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仲裁有哪些具體案例?

最近網路仲裁被大家頻繁提及,有哪些比較實際的案例可以和大家分享嗎?大家可以結合實際具體說說看,自己是怎麼理解網路仲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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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例是法大大網路仲裁服務系統的真實案例,11天出了判決書。以下是案情回顧:

2017年8月20日,錢某作為出借人,通過浙江某一家互聯網金融平台向作為借款人的李某出借了500元,並以電子簽名的方式簽署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借款期限為一個月。

同年9月20日,李某未如約償還借款,隨後錢某按照協議約定向廣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李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10月16日,廣仲受理了錢某的仲裁申請,並通過網路仲裁的方式,於2017年10月27日作出《裁決書》,裁決李某向錢某償還借款本金500元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通過法大大和廣仲聯合推出的網路仲裁服務系統,錢某僅用了11天,便得到了以往可能要半年甚至更久才能獲取的結果。

△截自本案裁決書(左:受理時間,右:裁決時間)

以上述案例裁決為例,出借人是基於深圳法大大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法大大)的電子合同以及網路仲裁服務系統,向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廣仲)批量在線申請了網路借貸糾紛案件仲裁。而出借人之所以能如此迅速拿到裁決書,和高效的系統化流程脫不了關係。

1、採用可靠的數字簽名技術,使證據的取得和收集更為便利

利用可靠數字簽名技術簽署的協議具有和手寫簽字或者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本案中,由於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借款協議是通過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數字簽名技術簽署,合同及相關證據以高強度加密手段安全儲存在雲端,因此維權程序的啟動變得十分簡便。在舉證和質證部分,廣仲也認可了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署的法大大電子合同的有效性:

△截自本案裁決書

2、電子送達大大提高送達效率,解決了司法送達難的問題

本案中,廣仲確認按照《網路仲裁規則》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以電子送達方式向被申請人送達了仲裁相關材料。網路仲裁規定當事人在申請仲裁或者答辯時,應當向委員會確認自己的電子郵箱及移動通信號碼,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或者號碼;受送達人確認前述電子郵箱或者提供新電子郵箱的,任何仲裁材料發送至受送達人確認的電子郵箱,即視為送達。

本案正是在預留了電子郵箱的基礎上,使用了電子送達,解決了傳統訴訟/線下仲裁中被申請人拒絕簽收文書或申請人下落不明、無法當面送達的難題。

3、最快7個工作日出裁決,合法高效保障出借人權益

該案僅用10個工作日便做出了裁決。這一結案時限要求與訴訟程序規定相較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6個月,其中送達期限不包括在審限內」,具有不可比擬的優越性;與一般的線下仲裁規定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仲裁庭應當自組成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裁決」相比,仍快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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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在法大大網路仲裁服務系統幫助出借人梳理案件證據鏈的基礎上,裁決的時間周期進一步縮短,申請人在繳費後,平均15個工作日、最快7個工作日便可拿到仲裁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未使用法大大電子合同服務的出借人,同樣可以使用該網路仲裁服務系統助力維權。在互聯網時代,網路仲裁可謂有效追回逾期借款的強力武器,畢竟背後是來自國家公權力的最有力保障。

持有勝訴的仲裁裁決書,出借人基本不用擔心借款人不還錢。那些洋洋自得的老賴或許還不知道,目前法院有43種不同的執行手段,且最高院、中宣部、銀監會、中國銀行業監督委員會已聯合發文創建完善失信被執行人曝光平台,實現「老賴」黑名單家喻戶曉。


這是一個真實的故事。

故事回到2017年的某天,阿瓜帶著車,找阿發借錢。簽完協議,交易順利。

只是阿發沒想到,當初借錢給阿瓜時簽下的《借款協議》《抵押協議》等電子合同,居然在日後派上了大用場。

一、雙方簽訂真實合法有效的系列協議(申請仲裁的證據材料)

時間很快來到了兩人約定的還款日。然而,阿發應得的本金和利息,並沒有如約而至。阿瓜蒸發了。

二、申請事由發生(債務人發生協議約定的違約行為)

阿發馬上想到了法大大在去年底和廣州仲裁委員會聯合推出的網路仲裁系統,抱著試一試的想法,他在線上提起了仲裁申請:要求阿瓜清償剩餘未還全部債務並承擔仲裁費,同時自己享有抵押物優先受償權。

三、申請請求/主張(債權人在線提起仲裁申請、提交證據材料)

隨後就是證據材料的在線上傳。通過法大大的API對接技術,阿發撇掉了大量手動上傳的麻煩。

收到阿發的仲裁請求和證據材料後,仲裁庭依據網路仲裁規則書面審理,認為證據確實且充分,支持了阿發的主張。

四、仲裁審理(仲裁庭依據相關規則,書面審理並裁決)

△ 截自本案裁決書

劃重點:

  • 證據批量導入
  • 全程線上處理
  • 裁決快速有效

「你看,同樣是車貸,同樣是被賴,不過阿發通過網路仲裁,在全流程線上進行的同時,快速拿到了權威確鑿的裁決書,從法律上為自己名正言順地出了一口氣。」

然而我的朋友阿獃還是一臉惆悵——他當初和對方簽的,不是法大大電子合同。

我反手就……微笑著告訴了他:「沒關係,別人家的電子合同或者紙質合同,我們的網路仲裁系統一樣兼容,都能用,另外……」

不說了,他要拉著我找合同去了。


案例就不再說了,有人已經給你了。我談一下理解,網路仲裁最大的特點就是方便,當事人之間有關仲裁的各種文件、證據等通過電子郵件可即刻傳送,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定的軟體和相關的音像設施,在其各自的地點通過一台與Internet相連的計算機參加開庭,用不著專門跑到仲裁庭所在地參加開庭,節省了時間,也免去了出差的麻煩和可觀的費用。國內可能還好說,但是涉及到國際仲裁呢,網路仲裁就可以說是大大減少了各自的成本,有其發展的優勢。


作為一個法學狗,表示這是第一次聽到這個詞兒,網路仲裁。。。阿西吧,拖後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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