發展機會均等和發展成果共享。
第三,必須以加強「四個體系」建設為重點推進民族工作法治化。即建立完備的民族法律法規體系、高效的民族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民族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民族法治保障體系。
立法上,提高質量是關鍵。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法。按照「統籌規劃,先易後難」的原則,逐步健全民族法律法規體系。在反分裂方面,我們有專門的法律,但在反對暴恐方面,還沒有,要加快立法,使反暴恐活動切實做到有法可依。執法上,依法行政是目標。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著力加強少數民族流動人口的服務和管理。推進各級政府民族事務治理權力的規範化、法律化,健全政府民族事務的依法決策機制,逐步完善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司法上,嚴格司法是理念。各族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民族都不存在特權。裁判一斷於法,不搞法外從寬從嚴。只有在案件的處置中,人民感受到正義的存在,人民才能樹立起對法治的信仰。監督上,督促檢查是利器。抓住各族幹部群眾普遍關心的重點和熱點問題,不斷擴大監督檢查工作的覆蓋面,將問題化解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對於歧視、「花錢買平安」等問題,要加大督查力度,敢於動真碰硬,一旦發現,立刻「秒殺」。保障上,民族工作體制機制是優勢。制定好民族法治宣傳教育規劃,推動各族群眾自覺守法、善於用法。推進覆蓋民族地區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族地區的法治專門隊伍建設。把依法辦事納入政績考核指標體系,作為考察民族地區幹部的重要內容。
(作者為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家民族事務委員會黨組書記、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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