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傳統仲裁,網路仲裁有哪些獨特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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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網路仲裁不能算作是「新興事物」,美國在90年代已經進行了網路仲裁相關的項目試驗。我國的首家網路仲裁院由廣州仲裁委於2015年成立,並相繼發布了《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規則》(以下簡稱《網仲規則》)、《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信用卡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以下簡稱《信用卡網仲規則》)、《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小額網購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以下簡稱《小額網購網仲規則》)和《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貸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以下簡稱《網貸網仲規則》),搭建起了基本的網路仲裁規則。在此,筆者將以上述規則為例,介紹網路仲裁相比傳統仲裁的獨特之處。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就《網仲規則》本身的規定而言,該規則是原有《仲裁規則》的組成部分而非獨立存在,網路仲裁是利用互聯網等網路技術資源提供仲裁服務的網上爭議解決方法。因此,網路仲裁規則與傳統規則在以仲裁協議為前提等方面保持著一致性的規定,同時網路仲裁又絕不是對傳統規則的照搬照抄。
一、獨特的網路特性。以《網仲規則》為例,網路仲裁可以進行電子送達、當事人可以通過網路仲裁平台提交,書證、物證等證據可以轉換為電子數據進行提交、審理方式可以採取網上庭審。整個仲裁程序充分體現了高效性、成本優化的特點。
二、獨特的程序規則。第一,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的內涵擴充: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含用戶協議)、新建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即時電子通訊記錄);第二,審前活動完全網路化:材料提交通過網路仲裁平台進行提交,尤其是在送達方式上,一改傳統送達中的多種送達方式並存,選擇了電子送達方式,更加高效便捷。第三,證據制度:儘管網路仲裁的證據類型沒有超越傳統規則的規定,但是在側重點上卻有所不同。《網仲規則》規定,電子數據可以直接提交,書證、物證等證據可以在轉換為電子數據後進行提交。因此,在證據認定問題上,網路仲裁的側重點也在於電子數據的形成、轉換與儲存是否具備可靠性。第四,庭審形式:除書面審查之外,在必要情況下,可以進行網上開庭,即以網路視頻庭審或者其他電子通訊形式進行庭審。
目前,國內在網路仲裁方面做的比較好的仲裁機構,應當是廣仲。廣州仲裁委設置了專門的律師服務平台、網路仲裁平台和商事仲裁網等,其中,網路仲裁平台為當事人選擇網仲提供了較好的示範指引。
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平台?odr.gzac.org
網仲對仲裁立案申請、仲裁員的選擇、仲裁費的計算、仲裁程序的安排、網路視頻庭審等都有著一套詳細的程序和規則,有興趣的知友可以檢索看看各個仲裁規則的規定。
1、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路仲裁規則 http://odr.gzac.org/arbSite/accase/news.action?search_id=51
2、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http://odr.gzac.org/arbSite/accase/news.action?search_id=54
3、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信用卡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 http://odr.gzac.org/arbSite/accase/news.action?search_id=53
4、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小額網購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 http://odr.gzac.org/arbSite/accase/news.action?search_id=52
5、中國廣州仲裁委員會網貸糾紛網路仲裁專門規則 http://odr.gzac.org/arbSite/accase/news.action?search_id=47
對比傳統仲裁而言,網路仲裁(或者稱電子仲裁、在線仲裁、線上仲裁、網上仲裁、互聯網仲裁等)最大得優點就是高效便捷,大大節約了仲裁資源得成本。相比較來說,網路仲裁有著區別於傳統仲裁的制度,比如:
1、庭審形式的特殊性。與目前國內正在打造的互聯網法院類似,仲裁的庭審過程也是在網路上進行,即以網路視頻庭審或者其他電子通訊形式所進行的庭審活動,甚至在證據質證、簽名方面也是採用電子簽名、簽章。
2、電子送達的規定。傳統意義的送達,是將紙質仲裁材料按照當事人填寫的確認地址通過專門的快遞寄送,並由當事人簽收,而網仲則是即時收悉,通常來說,發出即代表送達。這在廣仲的《網路仲裁規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可以看出:(一)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本會對應系統顯示的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等發送成功的日期為送達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本會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二)本會在向受送達人發送電子郵件時,可以向其移動通信號碼一併發送提示查看的信息。第十一條 特殊情形的送達:(一)本會或者對方當事人經合理查詢仍不能找到受送達人的電子送達地址或者號碼的,本會可以通過網路仲裁平台為受送達人生成電子郵箱,作為其電子送達地址。(二)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受送達人郵寄送達仲裁通知,並告知本會為其生成的電子郵箱及密碼。(三)受送達人確認前述電子郵箱或者提供新電子郵箱的,任何仲裁材料發送至受送達人確認的電子郵箱,即視為送達。(四)受送達人未確認電子郵箱的,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第四十九條規定向受送達人送達有關案件材料。
3、證據的認定、仲裁程序的啟動。因網路仲裁的特殊性,證據從雙方當事人開始提交或仲裁委調取到仲裁委的認定,都有一定的獨特性,比如,「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及勘驗筆錄等證據,當事人應當如實轉換成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閱的電子數據後提交。」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認定,必須要求相應電子數據的真實可靠,甚至是公證機關進行公證,但是具體如何做到可靠,或者說可靠的標準並不明確。「生成、儲存或者傳遞電子數據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內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鑒別發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但是,因為是在互聯網上啟動仲裁程序,因此,網仲也有著不確定的因素存在,比如:
1、電子化簽名、簽章的真實性如何確定。現實中往往投資貿易活動中當事人都盡量避免採用電子簽字或簽章,因為電子化產品在互聯網時代很容易偽造替代,如何實現電子化產品的真實性是一個問題。
2、增加了仲裁活動的不穩定因素。網路故障、黑客攻擊等情況出現時導致仲裁程序的終止、證據的滅失,是否會導致仲裁程序迴轉等等,在實務中都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3、網路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問題及其後續救濟途徑。雖然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性質,但是如果仲裁裁決的過程出現不公正對待等問題,其裁決是否仍然是終局性?在以後的仲裁發展路徑中是否會出現其他的後續救濟途徑??
總體而言,目前,網路仲裁在國內還處於「新興」狀態,雖然國外上世紀80-90年代就逐步出現了網路仲裁,但是我國仲裁事業本身起步晚,網路仲裁發端還是近幾年的事(2015年)。目前僅有的網路仲裁架構僅僅包括信用卡糾紛、網貸糾紛、小額網購糾紛等,其具體內容不夠充實明確,仍有待去進一步挖掘梳理。
你這該不是老師留的寒假作業題吧←_←
獨特在於幾乎所有程序都在網上完成,我在想是否可能會有人工智慧代替一個自然人來完成呢?
獨特還在於提供的證據,或者說大部分證據按照電子證據的要求來生成或提供。
再者,與時俱進,與技術同行也許會獨特於傳統仲裁吧!
當然,如果有美女仲裁員的話,會失去和她直接面對面的機會,^_^
作業自己想,不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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