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有兵法:物可分為全等之妙。不碰時速率不變。

萬有兵法:物可分為全等之妙。不碰時速率不變。

來自專欄 萬有兵法,千古文言,百釋因緣,十無理論。

聲明:量子速率=量子幾何重心之在一個完整周期之行程/周期。妙,無別量子也,量子所需。

法N2.1:在非碰撞過程中,組成事物的量子,速度為該類量子之極限速度。

證1:不考慮外部作用,物體最終會公至沒有。所公全部光速,之前不是光速,能量就憑空多了。證畢。

證2:對電流有絕緣體和導體,電流不可傳向空間,說明電之介質是自由電子或具有自由電子之質子。先設電流需要碰撞自由電子,電子若是一個整體,電流之電,碰電子的結果無法讓電繼續以光速前行,故電子只是部分與電碰,此部分質量或電量與電不同,無法替代電前行。故電,電子之成分也。若電子之電非光速,那就要求每次對撞都是置換,光速電,將能量全部傳給非光速電,自己變非光速,光速電是不能變向的,電線不是筆直的,故必有不是置換的碰撞,不是置換的碰撞就不能讓電維持光速。同理,光纜可證質子或中子之成分也是光速。證畢。

釋:所謂電,電場中的動者也。此定理的含義是,不管有無電流,電子的成分速度是光速。我認為電荷是與物理之質量垂直的質量,上下東西,上下南北;此二者,可稱另兩個視界暫稱i ?。我認質量每轉15度,就會看到不同的視界,我們能感知多少,取決於有多少種軸向的感知工具。我們的真空,是i ?質量大的區域,我們的光是那裡的電流,真空就是i ?之一的導體。利用麥田圈原理,可造一個小太陽系。

證3:由定理5,只要物體發出引,不考慮外力情況,這一過程可以把物體不斷減小,分為引M0(t)和物體M(t)兩部分。M0(t)在作為物質時他之妙如果不是c, M0(t)需從M(t)獲取能量,但輻射過程M(t)處於不斷加速狀態,並未有能量減少的跡象,要能量守恆,必須物體之妙在非碰撞過程中,始終是光速。證畢。

證4:量子不碰撞,只有動能,對撞必有靜止時刻,此時其勢能為mc2,分後動能必然還是mc2。

證5:中微子穿越地球接近光速,能想像的可能只有兩種:一,中微子是信息和可更換的載體,碰撞相當於置換。二,中微子,可不碰撞地球之物。此二中可能,都需要地球之妙和中微子之妙,達成一定的默契,一,是我需要定時和你碰撞,交換載體;二,是同一點,我過,你不能過,等我過完你再過。守時是這一現象存在的必要條件。證畢。

釋:所言速度所指非物之平均速度,如2物構成之1物,2物不同,就有2個速度V1,V2; |V1|=|V2|=c。本書之c非光速,是一類物之極限速度。「物體,一類妙所成也。」暫非我之可證。吾不能證明「物質無限可分之真偽」。本書後面會證明同類極小物才可相撞。

速度相同,可視為mc2,2物速度不同,其能量,只可視為m2V12+m2V22=(m1+m2)c2。關於質量,取質量之絕對值。物質的質量對東西者之分量是可以不守恆的,過去認為物質的質量就是東西者之分量,於是把物質的損失稱之為轉換為能量,而能量是物質的屬性,於是就會有一些悖論。物質有光的成分,物質之成分有不變的速度就是理所當然。同妙始終1個速率,只有對撞瞬間速度為0,此時可視為動能轉換為「彈性」勢能,這個勢能正是愛因斯坦所謂靜止質量之能量。

法2.2:不可分為同妙的不同妙,不可碰。

證1:不可分為同妙,就是說,妙不可等量相撞,一旦相碰,動量守恆和妙速不變不可兼顧。證畢。

釋:物理對任何已知物不作用的粒子,不可碰,是永不碰,永不碰,相互間可視為永遠不存。存與不存,對結果無任何影響。

法N2:事物物可分為全等之妙。不碰時速率不變。

證1:由法2.2,不同於已知量子的妙對已知量子永不碰,由物之聲明,此妙?物,而妙∈物。故此妙不存在。故物可分為相同之妙。根據動量守恆,只要此妙速度非0,就不可不存在。根據能量守恆,此妙可變,但不可不存。故量子可分為常數個妙。由定理8.1,量子分後速率為常數c。故物可分為量速相同且不變之妙。一個以一個妙為物的事物F,其速度可分為前進速度ccosf(t)和轉動速度csinf(t);矢量速度C可表示為ccosf(t)前+icsinf(t);其質量在前的分量=ccosf(t)*常數甲, 若其有穩定質量分量,ccosf(t)需可取平均值cx,必有icsinf(t)平均值c(1-x)。對於一種量子,其質量是常數。對於一個n個妙的量子就有其質量在前行方向平均分量=nc常數乙*常數甲。其轉動均速率=c常數乙,前行均速率=c(1-常數乙)。常數甲對任何量子不變,是速度和質量的一種換算。常數乙只能針對一類量子不變,是0到1的數。前行均速率=每個妙的前行均速率(否則不可能常在一起),?前行均速率=幾何重心平均速率。證畢。

釋:一個量子可停下來?可,但他變種了,一個量子轉動軸向就會變種,何況停下來。量子,生命不息,運動不止。注意分量平均值平方和不等於c2。|動量|守恆對平均速度是成立的。這樣我們就知道電子已經在其極速運動,我們只能測其平均位移,而不是平均路程,電子加速器只是讓其轉動半徑變大,平均位移/時間=光速,它就不再是電子,就是電了。能量是標量,對於不同視界,可感知的不一樣,他正比於事物的多少(物之妙量),能量守恆完全等價於物量守恆。這就證明了事物全部由自然數個妙組成。事物可以在某一段時間是0個,對於很多信息是如此。但對於固定質量的量子,只要量變,或向變,或速率變,我們就認為他泯滅為其他量子。量子體內可以進入一些妙,但這些妙會以光速離開,量子不能算量子量變了。如蛇吞一頭象,象不是蛇的成分。當然我們還可以定義一個光電子,此物就不容易泯滅了。妙是否可分,無以為證。吾傾向於可分,但分的規則是相同的。無限可分則碰撞不需要時間,否則只能把妙當作剛性,當作剛性可以解釋引力。定理8 ?動量守恆+「不碰時動能=mc2,且守恆」。物量守恆+動量守恆?能量守恆;但推不出所有物有相同的能量。能不能把功看作能量對量子的作用,這樣功就也可是矢量了。速能量E=mc2

熱是不是光,吾不甚了解;足夠熱可以發光。很熱未必發光,很亮未必熱,此2者有何不同,還需要進一步研究。

聲明:c,妙速也。

定理4:質量是矢量,物之總能量=妙數*恆量=|M|c2或|M|c2/2。

證:由定理4:1&2,定理8,證畢。

釋玄:|M|c2/2便於計算動能。此定理是對能量守恆定律的進一步確認,是將愛因斯坦之E=mc2推廣到無論明暗的一切物質。以此為據,可算電子到底有多少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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