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銀保監會大殺器流動性新規落地!
落成於後金融危機時代的中國版巴塞爾III,《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終於落地了,而這次,受苦的可能從大銀行,變成小銀行。
5月25日下午,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圖進一步提高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水平。
本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包括向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採用「凈穩定資金指標」,對小於2000億元的實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指標。
部分分析人士認為,該監管辦法,目的在於抑制銀行同業業務、打擊期限錯配、引導銀行回歸存貸款業務。對於資本市場來說,此舉可能「利空債市」,在股市中「利好大型銀行」,「利空中小型銀行」。
在A股中,資產總額低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共有五家。而這五家銀行在5月25日當天的集中競價交易中都出現了不同程度的下跌,其或是對流動性新規開始先知先覺。
2000億以下上市銀行集體走弱(老虎財經整理)
5年終成,修訂重點關注「中小銀行」
在本次《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實行,意味著從2013年開始,為針對適配由全球金融危機後巴塞爾III銀行監管體系而實施的銀行業流動性風險管理新規,在歷經5年的試行、修訂,徵求意見之後,終於問世。由於彼時中國銀行業恰好經歷「錢荒」時期,該政策被一些人認為是一項臨時的針對性舉措。
事實上,早在2013、14年,合併前的中國銀監會就曾發布《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與徵求意見稿,首次將巴塞爾III核心風險管理指標「流動性覆蓋率(LCR)」引入中國銀行監管體系。
當時部分分析人士認為,巴III出台於後全球金融危機時代,對狀況較好的中國銀行業「並不會產生太大影響」。但事實上,也有部分分析人士認為,該管理方法,唯一會對中國銀行業產生影響的便是「同業業務」,即在新規出台之後,中國銀行業同業業務或產生趨緊的現象。
事實上,在2017年浩浩蕩蕩的銀行監管浪潮中,同業業務成為遭到重點監管的對象。而由於同業業務導致的銀行百億級資本運作更是層出不窮。
試行辦法發布後時隔三年,2017年12月6日,銀監會再次發布了《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修訂徵求意見稿)》,基本完善了本次流動性管理新規的主要框架,目標主要聚焦中小型銀行,問題主要聚焦銀行貸款「期限錯配」造成的風險。
綜合部分銀行業分析人士對本輪辦法提出觀點認為,2014 年引入LCR以後,其實施對象是資產規模在 2000 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商業銀行,小行只是參照執行。而近年,中小行中的一部分積累了大量的流動性風險。本次修訂意見針對這一漏洞,提出對資產規模在 2000 億 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使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以這一簡易版LCR,為小行建立起一個與之業務複雜程度相適應的監管指標。
光大證券認為,未來銀行負債成本可能進一步上行,影響中小行資產規模和配置,行流動性考核時點帶來的流動性緊張將加劇,流動性季節變化將增強。
附:銀保監會答記者問:
一、《流動性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答:2014年發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流動性辦法(試行)》)對加強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維護銀行體系安全穩健運行起到了積極作用。2015年9月,根據《商業銀行法》修訂進展,《流動性辦法(試行)》也進行了相應修訂,將存貸比由監管指標調整為監測指標。
近年來,隨著國內、國際經濟金融形勢變化,銀行業務經營出現新特點。《流動性辦法(試行)》只包括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覆蓋率兩項監管指標。其中,流動性覆蓋率僅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銀行,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缺乏有效的監管指標。此外,作為巴塞爾Ⅲ監管標準的重要組成部分,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推出了新版的凈穩定資金比例(NSFR)國際標準。因此,有必要結合我國商業銀行業務特點,借鑒國際監管改革成果,對流動性風險監管制度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此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新引入三個量化指標。其中,凈穩定資金比例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流動性匹配率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二是進一步完善流動性風險監測體系。對部分監測指標的計算方法進行了合理優化,強調其在風險管理和監管方面的運用。三是細化了流動性風險管理相關要求,如日間流動性風險管理、融資管理等。
三、三個新量化指標的監管要求是什麼?
答:一是凈穩定資金比例,等於可用的穩定資金除以所需的穩定資金,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穩定資金來源越充足,應對中長期資產負債結構性問題的能力越強。凈穩定資金比例風險敏感度較高,但計算較為複雜,且與流動性覆蓋率共用部分概念。因此,採用與流動性覆蓋率相同的適用範圍,即適用於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
二是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等於優質流動性資產除以短期現金凈流出,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高,說明銀行優質流動性資產儲備越充足,抵禦流動性風險的能力越強。該指標與流動性覆蓋率相比而言更加簡單、清晰,便於計算,較適合中小銀行的業務特徵和監管需求,因此適用於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
三是流動性匹配率,等於加權資金來源除以加權資金運用,監管要求為不低於100%。該指標值越低,說明銀行以短期資金支持長期資產的問題越大,期限匹配程度越差。流動性匹配率計算較簡單、敏感度較高、容易監測,可對潛在錯配風險較大的銀行進行有效識別,適用於全部商業銀行。
四、如何差異化運用監管指標?
答:《流動性辦法》規定,資產規模在2000億元(含)以上的商業銀行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商業銀行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但部分資產規模小於2000億元的中小銀行已具備一定的精細化管理能力,且有意願採用相對複雜的定量指標。為支持中小銀行提高管理水平,若其滿足相關條件,可適用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比例監管要求,不再適用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監管要求。
五、《流動性辦法》的實施安排是怎樣的?
答:修訂後的《流動性辦法》於2018年7月1日起生效。為避免對銀行經營及金融市場產生較大影響,根據新監管指標的不同特點,合理安排實施時間。一是對優質流動性資產充足率採用分階段達標安排。商業銀行應分別於2018年底和2019年6月底前達到80%和100%。二是流動性匹配率暫作監測指標。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動性匹配率按照監管指標執行,在2020年前暫作為監測指標。三是對凈穩定資金比例不設置過渡期。考慮到該指標已具有較長的監測歷史,銀行較為熟悉,且人民銀行已將其納入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因而不對其設置過渡期,即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四是賦予資產規模新增到2000億元的銀行一定的緩衝期。考慮到銀行資產規模總體持續增長、但個別時期有所波動的情況,對於資產規模首次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在首次達到的當月仍可適用原監管指標。自次月起,無論資產規模是否繼續保持在2000億元以上,均應適用針對2000億元以上銀行的監管指標,即2020年前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和流動性比例,2020年後為流動性覆蓋率、凈穩定資金比例、流動性比例和流動性匹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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