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治及其本土資源》的一點讀後感
Part1:
本書我剛看了第一編的第一節,如題,「變法、法治及本土資源」,邏輯倒還可以,主要從四方面向讀者介紹了這個主題。第一,引出本節話題,即為何法治建設要依賴於本土資源;第二,這種依賴於本土資源的法治建設有何重要作用;第三,結合中國現代化建設,提出這樣的法治建設還有怎樣的阻礙和困難;第四,較為詳細地解釋「本土資源」的概念。
在論述第一方面時,作者首先從理論上引用國際學者主張政府運用國家強制力規制經濟和社會的法制建設的觀點,並對其予以反駁,認為這種觀點割斷了法律和市場的聯繫,是有明顯「唯意志論」傾向的;然後,作者從實踐基礎上,例舉法國大革命的失敗與英國光榮革命的成功、羅馬法對歐洲法律體系的深遠影響、歷史對拿破崙民法典的影響、日本現代化法治進程等,佐證了本土資源對一個國家法治建設的重要性;最後,總結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本土的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
在論述第二方面時,著重於介紹法律的功能。對比了政治學和社會學這兩個角度後,作者認為法律的功能主要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大致可以確定的預期,以便利人們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它從來都是一種比較保守的力量而非變革的力量。至於大致確定的預期,其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前提上,只有在這樣的前提下,人們才會適從,否則,法律的朝令夕改會讓人們無所適從,更妄談建立一個穩定的法治社會了。
下一步,作者認為,除了現代成文法之外,各種習慣和慣例都能確立這種大致穩定的預期,就此引出習慣和慣例的重要性。但作者緊接著又辯證性的從三方面指出再利用這一因素推進法治建設的困難性:第一,習慣的地方性;第二,形成全國性規則的時間要求過長;第三,習慣依賴於社會輿論,但社會輿論並非是統一的,這就造成了統一市場建設的艱難。法制建設不僅僅需要國家強制力的推進,更需要習慣和慣例的指引與配合。
在論述第三方面時,作者從歷史以及本土資源的差異上否定了法律移植對中國法制建設的決定性作用,例舉了西方社會對法律制度的改造過程、對比本世紀三十年代以來許多國家利用政府力量介入市場經濟後不到十年就有學者對感到懷疑的事件,又對比了中國進入市場經濟的特殊狀況,來說明要解決中國法制建設道路上的難點,就必須藉助本土資源和傳統慣例。另一個原因,就是知識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也就是說,任何法制建設的規劃都不可能窮盡一切知識和信息,所以我們不能以人的有限理性來規劃構建一個這樣的法制體系;作者又引用了哈耶克和霍姆斯的話來證明中國人的社會經驗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巨大貢獻,要重視人民在社會實踐中法律創造實踐。
在論述第四方面時,作者藉助近幾十年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中的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鄉鎮企業在全國各地尤其是蘇南地區的迅速發展的例子,來說明本土資源不僅僅包含歷史典籍規章,還應包括社會生活中的各種非正式法律制度更重要的是當代人的社會實踐中已經形成或正在萌芽發展的各種非正式制度;然後,又從便利性和合法性上解釋了本土資源對法治建設的重要性。
怎麼說呢,發現這本書中的觀點彷彿很有道理的樣子,與高中接觸的觀點很不一樣,例如,法律不一定必須是依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表現出來的,不一定是國家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可以只是一種社會上的相對確定的預期,在這種預期之下,人們進行有秩序的經濟等社會活動,從而推進整個社會的法制現代化建設。另外,中國的現行法律體系也並非完全是合理的,由於相當一部分的法律制度時從西方移植過來的,所以與本土並不相符,與人民的意志相違背,並不能很好的得到貫徹與實施。而這種法律體系的薄弱,就需要法律學者們的改進與加強甚至是創新,方能一步步彌補和完善。
本節的一些名句收集:
- 中國的法治之路必須注重利用中國的本土資源,注重中國法律文化的傳統和實際。----蘇力
- 法律的主要功能也許並不在於變革,而在於建立和保持一種可以大致確定的預期,以便利人們的相互交往和行為。從這個意義上法律從來都是社會中一種比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種變革的力量。----蘇力
- 一個只靠國家強制力才能貫徹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論上其再公正,也肯定會失敗。-----蘇力
- 市場所需要的並不是一種抽象的法治,而是一種從總體上最大程度地減少總成本,促進交換髮生和發展、促進財富配置最優化的規則和制度,其中包括正式的法律和大量的習慣慣例。-----蘇力
- 歷史告訴我們,幾個世紀以來,沒有制定幾部好的法律,因此,與其改變法律,不如給公民提供一個熱愛舊法的新理由。----《拿破崙法典》起草委員會主席波特利斯
- 普通法體現了一個民族多少世紀發展的歷史,因此不能像一本充斥著定理和公式的數學教科書一樣來研究法律。----霍姆斯
Part2:
兩部電影--《秋菊打官司》、《被告山杠爺》,前者主人公是原告,後者則是被告,截然不同的身份,卻又有相似之處--同樣是發生在農村,同樣與法律有關。從類似的文藝作品中抽絲剝繭,篩選其中的法律內容,大概也是法學家宣傳法治、推進法律與生活相聯繫的方式之一吧。不可否認的是,這種方式的的確確能夠使晦澀的法律知識融入生活實際、讓其自身能更加通俗易懂。
《秋菊打官司》講的是農村婦女秋菊因丈夫被村長踢了下身而要求討回公道的過程,但當村長被法律制裁時,她又十分困惑:怎麼法律是這樣「討還公道「的?這與她所要求的賠禮道歉並不相符。另一個故事《被告山杠爺》中,主人公則是因為看不過去村裡惡媳婦欺負善婆婆而按照習慣將其遊街示眾,結果卻因惡媳婦的自殺而陷入法律糾紛中。
作者認為秋菊案的法律處理效果並不好,因而提出自己的觀點:中國的正式法律制度沒有恰如其分地考慮到中國本土老百姓的需求,其審判結果所產生的社會效果有時甚至不如傳統民間的解決方式。作者一方面認為這種正式的法律制度更為正義、更具有合理性,並且不反對吸取西方的法律制度和觀念,但同時又更深層次地指出這種正式的法律制度不應與中國本土化的資源相脫節。他認為,「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根本目的都不應該是確立一種權威化的思想,而是為了解決實際關係,調節社會關係,使人們比較協調,達到一種制度上的正義。「從這就可以看出,作者在探討法律制度的意義時,著重考慮的還是中國社會的總體效益和長足發展,這樣的法律制度是不是會讓中國社會更加和諧?是不是會讓社會各方利益更好地得以均衡?
其次,作者認為,正式的法律制度適合用於普適且客觀的權利以及權利保護中來,而對於不那麼一般的甚至是個體化的社會關係來講,這樣正式的法律則起不到應有的作用,甚至會對原有的社會關係起到破壞作用。作者傾向於在考慮可能性的情況下更多地考慮當事人的偏好,而不是以一種令人懷疑的普遍永恆真理加以中心化。
接著,作者從這兩部電影中敏銳地看出來中國法治建設的又一問題:政府的正式法律還不足以應對現實生活中的實際問題。因為中國的法治制度與中國老百姓的慣有想法尚有差距,老百姓想要的結果從現行的法律制度中無法尋求,漸漸地,他們會對這種制度喪失興趣,從而放棄遇事而尋求法律幫助的機會。作者還旗幟鮮明的反對某些中國學者將中國人厭惡訴訟的傳統價值觀視為中國司法傳統不發展的原因之一。他個人認為,厭訴是一種在一定的制約條件下而形成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態勢或行為習慣,而非一種觀念的產物,若要改變,則要提供一種訴求的途徑,包括正式的訴訟機制和其他非訴訟途徑。
關於法律移植,作者並不反對,但是他認為我們應當注重在什麼樣的基礎之上進行法律移植,歸根結底還是要依據中國的本土資源,不可脫離中國的實踐情況;其次,社會習慣和更大的國家強制力也是推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手段;最後,要重視人民群眾的原創性,這一觀點作者例舉中國千百年歷史變革的許多活動大多在人民群眾智慧的領導下取得成功來證明。
文章大致觀點如上。
無論是秋菊,還是山杠爺,他們的事例無不體現出一個現實問題:中國許多老百姓,尤其是農民,對中國現行法律制度尚十分陌生,法制意識薄弱。或是因為中國長期以來的社會習慣—民間處理方式,影響太深,使得他們遇事習慣性地按照之前長期以來實行的辦法來處理棘手事務;又或者是因為中國傳統思想根深蒂固,人民還沒有意識到他們才是這個國家的主人,沒有意識到法律與自己其實是息息相關的,他們與法律的距離並非是無法丈量的,甚至沒有意識到法律是可以為他們服務的。於是,作者在文中便順理成章地提出了要將中國的法制建設更多地與民間習慣相適應,充分發揮法律為社會穩定服務的重要功能。對此,我並不是十分反對,法律的重要功能之一的確是穩定社會。但是,為了發揮法律穩定社會的作用,法律就必須要順從民間的習慣和舊俗嗎?我認為並非如此。若是一味的將法律與民間慣例的關係扯得太緊密,則會顯得法律過於平易近人,法律則會漸漸地為民間習俗所捆綁,成為他的一種附庸,大大地減弱了法律的權威性和專業性,從而是法律不能發揮其引領社會前進的重要作用。
固然,法律的權威性會導致諸如美國辛普森案件的出現,但我認為,總體上來說,維護法律系統的權威性這一做法還是利大於弊的。國家的強制力、法律制度本身的專業性、法律對社會所起的各項功能等等,都可以也應當使人們尊重法律,敬畏法律,自覺遵守法律,而引起人們尊重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法律其本身的權威性。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倘若一個人連最低的道德都無法給予發自內心的尊重與敬畏的話,又怎能奢望他會自覺地追求更高尚的品質呢?蘇里也說過了,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僅僅要依靠國家的強制力來實施的話,那麼這個國家的法制建設也一定是失敗的。我對這句話的理解是:國家法律的實施,完全依靠國家強制力來實施是完全不能達到預期目標的。除了國家強制力這一硬體設施之外,還應該從國民意識上入手,著力推行法制教育,讓法治的觀念深入人心,提高國民的法制意識;還應該提供合適的手段和途徑,讓人民在遇到法律問題時,能夠不俱訴訟,不厭惡訴訟,積極尋求法律的幫助,長此以往,人們對法治的信心也會越來越強,對法律也日益信任。
這樣一來,就更加證明了法律的權威性建設不能放鬆,那些什麼要促進法律以社會的慣例為參考的,雖然有一定的道理,但也是要把握程度的,不能一味「退讓」。而法律權威性的建設,離不開上述的手段,即國家強制力、國民法制意識、恰當的法律途徑等等,若是這些能夠建設的好,那麼法律的權威性不就自然而然的提高了嗎?所以說,法律的權威性,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是無法摒棄的,尤其是在中國現代化的法制建設過程中。
文藝作品中對法律知識的探討,意義深重。一來是因為文藝作品本身就是來源於社會實踐,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現實生活的法律問題;二來則是因為文藝作品是經過作者的篩選,留下來的東西精闢而不失分量,這樣的作品從中研究法律問題更是如虎添翼。
Part3:
在本章中,作者首先從法律的來源入手,向讀者說明某種意義上而言,法律也是一種文化產物,又因為地域條件的差異,文化具有多樣性,所以法律也是多元化的,從而引出法律多元化這一命題。其次,作者通過分析一個具體的案件,來引起讀者關於案件中主人公「是不知法還是規避法」的思考,緊接著分析了案件中男女主人公的表現,證明了他們並非是不知法,而是懼怕法,因而選擇了規避法律這一條途徑。在這其中,作者提出了反對某種精英觀點—選擇法律規避的人是因為他們不懂得自己的最佳利益。作者反對的理由是這一觀點太具有威權主義的味道,這種觀點隱含著只有經過專業法律訓練的人或政府官員蔡懂得自己的最佳利益的內涵,而作者並不贊同這種說法。緊接著,作者就民間法和國家制定法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簡單的解釋:國家制定法是私了的基點,國家制定法在法律規避中並非是毫無作用的,它的價值影響到了法律規避的進行。如果沒有國家制定法的這種震懾力,人們對法律規避的選擇或許不會太多,民間法的實施或許也會很困難。這,也是國家制定法的價值所在之一。
法律多元的作用:首先法律多元的研究指出了法律與社會生活方式之間的密切關係,有助於打破統一的法律模式的觀念和世界單線近代化的概念;法律多元的研究也是對法律文化傳播的研究;法律多元的研究促使研究者重新考察國家法和民間法之間更為複雜的互動模式;法律多元的研究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法律社會學研究的轉向,促使法律社會學家轉向對那些作為社會背景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正常」方式的研究。
接著,作者從中國的半殖民地歷史以及中國傳統的法律制度和文化等方面來說明中國也存在法律多元化。並提出了在中國的現實環境中,面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形勢下,法律規避和法律多元化該如何處理的疑問。而在這方面,作者認為最根本的問題還是中國的民間法律和國家制定法之間的衝突,認為民間法—長期以來中國的傳統法律習慣,並沒有隨著中國封建制度的隕滅而消失,它的影響已經滲透到如今的社會生活中,其順利實施也離不開國家制定法的震懾力。作者認為,這種衝突的解決可以藉助制度創新—尋求民間法與國家制定法之間的一種妥協和合作,而這種合作與妥協最好是國家制定法先行妥協,這是因為國家制定法由於其擁有著國家強制力作為保證,它在與民間法的相處中長期處於一種較為強勢的地位。而現實生活中,無論是經濟生活中的企業還是政治生活中的政府,若是有利於自己的利益發展,大多時候都會選擇法律規避的方式,有時制定出來一種新的制度,這,恰恰是一種制度創新。
本節的一些名句收集:
政治是一個解決利益衝突的過程。當政治被錯誤地解釋為類似於一個真理髮現過程的科學時,那些聲稱自己擔負著啟蒙任務的人也許會給實行強制找到其道德上的合理性。相反,當政治被正確地解釋為一個解決個人利益衝突的過程時,那些企圖把自己的偏好強加於人的人就沒有道德上的優越感了。--------------------------------------------------------------詹姆斯.M.布坎南
我贊同作者觀點!!!
Part 4:
本章就市場經濟對法律的需求作了探討。作者在文章開篇就對文章的主題內容作了梗概---根據韋伯對於現代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和古代的有市場的經濟,以及相應的法律文化的比較分析,筆者強調現代市場經濟決不是這樣一種「自由經濟「,並非只要大家都從事商業活動就可以」自然地「形成。一個相應的社會法律文化對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然後,我將簡要地分析目前我國民眾行為中所反映出的社會法律文化與構想中的市場經濟的不相適應的一面。再次,我特別分析」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這一口號,指出這一命題,作為一個法學理論命題容易誤導人,並不一定適應和能夠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形成和發展。由此,我提出法律理論工作者在建設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中的重大貢獻必然是長期中的平凡瑣碎的工作。
文章的邏輯對於我這個法學初學者來說不可謂不嚴密,從第一個問題開始,過渡到第二個論點,接著自然而然地引出自己的感概,表達作者作為一個法學界「泰斗級「人物對中國法學未來發展的期望。
市場經濟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法律呢?首先,我認為,我們要清楚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什麼樣的經濟,這樣才能更好地根據它的自身特點來為它「量身定做」合適的法律制度。毫無疑問,現代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在現代市場經濟中,經濟主體的自由度很高,我國發布了許多鼓勵性的措施來扶助企業的發展。從我國的經濟制度來講,我國實行的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在這種制度之下,我國經濟主體既擁有著較大的發展自由,同時也面臨著競爭對手不斷發展、強大的巨大壓力,促進了競爭力的相機迸發,使現代市場經濟得以持續獲得發展的活力。同時,由於從前計劃經濟遺留,國家的一些改革彷彿執行得不夠徹底,在推行經濟改革的過程中,總會出現執行不到位的情況,官僚主義的阻礙猶無法徹底消去,阻礙了經濟改革的推行。我國的現代市場經濟彷彿突然之間被拋進了國際上,被迫與國際接軌,被迫現代化,被迫市場化,或許是因為時間的倉促性和毫無準備,我國的現代市場發展處於一個略顯尷尬的位置----在經濟活動中,人們總會不自覺的運用中國社會的傳統慣例來解決問題,但是同時,又總會試圖模仿國際上的現代化做法,企圖使自己看起來很國際化。這樣看起來很可笑,不過或許正是因為這種尷尬的發展模式,中國的經濟發展才能獲得穩步的發展,遵循了本土的一些社會習慣,至少,出錯的幾率會降低,難道不是嗎?也正是因為我國的特殊國情,才造就了這樣一種看似十分尷尬但實際上卻是目前最適合我國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式,俗稱: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接下來再談一談這樣特殊的現代市場經濟到底需要什麼樣的法律制度來促進它的發展。既然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形成與發展都具有如此的特殊性,那麼,相應的,適合它的法律制度必然不能如一般的行政法律和其他的民事法律一樣了。我認為,在這方面,應當將自由度和指引度兩者相結合。一方面,經濟法律制度不能夠單方面地對市場經濟的發展提出過於強硬的要求,學會張弛有度,該放的放,該管的管,最大限度地讓現代市場經濟能夠擁有一個自由發展的舞台,更好的發揮其對社會經濟的創造力。另一方面,法律應當在推進現代法律制度發展的同時,不失本心,堅守自身最本質的特點,最一般的規定應當潛移默化地滲透在現代市場經濟活動中,起到規範社會經濟發展的指引性作用。比如,對社會經濟活動中的犯罪違法行為進行震懾甚至是嚴懲,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社會穩定,這一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之一應當時時刻刻銘記在心。
本節的一些名句收集:
不但正因為其艱難和長期,我們的工作才變得更有意義嗎?既然我們選擇了這一職業,那麼我們就責無旁貸!-----------------------------------------------------------------------------------------------------蘇力
Part5:
本章從立法角度發表了作者對市場經濟的的一些看法。儘管此前大多數學者都認為公平與效率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原則,但作者卻對此提出了反對意見:他認為,從現代市場經濟活動的許多跡象表明,效率原則已經是人們承認了的經濟活動中的首要原則。甚至連法律活動,也可以看作是一種經濟活動,因為法律活動也是要講究付出與獲得、以及效益方面的問題的。作者從破產法的實施、國庫券市場的建立這兩個例子來說明市場經濟對我國立法方面的啟示:立法和司法都應當維護效率原則,尋求社會資源的最優化配置,更應注重立法後司法執法的費用和效益;市場本身就可以更有效地解決一些我們習慣認為需要政府運用立法不斷干預的問題。
作者的觀點讓我對之前學習的觀點:效率與公平是經濟活動中應當兼顧的原則,公平原則是首要的。其實我還是不太贊同這樣的說法。畢竟我們的國情是那麼的特殊,社會主義的性質註定了我們不能因為效率而捨棄了公平。一旦我們講效率當作是經濟活動中的首要原則,那麼,社會主義的發展恐怕會越來愈偏離這一軌道,更遑論實現共同富裕的原則了。儘管現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少人已經將效率視為經濟活動的首要原則了,但是難道就沒有人認為這是一種偏離國家發展軌道的行為嗎?因此,我認為,我們應當適當地採取措施,從立法方面入手,漸漸地將人們的關注點轉移到公平上來。若是任由社會經濟活動怎麼發展,國家立法就往哪個方向偏離,這不就是會任由「市場經濟「牽著鼻子走的一種現象嗎?若是市場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許多從前想像不到的違法犯罪行為一涌而至,甚至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難道那時候,我們也要根據那樣的現實來調整國家法律,使國家法律為違法犯罪行為而服務嗎?這樣一來,豈非是對國家法律的扭曲?若是這樣,那麼國家的發展將成為一種不可控的變化,國家的未來如何,誰知道呢??
Part6:
本章結合法律社會學中的一些知識,首先一般性地探討了市場經濟與違法犯罪現象的關係,一方面是犯罪違法現象的增加,一方面是市場經濟的發展,但作者認為兩者之間並不存在著因果關係。其次,作者從法律社會學的幾個方面探討了為什麼市場經濟條件下和經濟體制轉換時期違法犯罪會增加。最後,作者就如何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條件下,預防違法犯罪的激增提出一些個人看法。
在探討市場經濟發展和違法犯罪現象增加的聯繫時,作者認為人員的高度流動性使人們對周圍環境的責任感減弱,另一方面,也是違法犯罪者有更多可能逃脫社會的制裁;社會輿論對違法犯罪者的震懾力度也大不如前。總的來說,由於社會的急劇變化改變了社會結構,使原有的社會中制約犯罪違法的機制打破了,當沒有功能上可以替代的新機制時,犯罪違法就會大大增加。
在解決方法上,作者提出了四點看法:第一,在城市地區上,要注意建立新型的比較穩定的居住生活社區,特別是普通百姓的居住區的建設。第二,從司法機構上來看,我國必須加強公安警察的建設。第三,要保持一定的社會道德和輿論壓力。第四,最重要的是要漸進地推進市場經濟的變革。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經濟犯罪的日益增加上,我認為還是有很大關係的,儘管這種關係並不一定是因果關係。首先,國家日益開放了,市場經濟發展的環境也更加國際化了,經濟發展的條件越來越多,人們發家致富的限制越來越少,這也一定程度上導致了人們對金錢和權力的渴望度的增加,內心慾望的不斷膨脹不斷地引誘著人們嚮往更高的地方,道德底線對人們的束縛也越來越弱,更何況是目前尚不能算得上是完美無缺的法律制度呢?其次,相對於金錢的誘惑,犯罪的成本似乎並不高,這也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人們敢於進行經濟犯罪的風氣。因此,在致力於加強對人們的法制教育的同時,更要根據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實踐中總結出來的經驗與教訓,來完善中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完善立法、司法、以及執法過程,從而加大人們進行經濟犯罪的成本,使人們即使是在市場經濟中也能夠震懾於法律的威力而不敢輕舉妄動。
其次,就作者「加大對居民社區建設「的觀點,我個人認為這並不是最為重要的。怎麼說呢,由於現代市場經濟的建設,人們」天下攘攘,皆為利往「的態勢已然大體形成,若是讓人們減少流動,這恐怕並不可能,因為利益總是不均的,總是會變化的,而不是坐在原地一動不動的,由此推來,逐利而往的人們便不會乖乖地安穩在原地,人員的流動性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更多地會越來越強。
鑒於中國司法體系中仍然存在著不少貪污腐敗的現象,許多執法人員「在其位,而不謀其職「,我認為,著力提高司法人員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也是極為迫切的。馬雲也曾說過;」在一流的點子配三流的執行人員和三流的點子配一流的執行人員中,我選擇後者。「誠然,再好的點子,若是沒有素質高的執行人員,那麼這個點子又有何用?最後的結果不過是隕落,湮滅在茫茫競爭市場中罷了。同樣的道理,再好的法律體系,若是沒有素質高的執法人員來配合的話,也是白搭。總之一句話:貪污腐敗的行為和現象在神聖的司法體制中絕不能夠出現,一旦發現,必加以嚴懲。法制建設的每一步都應該踏踏實實的走好、每一環都應該保證細緻無缺,如此一來,中國的法制建設才有可能達到我們預期的效果,才能更好地發揮其自身穩定社會的作用,促進中國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
Part7:
這本書的第二編主要是從司法問題的角度去進行研究的。開篇點出作者即將要研究的法律活動的專門化問題是指除了法律機構具體設置的專門化、相對獨立的法律機構運作之外的從事法律事務人員的專門化。作者從歷史上的某些反例來說明自己並不十分贊同「司法機關獨立依法行使職權是因為政治目的」這一觀點。接著,作者從三個方面闡述了進行法律人員專門化的原因:第一,社會生活的日益複雜,社會分工的日益細緻;第二,重大歷史經濟文化背景的改變;第三,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然後,作者從我們國家現實的發展狀況來對法律活動 專業化的利弊來進行簡要的分析:正面影響有---法律的運作日益與直接的道德和政治性因素相疏離,法律的運行會顯示出相當程度的穩定性和自主性;帶來一系列法律技術的運用及其對法律運作的影響,有效的保證了法律的有效性和權威性;為法律運行的程序化、進而為法律機構的高效率創造了條件。負面影響有---法律判決的日益形式化;帶來許多繁文縟節,過度重視細節性的東西而忽視大問題,注意程序問題,減少了對法律實質性問題的關切,注意到法律的普遍指導意義,而相對地忽視具體問題中的是非問題;法律行業的壟斷。自然而然的,作者就如何建設法律活動的專門化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第一,必須加強法律隊伍和法律機構的專業化建設;第二,對法律的輿論監督也值得從多方面思考;第三,司法獨立或者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是一個歷史的發展,是諸多社會因素集合的結果。
這裡的法律活動的專門化主要是就著法律人員的專門化來探討的,但並非是認為其他法律活動的專門化內容就並不重要了。提高法律人員的素質和專業化素質,能夠有效減少在執法等法律活動過程中貪污腐敗現象的出現,防止有些人員「在其位,不謀其政」的做法,;另外,法律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也很重要,從事法律職業的責任心也是必不可少的,無論做什麼事情,沒有一顆想要把事情做好的心是不可能把事情做到最為完美的。從這裡,我又想到了如今中國法制教育的一些問題,中國身為泱泱大國,法律院系更是俯拾皆是,法律系的學生更是眾多,可是中國的法律人才仍然十分緊缺,乃至於在國際經濟貿易談判中我國處於一個十分被動的狀態。究其原因,這與法律人員的責任心不強有著不可不說的微妙關係。一方面是法律教育人員責任心的缺失,教育方式的頑固和教育理念的落後;另一方面,則是法律學生自身責任心不強,他們似乎缺乏一種「中國的法制建設的未來都肩負在我們身上國家需要我們「的這樣一種責任心和認知感。
Part8:(關於抗辯制改革)
抗辯制和訊問制是兩種不同的審判方式。作者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簡要說明了引入抗辯制對中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這一基本原則的衝擊:第一,首先這一原則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是很難實現的,尤其是當涉及到許多複雜的案件時,這又容易混淆了法律事實和客觀事實;第二,語詞、表述和解說在抗辯制中起到了相當大的作用,因此,律師的能力也會對法律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第三,收集證據的財力不均也有可能對法律結果產生一定的影響;第四,在這一制度中,「兩案終審「原則和」有錯必糾「原則存在著一定的衝突;第五,若是在我國實行抗辯制,那麼,就不得不考慮社會成本的問題,實行抗辯制,在收集證據時,雙方難免收集重複證據,即會花費多一倍的成本。接著,作者又表明自己並非是完全在詆毀抗辯制。他點出了抗辯制在中國引進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社會對司法活動這種公共產品的需求快速增大,但由於經費問題,公給力不能滿足這種需求,因此,實行抗辯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節省公共財力的支出;其次,能一定程度上減少司法過程中的腐敗現象;減少了司法機關的」私人「成本,從而使司法機關可以集中財力處理其他類型的更重大的案件。
作者在抗辯制這一問題上,既說了它的優點,又點出來了它的問題和弊端,最後在結尾「總結性地「點明了中國要理性分析,到底那種制度才會更加適合中國的實際情況,實施起來會產生「利大於弊」的效果,然而,他並沒有發表關於我國到底應該適合哪種制度的觀點,挺可笑的,難道中國的許多學者都這麼謙虛嗎?
在我看來,中國實行抗辯制實在是十分有必要。這是一種進步的體現,是時代發展不得不做出的選擇。我認為最重要的原因是這種制度對法律人才尤其是律師的要求比較高,這種特殊性將會提高全社會尤其是司法界對法律實務人才的重視,從而會社會輿論、國家教育、職業素養等方面對法律人才的培養提出更高的要求,促進法律人才素質的提高。其次,這種競爭性較強的制度,也比較符合競爭性較強的現代市場經濟模式,能夠較大程度地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律制度的需求。再者,我國的國情與美國有著很大的不同,美國實行抗辯制,可以很大程度上地節約立法機關的立法成本,因為他們法官立法的地位很高;而我國法官立法的現象並不普遍,因而實行抗辯制不僅不能使我們節約立法成本,反而會增加我們其他的社會成本。但是,儘管這樣,抗辯制的實行在我看來還是必不能少的。大概是因為先進的機制儘管在短期看來斌不能帶來立竿見影的有利影響,但司法改革是一個長期而又漫長的過程,從長遠來看,先進機制對中國社會的引領作用想必也會推動其他各方面機制體制的完善,由此一來,若是各方面的配合機制和工作都能得以完善,那麼抗辯制在目前看來尚有不足的地方在將來看來也一定不會構成對中國現代法制建設的威脅。
Part9:
本章作為第二編—「司法問題的研究「的最後一個章節,總結性的話語較多。主要從兩個案例---《秋菊打官司》和《邱氏鼠藥案》,來具體分析權利的衝突問題,從而涉及到人民權利的配置問題,提出來」如何恰當地配置權利,並因此給予恰當地救濟「這一思考。
接著,作者從多方面說明了言論自由權利的重要性:第一,言論自由本身就是這樣一種公共選擇或社會邏輯得以進行的先決條件和前提條件,具有一種邏輯上的先在;第二,它給現代社會帶來了巨大的社會效益。
在本文中,我個人對作者的一個說法感到很疑惑:實際上被告只有在支付8000元之後才能行使他本來就擁有的言論自由權利。其實這種說法在我看來是十分不準確的。被告支付的這8000元,是他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權的付出的合理賠償,在這一問題的討論中,不應該涉及到另一項權利的行使問題,一項歸一項,一事歸一事,兩者並不存在因果關係。另外,實際上來講,雖然被告需要支付8000元的賠償金,但是從事實上來說,被告已經行使了他的言論自由權,難道不是嗎?已經發生了的事才會有「索賠「這一後果的發生,難道不是嗎?所以,我並不認為,被告的言論自由權受到了侵害。
本節的一些名句收集:
- 在出現權利相互性的時候,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無論初始權利配置給誰,最終的結果豆漿是一樣的:產值最大化,或者避免最大的傷害。----------------------------------------------- 科斯
- 所謂權利,在一定意義上說,如果他這樣行為,即使會引起某人或某些人的不快,反感甚至損害乃至人們的普遍不贊成,他仍然得到法律上的認可。-----------------------------------------蘇力
Part:10
本書的第三編,講的是法學研究的規範化問題,是一個較為學術性的話題,同時也是一個很具有現實意義的話題。
首先,作者提出了現代中國法學研究中存在的許多嚴重性的問題:第一,許多法學研究著作並不習慣使用引文;第二,現代律師制度的不完善;從讀由中國中青年學者完成的著作《走向權力的時代》這一本書,來對中國現代社會中法學研究的一些普遍問題提出質疑:第一,理論概括的問題;第二,書中的某些篇章流於現象羅列;第三,解釋的單維度;第四,解釋的缺乏,細緻程度不夠。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教育的大致情況如下:第一,恢復了法學作為獨立學科的地位;第二,法學理論的發展;第三,理論聯繫現實的增強;第四,教學科研人才開始形成梯隊;第五,對外交流促進了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改革。
同時,問題也是不容忽視的:第一,法律專業設置的問題;第二,以市場為導向的法制教育很可能會掩蓋對學生的理論宣傳,而著重迎合市場需要而培養技術性人才;第三,理論脫離實際;第四,法律缺乏交叉學科的研究;第五,對學生能力培養不夠,而比較注重所謂的「知識「傳授。
接著,作者就剛才提出的中國法學研究中的問題提出來幾點自己對中國未來法學研究以及教育的建議。第一,以基本熟練掌握和運用中國的基本法律有比較全面的了解,不能只限於了解某個部門的法律。第二,加強法學本科畢業生的實際工作能力的培養;第三,對現有法律理論課程和法律理論進行重大調整的前提下加強理論的培養;第四,擴展綜合性知識,交叉學科的教育;第五,加強法律職業道德的教育,特別注意將這些教育滲透到法律專業課程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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